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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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概念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强调国家的干预和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

在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将案件材料证据连同起诉状一并移交法院;在审判阶段,法官居主导地位。

一、当事人主义利弊1、利: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双方呈堂的证物和证人证言,因此对于法官的判断更为客观。

由于作为法律适用对象的案情,拥有最丰富信息的是当事者本人,故当事者之间的充分有效的对论,于案情事实的发现来讲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更细的说,这种对论要求当事人为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进行证明,相对于职权主义中法官主动收集证据,具有客观,防止法官先入为主的武断性。

强调以平等形式进行诉讼活动,实现“平等武装”原则,公民个人可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仅指法院)也十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法律对控方的权力限制较多。

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的积极性。

因为刑事诉讼结果与当事人有切身利害关系,控辩双方为维持己方利益,对犯罪是否成立都会寄于最大的关注,在举证方面都力求提出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询问方式,它具有是十分积极的作用。

首先,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都能严格的限制审判权的行使。

其次,当事人提出的辩论事实才是法律适用的依据,当事人甚至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拥有发言权,这一点,便为当事人追求的诉讼后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障。

法院也不会由于过分的主观臆断,而造成“吃力不讨好”的局面。

总之,当事人主义的意思自治性是死板的职权主义无法企及的优势。

2、弊只要控方举证不够充分或是案情中有一点便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明明有罪的人而脱罪的情形。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零七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零七条

法条原⽂ 第⼀百零七条 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合同当事⼈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旦⽣效以后,将在当事⼈之间产⽣法律拘束⼒,当事⼈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的、严格的履⾏合同义务,任何⼀⽅当事⼈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第⼀,违约责任的产⽣是以合同当事⼈不履⾏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合同义务⼜称为合同债务,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发⽣的前提,合同能够债务是因,违约责任是果,⽆债务即⽆责任,责任是债务不履⾏的核果。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所产⽣的责任。

如果当事⼈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第⼆,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之间发⽣,合同关系以外的⼈,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这⼀特点从根本上讲是平等、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也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第四,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

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样都具有⼀定的强制性,此种强制性也体现了⼀定程度的制裁性。

在债务⼈不履⾏合同时,强迫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本⾝就体现了对违约⾏为的制裁。

因此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和制裁性使得这种责任能够有效的促使债务⼈履⾏债务,保证债权实现。

第五,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约定。

违约责任尽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但是仍有⼀定的任意性,当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先根据《合同法》第⼀百⼀⼗四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例子:中国广交会上,日本 公司与 例子:中国广交会上,日本T公司与 中国陕西省C进出口公司签订建筑材料 中国陕西省 进出口公司签订建筑材料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中国 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省兰州市. 问:该合同是否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
3,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且是有形货 物,以区别于技术与服务贸易合同的 标的. 4,复杂性:涉及货物运输,保险,交 付,货款的支付与结算等.
5,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 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 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 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双方的合同是 否成立?为什么?
4,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 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 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 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 "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 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 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 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 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 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4,遵守法律原则:合同订立的条款 ,遵守法律原则: 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 合同标的
(二)合同的缔结程序与条件(公 合同的缔结程序与条件( 要约+承诺 合同) 承诺=合同 式:要约 承诺 合同) 简单说,在进出口业务中,一项 交易的达成一般要经过询价,发价, 还价与接受几个环节,而发价,发 盘或报价就是要约,接受就是承诺, 只有根据要约与承诺的规则达成一 致,合同方宣告成立.

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订⽴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法和⼿段,是合同当事⼈意思表⽰⼀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订⽴合同可以采⽤⼝头形式、书⾯形式和其他形式。

下⾯由店铺⼩编来为⼤家详细解答。

合同订⽴的形式1、⼝头形式⼝头形式是指当事⼈双⽅⽤对话⽅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

当事⼈在使⽤⼝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的经济合同,才能使⽤⼝头形式,否则不宜采⽤这种形式。

⼝头形式,是指当事⼈只⽤语⾔为意思表⽰订⽴合同,⽽不⽤⽂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头形式简便易⾏,在⽇常⽣活中经常被采⽤。

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的零售等⼀般都采⽤⼝头形式。

合同采取⼝头形式,⽏须当事⼈特别指明。

凡当事⼈⽆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头形式。

但发⽣争议时当事⼈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取⼝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任何⽂字的凭证。

