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灾害调查规程》(报批稿)编制说明-广东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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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0.06.26•【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2000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2021年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制度

2021年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制度

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条:为了保证对职工因雷电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现场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程,不得违章指挥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防护用品。

第三条:发生雷电灾害事故时,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公司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紧急情况要报警,有伤亡、火灾、爆炸时,应当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

第四条:较大以上雷电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发生后一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起因、造成后果、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条: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发生十天内,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发生雷击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原因、教训及防范措施、责任分析及处理等报告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有关新闻必须经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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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气象行业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由全国雷电灾害防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雷电TC)提出并归口。

2019年9月,《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19〕58号)下达了本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项目编号QX/T-2020-02)的编写任务。

2.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河北省气象行政技术服务中心,河北省气象局,吉林省气象局,黑龙江省气象局,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上海市气象行政服务技术中心,湖南省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3.主要工作过程(1)2019年11月,编制组明确了总体目标任务,并进行任务分工。

(2)2019年11月~2020年3月,编制组对调研、搜集、查阅到的各种材料进行汇总,并深入分析、研究,其成果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得到充分吸收利用。

3月底,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初稿。

(3)2020年4月9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工作组讨论稿初稿进行讨论。

会后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4)2020年5月12日,编制组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讨论会,讨论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编制组中河北、北京、黑龙江、吉林、上海、湖南、青海等省成员参加讨论。

(5)2020年5月18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5月12日的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同时发函向有关专家咨询和征求意见。

(6)2020年5月下旬,编制组根据有关专家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讨论,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张彦勇、李海青、梁钰、何军、郅京敏、葛春凤、袁湘玲、符琳、陈海量、陈渊博、苏瑶、郭东鑫、彭黎明、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杨敏、李小龙、崔海华、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

其分工如下:张彦勇负责标准的总体设计、编写人员召集、起草、意见处理、修改和定稿;梁钰、何军和郅京敏等负责对标准章节结构的统一编排;李海青、梁钰、何军、葛春凤、陈海量、陈渊博、苏瑶、彭黎明负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单位防雷管理文件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何军兼重点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等资料的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郅京敏、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符琳、郭东鑫、李小龙、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等负责对相关技术标准、学术文章、全国各地防雷监管情况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杨敏、袁湘玲、崔海华负责对全国雷电监测资料、雷电活动规律、雷灾特点以及雷电灾害风险区划等方面资料搜集及分析;何军、杨敏、王凤杰、崔海华、李小龙、付国振等负责向专家咨询意见,负责专家意见的具体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界定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析;负责验证本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21)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21)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21)《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已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修订,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月20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2月1日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05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2月27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2021年1月2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雷电灾害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茂府办〔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规定,结合茂名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雷工程实体。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应当依法依规将气象灾害(含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防雷科研成果,提高防雷减灾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2号(总第170号)--依法备案地方标准164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2号(总第170号)--依法备案地方标准164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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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数字化规范 第1部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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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胶(长、短)纤维能耗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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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铸件可比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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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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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 第2部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2008-05-28
2008-07-0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雷击事故调查鉴定和评估制度

雷击事故调查鉴定和评估制度

雷击事故调查鉴定和评估及应急预案、档案管理制度一、雷击事故调查鉴定和评估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二、雷击事故调查程序雷击事故调查是鉴定主体依据合法的程序,对事故现场相关项目了解的过程。

规范的雷击事故调查工作,首先是雷击事故调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其次是确定科学严谨的调查项目。

1.雷击事故调查时间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雷击事故,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立案、上报、组织调查鉴定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

重大雷击事故应争取在6h内完成初步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2.调查鉴定主体条件一是必须熟练掌握防雷专业技术知识;二是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是必须了解并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四是必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良好的职业道德。

3.雷击事故现场调查鉴定的手段应做到手段合法,调查内容客观准确、实事求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雷击事故现场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取证不得跟着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思路走,询问调查不得采用引诱的方式,记录经证人核实后签字。

