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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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及说明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及说明

特种设备平安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安技术尺度第三章出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四章强制性查验第五章变乱应急救援与查询拜访处置第六章监督打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平安打点,预防特种设备变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富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防爆电器以及其他对人民群众生命财富平安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的出产〔包罗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补缀〕、经营、使用、查验、检测,适用本法。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打点。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打点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三条〔打点原则〕特种设备平安工作应当对峙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和处所人民当局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打点部分依照本法,对特种设备平安实施综合监督打点。

国务院和处所人民当局的有关部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特种设备平安实施打点。

第五条〔监管制度〕国家对特种设备的出产、经营、使用,实施全过程的平安监督打点和强制性查验制度。

第六条〔行业协会〕特种设备出产、经营、使用、查验、检测等单元和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打点,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效劳。

第七条〔国家撑持〕国家撑持有关特种设备平安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打点方法的推广应用,对作出突出奉献的单元和个人,赐与奖励。

第八条〔违法举报〕任何单元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打点部分和有关部分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平安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平安技术尺度第九条〔平安技术尺度要求〕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打点部分和有关部分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特种设备平安技术尺度,规定特种设备平安打点、平安技术的底子要求和实施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摘要: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二、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四、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五、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六、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日期正文: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这一宗旨体现了我国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切实保障。

二、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这些设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安全标志等方面的要求。

四、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五、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的,或者未经检验、检测、鉴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六、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制造、销售、维修和检验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范的原则,依法、科学、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依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许可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许可,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许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许可的内容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许可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的资质、设备质量、技术能力等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

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是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养护检验和变更检验的活动,旨在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审核。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期限,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维修,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应当由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当依法载入特种设备安全登记册。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大面积财产损失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的工作介质、工作条件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炸性环境作业场所等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特种设备的事故和隐患,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最新版】目录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二、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四、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五、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和监管六、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正文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这些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涉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为了确保这些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这些设备在生产、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这些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环节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2.特种设备的生产厂家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型式试验、出厂检验等。

3.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4.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5.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和监管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

四、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环节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及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及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及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章安全技术规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和实施措施。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必须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订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要求,并听取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后应当定期评估,及时修订。

第三章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适用本法。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四章强制性检验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强制性检验制度。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章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了生产安全制度,包括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对于在公共场所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生产者应当提供安装、改造、修理、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特种
设备安全实施的有关法律。

全文共分为十二章,包括总〇句、定义、
安全认证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管理、设计、消防、安
全检查及档案管理、技术咨询、安全监督、法律责任、出口、实施等。

总〇句列明了本法的主要宗旨、原则和任务,包括:落实安全责任制,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特种设备管理;
完善安全认证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性;积极推进国际标准合作,
促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应用技术的提升;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社会安全。

定义了特种设备等相关概念,明确了安全认证制度、特种设备生
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管理、设计、消防、安全检查及档案管理、技术咨询、安全监督、法律责任、出口等相关权责。

本法实施后,构建了一
个全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社会各方及政府部门的职责,保障了特种设备安全,推动了中国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形成科学、合法、严格、有效的责任体系,提高了
特种设备安全防护水平,有利于防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简介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责任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政策、规章和标准
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监督检验工作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事故
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添加标题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使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添加标题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移装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移装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内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监管方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要求: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并依法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等。
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通过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准、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摘要: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四、特种设备的生产和经营
五、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检测
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
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
八、法律责任和处罚
九、附则
正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设备选型、购置、安装、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环节。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和批准。

禁止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和标准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检测应当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安全演练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特种设备安全法是我国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部专门法律。

全文共九章,分别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背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制度、责任主体、监管体制、事故处理与调查、法律责任及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不断增加,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导致事故频发。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规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

这里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四、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了以下管理制度:许可制度、告知承诺制度、安全评估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以下安全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

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体制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

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七、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处理与调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八、法律责任与处罚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一、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因其结构、工艺、特殊场所等原因,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并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旨在规范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法律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的各类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等。

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生产单位责任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并提供相应的说明、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等资料。

生产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合格评定和出厂检验,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 经营单位责任特种设备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验,并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

经营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用户提供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资料、使用维护规程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

3. 使用单位责任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特点,合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账,记录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和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 从业人员责任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培训和考核。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及时报告设备的异常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特种设备安全法简介

特种设备安全法简介

特种设备安全法简介摘要: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目的和意义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1.特种设备的定义和分类2.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安装要求3.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求4.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四、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和意义正文: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它适用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目的是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维护、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等活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

通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可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特种设备的定义和分类: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2.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安装要求:特种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

特种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对自检结果负责。

3.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求: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

4.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维护、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等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简介

特种设备安全法简介

特种设备安全法简介【原创实用版】目录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与范围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目的与意义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四、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与监管五、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正文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与范围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对我国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一项法律。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也属于该法的管辖范围。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目的与意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法从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报废等全过程进行规范,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2.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附件的配备、使用、检验和维修等;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估;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5.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6.法律责任,包括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与监管特种设备安全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实施和监管。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生产、使用、改造、报废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配备、使用、检验和维修;未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估;未按规定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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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I法律内容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折叠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第三节经营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四节使用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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