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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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O-C 目录

FSO―A 手册名称

FSO―B 修订记录

FSO―C 目录

FSO―01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FSO―02 火灾应急须知

FSO―03 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

FSO―04 船舶明火作业须知

FSO―05 涂装作业防火须知

FSO―06 锅炉操作规定

FSO―07 电气防火安全

FSO―08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FSO—01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方针、责任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责任;大副、轮机长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任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和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

2.1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海事局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海务监督员、机务监督员监督检查。

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机务部和海监部,由公司机务部和海监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 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员职责》分工、有关设备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 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件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机务部和海监部落实解决。检查表留船长处备案。`

3.4 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船艏物料间、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如有)。

3.5每三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3.7有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敞开并固定。

3.8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标志明显。

3.9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

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3.10有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

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长、驾驶员均能熟练操作。

4.火灾预防

4.1 日常防火

4.1.1贯彻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4.1.3船舶坚持防火巡回检查,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1.4 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4.1.5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4.1.6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须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

4.1.7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4.1.8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4.1.9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4.1.10 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电器防火

4.2.1电工为船舶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人,对船舶电器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器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船长、机务部和海监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安全。

4.2.2禁止船员携带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4.2.3.电工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4.2.4 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4.2.5 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4.2.6.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震动发生碰幢导致事故,灯具下方需避开易燃物。

4.2.7.机舱配电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 明火作业

4.3.1.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5.消防演习与训练

5.1船舶由三副负责,在开航前编妥“应变部署表”、“船员应变卡”,经船长签名批准后张贴在驾

驶台、机舱集控室、餐厅等场所。

5.2船舶应制定船岸应急计划、应急计划中所涉及的船岸通用的电话、电传、传真应及时更新。

5.3船舶消防器材、设备实际位置应与防火控制图相符,防火控制图应在公共场所张贴并在舷梯

附近专用水密筒内存放。

5.4船长应根据本船实际状况制定船舶灭火预案;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并记入《航海日

志》同时记入船舶应急反应演习记录,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复原,保持即刻可用,演

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缺陷应尽快纠正。

5.5船员要熟悉各种应急信号的意义,熟悉其消防职责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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