现场取证记录应有利害关系方签字,调查记录人皆当场签字备案。

4.建立完整的资料卷宗规范的雷击事故调查鉴定卷宗必须做到:资料全面,书写清晰,叙述简洁,格式规范,手续齐全。

存档卷宗内容包括立案、主要领导人审批、填写委托鉴定证明、现场取证资料、询问调查、分析报告、结果判定等。

三、雷击事故调查内容调查项目是鉴定主体判定分析的依据,鉴定人员必须用严谨的态度科学地、全面地对待雷电事故调查。

1.落雷时间及气象条件。

通过证人详细了解雷击事故出现的详细时间、落雷时的情景。

取证时被询问证人不得少于3人,且均为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并与从气象局查询的天气形势及实况资料进行核对,重大雷击事故还要查阅有关闪电定位仪、雷达回波、卫星云图等资料。

2.雷击事故现场及受损情况。

采用照相与笔记的方式,详细调查记录受灾物体(人)的位置、受灾部位及程度、周围环境建筑物状况。

避雷器参数及选型原则

避雷器参数及选型原则

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选择避雷器是电力系统中主要的防雷保护装置之一,只有正确地选择避雷器,方能发挥其应有的防雷保护作用。

1、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选择选择的一般要求如下:(1)、应按照使用地区的气温、海拔、风速、污秽以及地震等条件确定避雷器使用环境条件,并按系统的标称电压、系统最高电压、额定频率、中性点接地方式,短路电流值以及接地故障持续时间等条件确定避雷器的系统运行条件。

(2)、按照被保护的对象确定避雷器的类型。

(3)、按长期作用于避雷器上的最高电压确定避雷器的持续运行电压。

(4)、按避雷器安装地点的暂时过电压幅值和持续时间选择避雷器的额定电压。

(5)、估算通过避雷器的放电电流幅值,选择避雷器的标称放电电流。

(6)、根据被保护设备的额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和额定操作冲击耐受电压,按绝缘配合的要求,确定避雷器的雷电过电压保护水平和操作过电压保护水平。

(7)、估算通过避雷器的冲击电流和能量,选择避雷器的试验电流幅值,线路放电耐受试验等级及能量吸收能力。

(8)、按避雷器安装处最大故障电流,选择避雷器的压力释放等级。

(9)、按避雷器安装处环境污染程度,选择避雷器瓷套的泄漏比距。

(10)、按避雷器安装的引线拉力、风速和地震等条件,选择它的机械强度。

(11)、当避雷器不满足绝缘配合要求时,可采取适当降低其额定电压或标称放电电流等级或提高被保护设备的绝缘水平等补救措施。

2、主要特性参数选择(1)、持续运行电压Uc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相对地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其Uc可按不低于系统最高相电压选取。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如单相接地故障能在10s以内切除,其Uc仍可按不低于选取,但由于我国大部分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中允许带接地故障运行2h以上,因此Uc可按以下原则选取:10s及以内切除故障2h及以上切除故障3~10kV 1.0~1.1U L,35~66kV Uc≥U L至于10s~2h之间,可按2h以上选取,也可参照避雷器的工频电压耐受特性曲线选取。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监督。

第五条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条新建防雷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

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韶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韶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韶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8•【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韶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华二○○五年七月八日韶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安监、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规定。

市、县(市)和曲江区政府根据实际,设立防雷减灾机构,挂靠市、县(市)和曲江区气象主管机构。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市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组织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防雷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将防雷减灾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防雷减灾社会化管理体系。

各有关单位应当实行防雷减灾安全监督员制度和安全员制度,并列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重庆是全国多雷暴地区之一,雷电灾害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阻碍了重庆市的经济建设。

据不完全统计,重庆每年因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上亿元,人员伤亡达数十人。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重庆特殊的地理、地质和气候条件;另一方面,自《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防雷技术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国内缺乏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相关技术规范,使得防雷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等缺乏必要的参考数据。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标准规范相关领域工作,保证防雷技术水平,确保防雷安全。

一、任务来源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重庆市防雷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编制本规范。

标准名称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由重庆市气象局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为重庆市防雷中心。

二、工作简况按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任务,标准编制承担单位于2006年1月完成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计划,2006年1月完成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编制的提纲,并经规范起草小组专家审阅后于2006年2月正式启动编制工作。

2006年2月完成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初稿。

规范编制小组邀请了国内部分专家和起草单位相关专家于2006年2月20日在重庆市防雷中心会议室召开了规范初稿审查会,并根据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于2006年3月形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6年3月,重庆市防雷中心以“关于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的函”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公司、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后勤工程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消防学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大学、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先后收到意见共17条,经分析整理形成10条意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0.06.26•【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2000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避雷器与安装选型原则

