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监测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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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21 09:06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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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

文章作者 dazishi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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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以及国家、

省级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后处理是指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的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调查、核实、处置工作,包括监督抽检后处理和风险监测后处理。

监督抽检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责令经营者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整改情况的复查、监督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对不合格经营者的公告等。

风险监测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风险监测检出的问题样品或疑似问题样品进行风险分析、研判、评估,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制定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措施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市、区(市)局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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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职责

1.负责国家、省和市局组织开展的全市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的组织、协调、汇总、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并负责建立、完善相应后处理工作档案;

3.组织国家、省和市局开展的重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厂长(经理)约谈会、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

4.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向下级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

5.负责对区(市)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局”)职责

~

1.负责组织实施市局交办的国家、省、市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工作;

2.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向下级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

3.负责汇总辖区内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信息,并向上级食药监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4.负责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并将后处理信息录入省局电子监管系统。

第六条局机关内设食品监管科室、稽查执法机构和镇街监管所职责分工

本办法所指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指局内设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等科室;本办法所指后处理稽查执法机构指局直属稽查支队(大队)等行政执法机构;本办法所指后处理镇街监管所指区(市)局派出机构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所;本办法所指后处理执法机构包括后处理稽查执法机构和后处理镇街监管所。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检验报告书的收集、处置建议、转送和后处理结果对口上级局处(科)室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下发调查核实和行政处理通知并进行督查督办;负责由本级稽查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后处理工作中的整改验收和复查检验工作;并负责向本级食品安全协调督查科室、直属稽查执法机构按月汇总反馈调查核实、行政处

理和行政处罚情况。区(市)局食品监管科室职能中,除了食品复

查检验工作由市局统一安排外,其他参照执行。

稽查执法机构负责对所承担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和涉嫌

问题食品的预处理;负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立

案查处工作;负责向本级对口环节食品监管科室反馈查处结果;负

责对下级稽查执法机构的立案查处工作进行督查督办;负责根据上

级局稽查执法机构要求定期汇总上报后处理结果。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后处理启动

后处理食品监管科室应建立不合格食品登记台账,收到不合格

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应及时登记,并于1个工作日内提

出处置建议,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报告处置单》(附件1),转局办公室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局领

导批示意见,2个工作日内向后处理单位发出《不合格食品移交处

理通知书》(附件2)。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经主要领导批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

在经营环节抽取的样品,有明确标称食品生产者且与经营者不

在一个辖区内的,属于山东省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市局后处理食品

监管科室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市级食品

监管部门发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情况通报》(附件3)及检验报告;属于省外食品生产企业,2日内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经营环节监管处室报送。

不合格食品涉及本市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畜产品)

种植养殖环节的,由市局食品协调督查科通报给相关食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稽查执法机构或区(市)局镇街监管所在收到不合格样

品或问题样品核查处置单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启动对不合格

样品或问题样品的后处理工作。将检验报告和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对其涉嫌不合格产品采取预处理措施。

第九条不合格食品预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

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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