但这类⽂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的要件。

⼝头形式的缺点是发⽣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的合同,不宜采⽤这种形式。

2、书⾯形式书⾯形式是指当事⼈双⽅⽤书⾯⽅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致⽽达成的协议。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书⾯形式。

在签订书⾯合同时,当事⼈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起妥善保管。

书⾯形式便于当事⼈履⾏,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使⽤的主要形式。

“⼝头形式”的对称。

当事⼈采⽤⽂字形式所为的意思表⽰。

它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和处理纠纷的优点。

并可作如下分类:(1)⼀般书⾯形式和特殊书⾯形式。

前者指⾏为⼈采⽤普通⽂字形式进⾏意思表⽰。

如书⾯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和电报等。

后者指⾏为⼈除采⽤普通⽂字进⾏外,还须履⾏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

什么叫当事人

什么叫当事人

---------------------------------------------------------------范文最新推荐------------------------------------------------------什么叫当事人当事人,这里是指诉讼当事人,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和被提起诉讼的被告双方。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1、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2、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2万元以上。

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3、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4、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 / 105、行贿罪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对单位行贿罪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7、介绍贿赂罪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10、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11、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2、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3、滥用职权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简述当事人的特点

简述当事人的特点

简述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是指在某个事件或问题中直接参与并与之相关的个体或群体。

他们具有以下特点:1. 直接参与:当事人是事件或问题的直接参与者,他们与事件或问题有着直接的联系和影响。

他们可能是事件的发起者、参与者、受害者或责任人。

2. 利害关系:当事人对事件或问题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利益将受到事件或问题的影响。

他们可能会因此获利或遭受损失,因此他们对事件或问题的态度和行为会更加积极和主动。

3. 知情权:当事人对事件或问题的了解程度相对较高,他们通常具有更多关于事件或问题的信息和知识。

他们了解事件的起因和经过,以及事件对他们自身和其他相关方的影响。

4. 主体性:当事人是事件或问题中的主体,他们的行为和决策会对事件或问题的发展和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事件的进程和结果。

5. 多样性:当事人的身份和角色多种多样,他们可能来自不同的社会群体、职业领域或文化背景。

他们的不同经历和背景会影响他们对事件或问题的看法和态度。

6. 代表性:当事人通常代表着一定的利益集团或群体,他们的利益与其他成员息息相关。

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往往会受到其他成员的期望和要求的影响。

7. 双向互动:当事人不仅受到事件或问题的影响,同时也会对事件或问题产生影响。

他们的行为和决策会引发其他相关方的反应和回应,从而构成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

8. 风险承担:当事人在事件或问题中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经济损失、法律责任或社会舆论的压力。

因此,在面对事件或问题时,他们需要权衡利益和风险,做出合适的决策。

当事人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在事件或问题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他们的行为和决策会对事件的发展和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需要重视他们的需求和意见。

同时,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以确保事件或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在处理事件或问题时,应该充分尊重和倾听当事人的声音,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进步。

当事人名词解释

当事人名词解释

当事人名词解释
当事人(party)是指在一起事件、争议或合同中直接涉及的
个人、组织或团体。

在法律、政治、社会学和心理学等领域中,当事人是研究和分析的重要对象。

在法律领域,当事人指的是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个人或组织。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分为被告和原告。

被告是被控告犯罪或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而原告是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个人或组织。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是两个争议方的双方,例如买方和卖方、租户和房东等。

在政治领域,当事人通常指的是参与政治选举、公民投票或其他政治活动的个人或政治团体。

在选举中,候选人是当事人,他们争取选民的支持以赢得竞选。

在公民投票中,选民是当事人,他们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社会学领域,当事人是指在研究中直接涉及的个人或群体。

社会学家研究不同人群的行为、观点、态度和价值观,以理解社会现象和结构。

当事人的参与和经验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数据来源。

在心理学领域,当事人是指在研究中直接参与的个体。

心理学家研究人类行为和心理过程,使用不同的方法和技术来了解和解释这些现象。

当事人的参与和反馈对于心理学研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总而言之,当事人是指在某一事件、争议或合同中直接涉及的
个人、组织或团体。

他们在法律、政治、社会学和心理学等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研究和理解各种现象和问题非常关键。