避雷器与安装选型原则

避雷器的选择与安装雷鸣闪电,是常见的自然现象。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高楼林立,且越来越高,使地面与雷云之间的距离缩短;另方面,工厂、汽车等排出的废气越来越多,污染了空气,使空气中的微粒增加,既利于雷云的形成,也利于雷电流的传导。

所以,多雷的珠江三角洲,雷越来越多、越来越强、越来越低,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威胁。

每年因雷击造成的建筑物或设备的损坏越来越严重。

不少单位、家庭都遭受雷电的威胁和侵袭,使人们逐步意识到防雷的重要性。

雷电灾害分直击雷和感应雷两种,建筑物上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针(带),能比较有效地防止直击雷的侵害。

感应雷害是避雷针(带)所不能防御的。

感应雷侵害的范围广,它不管建筑物的高矮,只要有电源线或讯号线引入的地方,数公里以外产生雷电,都有可能受到感应,使设备遭受损坏。

在电力配电线路中,常用的避雷器有:阀型避雷器、管型避雷器、氧化锌避雷器等,低压配电系统提倡选用低压氧化锌避雷器。

氧化锌阀片在正常运行电压下,阀片的电阻很高,仅可通过微安级的泄漏电流。

但在强大的雷电流通过时,却呈现很低的电阻,使其迅速泄入大地,实现限压分流的目的。

阀片上的残压几乎不随通过电流的大小而变化,时常维持在小于被保护电器的冲击试验电压,使设备的绝缘得到保护,雷电流过后又恢复到原绝缘状态。

氧化锌避雷器具有优异的非线性伏安特性,残压随冲击电流波头时间的变化特性平稳,陡波响应特性好,没有间隙击穿特性和灭弧问题。

其电阻片单位体积吸收能量大,还可以并联使用,所以在保护超高压长距离输电系统和大容量电容器组特别有利。

对于低压配电网的保护也很适合,是低压配电网的主要保护措施。

在避雷器使用前,都应该对其有关技术参数进行测量,以确保避雷器安装质量。

1 绝缘电阻的测量对35kV及以下氧化锌避雷器用2500V兆欧表摇测,每节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000MΩ。

进口氧化锌避雷器每节的绝缘电阻一般按厂家的标准。

如日本明电舍规定:对ZSE-C2Z型294kV 氧化锌避雷器应使用1000V兆欧表,绝缘电阻不低于2000MΩ。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规范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规范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分类、编制要求和编制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714.2—2015 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GB/T 32936—2016 爆炸危险场所雷击风险评价方法GB/T 33629—2017 风力发电机组雷电防护GB 50343—20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689—2011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NB/T 31039—2012 风力发电机组雷电防护系统技术规范QX/T 85—2018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B41/T 1978—2020 文物建筑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方法3 术语和定义GB/T 21714.2—2015和QX/T 85—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根据雷电特性及其致灾机理,分析雷电对评估对象的影响,提出降低风险措施的评价和估算过程。

[来源:QX/T 85—2018,3.1.1]3.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根据项目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所在地气象资料和现场勘查情况,通过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编制出的包含雷电损害性分析、雷电环境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计算、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及防护建议等主要内容的文书。

4 分类4.1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类型分为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建筑物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4.2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适用于以下情况:a)由多个单体构成的评估对象;b)包含多种属性、特征或使用性质的评估对象;1c)输油输气管道、轨道交通系统等长输管道或线路。

4.3建筑物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适用于单体建筑。

4.4应根据评估的内容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全省防雷减灾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粤府办[2003]9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全省防雷减灾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粤府办[2003]9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全省防雷减灾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1.20施行日期2003.11.20文号粤府办[2003]90号主题类别气象预报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全省防雷减灾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粤府办[2003]9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气象局《关于全省防雷减灾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各部门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共同做好我省防雷减灾安全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全省防雷减灾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有效遏止雷击事故的发生,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气象局会同省法制办、建设厅、安监局、消防总队等部门组成全省防雷减灾工作检查组,对全省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工程项目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及定期检测等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审示。

