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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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王 其 生
( 渝 中区人 民法 院 , 重庆 4 0 0 0 1 0 )
摘要 : 在 刑 法 创 设 危 险 驾 驶 罪之 前 , 对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的定 性 问题 , 社会 各 界 争 议 一 直 很 大 : 而 危 险驾 驶 罪设 立 后 , 并没 有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 实际 上 , 正 确 适 用 危 险 驾 驶 罪 法 条 的 前提 和 关键 . 是 从 规 范 学的 角 度, 理 清 危 险 驾 驶 罪和 危 险 驾驶 行 为 最 易构 成 的 交 通 肇 事 罪 以及 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之 间的 关 系 . 明 确 已然 构 成 危 险 驾 驶 罪 的 危 险 驾 驶 行 为在 何 种 情 况 下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和 以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为此 . 需 要 准 确 把 握 交通 肇 事 罪和 以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全 罪 的构 成 要 件 , 并 严格 按 照 其 构 成 要 件 来检 视 危 险 驾驶 行 为 。
罕 见 。在 现代 民主社会 , 在法 的 创制 过 程 中 . 面对 国
险驾驶 行 为 , 同 时又构 成其 他犯 罪 的 . 依 照处 罚较 重
的规定 定罪 处罚 即可 。 似乎 并不 存在 争议 的 问题 。 其 实不 然 , 正 是 因为 “ 第二 款 ” 的 内容 较 为简 单 、 过 于 笼统 , 才 导致 其 明确 性不 足 . 而法 规 范 的明确 性

这类 问题 的存 在 .和 现有 立 法规 定 的 内容有 直 接关
系 。② 事实 上 。 在 立法 之初 , 为 了解决 造成 致人死 伤等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违法行驶或驾驶不规范导致后果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危险驾驶罪首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过失程度。

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包括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三种情况。

轻微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失误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虽有疏忽、不当等行为,但没有达到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程度,而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严重疏忽、鲁莽或明知不具备驾驶条件仍驾驶车辆等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较重的人身伤害或多人轻伤的后果。

因此,在适用危险驾驶罪时,应根据行为人过失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危险驾驶罪,应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和震慑力度,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加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影响到其他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行人的安全。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公正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在实际执行时,应该在法律上给予更高的罚款和刑期。

再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危险驾驶罪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而且年轻人成为犯罪分子的比例也较高。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交通文明习惯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防范和管控。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不仅在于其实践后的后果,还在于激发其他人的模仿和效仿,从而形成一种社会危害。

因此,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监管和监控,提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以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其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和震慑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防范和管控。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等行为均属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很明显这部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危险驾驶方面的犯罪进行详细规定,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与司法适用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与司法适用研究
探讨 。这也 是当前刑法学界面临 的主要 问题 。如何理 解危 险驾驶罪 中的抽象危 险、如何确保本罪的量刑均 衡、罚当其 罪,就 目前 的司法实际情形观测 ,司法 实 务对 此并未形成统一见解 ,刑法学者之间也是见解 互
异。因此,有关危 险驾驶罪 的解释与适用 问题的适 当
来 已久 。 所谓形式犯是指 “ 只要求实施构成要件行为 ,
险 驾 驶 罪 兼 具 行 为 犯和 抽 象 危 险犯 的特 征 。对 危 险 驾 驶 罪 不 应 作 形 式犯 的理 解 ,而应 当 以行 为 的危 险 性 为标 准 对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 实质性 限定 。危险驾驶罪可 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 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的,应当将 “ 危 险驾驶行为 ”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 以考虑,并处 罚金 。危 险驾 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或者造成具体危 险状态,以危 险驾驶罪定罪的 ,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
而 不要求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 的犯罪 ” 。 【 】 ] 在现代 社会 中,各 国刑法都普遍规定了大量 的单纯违反秩序 的行 为,因其在行为构成上均体现 为对法律秩序 的单 纯违 反,并且 附随的法定刑较轻,部分学者进而认为 此类犯罪 即所谓 的欠缺保护法益的形式犯 。例如 ,日 本 的道交法 中关于驾驶证 的携带、出示义务 的违反等 相关规 定,因其行为本身很难讲是构成 了对交通安全 的危险 ,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典型 的形式犯 。_ 2 ] 但是 , 是否承认 形式犯和实质犯 的分类 ,在理论上存在着激 烈的争论。 多数学者均倾 向于形式犯对法益 也有危 险, 只不过 “ 这种危 险是 比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 险更 为轻 度 的间接 的危 险” ,【 】 ( 1 3 。 ) “ 形式犯对法益也具有危 险

