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doc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1. 引言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规划与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土地规划等方面,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该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开、有序进行。
本文就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相关规范作出详细解释和说明。
2. 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最主要的法规,本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条例》为依据。
具体规定如下:2.1 拆迁依据拆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它合法利益服务,经征收决定或协议达成后,执行区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规划,依法变更用地,并报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
2.2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于征收房屋时约定,应当达到法定标准;若无法达到法定标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期内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或裁决,并依法向征收者支付拆迁补偿款项。
2.3 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必须体现城市规划提出的要求和功能定位,避免因拆迁造成的不利影响。
拆迁定点也应当渗透市民的参与,保护被拆者的合法权益。
2.4 拆迁补偿金支付征收房屋后,补偿金应当及时支付,并开具票据。
若拖欠支付,相关政府部门应当马上启动法律程序,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3. 拆迁程序拆迁程序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按照法律程序把房屋拆迁出去的行为,下面介绍拆迁程序:3.1 准备工作政府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的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战略,拟定优秀的拆迁执行方案,并根据城市更新规划图按区域分别规定拆除房屋时间表及拆迁顺序。
3.2 发送征收通知征收部门应当向征收范围人员发出提前通知,明确具体范围和拆迁时间,征收通知书需要在拆迁前60至90日给与当事人签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3.3 协议签署当事人自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到区县征收部门签署征收协议书。
3.4 款项支付征收部门需要根据征收协议和签定购房协议的价格支付应有的款项。
房屋拆除工作制度
房屋拆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房屋拆除工作,保障房屋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拆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房屋拆除工作的主体和职责1. 房屋拆除工作的主体:房屋拆除工作的主体包括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
拆迁人是指需要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拆迁实施单位是指承担房屋拆除工作的企业或者机构。
2. 拆迁人的职责:拆迁人应当向拆迁实施单位提供拆除房屋的相关资料,并按照约定支付拆除费用。
3. 拆迁实施单位的职责: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拆迁人的要求,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拆除房屋,并承担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责任。
三、房屋拆除工作的程序1. 签订拆除合同: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拆除合同,明确拆除房屋的具体事项、拆除费用、拆除时间等内容。
2. 办理拆除手续: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办理拆除手续,并提交拆除方案、安全措施等材料。
3. 拆除前的准备工作: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提前做好拆除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拆除房屋进行勘查、评估,制定拆除计划和应急预案等。
4. 拆除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拆除合同的约定,对房屋进行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周边安全,防止对周边环境和设施造成损害。
5. 拆除后的处理: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将拆除后的场地清理干净,并按照约定将拆除后的材料交付拆迁人或者进行妥善处理。
四、房屋拆除工作的监管1. 相关部门的监管:房屋拆除工作应当接受政府的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房屋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自律: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约定履行拆除合同,保障拆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违规处理1.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拆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拆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规章制度范本
拆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迁范围和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房屋拆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迁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第三条拆迁许可拆迁人应当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拆迁的决定。
准予拆迁的,发给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拆迁公告拆迁人应当在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标准等。
第五条拆迁补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相应的货币。
安置补偿是指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拆迁安置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内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安置地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第七条拆迁期限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拆迁工作。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拆迁纠纷处理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的拆迁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建住房[2005]20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类别】房地产/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建住房[xx]145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建设部【发布日期】xx.08.24【实施日期】xx.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61236【全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xx]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xx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享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1.健全管理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89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89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拆迁办):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文件。
各市、县建设和房管(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对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