一、检查情况这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8月25日至31日,由各市开展自查;第二阶段为9月1日至5日,由省检查组对全省21个市进行抽查。

各级政府对首次开展的防雷安全专项检查都给予了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

全省各市共组织了106个工作组,抽调了530人参与,历时12天,检查了1413个重点单位。

自查工作规模大,宣传面广,组织有序,工作扎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本(2篇)

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本(2篇)

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气候变化加剧,雷电灾害频发。

为了及时、准确地处理雷电灾害事故,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单位制定了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事故报告的流程和内容,加强组织协调,提高事故应对效率。

二、报告流程:1. 发现事故后,立即联系应急响应小组,并通知所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2. 应急响应小组负责人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3. 应急响应小组成员完成勘察和调查后,撰写事故报告,并报告给单位领导;4. 单位领导审核事故报告,提出意见或要求补充材料;5. 撰写人员根据领导的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形成正式的事故报告;6. 正式事故报告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所属单位。

三、报告内容:1.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自然条件等;- 事故类型、等级、影响范围等。

2. 事故原因分析:- 雷电形成原因及天气背景分析;- 监测预警工作是否存在缺陷;- 防雷设施维护管理是否健全等。

3. 事故影响评估:- 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对生产、运营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的影响。

4. 应急处理措施:- 撤离人员、救援伤员等;- 暂停停工停产、疏散险情等;- 组织修复、恢复运营等。

5. 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防雷设施维护;-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四、报告要求:1. 报告内容应准确、全面、客观,不夸大事故影响;2. 报告中的数据和统计信息应有依据,避免夸大或误导;3. 报告应注重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4. 报告语言简练、明确,不含任何个人主观评价或情绪化表达。

五、报告评估与追踪:1.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指导意见;2. 部门负责人要组织评估结果的反馈会议;3. 根据报告评估结果,及时跟踪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4. 将评估和追踪结果作为改进事故应对能力和防范措施的重要参考。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防护,雷电灾害的风险评价、事故调查与鉴定,雷电及其致灾机理科学研究等。

第三条 [方针]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的综合组织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安监、建设、规划、公安消防、通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规划编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监、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雷电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分析;(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三)雷电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涉外管理] 外国组织或个人事先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报本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在开展防雷减灾活动时,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正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2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6月13日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05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必须纳入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第五条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各区县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各级建设、安监、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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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雷电灾害调查规程》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任务来源、协作单位、分工等)(一)任务来源本标准是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广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制定立项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6〕982号)要求编制的,立项名称为《雷电灾害调查规程》。

(二)协作单位和分工情况本标准起草单位由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广东省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广东省气象防灾技术服务中心、广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气象局共同承担,由广东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102)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敏辉、曾阳斌、陈易昕、周彦斌、安宁、徐海秋、邹毅、韦智嘉、范伟建、彭凯、邱波、殷启元、吴坚。

(1)黄敏辉、徐海秋确定标准制定原则,全面负责资源的调配、方案的审定及全面组织实施。

(2)曾阳斌、陈易昕、安宁、吴坚负责编制标准编制说明、标准技术内容和标准文本,处理专家征求意见,报送送审稿。

(3)陈易昕、周彦斌、邹毅、韦智嘉、范伟建负责调研、资料收集并提供第4章、第5章、附录E的技术内容。

(4)曾阳斌、周彦斌、邱波、殷启元负责提供第6章、第7章、附录A、附录C、附录D的技术内容。

(5)曾阳斌、吴坚、安宁、彭凯负责提供第8章、第9章及附录B的技术内容。

二、立项的必要性,标准拟解决的问题雷电灾害被联合国列为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

随着现代化信息事业的日益发展、全球气候变暖等因素的影响,各地的雷暴日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雷电灾害给全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鉴定,可以通过雷电灾害事故实例,分析灾害共性因素,找准灾害防御切入点,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建立更完善的机制,为政府指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服务,是气象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手段。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需要按照广东实际形成一套完整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和操作规程,使得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作为气象防雷社会服务体现其科学性、权威性和公益性,服务广东社会人民的气象安全保障需求。

