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船保险协议(陆海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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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船保险协议

1.老船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的规定,老旧海船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1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船。满25年强制报废。

1.2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满30年强制报废。

1.3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满31年强制报废。

1.4船龄在18年及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满33年强制报废。

1.5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船、拖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满34年强制报废。

3. 老旧船舶的维护管理

3.1船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老旧船管理办法,严格遵守ISM规则,确保公司

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运行有效,向管理要安全。(船公司提供管理办法资料)

3.2船东应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每一艘老旧船舶的技术性能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其航区、可抗风浪的等级、载货量或减载等有关量化标准,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检验机构提供文件)

3.3制定船舶机械设备检查维护规定。应根据老旧船的技术性能状况,适当缩短对船舶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周期,特别是对影响船舶安全的重要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周期不应按说明书的规范进行,应进一步缩短其检查周期。(每月一次)

3.4制定船体构件检查维护的规定。老旧船船长应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船舶主机、辅机、舵机、锚机和船体强度的基本情况,并每半年对其做一次概况评价报告船公司机务及海务部门。大副应亲自和/或组织人员利用一切机会加强对货舱、压载水柜、首尖舱和尾尖舱内的构件及壁板,以及各舱柜的透气筒、舱口围、舱盖、人孔道门的检查,并每个季度将其检查情况报告船长签证后再报告船公司。

3.5船舶维修要及时,确保船舶适航。老旧船舶存有的潜在缺陷和发现的损坏较多,有时可能因种种原因造成及时修理困难,或者难以全面修复。这时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和/或损坏要进行科学分析,对重点部位、重要构件和重要机械设备方面发现的损坏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船首第1货舱及其附近的船壳板、各货舱的肋骨、第1与第2货舱间的舱隔堵、第 1

与2舱上下边柜内的构件、各水密设备和“四机已炉”等存有的损坏,应在开航前修复,确保船舶适航。在航行中发现上述损坏严重威胁船舶安全时,要指导船员及做好临时修理,或据情安排就近挂港修理,不应存有任何侥幸心理。(有安全威胁或者隐患时需要整修检测

后安排航线)

3.6鉴于老旧船舶的特性,船公司必须处理好修理维护投入和船舶安全营运的关系,该修理的一定要舍得投入及时进行修理,对重点部位、重要设备上的损坏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修复,

不应以任何理由或原因予以拖延。特别是在航运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船公司应下定“只要

经营老旧船就必须舍得投入,否则就不经营”的决心。(船体变形碰撞处、动力、转向、锚、

雷达、通讯、消防设施都要有维修保养记录)

4. 老旧船特别是散装老旧船的积载及装卸货

4.1老旧船在按《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执行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老旧船的特点,尽可能使船舶在静水中处于最佳受力状态。

4.1.1 船长、大副上老旧船接班后应认真阅读积载手册,查阅以往积载记录,对不符合积载手册规定的配载应认真计算、核实。

4.1.2 船长接到航次任务后,要充分考虑船舶状况、航线、货物、装卸港规定及气象等情况,认真核对强度、水尺无误后,按照公司规定减载后的载货量宣载。

4.1.3大副必须依据装载资料,准确计算船舶稳性、强度(弯矩、剪力)、水尺等。并据■ 情留有充分的余地,尽可能使船舶处在最佳受力状态,保持大风浪中航行的安全系数,按公司规定减载后的载货量做好积载计划报船长批准执行。

4.1.4 严禁隔舱载货从事海上航行。

4.2装卸货。

4.2.1装卸货期间要始终保持各舱左右重量基本对称,各舱不少于三轮(次)装卸完毕,避免出现较大的弯矩、剪力、中拱、中垂以及局部受力失衡的现象。具体操作应符合IMO

A862.(20)的装卸货计划要求,填报标准表格。(出险时需要提供表格)

4.2.2 在缺少有关资料时,应按照货舱舱容比进行配载。对船舶满载时各种受力处于良好状态,去卩出现和已保持了多年的肿拱或肿垂现象,不要轻易进行纠正,更不得矫枉过正。

