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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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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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利工程建设也日益增多,对于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修订了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修订后的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则承担着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然而,由于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不够规范,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监理单位虽然获得了资质认定,但实际上没有相应的技术水平,甚至存在不正当行为。

因此,修订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二、修订内容1. 资质认定标准:修订后的办法对资质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新的资质认定标准将更加注重监理单位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包括施工监理项目经历、人员素质要求、工程管理能力等方面。

同时,在立项前期将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更多的资料和证明文件,以便更加全面地评估其资质。

2. 监理业绩考核: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监理业绩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监理单位将根据其参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

考核结果将影响监理单位的续展和升级。

3. 资质等级管理:修订后的办法更加细分了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包括甲级、乙级、丙级等级别,并对每个等级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资质等级将根据监理单位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业绩考核等综合因素来确定,以便更好地满足不同级别工程的监理需求。

4. 资质证书管理:修订后的办法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管理进行了加强。

资质证书将采取电子化管理,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线系统申请、查询和更新资质信息。

同时,修订办法还规定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和年检要求,确保资质证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修订后的影响与挑战修订后的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对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监理都具有积极意义。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单位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和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三个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实施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质管理主体]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有关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行政许可]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经审查认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资质等级分类]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水电、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工程移民、环境保护专业资质暂不分级.第六条[资质等级标准]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监理专业资质。

第七条[业务范围]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一)水利水电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II等(堤防2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丙级暂定):可以承担III等(堤防4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二)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II级以下(含II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丙级暂定):可以承担III级以下(含III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使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工作。

流域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第四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法规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第五条建设监理单位实行资格审批制度。

新设立的监理单位,须先向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预登记,取得营业核准书后,按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程序报水利部,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后再进行正式工商企业法人登记。

第六条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格标准:一、甲级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2、技术力量雄厚。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3人:3、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4、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5、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5%,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45%;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全方位的监理服务。

第二章资质等级的划分与申报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申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2.具备与申报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数量和学历要求;3.具备成功的监理项目经验和业绩;4.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社会信用。

第七条申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单位资质申报表;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注册资金证明;6.技术人员资格证书;7.工程项目经理及监理人员的资格证明;8.成功监理项目的合同、完成书和业绩证明;9.信誉和社会信用证明。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评审将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的变更与终止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人员、设备等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具备与变更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数量和学历要求;3.具备成功的监理项目经验和业绩。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书;2.申请单位资质变更表;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4.工程项目经理及监理人员的资格证明;5.成功监理项目的合同、完成书和业绩证明。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终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申请注销;2.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5.10【实施日期】2019.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实施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质管理主体]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有关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行政许可]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经审查认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资质等级分类]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水电、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工程移民、环境保护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六条[资质等级标准]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监理专业资质。

第七条[业务范围]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一)水利水电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II等(堤防2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丙级暂定):可以承担III等(堤防4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二)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II级以下(含II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含丙级暂定):可以承担III级以下(含III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淤地坝建设监理应当由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和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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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29 号发布根据2010 年5 月14 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 年12 月16 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 年12 月22 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 年5 月10 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 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 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企业章程;(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二)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

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 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 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可以确定由一家单位承继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当自合并、重组、分立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

经审核,注册人员等事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重组、分立后其他单位申请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 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

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行为被降低资因违法违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 〕637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专业技术人员。

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附表1 规定的人数。

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 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 1 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 项Ⅱ等(堤防2 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 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 2 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 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 4 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 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

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附表1 规定的人数。

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 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 3 项Ⅲ等(堤防3 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 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 4 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 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 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

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附表1 规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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