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究——以某直辖市检察院S分院所辖区县院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为样本

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究——以某直辖市检察院S分院所辖区县院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为样本
2 " 年第 9期 l 典案例 ) 总第 1 6期 0 ̄ 2 经 7 5
虑 到 本 案 的 案 发 地 点 为 半 封 闭 式 小 区 . 且 刘 某 是 在 晚
释 , 违 立 法 之 嫌 。 因此 , 区 内 ( 括 小 区 内 车库 ) 有 小 包 不
上 行人 稀 少 的情 况 下醉 酒 帮 忙倒 车 .不 会给 公 共 安 全 带 来 太 大 的威 胁 , 会危 害性 小 , 予撤 案 社 后
行 为人 的血 液 酒精 含量 达 到 了公 安 机关 的立 案 标
准 , 是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 害 不 大 , 否按 危 险 驾 驶 罪 但 危 是 处理?
通过 上 述 可 知 , 嫌 醉酒 型危 险 驾 驶 罪 的案 件 , 涉 有 些 被 提起 公 诉 , 些 作 出 了不起 诉 决 定 。 有 些公 安 机 有 还
关 撤 销 了案 件 。 即使 是 检 察 机关 向法 院 提起 公 诉 , 的 有
被 判 处 拘役 , 的被 判 处 缓 刑 , 有 且缓 刑 适 用 率 比较 高 ,
1 酒 后 在 小 区 内 ( 括 小 区 内车 库 ) 忙 倒 车 的 . 醉 包 帮 行 为 是 否构 成 危 险 驾驶 罪
险 . 以按 照刑 法 的规 定 宣告 缓刑 。 可
某 市来受危驾罪84 5 月 检院分所区4 0人 直日 共理险驶院2年 辖以 S 辖县自1 , 1 察 院 9 9 件1 8
向法 院提 起 诉 讼 4 2件 4 2人 , 出不 起 诉 决 定 1 2 2 做 6件 1 6人 . 安 机 关 撤 销 案 件 1 公 8件 1 8人 , 回公 安 机 关 退
危 险 驾驶 罪 司 法 适 用若 干 问题 探 究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
一、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原则:
1.故意原则:司法机关需确定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危险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但仍然故意驾驶。

2.过失原则:关注被告人的过失程度,判断其是否尽到了一般人应尽
的注意义务,从而认定其是否存在危险驾驶罪。

二、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原则:
1.肇事行为:关注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如是否存在违反交通规则,驾
驶超速、酒后驾驶等情况,并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

2.实际危害:评估被告人的驾驶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包括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程度等。

三、刑事处理原则:
1.公平原则:司法机关需公正地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和刑事处理,
遵循平等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尺度进行量刑,不偏袒和歧视任何一方。

2.适用原则:根据危险驾驶罪的不同情节和后果,对犯罪分子进行适
用相应的刑罚,以实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

3.效果原则:刑事处理应重视预防,对于危险驾驶罪犯的处罚要发挥
震慑作用,以警示全社会。

4.公益原则:刑事处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机关要重视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呼声。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和刑事处理需要遵循以上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合理和有效,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因素和刑罚的合理性,尽可能地实现刑罚与罪行的相称性。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通过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良性的社会价值观。

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文章结合所在的辖区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谈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比如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醉驾入刑的量刑、自首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特征;自首;建议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及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征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9件173人,其中有1件2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有3件3人是与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案起诉。

其特征表现为:1.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性别上:有172人是男性,有1人是女性;年龄上:18以下的有5件5人,19至30岁的有77件79人,31至40岁的有53件53人,41至50岁的有28件29人,50岁以上的有6件7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149件153人,高中以上的有20件20人,身份上:农民占绝对多数有152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18人,教师2人。

2.犯罪行为特征。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摘要】近年来,多起恶性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涌现,激发了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热烈讨论。

