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欠费学生和超学制年限在籍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达到学制年限(本科4年,专科2—3年,专接本2年)的第一学期末,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暂缓修读下学期课程。
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注册、选课,未经学校允许的选课无效。
成绩不合格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注册的学生,归入下一年级管理。
二、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6年,专科及专接本学生“学制+1”年)内,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且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合格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成绩仍不合格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四、本规定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XX工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XX工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注册、成绩管理、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内容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时,学院迎新部门对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招生就业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复查不合格者,报学校教务处、学工处,经学校审议通过后,取消学籍。
目前各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良好利用和发挥,学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对确有必要转专业的,按照《XX工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专业,相关专业学生可直接在调整后专业就读,也可申请转入其它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六条录取到我校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5.应予退学的;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院
河北工业大学文件校政字〔2014〕218号签发人:刘兵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阅卷及成绩评定第一条全校统考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统一阅卷。
非统考课程,各系(教研室)应组织集中阅卷。
阅卷教师应在所阅题目旁或试卷上签字。
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将试卷带离阅卷地点。
第二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评定:(一)以理论为主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或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但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超过30%需报教务处备案;(二)考查课程可以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以采用考试等方式评定成绩;(三)课程考核的成绩根据正态分布规律,可取适当的参数采用相对评分;(四)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考核、基本体能考核、理论考试、出早操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成绩记载及登统:(一)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实验及其它实践环节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考核违纪、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在成绩录入系统未通过原因中选择违纪、作弊,成绩册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批准课程免修、缓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在成绩录入系统未通过原因中选择免修、缓考,成绩册上注明“免修”、“缓考”字样;其他未参加考核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在成绩录入系统未通过原因中选择旷考,成绩册上注明“旷考”字样;(三)任课教师做好试卷分析,系(教研室)按课程做出书面的试卷分析及成绩统计。
试卷分析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系(教研室),一份留存教师所在学院。
第四条任课教师应当从网上登录所任课班级学生的成绩,期末考试课程开学后一周内将试卷连同考场报告单、成绩单(册)等一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其他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将试卷连同考场报告单、成绩单(册)等一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五条因故登录学生成绩有误的,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进行成绩修改。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理念,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并附医院、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证明。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查究责任.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河北工业大学2012级校内转专业通知
河北工业大学关于2012级学生校内转专业的通知根据校字[2006]166号《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学生校内转专业的规定(试行)》和《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及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激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现对2012级学生校内转专业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内转专业的条件1.2012级学生(不含专接本学生),第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者可申请转专业。
2.转专业的学生,只限于招生类别内的各专业,即:理工类、文史类学生可根据自己意愿申请转入相应类别的专业。
3.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或不予以录取:(1)在校期间有作弊行为或受过处分者不可申报;(2)经体检证明不能在申请转入专业学习者,不予录取。
二、校内转专业程序具体程序如下:1.7 月21 日—7月25日满足转专业条件的2012级学生通过网络管理平台进行报名。
报名网址:http://202.113.112.181,参加转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
2.拟转专业学生需9月5日到校到各学院教学办公室交转专业申请表(从网络管理平台打印后签字)并领取准考证,9月6日参加转专业考试,依据平均学分绩点和转专业考试成绩确定转专业初选名单、经各学院复试确定最终名单。
3.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建制即班内34人。
4.教务处对转专业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在网上及张榜公布。
5. 专科学生由廊坊分校具体操作执行。
三、考试课程及时间地点1、考试课程理工科专业考试课程为高等数学(一)、英语;文史类专业考试课程为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
2、专业加试课程。
见《2012级统招本专科生转专业可接收人数一览表》3、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4、转专业录取原则为:按成绩择优录取,其中成绩按学分绩点成绩与选拔考试成绩各占50%加权求和计算。
四、时间安排1、7 月21日—7月25日:正式报名阶段2、9月5日:转专业学生到各学院教学办公室交转专业申请表(从网络管理平台打印后签字),领取考试准考证3、9月6日:转专业考试4、9月10日:依据平均学分绩点和转专业考试成绩确定转专业初选名单并予以公布5、9月11日:各学院组织转专业复试6、9月12日:公布转专业最终名单7、9月13日:办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变动手续。
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书面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及时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
信息有误的,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课程修读第七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
第八条专科(高职)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部分专业为两年。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籍管理信息化是指应用信息技术平台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河北省是如何进行学生学籍管理的?下文是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两个《细则》,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两个《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并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发挥学籍信息在基础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培训,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规定配备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两个《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的特点,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整体管理水平。
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1: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两周内未办结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2]191号,2012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河北工业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专科、本科学生和研究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非学历教育相关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是指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本人或协助他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处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主管部门,是指主管学生教学教务管理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考试实施部门指考试具体组织实施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各教学单位等;学生主管部门为主管学生处分的学生处和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第七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严重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开除学籍。
第八条教学主管部门、学生主管部门、考试实施部门和各学院为考试违规处理的实施机关。
各学院和考试实施部门负责提供学生考试违规的原始证据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三)未经选课或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四)通讯设备虽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但在考试过程中发出声响影响考场秩序的;(五)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行为的。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 1 -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可以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后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两周内未办结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对大学本科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籍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入学条件:规定大学本科生入学的条件和资格,包括高考成绩、文化素质等要求,以及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
