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截至2014年4月象山县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474件474人,提起公诉401件401人,己判决343件343人,决定相对不起诉8件8人,占同时期其他犯罪的19. 47%,可以说醉驾是一个高发的犯罪类型。
一、象山县院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特点(一)案件类型特点该院起诉的案件中均系嫌疑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而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案件。
(二)犯罪主体特点犯罪嫌疑人主要以本地男性为主,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本地人员为301人,占了75%男性共385人,占了9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共308人,占了76.8 % 。
(三)犯罪车辆特点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驾驶轿车人员为264人,占了危险驾驶罪的绝大多数,驾驶二轮以及三轮摩托车的人数达127人,占了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1.67%,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部分。
(四)查获路段、案发时间特点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从KTV、酒店等娱乐场所出发的人员有167人,占了总人数的41.6%查获的时间大多数是在晚上10点至凌晨3点。
嫌疑人通常在该段时间结束其丰富的夜生活后,放松警惕,抱着侥幸心理开车,结果被当场查获。
(五)案件来源特点案件主要来源于民警主动查获,另外有70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被民警查获,该比例占了17. 5%,说明醉驾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不小。
(六)案件处理情况象山县院受理的474个案件中,有9件9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
从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在审结的401个案件中,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有325人,其中缓刑144人,判处缓刑的比例占35.9%。
酒精测试结果120mg/ 100ml以下有150人,占审结案件的37.4%,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量刑的结果。
二、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民众对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不明确象山县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电瓶装置三轮摩托车的有49人,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的有78人。
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八条措施
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八条措施近年来,酒驾醉驾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酒驾醉驾不仅危害驾驶者自身的安全,也威胁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为了深入纠治酒驾醉驾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宣传教育、科技应用、社会监督、惩罚力度、酒驾醉驾治理体系建设、国际合作等八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以期在酒驾醉驾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一、加强立法。
为了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行为,需要加强相关立法。
首先,应当严格规定酒驾醉驾的法律责任,对酒驾醉驾者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同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酒驾醉驾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执法。
加强执法是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关键。
应当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同时,应当加强对酒驾醉驾的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确保执法的公正和严肃。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是预防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媒体、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加强对酒驾醉驾危害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醉驾危害的认识和警惕,促使公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四、加强科技应用。
科技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监测和查处能力。
应当加强对酒驾醉驾的科技监测手段的研发和应用,包括酒精检测仪、视频监控系统等,提高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监测和查处效率。
五、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预防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应当加强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社会监督,包括鼓励公众举报酒驾醉驾行为,加强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舆论监督等,促使酒驾醉驾行为无处遁形。
六、加大惩罚力度。
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惩罚力度是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重要手段。
应当依法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确保对酒驾醉驾行为的严厉打击。
七、建立健全酒驾醉驾治理体系。
建立健全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是有效打击酒驾醉驾行为的基础。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公安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之困境与对策论文
公安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之困境与对策[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实施一年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如何办理涉嫌危险驾驶案件自然就成了值得探讨的热点课题。
文中论述了当前公安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之困境与对策。
[关键词] 公安机关;危险驾驶案件;困境;对策从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责任较重的角度来说,有相当的交通违法行为可列为危险驾驶行为,但要加上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所占事故死亡总数比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可以缩小为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顺应该法,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该条罪状的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即新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罪主要犯罪行为模式是情节恶劣的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一年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常在办理涉嫌危险驾驶案件时陷入一些困境。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单纯地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而无需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1];情节犯是以一定严重或者恶劣之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犯罪[2]。
由此,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而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情节犯,但该修正案并没有对“情节恶劣”的涵义做出具体解释;同时对于醉酒的认定,当前是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第3.4条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但当涉嫌醉酒驾驶人员不配合甚至拒绝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时却没有对其进行强制检测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通过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良性的社会价值观。
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文章结合所在的辖区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谈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比如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醉驾入刑的量刑、自首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特征;自首;建议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及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征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9件173人,其中有1件2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有3件3人是与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案起诉。
其特征表现为:1.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性别上:有172人是男性,有1人是女性;年龄上:18以下的有5件5人,19至30岁的有77件79人,31至40岁的有53件53人,41至50岁的有28件29人,50岁以上的有6件7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149件153人,高中以上的有20件20人,身份上:农民占绝对多数有152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18人,教师2人。
2.犯罪行为特征。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摘要】酒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快惩处了一批醉酒驾车犯罪分子,取得显著成效。
本文试图通过对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入手,分析研判出其特点、形成原因并提出预防、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酒驾;对策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多发、高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7518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①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酒醉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