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摘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确立了当事人恒定原则,但该解释规定过于简略,可能存有适用上的困难,需要从解释论上予以回应,具体做法是:在坚持自由处分原则与于原诉讼无影响原则前提下,对争议民事权利义务的继受方式和范围进行限制;保障继受人诉讼参与权利,继受人可以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或者承担诉讼,并且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生效裁判对继受人具有既判力,当继受人的权利是基于善意取得或系争物时,既判力不及于自无权利而善意取得权利的第三人。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当事人恒定原则;继受;既判力;主观范围一、问题的提出对于诉讼系属中因正当当事人死亡或者消灭而导致诉讼发生的承继问题,我国法律有所规定,司法实务对此也不存有认知偏差,理论上称之为“当然承担”。

不过,诉讼系属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问题在诉讼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务对这种问题的认知也不尽相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34号指导案例①中,在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是否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的问题上,福建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

福建省高院认为,诉讼系属中债权受让人不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如申请执行,需要先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讼系属中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

两者争议的焦点表面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理解的差异,实际上是对诉讼系属中争议民事权利转移时受让人是否受终局判决既判力约束的不同理解。

在给付之诉中,终局判决会产生既判力、执行力,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直接决定执行力的主客观范围。

由此推论,争议民事权利受让人能否也可作为既判力所及对象直接影响执行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对于这种涉及理论根源的问题,上述指导案例并未进行回应,仅在其裁判要点中表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须执行法院做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早实⾏是2008年,⽬前最新的是2020年12⽉修正的版本。

以下是全⽂。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 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

第三条 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因⽆因管理⾏为产⽣的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因管理⾏为结束并且管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之⽇起计算。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最⾼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处理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问题,维护当事⼈、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执⾏过程中,申请执⾏⼈或其继承⼈、权利承受⼈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条作为申请执⾏⼈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受遗赠⼈、继承⼈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效法律⽂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作为申请执⾏⼈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的公民离婚时,⽣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的法⼈或其他组织终⽌,因该法⼈或其他组织终⽌依法承受⽣效法律⽂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的法⼈或其他组织因合并⽽终⽌,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的法⼈或其他组织分⽴,依分⽴协议约定承受⽣效法律⽂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的法⼈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该第三⼈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条作为申请执⾏⼈的机关法⼈被撤销,继续履⾏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其职能的主体,且⽣效法律⽂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当事人名词解释

当事人名词解释

当事人名词解释当事人名词解释是指在法律案件或者其他领域中,涉及到的相关组织或个人。

当事人通常指的是在一项法律事件或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

在不同的领域,当事人的含义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商业谈判中,当事人将包括商业公司、商业个人或合作者,并且在政治中,当事人可能是政党、民间组织或国家等。

当事人可以分为针对个人的、政治性和商业性等多个类别。

例如,在犯罪案件中,当事人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而在商业诉讼中,当事人有可能是在契约或协议中达成协议的公司或个人。

在法律范围内,当事人的地位重要,因为他们将面临司法程序,并且可能对司法系统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在一个法律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非常重要。

与案件有关的每个人,包括公民、公司、组织和政府,都可以成为当事人。

一般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力通过闭门审讯和司法等程序合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法庭可能会对当事人进行限制,例如在明确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在当事人不能满足某些法律要求的情况下。

在某些领域中,当事人还可能被分为主动当事人和被动当事人。

主动当事人是指能够对诉讼或事件产生影响的人,例如,控告人、原告或申请人。

被动当事人则是指不可避免地被卷入诉讼或事件中的人,例如被告人或被告方。

在法律程序中,被动当事人相对于主动当事人可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因此,法庭需要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当事人的地位和定义在不同的领域有所不同,但其重要性和影响力不可忽视。

在一个法律案件中,当事人的识别和分类将直接影响法庭判决的结果。

在商业和政治领域中,当事人的角色也将对谈判和行动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了解并区分不同类型的当事人是非常必要的。

律师与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是什么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律师与当事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问题是律师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获得良好声誉,获取代理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维护,二者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为了案件得到很好的处理,律师和当事人又必须紧密配合。

同时,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不断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形成学习关系。

律师执业的过程就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过程。

律师想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把握好与当事人的关系。

但律师与当事人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作者看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至少应包括以下三层关系:一、律师与当事人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后,律师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捆绑子一起。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及其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方向是一致的——就是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高自身的律师执业水准,获得良好的律师执业声誉,获取代理费。