未经行政裁决的项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被拆迁总户数50%以上的项目,房管(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省建设厅将抓紧制定召开听证会的程序和办法印发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略)广东省建设厅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结束——。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拆迁前、拆迁中和拆迁后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坚持“安全、有序、公开、合法”的原则,尊重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做到信息共享、责任厘清、工作规范,共同推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准备工作第五条拆迁准备工作应从规划、设计、审批、补偿等环节着手,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拆迁前,责任单位应与拆迁户进行沟通,了解其基本情况,并通知其相关权益,如安置政策、经济补偿政策等。
第七条拆迁准备工作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拆迁目标、拆迁时间、拆迁经费等,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拆迁准备工作应落实相关证照的办理,如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在拆迁工作前应做到证照齐全。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九条拆迁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的要求,按照程序进行,逐一报批、逐级审批,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编制、公告的发布、补偿协议的签订、动迁的安置等环节,各环节应按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拆迁程序中涉及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的调查和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拆迁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拆迁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需要征得拆迁户的同意时,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拆迁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拆迁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对于被拆迁户的住房、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应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应注重合理安置,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拆迁户应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过程中涉及的争议应及时处理,妥善解决,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建住房[2003]252号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拆迁方与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注重与居民的沟通与协商,以达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拆迁准备工作2.1 拆迁计划编制在拆迁项目启动前,拆迁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拆迁计划,明确拆迁范围、拆迁目标、拆迁方式及时间进度等信息。
拆迁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2.2 安全评估与风险分析拆迁单位应在拆迁项目启动前进行安全评估与风险分析,确保拆迁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安全隐患。
如有必要,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居民进行说明。
2.3 相关资料整理拆迁单位需收集整理相关的资料,包括权属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屋评估报告等。
这些资料将用于后续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3. 拆迁程序与补偿安置3.1 拆迁通知拆迁单位应提前向受影响的居民发出拆迁通知,并说明拆迁的原因、范围、方式以及居民的权益保护。
拆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确保居民充分了解拆迁事宜。
3.2 居民签约与补偿拆迁单位与居民进行协商,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拆迁协议。
拆迁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对居民进行合理、公正的补偿。
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临时安置、住房安置等。
3.3 拆迁施工拆迁单位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拆迁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效率。
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噪音、尘土控制措施。
3.4 安置与后续服务拆迁单位应及时安置被拆迁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与服务。
对于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拆迁单位应加强关怀与照顾,确保他们能够顺利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4. 拆迁后续管理4.1 施工区管理拆迁单位应加强对拆迁后的施工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定期进行巡查,及时清理垃圾和危险物品,并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办法的通知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府⽂件通政发…2010?19号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年四⽉三⼗⽇通州区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办法为了规范我区对城市房屋的⾏政强制拆迁⼯作,保障我区城市建设顺利进⾏,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87号令)、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政裁决⼯作规程》(建设部建住房[2003] 252号)、《北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政裁决⼯作规程>做好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作的通知》(京国⼟房管拆…2004?208号)、《关于进⼀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作的若⼲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范围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拒绝搬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适⽤本办法。
⼆、申请申请区政府对城市房屋实施⾏政强制拆迁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以正式⽂件的形式向区政府报送请⽰,同时向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以下材料:(⼀)⾏政强制拆迁申请。
申请应载明:被拆迁⼈基本情况、申请⾏政强制拆迁房屋基本情况、申请⾏政强制拆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拆迁⼈不同意搬迁的理由;(⼆)裁决调解记录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三)听证材料,包括: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时间、地点、参加⼈员、决定事项、签名等;(四)领导班⼦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会⼈员、决定事项、签名等;(五)房屋拆迁许可证;(六)房屋拆迁评估材料;(七)补偿⽅案,包括为被拆迁⼈提供的安置⽤房、周转⽤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证明;(⼋)被拆迁⼈拒绝接受安置的证明;(九)拆迁⼈向公证机关办理的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被拆迁⼈本⼈或组织、家庭、房屋等与强制拆迁⼯作有关的情况说明,以及拟拆迁房屋现场⾳像资料;(⼗⼀)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拆迁工作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拆迁工作,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拆迁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三、拆迁工作原则1. 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拆迁户合法权益。
3. 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4.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 坚持和谐拆迁,减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拆迁工作程序1. 拆迁项目立项(1)拆迁单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拆迁项目申请。
(2)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意见。
(3)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拆迁项目进行审批。
2. 拆迁方案编制(1)拆迁单位编制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
