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8号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急救工作,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医疗急救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提制定医疗急救站建设标准。
一、急救站设置原则(一)急救网络体系设置原则急救体系建设以医院为依托,通过人员培训、设配配置、房屋建设,建成以120应急救护站的急救网络体系。
按照“就近、及时、考虑医院救护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对急救站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急救站建立模式急救站依托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急救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
院前急救由急救通讯设备、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急救药品和相应的急救人员组成,能够单独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院内急救依托医疗机构急诊等相应科室进行专业救治。
二、急救站(一)急救站建设标准1、业务用房:布局合理,各室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应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
2、床位设置:设观察床位2张以上,观察床易用移动式观察床,且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病房)、接警室等科室。
化验室和药房可与医院共用,但必须保证急诊24小时畅通。
4、人员配置:医院内、外、妇、儿科医生配备齐全,相对稳定。
其负责人应由1名在急诊室工作至少半年以上、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担任。
按医生、护士1:2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并配备护师或在急诊室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担任护士长。
医生必须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有护士执业资格。
5、急救车辆:至少有1辆车况良好、装备齐全、运行正常的值班救护车。
车身两侧喷涂国际通用“蛇杖”和120急救标志,配有急救警灯、警报器。
6、医疗设备:配备有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和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缝合包、胸穿包、腹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7、急救药品:备用满足医疗急救工作需要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住建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等3项标准的通知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建标186-2017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2017-10-23
2017-12-01
2
建标187-2017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2017-10-23
2017-12-01
3
建标188-201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等3项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223号
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2017-10-23
2017-12-0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五日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7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2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8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建标176-2016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2016-11-18
2017-03-01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一、急救中心建设总体要求
1、建设急救中心实施技术标准
(1)急救中心的建设或者改造应当符合当地政府建设规划以及医院急救科室的建设标准;
(2)应保证急救中心的建筑室内空间达到相应的安全、舒适、高效、方便的要求;
(3)遵守《急救设备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安全的规定;
(4)建筑的建设物理结构有完整的布置和正确的空气分配、水系统并与现有的医院设备和设施相连接。
2、建设急救中心外部环境要求
(1)急救中心的建设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要求市政建设保持安全、安全性、出入口的畅通性等;
(2)保证急救中心室外空间宽敞、舒适,采光明亮,设施齐全,室外空间可以围护的安全和安全性要求。
3、建设急救中心内室内空间要求
(1)急救中心应设置一定的抢救室,根据医疗需要,应有足够的诊断空间,以及必要的实验室、药品贮存室、生活设施;
(2)抢救室内室内空间应具备及时快速的抢救用设备和医疗设施,有适当的病人监护室,以便病人抢救,病人诊断及抢救耗费时间;
(3)应设置无菌室,以便提供正规的无菌条件进行手术;
(4)应该合理规划有关血液流动的医疗设施,以及血液检测和分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
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
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
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
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2008北京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1•【文号】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卫生厅局:为指导各地做好汶川地震灾后卫生系统恢复重建工作,我部紧急整理、完善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装备标准,其中部分建设标准尚待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程序。
鉴于灾区医疗卫生机构恢复重建急需,现先汇总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目录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二、《县级综合医院主要医疗设备装备品目》(2008年讨论稿)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四、《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五、《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八、《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年讨论稿)九、《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含装备标准)十、《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含装备标准)十一、《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年报批稿)十二、《县级妇幼保健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年讨论稿)十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十四、《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含装备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1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2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3.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开展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和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0〕116号),我部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
附件:《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年3月29日。
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
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仅供参考,以正式发文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紧急救援中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整,提高紧急救援中心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紧急救援中心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紧急救援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
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区域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注意形成合理的紧急救援网络。
地级以上城市应建设独立的紧急救援中心。
第五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应注意功能科学、调度快捷、安全方便、经济合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城市规模与等级、紧急救援中心的救治范围以及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可利用的卫生资源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统一规划。
第七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规模按城市人口测算。
基本配置标准为城市人口每5—10万人配置一辆救护车,工作人员按5人/辆配备,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用房按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设置。
第八条:紧急救援中心的项目构成主要包括:办公管理用房,急救指挥用房,包括120急救电信接收台,配置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包括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
并应设无线电指挥系统和足够的中继线。
无线电指挥系统应保证服务区域内无盲点,并保证双通。
120急救中继线应按以下标准配置:工作人员值班用房(包括餐室、更衣、淋浴、厕所等)急救车车棚或车库,可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及资金情况和建设地段的用地情况酌情考虑,在城市用地紧张的地段可考虑地下停放。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24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妇幼健康服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建标189-2017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2017-12-22