司法机关科学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推进准确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

本文尝试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进行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方面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法条竞合;司法适用自我国于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以来,学界对该罪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学者们纷纷对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相关立法规定的涵义等进行了细致的法理分析与解读,大大深化了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

然而,随着全国各地众多醉酒驾驶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起诉和审判,刑法条文规定的粗疏简单、司法机关缺乏经验以及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律应用标准等问题立即凸现出来,而机械地适用刑法规定将使司法面临困境。

虽然一些刑法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以积极的态度对此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探讨,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阐发意见和看法,但这些观点和看法仍有不合理乃至片面之处,需要在理论上继续深入论证和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与联系(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符合相应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这是二者的相同点。

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诸多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情形是放火、投毒等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恶劣行为,此类行为一旦实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危险驾驶罪虽然也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威胁,但是其社会危害性较之放火、投毒、爆炸等危险行为而言,相对轻微,主观恶性小。

同时,危险驾驶行为中危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必然事件,而是例外,危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是特定危险驾驶行为发生时的外部环境和驾驶者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特殊类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特殊类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2021年6月第34卷第2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xai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Jux.,2021V o U34No,4【刑事法学论坛】特殊类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丁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620)〔摘要〕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不一定需要主观上具有共谋,也不必要求高速或超速行驶,对于“情节恶劣”的把握应兼顾主、客观的标准。

严重超载、超速危险驾驶罪中“从事校车业务”的认定,不必局限于义务教育阶段,“旅客运输”不必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必为客运车辆,更无须取得相关营运许可证;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数值设置,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超过行政前置法的规定,对于严重超载宜采用有区分的浮动比例原则,对于严重超速宜采用单一的比例原则。

危化品运输型犯罪系具体危险犯,实践中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认定要依赖于相关鉴定,违规运输的行为只有“危及公共安全”才有处罚的必要性。

〔关键词〕危险驾驶;追逐竞驶;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中图分类号〕DF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21502-0080-042215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危险驾驶罪,但规定略显粗疏,2216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进行了完善,丰富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扩大了本罪的打击范围。

司法实践中,特殊类型危险驾驶罪的案发数量虽然明显少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但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却很容易产生争议。

为确保准确定罪量刑,发挥刑罚应有的预防和惩戒功能,厘清本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相关争议显得愈发重要和紧迫。

一、关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系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之一。

该种行为自入刑以来,实践中的案件数量虽相较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少,但其对于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丝毫不亚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关于追逐竞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216年5月15日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进行了阐释,但是具体到个案的司法适用仍存有争议。

危险驾驶罪的诠释与适用问题探究

危险驾驶罪的诠释与适用问题探究

Ke r s te r eo d n eo s r ig A e d e t t teC m n l a t epe S e u l f hn ; u i a it p e — y wo d : h i f a g ru i n ; m n m n Ⅷ o h r ia L w o h P o l p bi o C i jde l ne rt cm dv i f e R c a i r a
马 立顺
( 四川大学 法学 院 , 四川 成都 60 6 ) 104 摘要 : 刑法修正案 ( ) 将 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具有恰 当性 , 《 八 》 但未将 “ 吸毒 驾驶” “ 证驾驶 ” 同质性 危险 、无 等
驾驶行为入 罪。对危 险驾驶罪 的司法认定 , 要从成立本罪 的地域范 围限制 、 对象 限制 、 间限制 、 体行 为种类 时 具
Fo eprpc v fu i a dtr iao oth r eo dneo s r ig gorp i la g m t, bet etco s t rm t eset e dc l eemn tna u tec m f a gru i n , egahc nel i ojc rs tn ,i h i oj i i b i dv ar i s r i i me l t,t e f o d c a dl e o eai s em i cos njde l pl a o ,t eesr t fcs ntel k oe s i s y s n ut n vl f h v r a anf t .I ia api t n iS csa u n so“f ne mi p oc e b o r a r u i ci n y oo o h i t
昆 明 学 院 学 报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以延边地区为例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以延边地区为例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以延边地区为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有意或无意地以危险手段驾驶机动车辆,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给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危险和威胁。

