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群众的信访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举报受理范围1、受理对系统内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系统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行风的问题。
第三条举报方式及原则1、举报可以采用信件书面、电话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举报人实名举报,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法。
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本行纪委和监察部门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如以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制造事端,干扰总行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要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举报处理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2、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视情况可以录音。
3、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5.委托扣款授权书.doc
2.13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7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xx〕第7 号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xx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xx 年4 月5 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 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2 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标准第七条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金融行业举报奖励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行业监管,维护金融秩序,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金融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章举报范围第四条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四)其他影响金融行业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方式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一)电话举报:拨打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二)网络举报:登录金融监管部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三)书面举报: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四)现场举报:直接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举报人给予以下奖励:(一)举报属实,查实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二)举报内容涉及重大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三)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首次举报人;(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重大贡献的,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章奖励程序第七条举报人提交举报材料后,金融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查实后,金融监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告知奖励金额。
第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金融监管部门领取奖励。
第六章保密与保护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举报人因举报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金融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为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推动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9月4日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支付体系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
支付体系管理规定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管理、支付系统管理、支付机构业务管理、清算组织管理等相关法规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的财务公司、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清算组织以及参与支付结算业务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为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移动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二、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条码支付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时,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规定。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重大违规及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重大违规及案件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参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宽案件监管信息渠道,有效地排查和处置重大违规及案件隐患,提高案件查防工作力度,根据《ⅩⅩ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动ⅩⅩ银行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及《ⅩⅩ银行重大违规及案件举报奖励制度》(ⅩⅩ银发[2007]72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中心支行对案件举报人员符合本制度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给予奖励。
第三条举报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传真、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且经中心支行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凡举报人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各项操作风险隐患案件,经第二中心支行查证属实的,都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详细注明违法、违规行为及案件当事人名称,主要违法、违规及案件事实。
实名举报的,应当注明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当分别注明。
第六条对举报人员奖励的标准:(一)举报时仅反映简单情况,没有提供证据或以其他形式配合查处工作的,但事后被认定为案件的,每案一次奖励1,000元;(二)在举报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线索、证据的,每案一次奖励5,000元;(三)在举报过程中能够以各种形式为查处案件提供积极帮助和指证的,每案一次奖励10,000 元;(四)对查处大要案做出重大贡献的,每案一次奖励50, 000元;(五)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将视案例实际情况给予重奖。
第七条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采取支付现金的方式;(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四)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以奖励最先举报人为主;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可给予奖励;(五)中心支行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行为,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管理制度(银行版)
举报管理制度(银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举报管理工作,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三)保密原则;(四)及时、高效;(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举报渠道与范围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举报信箱等多种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合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三)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四)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举报。
第六条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二)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与处理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属实且有必要的,应当立案调查;(二)部分属实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三)不属实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保护举报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给予答复。
第四章举报人保护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非因调查需要,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因举报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人进行打击报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银发[2017]29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为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移动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二、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条码支付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时,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规定。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5【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8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5日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直接监管职权管辖范围确定。
银行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指导意见
银行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指导意见首先,个人对于银行行业中不道德和违规行为的存在深感关切和不安,因为它会对整个社会和该行业的声誉造成严重的影响。
然而,个人认为强化从业人员道德意识和执行银行行业规章制度是预防和整治银行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重要的措施。
同时,鼓励和奖励公众举报银行违规行为也是消灭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篇论文将就银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指导意见为主题进行探讨。
第一,了解举报银行违规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银行行业的监管框架是由央行、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共同维护的。
在实际操作时,银行行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进行运作和管理。
如果银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从业人员或公众可以举报违规行为。
第二,举报渠道的选择。
公众可以通过银行行业的监管机构、银行行业的行内监管部门等多个途径进行举报。
以下是一些举报渠道的介绍。
1、人民银行举报中心。
人民银行举报中心是我国唯一的银行行业监管部门举报中心,它是负责银行行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信息采集和调查工作的机构。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人民银行举报中心举报银行行业违规行为。
2、银行业监管部门。