(2)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拆迁方案进行审核。
(3)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拆迁方案进行审批。
3. 拆迁公告(1)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
(2)拆迁公告应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
4. 拆迁补偿安置(1)拆迁单位按照拆迁方案,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单位按照补偿安置协议,向被拆迁户支付补偿款、提供安置房等。
5. 拆迁实施(1)拆迁单位按照拆迁方案,组织实施拆迁工作。
(2)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拆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 拆迁验收(1)拆迁单位完成拆迁工作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2)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验收。
五、拆迁补偿安置标准1. 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户可以选择与原房屋面积相等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2. 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
城市拆迁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城市拆迁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保障居民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拆迁活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拆迁活动,其目的是对拆迁行为进行规范,确保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城市拆迁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依法维护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按照拆迁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安置。
第四条推动城市拆迁实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综合治理,确保拆迁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通过民主程序运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第五条城市拆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建设、城市更新、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所涉及的拆迁。
第六条城市拆迁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经合法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拆迁对象第七条拆迁对象为拟进行城市拆迁的居民、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自建房屋、经营场所等。
第八条拆迁对象应当具备相关手续和资质,符合拆迁条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于涉及到拆迁对象的强制拆迁,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合法程序。
第四章拆迁程序第十条城市拆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勘查评估、协商核定、征收补偿、搬迁安置等环节。
第十一条勘查评估阶段,应当对拆迁项目涉及的拆迁对象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项目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协商核定阶段,拆迁双方应当依法进行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式、标准等事项。
第十三条征收补偿阶段,应当对拆迁对象及时进行公示,提供合理、公正的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搬迁安置阶段,应当将拆迁对象合理安置在相应的居住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五章拆迁补偿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应当综合考虑拆迁对象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建筑年限、产权类型等,进行合理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被拆迁对象的房屋,应当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对于其他补偿事项,如搬迁费用、过渡费用等,应当进行合理核定,确保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拆迁监督第十八条城市拆迁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确保拆迁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二、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制定目的1.明确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合法;2.规范行政裁决机关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办案效率;3.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诉讼权;4.防止滥用职权、腐败现象发生。
三、行政裁决机关的设置和职责1.行政裁决机关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2.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3.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决;4.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诉讼权。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2.受理: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程序和期限;3.调查: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就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听取双方意见,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4.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决,明确争议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期限。
五、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1.法律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公正原则:公正、公平、合法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3.证据原则:以证据为依据作出判断,不得凭空臆断或推测;4.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要严格保密;5.效率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申请,提高办案效率。
六、行政裁决的执行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裁决;2.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加强对裁决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七、结语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一、概述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更新及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和法律规定,因此,拆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规程,保障拆迁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平稳进行。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以便拆迁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基本要求1. 依法进行:拆迁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确保所有拆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公开、公正:拆迁应公开透明,所有与拆迁有关的信息均应及时公开,确保所有拆迁补偿计划和方案均符合公正、合理和可行的原则。
3. 保障居民利益:拆迁应优先考虑原住民利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 环境保护:拆迁应注意保护环境,特别是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历史遗迹等重要资源。
5. 安全第一:拆迁应优先考虑安全风险,确保拆迁过程中不产生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拆迁程序1. 调查研究:在拆迁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研究工作,确定拆迁区域的面积、数量以及拆迁方案等。
2. 征收告知:拆迁前,应将拆迁决定通知居民,并详细向他们介绍拆迁的目的、方法、时间、要求和补偿等细节。
3. 签订协议:如需要拆迁,居民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签订拆迁协议,并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手续。