但是,针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延边地区作为中国东北一带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也存在危险驾驶罪的案例,以下针对延边地区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在管理道路安全方面,延边地区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加强公安巡逻、扩大交通监控等措施。

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已经明确%,但现实情况下,危险驾驶罪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标准缺乏明确。

虽然刑法针对危险驾驶罪已经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的标准却没有具体明确,因此各地对危险驾驶的界定存在差异,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

2、很多危险驾驶行为难以证明。

道路安全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需要进行责任认定,但是很多危险驾驶行为难以证明,如驾车疲劳、毒驾等行为,因为没有明确的证据链,警方无法及时调查处理。

3、罚则不足惩戒。

司法实践中,即使能够定罪,危险驾驶罪的罚则也较为宽松,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为危险驾驶行为的继续犯罪创造了条件。

二、延边地区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2018年7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的一辆出租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货车,并引发火灾,导致出租车内3人死亡、1人受伤。

经过调查,出租车司机因疲劳驾驶导致失控,引起车祸,因此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2、案例二2019年2月24日凌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某农贸市场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辆小轿车超速行驶,撞上固定在路边的废旧车,导致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通过对肇事车辆的调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此对驾驶员进行了处罚。

3、案例三2020年4月4日,延吉市一名女司机驾车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上人行道,最终撞击一名步行者致其当场死亡。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危险驾驶罪是指一种在道路上犯下的危险行为,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危及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危险驾驶罪是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中的常见罪行,其对驾驶者和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深入探究。

危险驾驶罪的意义在于保障交通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其主要犯罪行为包括:醉酒驾驶、超速驾驶、闯红灯、逆向行驶、疲劳驾驶等。

这些行为不仅直接危及驾驶者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严重危及路面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当然,危险驾驶罪的应用也不是单纯的能够减少交通事故而已,更重要的是能够起到震慑恶意驾驶者,树立道德标杆的作用。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铁证。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将取决于现场勘查、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

如果驾驶者在事故现场逃逸,或者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表明他驾驶行为的行为是危险的,那么危险驾驶罪将难以立案。

因此,司法机关应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证据获取和收集,依据证据进行审判。

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力度与惩罚程度与具体案件有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暴力血案次数和严重性以及违反交通法规次数和严重性等方面,危险驾驶罪可分为三个不同的标准,分别为一般情况、较严重情况和特别严重情况。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该抓住人素质的成长空间,轻罚重教。

而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应该采用法律武器进行打击示范,加大惩罚力度,以震慑多数司机,将危险驾驶取缔在道路交通上。

对于新司机和年轻人,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是更加必要的。

年轻人往往还对自己的驾驶能力过于自信,常常高估自己的能力,从而采取一些危险的驾驶方式。

而新司机由于经验不足,在遭遇创伤驾驶的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会更大。

因此,年轻司机和新司机应当更加重视安全驾驶,了解危险驾驶行为的定义和禁止法规,提升驾驶安全意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总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在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了解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刑罚力度,有助于司机提高驾驶安全和积极遵守交通法规。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及适用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及适用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及适用李 影 王佳玉(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207)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前后,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讨论以及其构成的理解等问题已层出不穷。

危险驾驶罪是规范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并加以预防与规制,本质是对危险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危险犯的认识已有概论,然而对其立法适用却是谨慎。

实践中在认定危险驾驶罪多以四要件的构成为标准,因此,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本文以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为体系,围绕危险驾驶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分析,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各个构成要件的理解,以及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驾;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37X(2021)12.0100-05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一)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0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65亿辆,其中汽车2.7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5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1亿人,机动车驾驶人数位居世界前列。

在立法之初,全国汽车保有量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1] 。

由于一系列的重大的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例如,2008年12月在四川发生的孙伟铭案,因醉酒并同时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酿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悲剧;2009年6月在南京某岔路口发生的张明宝醉酒驾驶,并与他人追逐竞驶,造成5人死亡,4人重伤,再如“杭州飙车案”等,伴随着媒体结合社会矛盾的渲染,加之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酒驾”与“飙车”成立社会热议的焦点。

公众也关注着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因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与影响力,因此,立法必然会对此作出回应。

危险驾驶罪孕育而生。

就立法层面而言,当时对于因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一般适用交通肇事罪与危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能够解决酒驾与飙车等行为带来的危险状态的问题,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就是风险的结果化表现。

