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
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区别有什么?
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区别有什么?1、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一般做法: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提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在银行托收业务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光票托收,另一种则是跟单托收,对于这两种托收方式而言,目的都是收取到客户委托的相关款项,只是说两种托收方式的托收条件是不一样的,那么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有哪些?▲一、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一般来讲,光票托收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佣金、样品费、寄售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
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
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单。
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
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
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除非托收委托书另有规定外,应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把拒绝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S FOR COLLECTION)“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一般做法: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提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其中,也有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托收,以避免进口方印花税的负担。
▲二、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第一,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称D/P)。
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第二,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鄄CEPTANCE,简称D/A)。
跟单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的比较
跟单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的比较???悬赏分:20 - 解决时间:2008-3-3 15:38有哪些相同与不同提问者: leehommystory - 试用期一级最佳答案二、托收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 即期”和“D/A 远期”二种。
“D/P 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
因此,“D/P 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
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 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
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
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
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
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
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
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
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
跟单托收
一、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随附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1.出口商按双方的合同发货,并取得货运单据以后,开出汇票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
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因此,托收申请书中应列明必要的详尽内容。
2.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缮制托收指示,跟随单汇票一起寄交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
托收指示中需加列货款收妥后的处理办法。
3.代收行接到托收指示及跟单汇票以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的是付款交单,代收行应提示进口商付款,然后交出单据;如果是承兑交单,等到汇票到期后提示对方付款。
4.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取得单据,秉持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而代收行将收妥的款项收入托收行账户并通知托收行。
5.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的收款通知后,立即办理对出口商的结汇。
至此,跟单托收业务完成,其结算程序如图所示:
(11)(4)(3)D/P
付回托交付提收单款示
申或跟
请D/A 单
书到承汇
1。
托收
托收托收(Collection)即委托收款,是出口方根据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代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一)托收的种类托收根据金融单据(如汇票和本票等)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以光票向进口方索款的托收方式。
通常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托收。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以跟单汇票向进口方索款的托收方式。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通常采用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形式。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是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进口方付清货款后,方可获得货运单据。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P),是指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即期汇票,连合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交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付款。
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必须立刻付清全部货款,方可获得以货运单据为主的全部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D/P After Sight),是由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
进口方经审单无误后,即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代收行收妥货款后,交付以货运单据为主的全部商业单据。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
进口方经审单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代收行才予以交单。
跟单托收
2 信托收据: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 货物、 信托收据: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 货物、 单据都已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 单据都已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进口商为 尽早提货,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尽早提货,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进口商付款之前,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 进口商付款之前, 进口商付款之前 代收行,后者随时可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 代收行,后者随时可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货 尽管如此,仍有风险,若拒付, 物。尽管如此,仍有风险,若拒付,代收行必须付 款。
2 进口商风险 ——付款后,货物与合同不符 付款后, 付款后 3 相对贸易汇款而言,更安全。 相对贸易汇款而言,更安全。 —— 托收是凭单付款,一手交钱,一手交 托收是凭单付款,一手交钱, 单(货)
案例分析:
《D/P改D/A:自投罗网!》 改 :自投罗网!
I enjoin losing my face !!!