4. 执行拆迁:拆迁过程中,应先搬运附属设备和物品,然后逐步拆除建筑,确保拆迁过程安全、平稳进行。
5. 拆迁复核:拆迁后,应进行拆迁复核工作,认真核实拆迁情况和补偿业务,确保所有居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和落实。
四、补偿安置1. 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根据不同情况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优化。
2. 安置方式:拆迁后,应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措施,包括网络、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服务设施。
3. 安置优先:对于需要注重保障的对象,如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等,应优先安置在适合其生活的地方。
4. 救济政策:在拆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提供救济政策,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经济支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已成为城市进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城市进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不仅涉及拆迁程序和安置问题,还涉及到拆迁补偿和协商等方面。
二、拆迁程序(一)程序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重要包括:1.立项:以城市规划等相关文件为基础,确定拆迁范围、计划、程序、拆迁方法等。
2.协商:政府和拆迁对象进行协商,确定拆迁补偿,达成协议。
3.公示:依据相关规定,对拆迁计划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各界看法。
4.拆除:拆迁对象搬离后,进行拆除、清理等工作。
5.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确认拆迁工作合格。
(二)安置当涉及到大面积拆迁时,政府需要关注的居民安置问题。
政府需要订立合理的安置方案和支出相关费用,例如搬家补贴、租金补贴、住房补贴等。
三、拆迁补偿(一)补偿方式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要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其中货币补偿是重要方式,实物补偿是相应补充。
(二)补偿标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当依据拆迁对象在城市人口流动、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贡献大小、居住情况、物品价值等进行合理的评估,采纳快捷多样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来应对各种情况。
四、协商(一)参加方城市房屋拆迁的协商重要涉及政府、拆迁对象、社会各方代表等。
(二)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的协商内容重要包括拆迁家庭的搬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的协商,尽量达成双方可以接受或者更优的协议。
五、调查(一)调查对象城市房屋拆迁调查的对象包括拆迁对象、拆迁环境、拆迁补偿等方面。
(二)作用城市房屋拆迁调查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的紧要环节,能够为政府的部署和决策供给精准科学的数据,并为相关部门订立合适的政策供给参考。
六、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事项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条文规定市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程序,依据国家、城市的规划实现对房屋、土地等财产权的征收及惩罚。
七、总结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特别多而杂的事物。
城市拆迁规章制度范本
城市拆迁规章制度范本1. 引言城市拆迁是指政府为城市发展需要而对市区内既有建筑和居民进行强制搬迁的行为。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有序进行,制定拆迁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城市拆迁规章制度范本,供各个城市参考使用。
2. 法律基础城市拆迁的实施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 -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 城市规划法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3. 拆迁管理机构的职责拆迁管理机构是负责城市拆迁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制定和完善拆迁规章制度; - 组织拆迁的勘查、评估和规划工作; - 负责与拆迁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公告发布; - 监督并协调拆迁过程中的纠纷解决; - 组织搬迁安置工作,确保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4. 拆迁范围、流程和时限4.1 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应经过科学评估,合理确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2 拆迁流程•拆迁准备:拆迁管理机构对拆迁范围进行勘查、评估和规划,制定拆迁方案。
•拆迁公告:拆迁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向受影响的居民和建筑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的目的、范围和时间。
•协商和补偿:拆迁管理机构与受影响的居民和建筑主进行协商,商议拆迁补偿方案。
补偿可以包括经济补偿、住房补偿和就业创业扶持等。
•拆迁执行:按照拆迁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拆迁任务。
•安置和修复:对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安置和住房修复,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4.3 拆迁时限拆迁工作应遵循合理、有序和及时的原则,确保拆迁任务能够按时完成。
5. 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受拆迁居民和建筑主的合法权益。
补偿标准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 经济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经济补偿金额。
- 住房补偿: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合适的住房安置,或者给予购房补贴。
- 就业创业扶持: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就业或创业机会,并给予适当的补贴和扶持。
6. 拆迁纠纷解决机制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因此建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至关重要。
城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则.doc
城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需要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拆迁,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细则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确保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计划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建筑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估算、项目开工时间、项目竣工时间。
拆迁计划应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所有权和拆迁地段的位置、重建方式、安置房屋的位置、临时过渡方式、实施拆迁资金、实施步骤和拆迁的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
安置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应为现有房屋提供安置=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拆迁、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附详细拆迁范围图。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接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金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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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住房[2005]200号
发布日期:2005-10-31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
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
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九条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
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院起诉。
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
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