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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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危险驾驶行为的内涵以及如何收集危险驾驶行为的证据进行论述,并尝试将危险驾驶罪与相近罪名进行区别,在此基础上论述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方面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以列举的方式将飙车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列入了危险驾驶的范畴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追加刑责的情形。

自危险驾驶罪增设以来,类似于醉驾等具有一定抽象危险性的侵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受到了较为及时和严厉地打击,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类似行为的发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超员超速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

一、四种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范,在明知自身辨认控制能力低下的情形下实施驾驶,或者主动实施会使自身辨认控制能力相对下降的驾驶,并且持续实施这种驾驶,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处于严重危险状态的行为。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也就是说,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抽象危险性,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险,则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

(二)醉酒驾驶

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本罪构成要件的“醉酒”是规范意义上的醉酒,指行为人的饮酒量达到法定标准。驾驶机动车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运行于道路上,作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驾驶,必须是使机动车在道路上运动起来而形成位置的移动任何人醉酒后坐在机动车的驾驶座上,即使机动车发动机已经发动并处于待速状态,只要还没有运行起来而形成位置的移动,就不属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在校车业务及旅客运输业务时,由于车辆内乘员较多,在超速或者超载行驶时,首先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其次,一旦发生,将会对车内乘员和其他道路通行单位造成双向的损害,相比较于其他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更大。

这项规定强调的是车辆的工作状态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的类型未明确规定,因而并不局限于是否属于校车或者客运车辆,只要属于刑法规定的车辆实际工作状态即可。其中将校车业务单独提出来进行归罪,也是为了应对近年来常见的“黑校车”事故频发的现实状况。从立法本意来看,从事该两类业务时,车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掌握在驾驶人员手中,这对于驾驶人员在营运过程中的交通安全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换言之,如驾驶员驾驶校车或者客运车辆从事非业务活动,尽管存在严重超速或者严重超载的行为,并不构成此罪,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在道路上实施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节才能够罪,否则,不构成此罪,但是,如何在情节上全面、准确把握,却并不容易,什么叫危及公共安全,情节怎么认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规定

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在道路上运输时,涉及到运输人员从业资格、道路运输许可、安全防护措施等诸多项规定,一旦发生违规运输的情形,就会对道路上的不确定多数人构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2.危及公共安全的含义

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其中均表述为危害公共安全,而新危险驾驶罪却表述为危及公共安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危害”一词的解释为“使受破坏,损害”,对“危及”的解释为“有害于;威胁到”,从字意上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显微差别,“危害”倾向于已经造成现实的损害,后果大小暂且不论,而“危及”更包含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将发生危害情形提前至可预料之中,造成事物当前处于潜在的不利之境中。从设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来看,本罪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以刑罚来威慑危险驾驶行为人,使其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险驾驶这一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社会行为。

3.情节表现的判定

“危及公共安全”的外在表现,并非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是,对于哪些情形才能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在外延表现上如何把握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肯定属于违规行为,从广义上解释,也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构成威胁,所以按规定给予企业以责令改正、处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但是我认为该种情形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无疑是对法条进行了扩大解释,不符合刑法解释原则中的合法性原则和罪责相适应原则,而应当根据情形具体分析,如存在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或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使得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处于严重危险之中,同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该类情形可归于危险驾驶罪。当然,若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危险事故,均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处罚;若因驾驶行为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内容及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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