3 担保提货:指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 担保提货:指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 口商在征得运输公司的同意( 口商在征得运输公司的同意(?)后,凭银行保证 书提货的方式。 书提货的方式。 ——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银行收到申请书后,开具担保提货保证书,一 银行收到申请书后,开具担保提货保证书, 银行收到申请书后 般会收取全额保证金,单据到后, 般会收取全额保证金,单据到后,由进口商换回交 给银行。 给银行。
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 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 运单据)的托收。 运单据)的托收。 注 意: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 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 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这种情 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申请书例子模板
跟单托收申请书例子模板尊敬的托收行:我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贵司长期保持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感谢贵司在以往业务中给予的支持与帮助。
现根据双方签订的《跟单托收申请书》样本(以下简称“本申请书”),我司特向贵司申请办理跟单托收业务。
具体事项如下:一、托收申请1. 委托人向贵司申请办理跟单托收业务,将本申请书所列明的货物装运单据、商业汇票及附属文件提交给贵司。
2. 委托人保证所提交的货物装运单据、商业汇票及附属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3. 委托人授权贵司作为托收行,代表我司向付款人(以下简称“进口商”)收取货款。
二、托收条件1. 贵司应按照本申请书所列明的交单条件向进口商提交货物装运单据。
2. 进口商应在汇票到期日支付全部货款,否则贵司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追讨欠款。
3. 除非本申请书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与托收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费用、保险费、仓储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三、付款方式1. 进口商应在汇票到期日通过贵司支付全部货款。
2. 付款方式为信汇(M/T)或电汇(T/T),具体方式由委托人与进口商协商确定。
四、其他事项1. 委托人应按照本申请书所列明的金额向贵司支付托收费用。
2. 如果进口商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贵司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作出拒绝证书。
3. 委托人应承担因货物质量、数量、包装等原因导致的任何索赔、损失或费用。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因本申请书引起的或与本申请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申请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请贵司审阅本申请书,并在收到货物装运单据、商业汇票及附属文件后,按照本申请书所列明的条件办理跟单托收业务。
期待贵司一如既往的支持与帮助,谢谢。
出口办理跟单托收需要注意的问题。
出口办理跟单托收需要注意的问题。
出口办理跟单托收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通常用于保证国际贸易中的交付和款项安全。
在办理跟单托收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选择合适的银行:在办理跟单托收时,选择一家信誉良好、有丰富经验的银行是非常重要的。
这样可以确保跟单托收的流程能够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2. 确定合同条款:在办理跟单托收时,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全面,包括货物描述、数量、质量要求、付款条件等信息。
只有合同条款明确,才能有效防范交易中的纠纷和争议。
3. 提前了解目标市场的法规和条约:在办理跟单托收时,需要提前了解目标市场的贸易法规和相关条约,以确保符合目标国家的要求。
例如,了解目标市场的进口限制、贸易文件要求等,以避免由于不合规而导致的耽误交货和付款。
4. 准备完整的跟单托收文件:在办理跟单托收时,需要准备完整的跟单托收文件,包括商业发票、提单/运输单据、保险单及相关证书等。
这些文件是付款的依据,同时也是证明货物交付和质量的重要凭证。
5. 注意付款期限和方式:在办理跟单托收时,需要特别注意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
如果货款未按时支付,可能会导致货物滞留在目的港口,进而影响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确保自己和对方明确付款期限并采取适当的付款方式非常重要。
6. 关注结汇问题:在办理跟单托收时,结汇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需要确保合同约定的货款可以顺利地结汇,以免导致资金无法自由流动或汇率波动的风险。
7. 做好备案和报关:在办理跟单托收时,需要及时办理相关的备案和报关手续。
尤其是一些需要特殊许可或准证的商品,要确保相关手续的合规性和时效性。
8. 注重风险管理:在办理跟单托收时,需要认真评估和管理交易的风险。
可以适当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信用保险等,以降低贸易风险。
总之,办理跟单托收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的相关规则和条款,选择合适的银行,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准备完整的跟单托收文件,关注付款期限和方式,注重结汇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跟单托收概述
跟单托收概述出口跟单托收是指银行收到客户提交的出口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后,对单据进行审核、缮制面函,寄单索汇,收汇入账的一种国际结算业务。
托收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跟单托收是指在卖方(出口商)所开具汇票以外,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又可进一步分为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即出口商(或代收银行)向进口商议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付款交单则是出口商(或代收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交单。
