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摘要】本文主要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分析了审核存在的困境,包括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境,作者提出了加强审核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建设、提高审核人员专业素养、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四项对策。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研究内容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并提出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也有利于规范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规则,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困境,对策,审核标准,程序规范化,审核人员,专业素养,协同机制,信息化建设,研究内容,未来研究方向,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政府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存在着诸多困境,如审核标准和程序不规范、审核人员专业素养不足、部门之间协同机制不畅等。
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效能和效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旨在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推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
通过对研究背景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为后续的研究内容提供有效的引导和支撑。
1.2 研究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举措。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开展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依法行政的原则。
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提高行政行为的法治性和规范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办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领导讲话: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同志们: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今年我们在全省选择一个设区市、两个省级机关和两个县级市作为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刚才,试点单位介绍了情况、交流了经验,听后很受启发。
应该说,各单位对这次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推进比较扎实,取得成效也十分明显。
下面,我就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及成效、目前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全面推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设想等讲几点意见:一、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部署。
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央深改组的要求,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省办借此契机,同步开展了省内试点工作。
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方案部署,利用10个月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了相应的试点任务,呈现出四个方面的工作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准备充分。
省办试点方案下发后,各试点单位都向政府或部门领导进行了汇报,相关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试点方案,XX市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试点意见,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成员涵盖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XX市分管市长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门批示。
各单位认真研究相关文件规定,特别是对一些新精神新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了细化的实施方案,有的还学习借鉴了外省的做法,这些扎实的准备工作为试点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着眼问题、注重实效。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试点方案的部署,这次试点主要在“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以及“强化审查力量”等五个方面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机制。
各试点单位紧紧抓住试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逐项破解难题,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XX市带着问题找答案,专门对所属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执法部门进行了调查摸底;XX市全面检视以往工作,主动对照试点方案查漏补缺;其他试点单位也都列出问题清单,高效有序地推进了各项工作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目标(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也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
到2018年底,厦门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率先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全省其他市、县(区)学习借鉴复制厦门试点经验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四个一”审批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减少,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效率,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下面就是我带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有兴趣的可以进来看一看。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效率,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X〕37号)的要求,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有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坚持应审尽审,切实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转发、实施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一)对本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四)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其他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等。
四、严控发文数量。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
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 条、第16 条)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
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技术发明类填写说明
附件4:《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技术发明类填写说明《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技术发明类)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地填写,并严格按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通知的要求报送材料。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包括电子版申报书和书面申报书两种形式,其具体要求如下:电子版申报书部分电子版申报书包括十九个部分,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电子版申报书提交的PDF文件(单个文件大小在2M以内)不超过20个、JPG文件(单个文件大小在100K以内)不超过35个。
电子版申报书中“6、详细技术内容”的版面自行设计,可插入JPG图片(不超过10个),总页数不超过15页,总容量不超过2M。
不得提供要求以外的其他材料。
一、首页1、《奖励类别》选择“技术发明类”。
2、《成果登记号》是指按国家科技部规定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登记并核定的“成果登记号”。
(登记时间截止2008年6月30日)3、《项目名称》应当紧紧围绕项目核心创新内容,简明、准确地反映出创新技术内容和特征,项目名称中一般不用xx研究、企业名称等字样。
项目名称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4、《主要完成人》应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所列完成人应为中国公民。
主要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人数不超过5人。
本栏目所列的完成人应对本项目的主要技术创新点做出贡献,对于排名在前三位完成人,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工作量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否则不能作为本项目排名前三位的完成人。
5、《主要完成单位》应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条件,并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求所填单位名称应与完成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项目完成单位数不超过3个。
6、《推荐单位或专家》中的推荐单位是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设区市科技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有关科技主管部门、中央部委直属在闽研究所和企业及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总结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总结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报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情况总结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重要一环,现将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2020年市政府法制办对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报送备案。
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今年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未收到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因此未对规范性文件出具过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二、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传达文件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和业务水平。
一是发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核心作用,通过文件签批、开会传达等形式,及时传达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并贯彻落实;二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在行文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标准、强化督察考核,切实提高审核时效,组织合法性审核人员对规范性合法性审查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法治业务综合股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体,落实2人为法制审核人员,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供人员保障;二是对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坚持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统一文书格式。
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从制定主体、法定职权、文件内容、制定依据、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等问题,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
同时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审议、印发;三是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三统一”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之日起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材料;四是不定期对市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适时清理,对已公布的不符合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一套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二、原则和方法1. 合法性审核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公开性、权威性的原则,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法性审核应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可靠。
3. 合法性审核应注重横向和纵向的审查,既要检查文件自身是否合法,也要检查文件对上位法规定的合法性是否符合。
4. 合法性审核应建立适当的法律咨询团队,确保审核过程中能够及时解决涉及的法律问题。
5. 合法性审核应该公开透明,将审核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三、具体措施1.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
2.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操作技术规范,明确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3.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制度,明确合法性审核的时间节点和审核要求。
4.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工作,确保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已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6.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结果的纪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核结果资料的保存和可查。
四、实施效果评估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后,应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和完善机制。
评估主要从合法性审核的准确性、审核结果的可行性以及审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实施时间表1. 立即成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配备相关人员,并制定操作技术规范。
2. 一年内,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操作程序和机制。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闽科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规〔2024〕3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4月28日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质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技术交易的补助。
第二条补助对象为线上技术交易卖方,卖方应是在闽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闽企事业单位,计划单列市所属单位除外)。
第三条补助的线上技术交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交易双方须以实名制方式进行线上技术交易;(二)交易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合同须完整生效;(三)技术交易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四)技术交易买方须是在闽企事业单位;(五)技术交易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六)技术交易须在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签约,并于申报年度已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七)以下技术交易不属于补助范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等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交易;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且尚未变现的技术交易;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交易;(八)补助申请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不得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闽教法〔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法〔2020〕11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深化对高校法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各高校要认真组织专题学习,深刻认识新形势新变化对高校法治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把依法治理作为高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融入、贯穿于高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二、认真对照《意见》要求,逐项抓好贯彻落实。
《意见》提出的10项措施详细具体,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各地各高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分析当前高校法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意见》要求,研究制订具体的贯彻落实举措,明确任务清单、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推进高校的法治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法治工作职责。
高校要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法治工作,切实加强对高校法治工作的领导。
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法治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独立设置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作为学校的管理部门,统筹行使相应职权,并适应学校规模和管理需求,配齐配足工作人员。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办学,把法治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每学年开展法治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每学期研究学校法治工作不少于1次。
要充分利用校内法治教育资源和法学人才力量,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研究、督导和实施。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政府规章除外。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适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简称发布机关。
第五条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二)人事任免的通知;(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六)会议纪要;(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二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两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