通过制定我省雷电灾害调查地方标准,规范调查、鉴定的操作规程,整合应急处置、事故调查、鉴定基本业务、操作流程,管理权限、资料收集、处理以及根据事故开展区域雷电防御指引、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系统地建设雷电灾害调查的整套应急处置公共服务机制体制,为科学有效地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规范化、合理化,有效增强时效性和准确率,并结合推动区域灾前发布预警、灾中动态监测、雷击风险评估业务服务工作,进一步发展公共气象、资源气象和安全气象工作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三、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框架和内容的确定)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遵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及其规范,并结合广东省地方标准的特点来编制。

标准内容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雷电电灾害等级、基本要求、调查流程、调查内容、资料归档等8章内容,附录A~附录G7个附录。

(一)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雷电灾害调查的基本要求、调查流程、现场调查、气象资料分析、灾害分析和判定、调查报告、资料移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雷电灾害的调查和判定。

(二)关于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对“雷电灾害”、“雷电灾害调查”、“雷击点”、“雷电定位系统”、“雷电防护装置”、“外部雷电防护装置”、“内部雷电防护装置”和“雷电电磁脉冲”进行了定义。

(三)关于基本要求分调查方法和调查组织两节。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灾害事故调查要求、雷电灾害调查业务程序等制定本章内容。

(四)关于调查流程提出了调查组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形成调查报告并移交资料给委托方的各个步骤流程。

(五)关于现场调查本章分基本要求、现场询问、现场勘查、现场资料收集(1)基本要求提出现场调查过程应处理的基本要素,提出五种受灾类别。

(2)现场询问提出现场询问应处理的技术动作,根据不同受灾类别提供可参考的技术处理方式。

(3)现场勘查提出了现场勘查应处理的技术动作,提供可参考的技术处理方式。

(4)现场资料收集提出现场调查时应收集的资料及其要求。

(六)气象资料提出了对事发时受灾现场气象资料分析的数据要求。

主要有四个方面,雷电预报、雷雨大风(雷暴、雷电)预警信号、雷达资料、雷电定位系统。

(七)关于灾害分析和判定提出应结合现场调查资料与事发时的气象资料进行灾害分析的方法,以及对气象资料查阅的基本要求和处理方式。

提出雷电灾害的分析的两种结论:a)判定为雷电灾害;b)不足以判定为雷电灾害。

提出确认为雷电灾害后灾害分析应取得的基础信息及分析手段,将雷电对户外人员的影响写入附录B(资料性附录),该部分主要参考了GB/Z33586-2017/IEC/TR 62713:2013 《降低户外雷击风险的安全措施》的内容,雷电对建筑物的损害写入附录C(资料性附录),该部分参考了GB/T 21714.1/IEC 62305-1:2010 《雷电防护第1部分:总则》的内容。

(八)关于调查报告技术调查报告的写法,格式写入附录D(资料性附录)。

(九)关于资料移交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程,提出资料归档及移交的要素。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上位标准关系。

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

其中,结合广东省雷电灾害调查业务的实际情况,对气象行业标准QX/T103-2017《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细化与调整,相关内容总结如下:(一)根据广东省雷电灾害调查业务的实际情况,将QX/T103-2017中“调查取证”的大部分内容,细化为现场调查和气象资料分析。

从现场询问、现场勘查、现场资料收集三个方面归纳了现场调查的内容,并对受灾情况进行归类,规范了各类情况下应执行的动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根据广东基层气象业务台站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雷电灾害调查分析的必要要素,细化了气象资料资料分析的数据调取要求,并用较实用的省、市、区的雷电预报结果、雷雨大风(雷暴、雷电)预警信号、雷达资料、雷电定位系统资料替代了QX/T103-2017中的邻近气象台站观测记录资料、闪电定位资料、气象雷达资料、大气电场资料、卫星云图资料等资料。

(三)在QX/T103-2017的基础上,增加了雷电致灾原因分析的辅助材料(附录B雷电对户外人员的影响、附录C雷电对建筑物的影响),给雷灾判定提供科学依据。

(四)根据现有广东省雷电灾害调查业务的操作模式细化了雷电灾害现场调查表(附录A 雷电灾害现场调查表格式),表中内容与正文现场调查的动作互相呼应,方便操作,能较好地还原受灾现场情况、细化雷灾下垫面描述、为后期雷灾分析提供较详细的数据。