跟单托收种类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福费廷业务是一项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新型贸易融资业务产品,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出口商那里买断由于出口商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是提前获得货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
相对于其他贸易融资业务,福费廷业务的最大特点在于无追索权,也就是出口企业通过办理福费廷业务,无需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就可从银行获得100%的便利快捷的资金融通,改善其资产负债比率,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规避利率、汇率、信用等各种风险,为在对外贸易谈判中争取有利的地位和价格条款、扩大贸易机会创造条件。
1、福费廷业务中的远期票据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包括一般贸易和技术贸易。
福费廷远期票据图示2、福费廷业务中的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跟单托收方式4
跟单托收
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可以带汇票托收,也可以不带汇票托收。不 带汇票的托收并不影响跟单托收的效果。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 承兑交单两种。
(一)付款交单(D/P)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办理此类托收时,委托人(出口商)必须在托收委托书(申请书)中指 示托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才能向其交单。采用 付款交单托收时,要在委托 的汇票上注明"D/P"字样。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 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即期) 即期付款交单指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时,进 口商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的托收方式。 按国际惯例,D/P即期方式下给进口商赎取单据的时间为24小时。 在实务中,有些进口商为减少风险,往往坚持在货物到达后才予付 款。
4.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5.事先找好代理人。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如果发生拒付,出口商可以指定一个在货物目的港 的人为代理人(存仓、保险、转售),他可以是与出口商关系较好的客户, 也可以是代收行。 6.注意办理保险。 在采用托收方式时,出口商应争取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货 物运输保险,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出险,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7.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
(二)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进口 商先拿单据后付款)。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行索取全部单 据而待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
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的异同点: ①都属于远期托收。 出口商开具的都是远期汇票。 ②交单条件不同。 远期付款交单中,进口商只有在汇票到期并支付得到单据,这时,汇票 并未到期,进口商也未付款。
跟单托收
即寄单行)获取的载有银行预先编号的托收表格( Collection Form)作为托收指示的基础,由卖方将托收 单据及已填妥的托收表格直寄买方银行(即代收行),同 时卖方将已填妥的托收表格的副本送交卖方银行,告知卖 方银行他已将单据直接寄至代收行,并载明下列事项: 该笔托收适用URC522的规定 代收行将直接托收项下由委托人直寄的单据视同由寄单 行寄出的单据,即,直接托收视同完全由寄单行处理的正 常托收业务
(3代收行提示汇票要)(4进口商承兑汇票)(代收行将商业单据交5)(6到期代收行提示汇票)(7进口商付款)
求
给要
承
进求
兑
口进
商口
商
付
(2)寄送托收指示书、汇票及/或商业单据
款
托收行
(8)代收行将收妥款项交托收行
代收行
URC522首次明确规定: 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汇票时不应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 时才交付。如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 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抑或凭付款 交付款人(D/P)。如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 交付,代收行对因延迟交单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商业单据(或只提示单据) ,买方如审核无误,则于见票(或见单)时即须付款,在 付清货款时领取商业单据,即所谓“付款赎单”。
委托人
装运货物至付款人
付款人
(出口商)
(进口商
)
(5)
(1) 托及 收/ 申或 请商 书业 、单 汇据 票
(7) 托 收 行 向 出 口 商 交 款
(3) (4) 代商 进 收业 口 行单 商 提据 立 示要 即 汇求 付 票付 款 及款 / 或
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有哪些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有哪些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下面,我们一些时候在银行办理事务的时候,会听到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这些都是一些贸易经济中所专用到的名词,是两种不同的托收方式,对此很多人都表示不理解,不清楚是什么意思,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有哪些。
一、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一般来讲,光票托收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佣金、样品费、寄售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
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
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单。
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
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
