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新形势下国企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以四川油气田川西片区为例
探讨新形势下国企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以四川油气田川西片区为例□毛惠【摘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新形势下国企职工群众出现了生育观念和计生意识淡化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要加强领导、强化宣传、稳定队伍建设、抓好流动人口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关键词】国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作者单位】毛惠,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川西公共事务管理中心计生办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已经实施了多年,取得了实质上的成效。
近年来,四川油气田川西片区计划生育率、综合节育率均保持100%,计划生育自然增长一直保持负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为四川油气田专业化生产单位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部分职工、家属的生育观念和计生意识有所淡化,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值得认真分析、研究和探索。
一、国企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员工思想出现波动。
多年来,各级领导一直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企业工作中的大事来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但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职工的收入也得到持续提高,造成部分职工、家属萌发了生育二胎的思想,这是导致本很坚定只生一胎的思想有所波动的重要因素。
(二)计划生育工作模式转型过快。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工作,现在的计划生育工作已由过去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走向了依法行政、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的管理模式。
工作主体和工作对象均没有变,仍然是计生干部和人民群众。
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他们对新事物的接受和推进都要有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这也就是当前部分人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了,可以不管了的原因。
(三)计生工作手段弱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导致计划生育工作不再是过去的强制手段,而转变成为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依法行政的工作方式。
对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只能采用政策解释,做思想工作。
面对部分逃避、抵制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就束手无策,这些人以一带十,从而造成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第五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企计生工作的新问题及其对策
256区域治理LIVELIHOOD作者简介:董丽娟,生于1984年,本科,2008年毕业于海南大学广告学专业,政工师。
国企计生工作的新问题及其对策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 董丽娟摘要:计划生育是中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国企要按相关文件落实计生工作,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找准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推动国有企业高效实施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国企在职工工作中的引导作用。
基于此,本文对国企计生工作的新问题开展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国企;计生工作;问题分析;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DF5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6-0256-0002我国面临着经济体制改革、人口转变的复杂局面,国企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正处于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面对计生工作时,如何应对逐渐突显的新问题,要认真审视国家计生工作发展形势,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主动改革加强企业内外计划生育工作的刚性控制,以及在工作中体现人文关怀,加强相关政策引导宣传,切实提高国企计生工作水平。
一、国企计生工作遇到的新问题(一)管理工作不到位近年来,受经济转型和改革发展的影响,国有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生产经营方面,对计划生育工作缺乏重视,计生工作没有及时提上议事日程,管理部门未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1]。
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但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的弱化以及经济建设任务的增多,计划生育工作往往受到限制,国企计生工作影响力已经减弱。
其次,人口管理有多种形式,其中婚姻管理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有效地进行计划生育工作,应重视婚姻管理工作。
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管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生工作,两部门缺少有效沟通,导致计生工作管理效果欠佳。
此外,由于信息传递存在滞后问题,使国有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缺少新政策指导。
(二)人口流动增加工作难度随着国有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需要招聘更多的人员才来满足劳动力需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2016·12- 35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6〕71号委预算单位: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面向市场积极参与竞争,企业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经营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整体仍然呈现散、小、弱的局面,一些企业改革还没有到位,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弱,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企业监管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现状,现就加强和改进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投资办企管理(一)准确把握投资办企定位。
各单位投资办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利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事业单位良性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企业经济竞争力和防控投资风险的总体要求,把握投资办企业的定位,调整投资企业的领域,规范投资行为,缩短管理链条,建立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
按照医药产业创新升级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二)严格控制投资新办企业。
各单位投资新办企业范围仅限于卫生计生服务相关领域,其中预算管理医院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
各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晋政办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6〕8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各类型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国家控股、集体、私营、“三资”企业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它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企业的职责和长期重要任务(一)随着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职工在城镇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
进一步加强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于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的工作,也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二)新形势下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许多与之不相适应的新情况、新问题。
有的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撤并或削减了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致使计划生育工作处于放任状态,企业干部、职工超生无人问津,计划生育率滑坡;一些企业实行了计划生育的下岗职工或内退人员的奖励问题长期得不到落实等等,严重影响了全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各类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住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公司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计划生育率100%,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100%,查环查孕率10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100%,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投保率100%。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设在本公司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制度;(二)组织制定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统计和档案管理;(四)组织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五)协调解决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六)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七)其他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九条公司职工应依法参加计划生育管理,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制度。