4.2.3 禁止在有个别空舱的情况下在港区以外水域航行。(出险不赔)

4.2.4 装卸货期间排灌压载水时,要充分考虑和计算,防止对船舶强度的不利影响。

4.2.5 装运钢铁产品前,船长应据情向租方要求必要的衬垫,并注意在装货过程中按《系■ 固手册》要求进行系固。

4.2.6 装运废钢铁前及卸货后应要求租方对货舱等进行状况检验并出具报告。(否则不赔付)

4.2.7 未经船东同意不得装运危险货物和甲板货物。如公司同意装运则必须严格执行《固.

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

428 空船压载时,必须在离港前将压载舱压满。航行中发现渗漏时要查明原因并及时补满。当抵达有

更换压载水规定的港口前,在按《压载水管理计划》执行时,应尽可能使用溢流式替换方式更换压载水,以避免采用排空式所造成的各种不利因素。

4.2.9 货舱压载要注意的问题。船舶状况差和25年以上船龄的老旧船,原则上应避免在货舱压载舱压水。如果计划采用货舱压载,在压水前应认真查清其排灌系统及舱内状况,特别是压载舱前后舱壁的水密和强度情况,在确保各种性能完好情况下,船舶在泊位或锚泊在港

内平静水域时一次压满。压满后,要保持在其前后相邻舱内查看其舱壁受力状况,这种检查

应持续到抵达目的港排水时为止。

5. 老旧船的航行管理

5.1船公司应选择经验和知识丰富、管理指挥能力强、勤奋好学、敢于负责的船长组建强有力的海务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船舶的跟踪监控,及时对船长进行提醒和指导,迅速协助

和/或指挥船长正确处置险情和事故。(提供海员证明)

5.2正常情况下的航行管理。航海人员要清楚老旧船的特性,正是因为这些特性可能随时

有意外情况发生,需要航海人员特别是船长应给予高度的关注和戒备。

5.2.1 避让船舶操作。要考虑到在避让操作中可能出现舵机突然失灵、主机突然停车、辅机突然跳电等情况,应对这些危急情况的有效措施是保持与她船的足够安全会遇距离。

5.2.2 狭窄水域航行操作。除了认真遵守《国际避碰规则》和当地法规外,为了防止老旧

船发生意外故障而引发其它事故,应不厌其烦地预先对船舶有关机械设备进行有效的试运行

检查。在航行中还应保持双锚处在随时可抛锚状态,必要时及早派人值守备锚。(处置不当按照10%免赔)

5.2.3 靠泊操作。老旧船舶的船体及其构件强度弱,极易在靠离泊操纵中受到码头的挤压

和拖轮的猛力冲撞而损伤,在靠泊操纵中,应争取及早备妥双锚、带妥拖轮、前后人员准备

并备妥手持碰垫,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操纵船舶靠泊时力求慢速和稳妥,特别是控制船

舶以极慢速度接触码头,谨防对船体及其构建造成损伤。

5.3大风浪中航行。对台风和 8级以上的大风浪,应坚持避而不抗的原则,特别是各种技术性能较差的老旧船、载有重货且将顶风浪航行时,更要极其慎重的坚持这一原则。(大风

坚持航行50%免赔)

5.3.1 当不得不在8级以上顶风浪航行时,要适时调整航向和减速至维持舵效的速度航行,以减轻涌浪的冲击应力和拍底,避免船体构件损坏和船壳板开裂,保护船舶浮力和水密。

5.3.2 及时避离台风。不论在航还是停泊期间,要高度重视避离台风工作。当有可能遭受

台风影响时,应及早筹划和准备,适时避离台风进路,并保持在受台风影响小于6级风的

可航半圆航行,或者驶到有很好遮蔽的港湾锚泊避风。

5.3.3 高度重视测量各舱柜工作。老龄船无论在港或航行,必须坚持每天早、晚测量各舱

柜各一次。当船舶遇有 6级以上风浪时,要适当增加测量各舱柜的次数。当船舶遇有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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