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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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5
发布单位:企业注册司发布时间:2004-06-22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李XX、……*方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特于2010年XX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XX路XX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及住址: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X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X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第六条股东出资情况:
第七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实缴出资情况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没有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主持股东会会议,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没有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