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的适用

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的适用

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的适⽤2019-05-02《刑法修正案(⼋)》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查处了⼤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并移送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特殊,公检法在执法过程中也遇到办案期限及如何适⽤强制措施等问题。

本⽂拟对该问题进⾏探讨。

⼀、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客观上难以实现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然⼈犯罪中唯⼀没有规定有期徒刑的罪名,因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九条第⼀、⼆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不能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也就不存在逮捕后继续侦查期限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可以先⾏拘留。

公安机关查获的危险驾驶案,⼤多数是通过设卡检查或交通事故报警发现的,依法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部分地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制定了"快速侦结、快速起诉、快速审判"的办案机制,要求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被告⼈)在拘留的七⽇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但是,在如此短暂的期限内完成整个诉讼程序,显然是⽐较难以实现的。

只有在被告⼈认罪且不上诉的情况下⽅有实现的可能。

⼀旦被告⼈不认罪或不满判决结果⽽上诉则必然导致⽆法在拘留时限内完成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的规定1、公安机关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四⽇。

"该条实质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的最长羁押期限。

是否继续羁押,刑事诉讼法授予检察院审查决定权。

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犯罪嫌疑⼈⼈⾝危险性等因素对犯罪嫌疑⼈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体现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

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三⽇内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七⽇。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2.19•【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目次一、《意见》制定背景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四、关于刑事追究五、关于办案程序六、关于综合治理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等行为均属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很明显这部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危险驾驶方面的犯罪进行详细规定,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21 0 2年 第 8期
法 治 研 究
醉驾翟危险驾驶罪司法遁用的几个 问题
贾 凌 李 霞
摘 要 : 险驾驶 罪对 醉驾行 为 的有 效 遏制 . 危 凸显 了刑 法 的评 价 与教 育功 能 。 作 为一 但
个新 罪名 , 刑 事 司法 实践 中也 暴 露 出一 些值 得 关 注的现 实问题 。 文通 过对 危 险驾 ̄ _ 中 在 本 g -

均查 处数 下 降 4 %: 国 因醉 酒驾驶 发生 交 通事 3 全 故 死 亡 人 数 和 受 伤人 数 同 比分 别 下 降 3 . 7 %和 8 1 . 以上 数据 可 以看 出 . 醉 驾入 刑 ” 1% ① 1 “ 的警 示 作 用 与 预 防功 能 已经 基本 显 现 。 体 而 言 . 总 目前 司法 机关 对 “ 驾 ” 件 的处理 大 体 呈 现 出 以下 醉 案 特点。 ( ) “ 一 对 醉驾 ” 案件 普 遍 采 取 了 “ 速联 动 ” 快 办 案机 制 , “ 即 快侦 、 诉 、 审 、 快 快 快判 ”从 体上 。 看. 目前 的 “ 驾 ” 件从 侦查 到 判决 . 醉 案 一般 在 7 ~ 1 0天 即可 完成 。 如 , 例 河南 省 舞钢 市发 生 的 醉驾 案 , 侦查 到起诉 再 到 审 理判 决 一 共 只 有 4天 : 从 江苏省 淮安 市也 推行 了快速 联动 办案机 制 。 ② ( ) 刑标 准不 统一 。 目前 实践 中对 醉 驾 二 量 从 的处 理 来看 。 于 量刑 标 准 . 的仅 依 据 醉 酒 程 对 有 度 的高低 . 的还会 考 虑 其他 的情 节 。 四川 省 有 如 首批 醉 驾人 刑 的富顺 县 人邓 某 、 某 , 院 依 据 李 法 被查获 时体 内血 液酒精 浓度 的高低依 法量 刑 . 分 别 判 处 拘 役 4个 月 、 金 3 0 罚 0 0元 和 拘 役 3个 月、 罚金 3 0 0 0元 ( 人被 查获 时 的血液 酒精 含 量 两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吴迪由然李哲摘要:自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以来,该罪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实践中面临法律适用上的诸多问题,包括机动车认定标准不一致、道路的含义不统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有分歧、鉴定程序时有瑕疵、相对不起诉社会效果有待加强等。