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除非托收委托书另有规定外,应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把拒绝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一般做法: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提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其中,也有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托收,以避免进口方印花税的负担。
二、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第一,付款交单(简称D/P)。
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第二,承兑交单(简称D/A)。
是指代收行当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方式。
根据国际习惯做法,出口国银行的费用由出口商承担,进口方银行的费用则由进口商承担。
跟单托收的利弊分析
跟单托收的利弊分析
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一)对进口商的利弊分析
l1. 有利方面:
①托收总的来说是对出口方不利而对进口方有利的支付方式。
②费用便宜
③可凭担保取货,以销售款偿还票款
l2. 不利方面:
①承兑后要对汇票负法律责任
②付款交单是在提示时付款,可能货物未到
(二)对出口商的利弊分析
1.有利方面:
l①若付款后交单,出口商权益有保证。
l②较信用证费用便宜。
l③依靠代收行催款、收款。
l④出口商可以获得资金融通。
出口押汇:托收行在寄单的同时买下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开立的汇票,从而向出口商提供周转资金。
2.不利方面:
l①资金在途时间长,托收行收款后才能转帐。
l②付款没有保证
l③买方不提单赎货,出口商承担滞期费、仓储费等。
出口商为减少风险,应注意:自办保险、调查进口方资信等。
跟单托收的种类有哪些
The person who creates some difficulties and obstacles for you may not be your enemy, and the person who pulls you out of your predicament may not be your fri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跟单托收的种类有哪些跟单托收的种类具体有1、即期付款交单2、远期付款交单3、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是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进出口贸易越发的频繁,跟单托收成为了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全球贸易量中,这种结算方式约占70%以上,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这是因为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不用开证和交纳保证金,并且可以避免繁杂的单证处理,进口付汇时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那么跟单托收的种类具体有哪些呢,下面由详细介绍跟单托收种类的一些具体内容。
一、跟单托收的种类具体有哪些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是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
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也叫银行提示远期汇票,远期付款交单指进口商见票并审单无误后,立即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
在汇票到期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保管。
3、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是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跟单托收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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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及业务流程
2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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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为寄单行,是指受委托人
的委托而办理托收的银行。它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托收行一方面受委托人委托,受理托收业务;另一方 面,通过寄单委托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代向付款人收款。它 可以作为托收汇票的收款人,也可以作为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
(2)按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不允许本国企业私自在境外银行开 立账户,则在直接托收方式下,即使代收行愿意接受委托办理收款,在 付款人支付了有关的票款后,代收行也无法直接将所收得的款项贷记委 托人账户,而仍然要通过汇款方式,汇交委托人的账户银行,才能入账。
(3)直接托收无相应的银行惯例可循,各项跟单托收指示都可以注 明“本项业务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办理”。 但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不涉及直接托收,这就使得在直接托收 的指示中,即使也做相应记载,事实上仍无法从国际商会的规则中找到 业务办理的依据。这就大大增加了有关各方产生异议时缺乏协商、调解 或仲裁基础的风险。事实上,可以认为,国际商会的托收规则不对直接 托收做出规定的本身,就表明国际商会不赞成直接托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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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为 D/A)
是指被委托的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 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责任的一种托收方 式。
另外,有些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中规定,将进口远期付款交单以承
兑交单方式处理,从而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因此,对使用远期付款 交单应十分谨慎,可在托收指示中特别注明:“付款后才能交单” (deliver documents only after payment was effected)。
跟单托收委托行义务是什么?
