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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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各企业生产、生活废水的管理,防止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
用,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的生产、生活废水的管理。
3、管理职责
3.1总务部门负责对污水排放和雨水地下管网及相关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并进行排污申报工
作;
3.2体系推进部门负责废水日常排放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废水的检测工作;
3.3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污水控制,按规定要求排放。
4、工作程序
4.1各部门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满足要求,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满足污水100%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各部门应推行清洁生产,努力改进生产工艺,尽可能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提高废水的循环利用率,鼓励雨水回用和中水回用。
4.2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如果排放的废水中含有腐蚀性强、剧毒、放射性物质或其它妨碍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污染物,则应对其进行分散处理,或通过适当的预处理后再排入废水处理设施。
4.3各部门自有场地应建有雨污分流管网,无法实现雨污分流的场地,需限期进行改造。污水管网覆盖需满足污水100%收集。企划部门要编制废水处理控制分布图,包括排水沟或雨水、污水管网的平面布置图,明确污水处理站、化粪池、隔油池的位置和污水总排放口的标识等。
4.4制造部门、资源开发部、采购部门禁止采用国家规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进口、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
4.5设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环保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防止因设备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未处理的废水排放。
4.6相关部门必须配备满足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4.7化学清洗废液需交有资质的单位接收或经过预处理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4.8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化学试剂,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4.9各部门应将零部件清洗中产生的各种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等废液用专用容器或污水池收集或储存,并采取防泄漏措施。零部件清洗产生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或化学物质等废液由专人收集后委外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记录。严禁将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废液随处倾倒或倒入下水管道。
4.10各部门产生的含油污水,应做好含油污水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工作,交由有资质处理的单位进行处理。污油水接收、转运过程中应加强防护,设专人现场看护,油污水转移、收集桶或装置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雨、防渗漏措施。转移、接收、处理均需有相关记录,确保数量一致性。
4.11各部门在产生污水时,接入管道前需企划和总务部门一起确认,确认OK后才可进行排放;
4.12食堂的废水必须经隔油池作油水分离后再进行污水处理,隔油池应不定期的清掏。
4.13洗涤剂、清洗液要采用无磷产品并经过过滤后进入污水管网,厕所要由专门的清洁工人进行处理,保持厕所的清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由有资质的单位不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理,确保化粪池、下水道畅通,无阻塞、满溢现象。
4.14达不到污水排放标准中任何一项均属不符合。发生不符合时,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上报到体系推进部门,同时公司环委会应定期检查运行控制记录,不合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4.15发生溢油或其他废水泄漏事件,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必要时启动《应急救援管理制度》,防止污染或影响进一步扩大。
附件:废水处理方式
附件:废水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