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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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库】湖北国税法规库

【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税局

【发文日期】2006-9-27

【分类号】增值税.一般规定.

【文号】鄂国税发[2006]171号

【有效性】无效

【分类】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特制定《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关于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福利企业,是指具备福利企业资格,经税务部门认定,符合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第三条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

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四条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福利企业可依照本规程办理增值税即

征即退税收优惠。福利企业生产销售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五条企业申请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名册;

(五)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六)企业委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协议复印件及为残疾人员办理支付工资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卡号清单;

(七)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第六条办税服务厅应核对企业报送的认定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要求企业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2日内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认定资料后,应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税收管理员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25%以上;

(二)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

(三)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情况;

(四)残疾人员工资卡办理及发放情况;

(五)财务核算及帐簿设立情况;

(六)企业报送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七)核对残疾人与残疾人证是否相符。

第八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在8日内报送县(市、区)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复审完毕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5日内审批完毕。

第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完成福利企业审批后,县(市、区)流转税管理部门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录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条福利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源管理部门申报,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将变动信息传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在税收综

合征管系统中维护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变化等情况。

第十一条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自终审后的次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数×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限额÷12

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

企业当年已纳增值税额小于应退税额的,以当年已纳增值税额为限;已交增值税额大于当年应退增值税额部分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三条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发文确定的标准执行。当年退税限额未确定的,暂按上年度的减税限额办理退税。

第十四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残疾人安置比例和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

第十五条福利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第十六条福利企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当月入库增值税的相关凭证及复印件;

(三)当月企业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名册;

(四)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五)残疾人职工工资表及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字盖章的代发工资清单;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每月报送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后,在5日内传县(市、区)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复审完毕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5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月计算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税款。当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月税款暂不退还:

(一)未及时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的;

(二)未按时足额发放残疾人职工工资的。

福利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和足额发放残疾人职工工资后,主管国税机关可退还企业当月的应退税款。

第十九条福利企业应当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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