(五)根据广东省雷电灾害调查业务的的操作模式细化了雷电灾害事故技术调查报告格式(附录D雷电灾害技术调查报告式样),该式样涵盖了正文要求的所有技术因素和要点,可作为雷灾调查报告的标准化模板。

(六)考虑到相关技术指标已有国标、行标作出规定,未将QX/T103-2017要求的雷电灾害等级划分,雷灾调查的仪器、设备主要性能指标和技术指标,剩磁检测等内容列入本标准。

(七)QX/T103-2017第9.3条,提出雷电灾害的分析的三种结论:雷电灾害、非雷电灾害和不确定。

本标准将不确定和非雷电灾害两种状态合并为一项。

提出雷电灾害分析两种结论:a)判定为雷电灾害;b)不足以判定为雷电灾害。

五、编制过程(标准调研、研讨、征求意见情况)1、2017年4月-8月,起草单位组成标准编写组,调研全省雷电灾害调查业务运行情况。

2、2017年8月-11月,开展资料搜集工作,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

2、2018年11月-6月,根据前期研究结果,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于6月12日召开工作组会议,确定标准框架为: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雷电灾害级别、5总则(5.1 调查原则、5.2调查组织)、6调查程序(6.1 初步核实、6.2、一般雷电灾害、6.3较大雷电灾害、6.4重特大雷电灾害)、7调查内容、8资料归档、9报告应用。

3、2018年6-9月,对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充实,于2018年9月13日召开工作组会议,确定作组讨论稿(第二稿),主要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雷电电灾害等级、5基本要求(5.1调查原则、5.2调查组织)、6调查流程(6.1通则、6.2一般雷电灾害、6.3较大雷电灾害、6.4重大及特大雷电灾害)、7调查内容(7.1现场调查、7.2 资料查阅、7.3 灾害分析、7.4防雷安全事故责任调查、7.5技术报告)、8资料归档、附录A(资料性附录)雷电灾害信息接报登记表格式、附录B(资料性附录)雷电灾害现场调查表格式、附录C(资料性附录)雷电灾害技术调查报告式样、附录D(资料性附录)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式样、附录E(规范性附录)雷电定位系统特性要求、附录F(资料性附录)雷电对户外人员的影响、附录G(资料性附录)雷电对建(构)筑物的损害、参考文献。

4、2018年10月17日,召开专家咨询会,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广东省气候中心、广州市气象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的专家参与本次会议。

根据专家咨询结果,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作以下修改:增加“第8章灾害分析与判定”、将“第7章调查内容”改为“现场调查”并将灾害分析部分转到第8章、删除“调取受灾地点邻近气象台(站)地面气象观测记录要求”、删除“气象卫星云图资料”要求、雷电定位系统运行特性的指标改为推荐性指标、附录C增加雷达资料因素。

将雷灾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的今年雷电灾害资料查阅改到现场询问章节、修改流程图、明确事故安全责任相关章节内容等。

综合以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包含以下内容: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雷电电灾害等级、5基本要求、6调查流程、7调查内容、8灾害分析与判定、9资料归档、附录A(资料性附录)雷电灾害信息接报登记表格式、附录B(资料性附录)雷电灾害现场调查表格式、附录C(资料性附录)雷电灾害技术调查报告式样、附录D(资料性附录)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式样、附录E(规范性附录)雷电定位系统特性要求、附录F(资料性附录)雷电对户外人员的影响、附录G(资料性附录)雷电对建(构)筑物的损害、参考文献。

6、2018年10月-11月,征求意见阶段。

编写组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面向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省市县各级气象业务单位、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协会及全省各级质检管理部门等单位的专家征求意见。

共收到20个单位和专家反馈的41条意见。

7、2018年11月-2019年2月,研讨处理反馈意见,形成送审稿。

确定了标准由以下内容组成: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4.1调查原则、4.2调查组织)、5调查流程、6现场调查(6.1基本要求、6.2现场询问、6.3现场勘查、6.4现场资料收集)、7气象资料分析、8、灾害分析和判定(8.1灾害分析、8.2灾害判定)、9调查报告、10资料移交、附录A(资料性附录)雷电灾害现场调查表格式、附录B(资料性附录)雷电定位系统特性要求、附录C(资料性附录)雷电对户外人员的影响、附录D(资料性附录)雷电对建(构)筑的损害、附录E(资料性附录)雷电灾害技术调查报告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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