第十条公司职工应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计划生育知识和自我保健意识。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应按时报备婚姻、生育、节育等信息,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在生育、节育、避孕等方面遇到问题时,应向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咨询,寻求帮助。
第十三条公司职工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避免计划外生育。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国卫财务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6﹞71号委预算单位: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面向市场积极参与竞争,企业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经营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整体仍然呈现散、小、弱的局面,一些企业改革还没有到位,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弱,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企业监管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现状,现就加强和改进委预算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投资办企管理(一)准确把握投资办企定位。
各单位投资办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利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事业单位良性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企业经济竞争力和防控投资风险的总体要求,把握投资办企业的定位,调整投资企业的领域,规范投资行为,缩短管理链条,建立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
按照医药产业创新升级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蒋宏坤二00三年九月九日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县人民政府与区、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市、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管理工作,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综合计划司。
1996年6月17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总量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办法,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切实保证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有效实行。
第三条增人计划卡的管理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
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增人计划卡管理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全部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调入人员和社会招收人员。
第五条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和计划管理意见是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自然减员指标集中起来,同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一起统筹安排,统一使用,并纳入增人计划管理。
第六条增人计划卡实行一卡一人,每年由人事计划部门在分解下达和调整职工人数计划时核发,当年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只在当年有效。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红头文件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红头文件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条例》中有产假延长60天、新增10天育儿假等规定。
目前,该条例已经实施10余天。
近日,一些网友反映自己咨询休产假、育儿假等事宜时公司称“要等红头文件下来后再执行”对此,市人社局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回应: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省人大立法性规定不存在“需看到红头文件”“需要区里认可”等说法“向公司咨询了育儿假,但公司没批。
”市民胡女士留言表示,她家宝宝目前1岁2个月,刚刚会走路。
她得知新规出台,想将今年的育儿假休了,但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至今还未看到红头文件,要等红头文件下来后再执行。
”市民黄女士也表示,她10月份刚生了宝宝,目前还在产假中,她向公司申请延长产假,却被告知:“目前未收到区里的通知,需要等细则出台了再说。
”记者注意到,针对网友的上述反映,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回复称,《条例》第三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上述省人大立法性规定,不存在“需看到红头文件”“需要区里认可”等说法。
如与用人单位就产假延长、育儿假等事项发生争议,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武汉城市留言板页面截图12月7日,记者联系上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在《条例》出台后,不少企业的确希望人社部门能出台相应的红头文件,再依据文件执行,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不是人社系统内出台的规定,无需下发文件通知,直接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采访发现,我市不少企业已经开始执行新规。
“我部门一位同事本来产假到11月2日就结束了,但现在刚好赶上了新规,目前假期又延长了30天。
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机关各部(处)室。
全体职工家属、所辖户籍人员及流动人口均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严禁违法生育。
第三条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
各单位行政、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为计划生育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和重点管理制度。
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两个文明一起建,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和考核单位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设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各1人,成员自定;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生办主任(副科级以上),及德才兼备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或育龄妇女小组长,负责基层计划生育宣传、信息联络及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投入,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要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参照山东省人事厅《关于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鲁人薪字〔2000〕7号)要求,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评估办法(2篇)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评估办法一、背景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评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我国决定制定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评估办法,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地实施,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1. 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制定。
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可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确保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合理调控。
2. 保障人口健康和计划生育权益。
加强人口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优质的健康服务,保障计划生育权益。
3. 加强人口数据统计与分析。
建立健全的人口统计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推动人口红利转化。
积极推进人口红利的转化,发挥人口优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具体措施和办法1. 加强人口数量和结构的调控(1)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
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人口状况,制定具体的人口数量和结构目标,包括人口总量、性别比例、年龄结构等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加强人口政策宣传和引导。
加强人口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口政策的认同度和执行情况。
(3)推进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
加强婚姻家庭观念教育,促进一夫一妻制和合法生育观念的形成,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观。
2. 保障人口健康和计划生育权益(1)完善健康服务体系。
加强基层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卫生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保障人口健康。
(2)扩大计划生育服务内容。
加大计划生育技术和避孕药具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3)加强计划生育权益保护。
完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保障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权益。