面对上述问题,应统一认识,确立行政与司法相统一的机动车认定标准和以公共性为核心的道路认定标准,对瑕疵证据尽可能加强补正说理,多措并举提升增强不起诉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危险驾驶;法律适用;解决路径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自2022年5月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和研究始终方兴未艾。

众多学者和实务界同人对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解决了许多过去认识上存在分歧的问题,极大地深化了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降反增,近几年更是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刑法条文规定的简单、司法实践的纷繁复杂以及法律应用标准的不统一等问题凸显出来,办案过程中新的法律适用难题不断涌现,法律效果面临质疑,种种司法面临的困境迫切需要新的回答。

受青岛地区啤酒文化的影响以及近年来机动车的日益普及,危险驾驶罪在青岛市一直呈高发态势,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近五年该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占全年公诉案件总数的比例居高不下。

危险驾驶罪已成为青岛市黄岛区最为高发的刑事案件罪名之一,因此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司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和难题。

在此背景下,我们以部分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二、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在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因刘某某醉酒驾驶的车辆系四轮燃油老年代步车,关于该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最终检察院对刘某某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适用问题
刑罚种类与适用
刑罚种类:包括 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罚金等
刑罚适用:根据 犯罪情节、危害 后果等因素确定 刑罚种类和刑期
加重处罚:对于 情节恶劣、后果 严重的危险驾驶 罪,可以加重处 罚
缓刑适用:对于 犯罪情节较轻、 悔罪表现良好的 危险驾驶罪,可 以适用缓刑
处罚原则与裁量
处罚原则: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裁量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 处罚方式:包括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等 处罚力度: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从严处罚
主观态度:对自己的行为持积极态度,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和惩罚
认定标准
驾驶行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危险程度: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程度 主观故意: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客观后果: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或潜在风险
证据收集与审查
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证据收集:需要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证据审查:需要对证据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 证据运用: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和运用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 适用
目录
新型危险驾驶罪概述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预防与矫治 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定义与特征
新型危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路上驾 驶机动车,违反 交规、危及 公共安全、驾驶 机动车等。
预防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危 险驾驶罪的认识
加强执法力度,对危险驾驶行 为进行严厉打击
加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提高 道路安全水平
加强驾驶人员培训,提高驾驶 技能和安全意识
矫治手段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危 险驾驶罪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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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危险驾驶行为的内涵以及如何收集危险驾驶行为的证据进行论述,并尝试将危险驾驶罪与相近罪名进行区别,在此基础上论述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方面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以列举的方式将飙车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列入了危险驾驶的范畴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追加刑责的情形。

自危险驾驶罪增设以来,类似于醉驾等具有一定抽象危险性的侵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受到了较为及时和严厉地打击,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类似行为的发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而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超员超速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

一、四种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范,在明知自身辨认控制能力低下的情形下实施驾驶,或者主动实施会使自身辨认控制能力相对下降的驾驶,并且持续实施这种驾驶,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处于严重危险状态的行为。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也就是说,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抽象危险性,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险,则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

(二)醉酒驾驶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本罪构成要件的“醉酒”是规范意义上的醉酒,指行为人的饮酒量达到法定标准。

驾驶机动车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运行于道路上,作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驾驶,必须是使机动车在道路上运动起来而形成位置的移动任何人醉酒后坐在机动车的驾驶座上,即使机动车发动机已经发动并处于待速状态,只要还没有运行起来而形成位置的移动,就不属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在校车业务及旅客运输业务时,由于车辆内乘员较多,在超速或者超载行驶时,首先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其次,一旦发生,将会对车内乘员和其他道路通行单位造成双向的损害,相比较于其他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更大。

这项规定强调的是车辆的工作状态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的类型未明确规定,因而并不局限于是否属于校车或者客运车辆,只要属于刑法规定的车辆实际工作状态即可。