2018-08-01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婴学校2018级新高一地理衔接班期末考试试卷旅行者1号(Voyager 1)是一艘无人外太阳系太阳探测器,于1977年9月5日发射。
目前已经飞出太阳系,成为首个进入星际空间的人造物体,但至今为止只发现地球上存在生命。
读图,完成1~2题。
1.如果旅行者1号已飞出太阳系,那么目前其在天体系统层次图中的位置是( )2.下列关于“太阳系中至今为止只发现地球上存在生命”的条件叙述不正确的是( ) A.太阳系中地球有稳定的光照和安全的宇宙环境B.地球自转周期适中,所以地球上有适宜的昼夜温差C.地球与太阳的距离适中,产生适合生命生存的大气D.地球与太阳的距离适中,所以地球上有适宜的温度读北半球各纬度某时太阳辐射量分布曲线图,完成3~4题。
3.甲地太阳辐射量多的原因主要是( )①纬度低②距海远,降水少③受副热带高气压控制时间长,降水少④海拔高,大气稀薄,太阳辐射损耗少A.②④B.①③C.①②D.③④4.此时,乙地可能观察到的现象有( )A.太阳风B.耀斑C.黑子D.极光“鱼光互补”式光伏电站是在水面上架设太阳能电池板发电,水域用于水产养殖,实现“一地两用”提高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价值。
读图完成5~6题。
5.我国下列地区中,最适合大范围建“鱼光互补”式光伏电站的是( )A.塔里木盆地B.太湖平原C.华北平原D.东北平原6.“鱼光互补”式光伏电站可能会( )A.降低大气温度B.提高水体温度C.加快浮游植物生长D.增强地面辐射下图为1954~2005年我国江淮地区太阳黑子数与梅雨强度的相关系数分布图。
读图,回答7~8题。
7.太阳黑子数与梅雨强度( )A.在湖北省的东南部呈正相关B.在安徽省的大部分地区呈负相关C.在图中西北部的相关性最小D.正相关最大值出现在图中东北部8.太阳黑子数达最大值时( )A.江淮地区梅雨强度增大B.通信卫星信号易受干扰C.漠河地区出现极昼现象D.耀斑爆发强度减弱读下图,完成9~10题。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标准急救中心是一个关键的医疗设施,用于提供紧急急救和救援服务。
它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建设,以确保设施的高效运作和为患者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
以下是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的标准:1. 建筑设计和设备安装:急救站点应该建在易于访问的位置,远离人口密集的地区,以便快速响应紧急情况。
建筑物应具备耐火、防水和防震的特性。
设备安装应包括呼叫设备、监控设备、通信系统、氧气和吸引设备等。
2. 建筑布局:急救中心的建筑物应具备明确的区域设置,包括接收区、治疗区、手术室、药品库房等。
每个区域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以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和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
3. 人员配备:急救中心应有足够的医护人员,并且他们应该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认证。
人员配备应根据急救站点的大小和工作负载进行计算,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提供充足的急救服务。
4. 储备物资:急救中心应保持充足的储备物资,包括药品、医疗设备、消毒材料等。
储备物资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以确保每个物资都处于良好的状况。
5. 卫生标准:急救中心应遵守卫生标准,包括建筑物的清洁、废物处理、医疗设备的消毒等。
定期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应进行,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交叉感染。
6. 应急设备和训练:急救中心应该配备应急设备,如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药物等,以应对突发状况。
医护人员应接受相关的急救培训,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做出正确的反应。
7. 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合作:急救中心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联络和合作关系。
对于一些更复杂的急症情况,急救中心需要能够及时转送患者到专科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总之,建设急救中心急救站点需要满足以上标准,以确保设施的高效运作和为患者提供最佳的医疗救援服务。
这些标准是基于科学和实践经验的,应为急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
8. 建立有效的通信系统:急救中心的通信系统是急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建立完善的电话、无线电和互联网网络,并确保可靠性和快速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 163-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6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原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经验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订本建设标准。
编制组完成本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原卫生部召开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3 选址与总平面 3.1 选 址
3.1.1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区域卫生 规划的要求。
3.1.2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建设地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道路; 2 环境安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避免强电磁 场干扰; 3 地形宜规整; 4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5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2.0.3急救分中心First-aid Branch Center 和城市某区域120相连的,满足城市某区域救护呼叫的场所,一般由指 挥调度室以及相应配套用房组成。
2.0.4急救站First-aid Station 在特定的服务半径内配备一定数量急救车,内设急救车库和配备急救 车用品房间组成的急救网点。
3.2.2 急救中心基地内急救车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并应设有环通 的双车道。出入口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交通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2.3 急救中心内的隔离用房应设在基地内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并靠近出入口,并应保持与周围建筑的间距。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 造和灵活分隔预留条件。
4.1.2 办公培训、后勤出入口宜单独设置。 建筑物出入口应分别设 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4.1.3 急救中心的分区和各种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
4.1.4 各类用房的面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1 指挥调度用房宜设在建筑物的顶层,并确保通信畅通,室内环境 安静。
面对新的严峻形势,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的医疗急救机构建设规 划,并且开始新建、改扩建省、地(市)、县各级医疗急救中心,从根本上解决各 级医疗急救机构在设施和条件上的落后局面。
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Architectural and design Codefor first-aid station)(征求意见稿 -6-25)—××—××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84号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急救中心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6章和1个附录。
主要内容适用于医疗急救机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医疗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的组成、分级和技术指标,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和自动控制,安全消防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技术要求。
附录的内容为急救中心的建设标准。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64076617;电子邮件:,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 41;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标177-2016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7-2016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急救中心建设,提高急救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急救中心基本功能需要,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服务全国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急救中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规划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非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满足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急救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急救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急救中心救护车辆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每5万人~10万人配备1辆。
第十条急救中心救护车辆规模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跑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功能用房、业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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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中心建设标准
2016-11-18
2017-03-01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2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