2. 注册要求:规定大学本科生的注册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所需提交的注册材料和证明文件。
3. 选课和修读要求:规定大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和选课规则,包括课程的学分要求、课程的必修和选修要求等。
4. 学籍变动管理:对大学本科生的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事项的操作流程和申请条件。
5. 奖惩管理:规定大学本科生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业奖励等,以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6. 毕业要求:规定大学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毕业论文和实习报告等的提交要求。
7. 学位授予:规定大学本科生获得学位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学位论文、学位答辩和学位授予仪式等。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维护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术声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而制定的。
不同学校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 1 页共 1 页。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三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可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根据本规定应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开除学籍。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根据本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的,可延后解除对该生的留校察看处分。
延后解除的,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
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则为自动解除。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与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
《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须办理如下手续:学院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报教务处批准。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的,学院审查后通知其入学时间及有关事项,随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
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没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
(四)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申诉。
第九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持有效证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学习纪律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一条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考场规则》,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三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者,按旷课论。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一)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由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审批和管理办法如下:(一)学生请病假时间一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三)学生请公假或考试期间请假,须报经学院批准。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在校内设计期间请假,辅导员需征得指导教师意见后再签署意见。
第五章选课第十五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制推荐课表,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
(一)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但原则上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校管选修课)不低于20学分,以保证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二)选课前应详细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前后衔接、内容难易程度等,避免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和漏选等问题。
(三)为保证教学秩序,课程一经选定或指定,学生必须按所选课表上课和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培养计划中的部分课程或选修高年级课程(简称先修)。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见第二十六条)在2.5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先修课程,应于选课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开课前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本科生可以修读双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免修包括:课程免修和免修考试。
(一)课程免修:学生在学籍变动或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等时,已经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课程免修需学生自己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免修该课程,未经批准,不能视为免修。
(二)免修考试: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内容,经本人申请批准后,可以直接参加该课程或等同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及格,学校承认其学分。
否则,必须重新学习。
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必须提供自学笔记等可以证明自己确已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材料,经任课教师及其学院批准,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体育、军训、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考试。
若申请免修考试的课程中有实验、实践环节,应随班完成相应实验、实践环节并考核,课程考核及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如学生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免听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或全部,但应当完成规定的作业及课内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环节,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按旷考处理。
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免听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如实记载,并应重新学习。
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体育、军训、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等课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
获准先修的课程,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一条免修、免修考试、免听的申请表格到教学办公室领取或在校园网上下载,每学期应于课程正选前(定制的课程于开课前)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应于开课前一周内向体育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批准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上机考试等多种方式。
考查可采取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采用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验及其他实践教学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绩点,优秀折合4.0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80分折合3.0绩点,81分折合3.1绩点,余者类推,下同),良好折合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60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由此可计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
其计算公式如下:1.一门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2.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期修读课程学分;3.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程学分;(三)经重新学习的,其课程学分绩点按该课程最高成绩计算;(四)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任课教师认定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并公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学期总量的1/3(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的;(二)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的;(三)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上注明“缺交作业”或“实验考核不合格”,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依据评阅和答辩标准评定,并应写出评语。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对其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试卷申请查阅登记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学院同意后,由任课学院聘请两位教师共同查卷,将审核结果返回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
第三十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省市的课程统考或竞赛,其成绩可作为选修课成绩;参加并完成国家、省市组织的综合性竞赛的,可计入校管选修课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前向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因病需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院批准。
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委托人员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不再受理。
擅自缺考的课程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缓考的学生由学院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其成绩记载为“缓考”。
缓考应随相应年级的考试进行。
第三十三条考试违纪、作弊者成绩记为无效;旷考者,成绩按零分计。
对表现较好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毕业前可安排一次重新学习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