3. 加强人口数据统计与分析(1)完善人口统计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的人口统计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人口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省人口计生委解读《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省人口计生委解读《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01.1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省人口计生委解读《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的解释(试行) 为了正确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条例》实施中的相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生育政策的相关问题(一)第三十条第三项的“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暂依据国家公布的“五普”数据执行,即全国超过一千万人口的少数民族是满族和壮族。
其他少数民族人口是否超过一千万,待国家公布“六普”数据后,按“六普”数据执行。
(二)第三十条第四项“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部分不能生育的公民年老赡养及生活照料问题,审核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无子女且不能生育”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未生育或未收养过子女;(2)因患某种疾病或先天性生理缺陷,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或不能生育;(3)与申请生育者为同父同母兄弟姐妹;(4)本人及配偶户籍在本省;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不能生育”:(1)自愿放弃生育的;(2)患某种疾病不能生育,但医学上认为可以治愈的;(3)虽不能生育,但同胞兄弟姐妹均已亡故的。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人口,同时出示以下证明文件:(1)不能生育者同意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再生育的声明。
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再生育者之外的法定监护人签属同意;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签署意见;(2)由市、州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能生育”的鉴定证明及相关病历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3)不能生育者如有生育或收养子女行为时,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4)身份证、户口簿及申请再生育夫妻与不能生育者关系证明等。
(三)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独生子女”再生育的,必须出示父母双方的光荣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8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85号委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可从我委网站“财务管理”子站下载),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办法》实施前,委预算管理单位未经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和审批流程重新办理审批(审核)或备案手续。
对于符合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条件,材料齐全,管理规范的单位,我委将按照程序审核审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一律不予批准并责令整改。
请各单位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报送相关材料。
《办法》实施后未按照规定报批或备案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我委一律不予受理,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批资格。
各预算管理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报批程序。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9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卫生计生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国有企业如何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有企业如何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摘要: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通过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来看宣传教育可以最大限度的对国民进行计划生育教育。
本文针对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内部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相对应的建议以及在宣传工作中的创新性措施,为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宣传和实施提供一个参考。
关键词:计划生育宣传国有企业弊端创新计划生育工作在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中是重要的一块,直接关系到我国建设现代化国家、人民直奔小康的宏伟目标。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极度充裕,有部分职工以及领导的生育观念和计生意识逐渐淡薄,在国企中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宣传中遇到了一些值得探究的问题和矛盾,这就要求在新时期的我们,应做到改革发展新的宣传模式,创立新的宣传工作局面,有效地推动和发展我国计生工作。
1 目前国企对计生国策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宣传工作在计生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现阶段国企中的计生宣传工作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要想做好在国企中计生教育的宣传工作首先来了解下目前存在的问题。
1.1 思想认识不到位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多年后,个别部门对计生教育没有做出相应的重视,对宣传工作相应放松,使得员工没有正确认识计生国策的重要性。
某些主要的领导对宣传教育在人口可持续房展的战略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了国家实现人口素质提高计划中宣传教育基础的导向作用,使得在实际的计生工作中缺乏正确的引导。
1.2 与政策变动不协调自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以来,计划生育的各个阶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关于计生政策的相关宣传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调整和变革。
《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颁布以来,在国企中关于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发生了某些改变:首先从以往的控制人口总数到现在保持较低的生育水平,其次从对常驻员工的计生宣传工作转向对包括大量流动劳动者的宣传教育方面。
国企计生怎么管理制度
国企计生怎么管理制度一、计生政策宣传国企计生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做好计生政策宣传工作。
国企要通过内部刊物、宣传栏、宣传横幅等形式,向职工宣传国家的生育政策,让职工明确了解国家的生育政策和相关法规,提升职工对计生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国企可以利用各种渠道,邀请专家学者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讲,解答职工的疑问,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积极响应国家计生政策。
二、计生服务管理国企计生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做好计生服务管理。
国企可以建立专门的计生服务机构,配备专业的计生服务人员,负责开展计生服务工作。
计生服务机构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生育咨询、节育技术指导、避孕用具发放等服务,为职工解决生育问题提供帮助。
同时,国企还可以建立计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职工的计生档案,记录职工的生育情况和计生服务信息,为国企的计生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三、计生工作监督国企计生管理制度的第三个关键点是做好计生工作监督。
国企可以设立计生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国企计生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监督委员会可以定期对计生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计生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国企还可以组织职工代表参与计生工作监督,通过职工的监督推动国企计生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综上所述,国企计生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从计生政策宣传、计生服务管理、计生工作监督等方面全面推进。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确保国企的计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为国家的生育政策贯彻执行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国企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生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的计生政策,推动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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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机关各部(处)室。
全体职工家属、所辖户籍人员及流动人口均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严禁违法生育。
第三条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
各单位行政、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为计划生育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和重点管理制度。