跟单托收委托行义务是什么?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要尽到了URC522中规定的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后就不应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就托收行因疏忽而导致委托人的单据灭失,托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进出口业务中,出口方为了确保货物安全和及时的拿到货款,往往会委托出口地银行进行货款托收。
委托行会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在整个跟单托收流程中,委托行起的作用非常大,那么▲跟单托收委托行义务是什么?本文总结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跟单托收委托行义务是什么?众所周知,托收属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不承担保证收到货款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一般来说,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要尽到了URC522中规定的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后就不应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就托收行因疏忽而导致委托人的单据灭失,托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托收中,托收行不承担保证货款收到的义务和责任,但在即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托收行(包括代收行)在未收到货款时,有义务将单据退回委托人。
因此,当单据因为托收行的过错而灭失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请求托收行返还装运单据,如果托收行无法退回装运单据,委托人则可以通过对装运单据及其他证据计算所代表的货物数量和价格,向托收行要求损害赔偿。
▲二、跟单托收的功能和特点有哪些?1、银行代理客户要求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收取出口款项;2、托收项下,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客户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相符;3、货款是否能收汇全凭国外客户付款情况,银行不承担责任;4、银行在收到国外款项后,将按客户指示办理入账或转账手续。
▲三、客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步骤和注意事项是什么?1、客户出口取得有关单证后,委托银行办理对外跟单托收,应填写托收委托书,明确托收方式,即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如未注明,按付款交单处理。
2、客户可向银行指定国外代收行(一般是国外客户往来行),但如与该指定银行无代理关系,或客户未指定代收行,银行有权代客户选择国外代收行。
银行跟单托收委托书范本
银行跟单托收委托书范本一、前言在此,甲方向乙方提出跟单托收的申请,甲方作为出口商,希望乙方作为托收行,协助甲方收取货款。
为确保双方的权益,双方确认遵守以下协议。
二、术语解释1. 甲方:指委托银行进行跟单托收的出口商。
2. 乙方:指接受甲方委托的银行,负责处理跟单托收事宜。
3. 跟单托收:指甲方将汇票、发票、装运单据等商业单据提交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这些单据,以收取货款。
三、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跟单托收,涉及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详细信息,如附件所示。
2. 甲方提供的商业单据包括:汇票、发票、装运单据等,具体清单见附件。
3. 甲方要求乙方在进口商支付货款后,将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托收条件1.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委托后,应认真审查甲方提供的单据,确保单据齐全、符合要求。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单据,并确保单据的传递过程安全、及时。
3. 乙方在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后,应立即将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五、费用及报酬1. 甲方应承担本跟单托收过程中产生的国内运输、保险、手续等费用。
2. 乙方应按照国际惯例和行业标准,收取托收手续费。
具体费用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如有其他额外费用,双方应协商解决。
六、风险及责任1. 甲方应对所提供的单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因单据问题导致跟单托收失败,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在处理跟单托收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单据的安全、及时传递,但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主观因素导致跟单托收失败,乙方不承担责任。
3. 双方应共同努力,及时解决跟单托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双方的权益。
七、争议解决如在跟单托收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双方同意提交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八、附则1.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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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一.IntroductionDefinitionBank , as entrusted by an exporter, collects payments from an importer through a foreign collecting bank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exporter's 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documents.FunctionsThe product satisfies the need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Compared with remittance, the product provides more certainty of payment in two forms, i.e.,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and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Features1. Low cost. Low banking fees, help reduce financial expenses and control the costs.2. Easy to use. Simple procedures, easy to use as compared with L/Cs.3. Lower risk. The importer can only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fter acceptance or payment, which helps reduce the risks for the exporter as compared with open account sales.Target Customers1. Exporters know the credit status of the importers and have sufficient funds for preparation and delivery of goods;2. In the sellers' market, the exporters are advised to choose D/P and in the buyers' market where the importers are asking for financial facility, the exporters may choose D/A.Application Qualifications1. The applicant shall be approved and registe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hold a business license that has passed the annual inspection or other valid certificates which fully prove its legal operation and scope of business;2. The applicant shall have the qualification to engage in import and export trade.Required Documents1.