②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此,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
新法规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应用好用足刑法武器,依法惩处危险驾驶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止危险驾驶行为上升势头,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以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为基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颇具普遍性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总量较大。
该地区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惩处力度较大。
2011年,该地区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近四成,且均为醉酒驾车类案件。
二是涉案车辆主要是摩托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该类案件总量的近九成,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在行驶途中被查获。
查获案件中,驾驶无证或无牌摩托车的较多。
三是涉案对象多为农民、无业人员。
涉案农民、无业人员占涉案人员的近八成以上,且98%以上为男性,普遍文化程度较低。
二、危险驾驶犯罪多发的成因就2011年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不难看出,酒驾犯罪较为多发,而追逐竞驶行为基本没有。
在酒驾醉驾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酒驾醉驾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概述酒驾和醉驾是当前社会上一直存在的严重问题,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而在对酒驾醉驾案例进行剖析时,往往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挑战,也是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项。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角度,对在酒驾醉驾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全面评估。
二、问题和不足1. 证据不足在一些酒驾醉驾案例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对嫌疑人的定罪较为困难。
警方所获取的酒驾醉驾证据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监控摄像头的死角、呼吸测试仪器的准确性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
2. 法律制裁不严对于一些酒驾醉驾案例,由于法律制裁不够严厉,使得一些肇事司机可以通过支付罚款或者其他手段来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这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和人民安全感。
3. 社会监管不力酒驾醉驾行为一直备受社会瞩目,但在实际的监管中,却存在诸多不足。
一些酒驾肇事者往往能够逃避社会监管,在一些监管不力的地区,酒驾醉驾案件甚至频频发生。
4. 宣传教育不足对于酒驾醉驾行为的宣传教育还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导致一些人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足够的警惕性。
这也是酒驾醉驾案例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改进方案1. 完善证据收集体系应加强对公路交通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监控设备的覆盖范围和拍摄清晰度;提高呼吸测试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对肇事司机的酒驾醉驾行为有力的证据。
2. 强化法律制裁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提高罚款标准,加大监禁处罚力度,对多次违法的肇事司机进行严惩,遏制酒驾醉驾行为。
3. 加强社会监管通过建立更加严密的社会监管体系,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率,确保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有效打击和严格处罚。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酒驾醉驾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促使每个人都能够意识到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
“醉驾”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醉驾”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挺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05期摘要: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下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入罪标准,然而由于部分地方机械执法,导致“醉驾”案件数量长期高位运行,给执法带来负面效果,本文试从实证角度分析,办理“醉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危险驾驶;醉驾;诉讼资源合理配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中图分类号:D925.2;D9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1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近年来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出现一系列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存在问题(一)案件数量长期高位运行,负面效果明显醉驾入罪对管控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文明驾驶的交通秩序虽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此类案件不是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因素,也非我国刑法打击重点。
此类案件长期高位运行,负面效果明显:1.与社会平安法治的现状不符。
以浙江省为例,受危险驾驶案件高发的影响,办理危险驾驶案件长期位居全国第一,刑事案件总量长期位居全国第二,这与浙江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治安环境良好、宜居宜投资创业的良好态势和形象明显不相符,与人民群众96.34%的安全感满意率不相符,也成为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司法雾霾。
2.打击成效不明显。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醉驾入罪后,浙江省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率虽有下降,但2015年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反而同比上升了14.5%,打击成效不显现,且从造成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原因分析,“酒驾”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死亡的主因。
3.扩大了社会对立面。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中,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对于因醉酒驾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它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胁,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罪名。
然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需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 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难以被准确归类和定罪。
2. 执法力度的不均- 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不均衡。
- 执法过程中存在对醉驾行为的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3. 社会认知的不足- 公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驾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 法律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人群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4. 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现有法律体系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 法律对醉驾后的处罚措施缺乏多样性,无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适当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路径研究1. 立法层面的完善- 明确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和危险驾驶的界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 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执法层面的加强- 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
- 优化取证技术,提高对醉驾行为的定罪率,确保每一个醉驾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3. 司法层面的改进- 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进行科学量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
- 增加处罚措施的多样性,如除了罚款、吊销驾照外,可考虑实行社区服务等措施。
4. 社会共治模式的构建-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醉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部分驾驶者醉酒后仍驾车行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持续上升。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并探讨其完善路径。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执法检查,导致执法难度增加。
同时,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设备落后,难以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此外,部分驾驶者在饮酒后仍能保持一定的驾驶能力,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此外,醉酒驾驶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矛盾、社会不和谐等。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的界定,将更多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范围。