银行业监管部门指的是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银行行业的相关监管部门。
如果发现银行违规行为,公众可以向各个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3、银行内部举报渠道。
银行内部设置有专门的举报渠道,员工和公众可以通过银行内部的举报渠道向上级部门或银行监管部门举报银行行业违规行为。
第三,举报时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为了使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更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他们需要提供银行工作中违规行为的证据材料。
以下是一些证据材料的举例。
1、银行交易记录。
银行交易记录可以用来证明银行的违规行为,例如虚构交易、内部拆借等。
2、银行文件。
银行文件可以证明银行使用不合规的文件和规定,例如银行对客户收费不规范等。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作为举报人的陈述补充的证据。
4、银行内部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8〕22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9【实施日期】1998.05.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2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从事帐外经营,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二)业务经办人员对帐外经营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金融机构违反利率政策和管理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利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擅自或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标准,对有关人员给予以处行政处分:(一)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对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其他领导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明知违法违规情况,但不予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行稳致远、聚力致胜,促支付行业稳步前行
1 . 畅通政策传导 ,在t点 领域着力加强市场治 理,营造
良好 的政策 环境 我 国支 付 清算 行 业 经 过 多 年 的 快 速 பைடு நூலகம் 展 ,市 场 规 模 、渗
透 能 力 和 服 务 效 率 都 得 到 显 著
特 约 商 户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构 建 起 银 行 卡 收 单 市 场 黑 白名 单 机 制 ,及时 向 会 员单 位 提 供 信 息 支 持 ,提 升 行 业 风 险 联 防 联 控
范 发 展 和 风 险 防 控 ,提 升 安 全 用 卡 水 平 。近 年 来 ,银 行 卡 市 场 化 程 度 不断 深 化 , 无卡 支 付
和 推 动 落 实 ,组 织 召 开 动 员会 议 ,发 放 折 页 、海 报 等 宣 传 资 料, 投放 公益 广告 , 与行业 一道 ,
联 防联 控 ,共 同落实相 关举 措 ;
一
要发 动和 借 助社 会 各方 的 力量 ,
共 同 维 护 支 付 安 全 。为 充 分调
动社 会 监 督 力 量 ,净 化 支 付 市 场 环 境 , 维 护 行 业 良好 秩 序 ,
人民银行发布 了 ( 《 支 付 结 算 违 法违 规行 为 举报 奖励 办法 。据
否 完 成 资 金 转 移 ,守 好 支 付 关
深入分析行业形势 与问题 ,利
用 技 术 手 段 及 时 监 测 与 防 范 欺 诈事件 ; 组 织 开展 面 向黄 、赌 、 毒 等 非 法 网站 违 法 提 供 支 付 服
务 的 排 查 工 作 ,建 立 重 点 监 测
问 题 上 加 强推 动 协 调 ,努 力成 为行 业 发 展 的建设 者 、推 动者 ,
银发〔2017〕2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附全文)银发〔2017〕29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为规范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移动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循业务资质及清算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的付款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存量业务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快迁移到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二、规范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条码支付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基于条码技术的支付方式并与付款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时,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规定。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条码支付收单业务管理,严格遵守商户实名制、商户风险评级、交易风险监测等基本规定。
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履行本地化经营、商户定期巡检责任;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强化对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管理和交易监测,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外汇监管【发文字号】银发[1998]33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8.07.19【实施日期】199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33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切实打击逃汇和非法套汇行为,规范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特制定《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各分行(分局)向所辖金融机构转发;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向所属分(支)行转发。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九日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打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对金融机构违反售付汇管理行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对违规行为责任人,外汇局应当建议其所在的金融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做出纪律处分。
金融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给予违规责任人纪律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外汇管理局。
第四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二)明知无贸易背景为客户开立信用证的;(三)无规定的有效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银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近年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速、创新活跃,支付服务呈现多元化、智能化、线下和线上融合发展趋势,为各类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以下统称特约商户)的经营发展提供了保障,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部分收单机构或聚合技术服务商创新开展“聚合支付”服务,为特约商户提供了融合多个支付渠道、一站式资金结算和对账的技术解决方案,满足了特约商户对降低系统投入和运营成本、提高资金结算和财务对账效率的实际需求。
但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涉嫌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需要加以规范。
为引导收单机构持续提升特约商户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收单机构服务创新,持续改善特约商户支付效率和消费者支付体验(一)积极开展服务创新。
鼓励收单机构根据特约商户实际经营需求积极创新服务内容,在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差错争议处理等基本收单服务的基础上,融合商户会员管理、营销活动管理、库存信息管理、供应链管理、数据分析挖掘等个性化增值服务,精耕细作,为特约商户的经营活动定制综合支付解决方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助力特约商户经营发展。
(二)不断提高支付效率和支付体验。
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
即收单机构运用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集成银行卡支付和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对采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或者对应不同支付服务品牌的多个支付渠道统一实施系统对接和技术整合,并为特约商户提供一点接入和一站式资金结算、对账服务,有效降低特约商户系统投入和运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提高特约商户支付效率和消费者支付体验,推动支付服务环境不断改善。
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
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1.03【实施日期】2000.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2000年1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和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在外汇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外汇管理部门反映、检举、揭发该外汇违法线索的人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分别给予精神奖励和一次性发给奖励金的奖励。
两种奖励可单独或同时使用。
第四条外汇局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之内发给举报人奖励金,奖励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奖励金可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第五条对于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但没有罚没收入的案件,可根据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大小,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金。
第六条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励金,总额不超过罚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奖励金从财政部门拨给外汇局的办案补助经费中列支。
各外汇局应严格执行罚没收入和办案补助经费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得擅自从罚没收入中提取和抵扣奖励金。
严禁弄虚作假、多报、虚报或截留奖励金。
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外汇局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应认真填写《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登记表》,作为奖励金支付和领取的凭证。
经办人须两人签名。
第九条举报人应在外汇局发出《领取奖励金通知书》之日起(以邮戳为准)三个月内,到核发《领取奖励金通知书》的外汇局领取举报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将视其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外汇局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标准第七条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举报和受理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6.04.05【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4月5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
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标 签】支付结算管理,举报违法违规,奖励实施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6-04-05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5日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
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
号
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
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
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支付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