当事人需要配合律师工作,提供相应材料与线索,为案件顺利进行,达到理想的诉讼效果向律师提供便利条件。

这种相互合作关系,典型是风险代理案。

在风险代理案件中,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当事人获取利益,律师则有利可图;如当事人无利可言,则律师不能获得利益。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依法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而提起诉讼或应诉。

律师以职业的身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天职,因此,律师执业的过程就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过程。

法律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就应当本着维护民权的态度维护律师的权利,这是逻辑上的必然,更是律师作为法律活动主体应有的礼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1.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1)委托人的权利1)授予监理人的权限的权利。

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工程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

监理合同中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

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有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

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②对项目监理人员的监督。

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

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监理人的权利。

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

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

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

执⾏和解的法律规定执⾏和解是指在执⾏过程中,申请执⾏⼈和被执⾏⼈⾃愿协商,达成协议,经执⾏⼈员确认后,即按协议履⾏从⽽结束执⾏程序的⾏为。

执⾏和解是当事⼈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为。

⼀、有关执⾏和解的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百⼀⼗⼀条规定“在执⾏中,双⽅当事⼈⾃⾏和解达成协议的,执⾏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双⽅当事⼈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不履⾏和解协议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对⽅当事⼈的申请,恢复对原⽣效法律⽂书的执⾏。

”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6条规定“⼀⽅当事⼈不履⾏或者不完全履⾏在执⾏中双⽅⾃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当事⼈申请执⾏原⽣效法律⽂书的,⼈民法院应当恢复执⾏,但和解协议已履⾏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完毕的,⼈民法院不予恢复执⾏。

”。

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原法律⽂书,适⽤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申请执⾏期限的规定。

申请执⾏期限因达成执⾏中的和解协议⽽中⽌,其期限⾃和解协议所定履⾏期限的最后⼀⽇起连续计算。

”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以下简称《执⾏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中,双⽅当事⼈可以⾃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效法律⽂书确定的履⾏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期限和履⾏⽅式。

和解协议⼀般应当采取书⾯形式。

执⾏⼈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书⾯协议的,执⾏⼈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笔录,并由双⽅当事⼈签名或盖章。

”。

第87条规定 “当事⼈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完毕的,⼈民法院作执⾏结案处理。

”。

第120条规定“对执⾏担保和执⾏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对⾮属法律⽂书指定交付的执⾏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 ⼆、执⾏和解的法律后果。

执⾏和解可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是在签约阶段。

当事人的名词解释

当事人的名词解释

当事人的名词解释当事人(Party)是指在一项法律行为或争议中直接参与的个人、团体或机构。

作为法律程序中的核心主体,当事人在争议解决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各个领域,当事人的地位和权益保护都被赋予了高度重视。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常指的是被告和原告。

被告是被指控犯罪的个人或团体,而原告则是提起诉讼或控告的个人或团体。

他们在法庭上会通过证据和辩护来争辩案件的真相,并最终由法官或陪审团作出裁决。

被告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意味着在未被证实有罪之前,被告应被视为无罪。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提起诉讼或申请的一方,而被告则是面临诉讼或申请的一方。

民事案件可以涉及各种争议,例如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或家庭纠纷。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会提供证据和辩护,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最终,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案件的胜负,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刑事和民事案件之外,当事人的概念还可以延伸到其他领域。

在商业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被视为当事人。

他们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解决合同争议时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法中,雇主和雇员也是当事人,他们需要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保护彼此的权益。

当事人的地位和权益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为此,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维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往往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法律程序可能会复杂繁琐,让当事人难以理解和应对。

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弱势群体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可能导致他们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法律程序中的不公正现象也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伤害。

例如,部分地区可能存在腐败、贿赂或滥用职权的问题,导致法律程序失去公信力。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面临着权力不对等的情况,无法平等地参与争议解决过程。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少国家通过法律援助制度来保障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当事人名词解释

合同当事人名词解释

合同当事人名词解释
合同当事人是指参与合同订立并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具体来说,合同当事人可以分为下列几种:
1. 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例如:小明与小红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他们是合同的自然人当事人。

2. 法人:指根据法律设立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公司、企业等。

例如:某公司与供应商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他们是合同的法人当事人。

3. 个体工商户:指以个人所有的工商经营单位。

例如:小张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他作为个体工商户是合同的当事人。

4. 政府机构:指政府部门或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机构。

例如:某市政府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他们是合同的政府机构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并且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可能会有特定的法律要求和权益保护。