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两个文明一起建,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和考核单位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设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各1人,成员自定;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生办主任(副科级以上),及德才兼备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或育龄妇女小组长,负责基层计划生育宣传、信息联络及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投入,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要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参照山东省人事厅《关于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鲁人薪字〔2000〕7号)要求,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
第二章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第八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各单位年初工作会议上要有计划生育相关内容,要与其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
第九条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每年与各单位、各有关部门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单位与基层车间(科室)、有关部门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等法律法规,科学制定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厂规民约或职工公约,依法与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逐级落实到基层及个人,杜绝违法生育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及时贯彻执行上级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各种会议精神;随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当好领导的参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每季至少召开一次计生宣传员例会;检查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劳动、房产物业、医疗卫生、计划、财务、宣传、教育、团委、女工等部门要履行好本部门职责,做到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各负其责,统筹解决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和计划生育宣传员直接管理和服务于育龄群众,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认真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加强对育龄群众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严格履行职责,搞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工作,及时上报人口信息变动情况,组织育龄妇女查体,开展好药具使用及产后、术后随访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和计生办汇报、处理,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十四条积极改进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服务体系,善于运用经济、法律、科技、教育、行政、服务等综合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形成依法管理、职工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晚婚晚育、生育调节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鼓励职工群众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一)要求结婚者,必须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到医院进行婚前查体后,持双方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单位保卫科证明其户口的实际出生年龄,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本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婚姻预约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二)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怀孕后三个月,需到女方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十)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十一)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
第十八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二)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再婚者,须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五)第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六)具有特殊情形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关证明。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在妊娠前到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确认符合条件,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及时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十九条在执行生育政策中,就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收养子女不得违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夫妻双方婚后无子女,要求收养子女的,女方须年满30周岁以上,经公司及以上医院证明确无生育能力,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批准并办理公证抱养手续后,方可允许收养一个子女。
未经批准私自收养子女的,以违反计划生育论处。
(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第7号令)要求执行。
由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审核、集团公司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查体初筛,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做出符合二胎生育标准的鉴定结论后,方可生效。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经各级鉴定小组确认其父母患有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不宜再生育的,应劝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得按其它关于生二胎的规定批准生育二胎。
(三)“井下矿工”主要指从事井口以下采矿、掘进、搬运、巷修作业等工种的一线生产工人。
中止井下作业一年以上者,连续工龄应重新计算,已安排了二胎生育,又要求到地面或从事其它工作的,所在单位三年内不予批准。
(四)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重新组合家庭后,只留下一方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再婚夫妻一方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子女的(包括收养子女在内),另一方初婚从未生育过的,也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制度和二胎审批制度,二胎生育必须持有《生育证》方可怀孕生育。
(一)由省内迁入我公司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一胎生育者到本单位免费领取或换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二胎生育者到本单位办理或换发生育证。
(二)由省外迁入我公司的已婚育龄妇女已办理生育证件的,须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验证。
迁入前已怀孕,符合生育政策的,到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换发证件。
迁入后未怀孕的,按集团公司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户籍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应查验并留存“新生儿备查联”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凭证》,对无《手册》、《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凭证》的,必须告知计生部门,并要求其尽快补办有关证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群众涉外生育,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优生优育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搞好优生优育工作,不断提高人口素质。
结婚和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实行婚前健康查体,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加强妇女五期(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保健、婴幼儿喂养和早期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二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确诊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违反生育政策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七条各医疗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妇幼保健、优生咨询服务,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开展孕期检查、随访服务、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持证流引产审批制度。
持有《手册》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怀孕后需终止妊娠的,须由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后到计生部门办理流引产审批手续。
需要引产者,必须到公司计生办办理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流引产许可证明。
第二十九条严格依法接生。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时,应当查验孕产妇《手册》或者《生育证》;发现无《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立即告知有关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