其中将校车业务单独提出来进行归罪,也是为了应对近年来常见的“黑校车”事故频发的现实状况。

从立法本意来看,从事该两类业务时,车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掌握在驾驶人员手中,这对于驾驶人员在营运过程中的交通安全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换言之,如驾驶员驾驶校车或者客运车辆从事非业务活动,尽管存在严重超速或者严重超载的行为,并不构成此罪,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道路上实施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节才能够罪,否则,不构成此罪,但是,如何在情节上全面、准确把握,却并不容易,什么叫危及公共安全,情节怎么认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规定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在道路上运输时,涉及到运输人员从业资格、道路运输许可、安全防护措施等诸多项规定,一旦发生违规运输的情形,就会对道路上的不确定多数人构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2.危及公共安全的含义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其中均表述为危害公共安全,而新危险驾驶罪却表述为危及公共安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危害”一词的解释为“使受破坏,损害”,对“危及”的解释为“有害于;威胁到”,从字意上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显微差别,“危害”倾向于已经造成现实的损害,后果大小暂且不论,而“危及”更包含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将发生危害情形提前至可预料之中,造成事物当前处于潜在的不利之境中。

从设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来看,本罪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以刑罚来威慑危险驾驶行为人,使其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险驾驶这一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社会行为。

3.情节表现的判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外在表现,并非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

但是,对于哪些情形才能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在外延表现上如何把握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肯定属于违规行为,从广义上解释,也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构成威胁,所以按规定给予企业以责令改正、处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但是我认为该种情形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无疑是对法条进行了扩大解释,不符合刑法解释原则中的合法性原则和罪责相适应原则,而应当根据情形具体分析,如存在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或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使得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处于严重危险之中,同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该类情形可归于危险驾驶罪。

当然,若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危险事故,均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处罚;若因驾驶行为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内容及收集(一)证明主体合格的证据包括行为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来证明行为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能力,危险驾驶罪要构成犯罪,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

(二)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根据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主观意志来证明行为人是故意危险驾驶的。

一般行为人的主观因素难以判断,只能通过他的行为、动机来判断他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三)证明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证据1.对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需要有证据证明其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比如车速、行车记录含义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情节恶劣。

2.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据主要是行为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对于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检测酒精含量一般由交警用仪器测出,如果行为人拒绝测量的,推定其醉酒驾驶。

3.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主要是证明车速、载客人数的证据,比如行车记录仪,车内监控,乘客的证言,售票记录等证据。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的容量、数量等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可以证明。

因此,首先办案观念要改变,侦查机关要改变固有思维模式;其次,证据间能否形成证据链的问题。

尤其要重视对现场交警部门执法人员的证人证言的取证,他们是在第一线与行为人接触的,对于案情的了解以及查获当时行为人的举止神态等有比较直观的感受,上述这些证人证言经法庭举证、质证后都可以予以确认,作为补强证据。

第三,加大对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总之,证明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来证明,形成正确的证据链,并能排除合理怀疑,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三、危险驾驶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别(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符合相应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这是二者的相同点。

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诸多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情形是放火投毒决水爆炸等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恶劣行为,此类行为一旦实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更为重要的是此类行为一旦实施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概率以必然为主,幸免是例外。

因而需要对此类行为处以极其严苛的刑事处罚。

危险驾驶罪虽然也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威胁,但是其社会危害性较之放火投毒爆炸等危险行为而言相对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同时危险驾驶行为中危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必然事件而是例外。

危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是特定危险驾驶行为发生时的外部环境和驾驶者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所造成。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都是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行为而设置的刑法罪名,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二者的行为方式在表现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或交叉,但是并不能因此就混淆二者的区别。

首先,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该罪的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过失,因而需要在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次,该罪的行为人实施的一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犯罪情节,较之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情节要轻微很多,其不论是行为本身还是行为制造的危险状态而言,危险性都不大;危险驾驶罪则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之交通肇事罪要大,因而即使其事实上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因为其引起的危险状态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是对交通运输管理相关规定明目张胆的违反,不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超速行驶都是明知故犯,容易判断。

(三)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都属于故意类犯罪,虽然都不是以切实的危害后果的发生作为处以刑事处罚的依据,但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仍然十分明显:不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其危害后果的对象都是特定的,不会以不特定多数人作为行为实施的对象,否则就不构成本罪。

而危险驾驶罪虽然也是故意犯罪,但其故意针对的是驾驶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并不涉及对具体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主观状态,另外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后果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危险驾驶者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并不能准确的判断或预测出实害结果的受害人是谁,也就是说并不是事前就知道的特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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