【民诉】二审中,当事人如何确定二审的当事人

【民诉】二审中,当事人如何确定二审的当事人

【民诉】二审中,当事人如何确定二审的当事人【民诉】二审中,当事人如何确定?如何列二审当事人1?共同上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注意:这种情况下,没有被上诉人。

2?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注意:总结为一句话:谁对一审判决有意见,就是上诉人;对谁有意见,即对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其他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名。

3?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人上诉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作为二审中的当事人。

4?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不仅可能因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也可能因对方当事人上诉而成为被上诉人的代表人。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以本诉讼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成为上诉人,也可以成为本诉讼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被上诉人。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法院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也可以因参加之诉中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而成为被上诉人。

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需要注意:(1)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之选择当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成了许多人指责的重点,许多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是当事人主义。

那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主要分歧在哪里?如何看待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优劣?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凡此种种无不涉及理论上的争鸣。

笔者仅以个人之浅见,作不成熟之如下分析。

一、两大诉讼模式及成因分析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

通说认为存在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和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

从机构设置上讲,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诉讼场地。

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抗作用的基础之上。

职权主义则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

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较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

从诉讼结构上讲,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以法官的诉讼行为为核心,依法官的主动行为而展开,不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作用。

我国法学界一种主张认为,资本主义各国实行当事人主义,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职权主义。

集中体现当事人主义模式特征的原则和制度是辩论主义,而辩论主义是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原则,自当统归当事人主义之列。

另一种主张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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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原、被告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与案 件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对原、被告 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 到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 人。 2.特征。 (1)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 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其自身的合 法权益。 (3)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 始,但尚未结束。
二、代表人诉讼的类型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 概念。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诉讼标的是共同 的或属于同一种类型,由众多当事人推选出数人作 为代表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形式。 2. 特点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已确 定。②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属于同一 种类。③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共同选定,而不 是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概念。指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型,当事人一方 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权利人推选 或者人民法院与权利人商定代表人选,由代表人进 行诉讼活动的诉讼形式。
3.法人与其他组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诉 讼权利能力完全一致,即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就有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①起诉和答辩的权利、反驳 和反诉的权利;②委托代理人的权利;③申请回避 的权利;④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⑤进行陈述、 质证和辩论的权利;⑥请求调解的权利;⑦自行和 解的权利;⑧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⑨ 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权利;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 请再审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 有关材料的权利。
三、普通的共同诉讼
1.概念。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 双
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 人
同意合并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
讼。
2.特征:①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②是一种可 分
之诉,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
3.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各普通共同诉讼 人
的诉讼行为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①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 务;②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的义务。 五、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 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被变 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1.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2.法定的当事人变更/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①当事 人死亡;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③法人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概述 1.概念。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 众多,由当事人中数人作为代表,代表全体当事人 进行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2.特征:①诉讼主体人数众多;②诉讼主体的代表 性;③承担法律后果的伸展性。 3.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①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发展的需要;②是我国诉讼主体制度的完善和 发展;③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 人的能力或资格。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 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1.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 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 力。 2.公民: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依法为在民事上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有,于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宣 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终止。在民事上为限制行为 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诉讼中视为无民事诉 讼行为能力,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二、当事人适格 1.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在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 起诉或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并受人民法院判决 约束。 2.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 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为标准。 3.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可以作为适 格的当事人的情形:①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 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 管理权的人。②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 有确认利益的人。③死亡公民的人格保护。④侵犯 胎儿的继承权的,胎儿的母亲有权利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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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 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在诉 讼过程中合并审理的一种诉讼形式。 2.特征:①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②共同 诉讼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 1.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 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 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形式。 2.特征:①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②是一种不可分 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3.情形。 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一人的诉讼行为经 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发生 法律效力。 5.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①依职权追加;②依申 请追加。
第七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 第三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1.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 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 民事裁判权的人。 2.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 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 三人。 3.当事人的称谓,因诉讼程序和阶段的不同而有所 不同。当事人的不同称谓,表明了当事人因所处程 序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义务。
2.特征:①诉讼标的只能是同一种类的。②诉讼主 体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定程序:①管辖法 院;②发布公告;③权利人登记;④推选或商定诉 讼代表人;⑤审理和裁判。 三、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及权限 1.产生:①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推选;②人数 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推选、协商、指定。 2.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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