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re required when applying for export collection: the power of attorney for collection and the complete set of documents for documentary collection.2.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re required for first-time applications: business license (original and duplicate copies), permit for operating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authorization letter of legal representative.Process1. The exporter submits relevant documents to Bank of China for collection after preparation and delivery of goods.2. Bank of China mails the documents for collection to the foreign collecting bank.3. The foreign collecting bank presents the received documents to the importer.4. The importer makes the due payment to Bank of China via the collecting bank and Bank of China pays it to the exporter.Kind Reminder1. In case that the importer refuses to make payment or acceptance, it would be better if you timely authorize the collecting bank to help you make arrangements for your goods;2. You have actually extended the payment time of the importer under D/A, so you are advised to consider interest-related costs when determining price.二.Case study案例一起D/P远期按D/A处理引起的纠纷、案情某出口公司(A公司)与中东地区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批合同,向其出售衬衣,付款条件为D/P 60 days。
自93年10月至94年2月份,A公司相继委托国内某托收行(A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B银行)代收货款,付款条件为D/P 60 days,付款人为B公司,金额总计达USD1,556,702.67.托收委托书中注明: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ue date/te nor 60 days sight,并有Subject to ICC322字句。
B银行收到委托书后,陆续以承兑交单(D/A 6O days)的方式将单据放给了进口商。
而到期时,承兑人一直未付款,使A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托收行向代收行提出质疑,要其承担擅自放单的责任,但代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推诿放单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三.Analysis、处理经过94年2月到5月份远期汇票陆续到期,但B公司未曾付款,A公司于5月份开始与B公司联系,催其付款,B公司称资金紧张,虽签署了一张还款计划书,但随后又提出各种理由,推迟付款。
因此在94年底,A公司邀请托收行一同前往中东,从银行托收业务角度向B银行说理,要其承担擅自放单造成损害出口商利益的责任。
托收行也认为B银行有明显过失,因此向其阐明下述观点:国际商会ICC322第9条对即、远期汇票的票据处理程序作为明确阐述。
第10条明确托收业务中两种不同的放单条件,即承兑交单与付款交单,如果委托指示中未明确D/P还是D/A,则代收行应按D/P处理。
托收行寄送的跟单汇票均是D/P 60 days sight,托收委托书中清楚列明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ue date/Tenor 60 days sight按322规则办理,应为D/P远期,具体做法是代收行先将远期汇票向付款人第一次提示承兑,汇票付款人签字承兑,确定到期日及付款责任,单据及已承兑汇票仍由代收行保管。
待到期日,代收行第二次向付款人(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此时才能将单据放给付款人。
托收行在托收委托书中打明subjecdt to ICC322,B银行亦是ICC成员,在该批业务中未按托收行的指示办事,擅自将D/P远期作D/A处理,导致出口商钱货两失,是很大的失责。
但B银行答复如下:(一)D/P远期不合情理。
既然付款人已承兑了远期汇票,就意味着从票据的概念上他作为承兑人,到期必须承担法律上的付款责任,物权单据便可放给他。
此外,对期限较长的远期D/P,很可能货已到,而承兑汇票还未到期,无实际融资意义。
(二)B银行所在国的当地法律是将D/P远期归于D/A同一性质,因而拒绝承担责任。
托收行认为B银行已经将当地法律为理由提出抗辨,ICC322中规定:本规则如与一国、一洲或当地必须遵守的法律/条件规定相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
且中东地区的法律十分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如诉于法庭,旷日持久,也未必会获得有利结果。
如果B银行对自己的失责有所认识从而对其客户B公司施加影响,催其还款以求妥善了结此案也不失为上策。
但后来B公司写出的还款计划很不像样,又提出要退货,A公司也不愿接受其建议,买卖双方还继续在争执,此案尚未了结,B公司仍不定期的作小额还款。
四.Comment三、经验教训本案案情不复杂,但交涉的时间不短,至今尚未解决,在处理过程中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一)D/P远期是否与D/A为同一性质从理论上说D/P与D/A是两种不同的交单条件,前者凭付款人的付款后交单,后者凭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交单。
D/A必定是远期,D/P可是即期,也可是远期。
如果D/P远期,其业务处理过程应按前面所述,代收行应将该远期汇票作二次提示,第一次提示承兑,第二次于到期日提示付款,须在承兑人付款后才能交单。
但在实务上D/P远期使用不多,且有些国家和地区(如拉美国家)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就因为远期交易原是出口商对进口商供货的一种优惠条件,是让进口商获得资金融通,因而从其自身内涵来看似有矛盾。
其次,从票据角度来看,付款人既已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成为汇票的主务人,承担了到期必须付款的法律责任,如到期不付款,便有票据法可制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