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1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包括工业、农业、交通、建筑等各个领域。
1、2.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所在的地区,包括城市、乡村等各种地域。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2.3.1 排放量较小的污染源,如个人家庭燃烧等;1、2.3.2 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如自然灾害等;1、2.3.3 其他未在本标准中明确规定的排放源。
2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2、1 排放限值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
排放限值分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种指标体系,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效果。
2、2 监测要求本标准要求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对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测措施,以确保其排放浓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3标准执行和管理3、1 标准执行本标准作为综合性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
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同时,本标准取代了一系列旧的废气排放标准,包括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2 管理要求本标准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排放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同时,对于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污染源,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保障大气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4总则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保障大气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同时对标准执行和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排放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在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12-06 实施)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刖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岀。
2020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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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最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标准类型:国家标准内容分类:废气排放批准日期:1996/04/12 实施日期:199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乙
醛
15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1
丙
烯
腈
26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91
1.5
5.1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2
丙
烯
15
20
30
40
禁
排
3.6
6.1
21
36
5.5
9.3
31
5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3.0
17
二
甲
苯
90
15
20
30
40
禁
排
1.2
2.0
6.9
12
1.8
3.1
10
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表1(续)
序
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
高度
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序
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全文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等。
1.3排放限值的适用对象本标准规定的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适用于所有排放这些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固定污染源还是移动污染源。
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限值。
2规定2.1排放限值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其中,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排放限值也有所规定。
2.2指标体系本标准的指标体系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这些指标将作为排放限值的依据,同时也是监控和管理排放的重要依据。
2.3监测与管理本标准规定了对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监测、监测数据的报告和记录、监测设备的维护等。
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对违反排放限值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3实施和监督3.1实施时间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一系列旧的排放标准。
3.2监督机构XXX是本标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排放限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3.3监督和管理措施XXX将采取一系列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抽查、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核实等,确保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要求。
4附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标准的附录,包括了一些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等,为标准的实施提供了参考依据。
总之,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控制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本标准的要求,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排放口指大气污染物从污染源向大气排放的出口部位。
3.8污染物指大气中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或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物质或因子。
3.9处理设施指对污染物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处理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除尘、脱硫、脱氮等设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 16297-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现有污染及新建污染源比较
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现有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新污染源)1二氧化硫1200(硫、二氧化流、硫酸和其他含硫化合物生产)/700(硫、二氧化流、硫酸和其他含硫化合物使用)960(硫、二氧化流、硫酸和其他含硫化合物生产)/550(硫、二氧化流、硫酸和其他含硫化合物使用)2氮氧化物17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420(硝酸使用和其他)14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240(硝酸使用和其他)3颗粒物22(碳黑尘、染料尘)/8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150(其他)18(碳黑尘、染料尘)/6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120(其他)4氯化氢150100 5铬酸雾0.0800.0706硫酸雾1000(火炸药厂)/70(其他)430(火炸药厂)/45(其他)7氟化物100(普钙工业)/11(其他)90(普钙工业)/9.0(其他)8氯气85659铅及其化合物0.900.7010汞及其化合物0.0150.01211镉及其化合物 1.00.912镀及其化合物0.0150.01213镍及其化合物 5.0 4.314锡及其化合物108.515苯171216甲苯604017二甲苯907018酚类11510019甲醛302520乙醛15012521丙烯腈262222丙烯醛201623氰化氢 2.3 1.924甲醇22019025苯胺类252026氯苯类856027硝基苯类201628氯乙烯653629苯并芘0.50*10-3(沥青、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0.30*10-3(沥青、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30光气 5.0 3.031沥青烟280(吹制沥青)/80(熔炼、浸涂)/150(建筑搅拌)140(吹制沥青)/40(熔炼、浸涂)/75(建筑搅拌)32石棉尘2010 33非甲烷总烃150120注: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mg/m3)非甲完总烃4.0;光气0.080;甲醇 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各种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9、表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2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种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2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极限,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樯准采用以下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大型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极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4.1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4.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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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
(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1
二氧化硫
12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6
2.6
8.8
15
23
33
47
63
82
100
3.0
5.1
15
20
30
40
50
禁
排
0.65
1.1
4.2
7.2
11
0.98
1.7
6.4
11
17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
无组织排放存在
33
非甲烷总烃
15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5
20
30
40
6.3
10
35
61
12
20
63
120
18
30
100
170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5.0
4.5
6.9
9.8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25
20
乙
醛
15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50
21
丙烯腈
26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91
1.5
5.1
8.9
14
19
1.4
2.3
7.8
13
55
74
2.8
4.6
16
27
41
59
83
110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1.5
70
(其它)
7
氟化物
100
(普钙工业)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2
0.20
0.69
1.2
1.8
2.6
3.6
4.9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5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ug/m3)(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禁
排
0.67
1.0
2.9
5.0
7.7
11
15
21
27
34
0.92
1.5
4.4
7.6
12
17
23
32
41
52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50
27
硝基苯类
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5
铬酸雾
0.08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09
0.015
0.051
0.089
0.14
0.19
0.014
0.023
0.078
0.13
0.21
0.29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075
6
硫酸雾
1000
(火炸药厂)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1.8
3.1
10
18
27
39
0.10
31
沥青烟
280
(吹制沥青)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1
0.19
0.82
1.4
2.2
3.0
4.5
6.2
0.22
0.36
1.6
2.8
4.3
5.9
8.7
12
0.34
0.55
2.4
4.2
6.6
9.0
13
18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
无组织排放存在
80
(溶炼、浸涂)
150
(建筑搅拌)
32
石棉尘
2根据纤维/cm3或20mg/m3
17
30
45
64
91
120
160
200
4.1
7.7
26
45
69
98
140
190
240
310
*无组织排
放源上风
向设参照
点,下风
向设监控
点
0.5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氧化物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6.9
12
1.8
3.1
10
18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1.5
18
酚
类
11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12
0.20
0.68
1.2
1.8
2.6
0.18
0.31
1.0
1.8
2.7
3.9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10
19
甲
醛
3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30
0.51
1.7
3.0
4.5
6.4
0.46
0.77
2.6
21
29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75
22
丙烯醛
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50
23
*
氰化氢
2.3
25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8
0.31
1.0
1.8
2.7
3.9
5.5
0.28
0.46
1.6
2.7
4.1
5.9
3.1
5.4
8.2
12
17
22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30
15
苯
17
15
20
30
40
禁
排
0.60
1.0
3.3
6.0
0.90
1.5
5.2
9.0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50
16
甲
苯
60
15
20
30
40
禁
排
3.6
6.1
21
36
5.5
9.3
31
54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3.0
17
二甲苯
90
15
20
30
40
禁
排
1.2
2.0
11
(其它)
8
*
氯
气
85
25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60
1.0
3.4
5.9
9.1
13
18
0.90
1.5
5.2
9.0
14
20
28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50
9
铅及其化合物
0.9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禁
排
0.005
0.007
0.031
0.055
0.085
0.12
0.17
0.23禁排0.来自01.04.0
6.8
0.87
1.5
5.9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
20
30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