此外,应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执法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此外,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增强公众意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一、背景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驾驶者自身的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及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对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需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案侦查1. 要对涉嫌醉酒危险驾驶的案件依法立案,根据相关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需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流合作,获取相关现场勘查、证据检验和鉴定,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针对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侦查机关要做好技术侦查工作,通过对涉案车辆的行驶轨迹、速度等数据进行分析,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证据确凿1. 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上。
对于醉酒驾驶案件,需要获取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在取证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证据的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在后续审理过程中出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失实的情况。
四、法律适用1. 在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要严格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合理明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依法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利益。
五、审理程序1.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其辩护权,确保庭审公正。
对于涉及车祸伤亡的案件,要及时安排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评定,确保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进行公正解决。
2. 在涉及醉酒驾驶的案件中,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为后续的判决、执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教育预防1. 除了依法打击醉酒危险驾驶行为,还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的发生。
酒驾法律规定完善建议(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酒驾这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也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行为进行了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更高要求,现行酒驾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针对现行酒驾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提高酒驾入刑门槛1. 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的酒精浓度标准降低。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该规定中的酒精浓度标准较高,难以有效遏制酒驾行为。
建议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的酒精浓度标准降低,如调整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
2. 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难以具体操作。
建议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化,如造成一人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纳入危险驾驶罪。
二、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1. 提高酒驾罚款金额。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然而,这一罚款金额较低,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建议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金额提高到3000元以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罚款金额提高到10000元以上。
2. 增加酒驾行为驾驶证暂扣期限。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然而,这一暂扣期限较短,难以起到警示作用。
建议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暂扣期限延长至1年,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暂扣期限延长至3年。
三、完善酒驾检测设备和技术1. 加大对酒驾检测设备的研发投入。
醉驾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醉驾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法律意识淡薄:一些驾驶人员对酒驾、醉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影响驾驶安全,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够控制住自己的驾驶行为,不会发生交通事故。
2. 监管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对酒驾、醉驾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驾驶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3. 宣传教育不足:对酒驾、醉驾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宣传教育不足,没有形成广泛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共识。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一些整改措施:
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加强酒驾、醉驾的法律宣传教育,让广大驾驶人员充分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增强法律意识。
2.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该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执法力度,增加检查点和检查频率,对发现的违法驾驶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威慑力。
3. 推进科技手段应用:通过科技手段,如酒精检测仪、智能行车记录仪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酒驾、醉驾行为。
4. 加强社会监督:通过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酒驾、醉驾行为,让违法驾驶行为无处藏身。
5. 提高驾驶员素质: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安全意识,减少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总之,要减少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法律宣传、执法力度、科技手段、社会监督和驾驶员素质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全方位的防控体系。
危险驾驶罪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危险驾驶罪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由此确定了危险驾驶罪名。
所谓危险驾驶,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有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行为。
主要包括,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
20XX年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危险驾驶罪备受社会关注,媒体上广泛报道,笔者就危险驾驶罪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大家做些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程序方面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种只有一个,既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审理过程中,以危险驾驶罪公诉到法院的案件,被告人都是非羁押,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可看出逮捕的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危险驾驶罪只有拘役一种刑罚,不够逮捕的条件,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的时间最长只有七天,这就意味着,犯危险驾驶罪只能适用非强制措施,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大部分都做缓刑判处,即使判处实行也难以履行收监手续。
二、实体方面的问题(一)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较低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是为了规范驾驶行为,惩治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给人们的生命带来危险,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危险驾驶主观上多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还要去做,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拘役六个月,处罚力度较低,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一些人并没有在刑罚面前止步。
(二)量刑幅度宽严不当危险驾驶罪就一个量刑幅度,在审判实践中,体现不出宽严适当的刑罚原则,不论情节轻微还是恶劣,都是拘役六个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理解不同,出现量刑不平衡现象,比如:醉酒驾驶,有的醉驾者之前就受过行政处分;有的是初犯;有的到案后有悔意;有的不认罪,同样的醉驾,不同的情节,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以及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有很大的差别,都处以同样的刑罚,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也不符合我们一贯坚持的罪刑法定原则。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介绍醉驾案件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审理醉驾案件要面对一系列问题,包括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刑罚执行等方面。
本文将深入探讨在醉驾案件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证据收集问题在醉驾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1:醉驾行为证据不足醉驾行为隐蔽性较高,证据收集存在困难。
例如,血液酒精浓度的测试需要特定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反应醉驾现场的监控录像通常也难以获取。
建议1: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与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醉驾案件侦查能力,增加执法部门的设备投入,确保能够有效收集醉驾行为的证据。
问题2: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醉驾案件中,被告往往会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例如,对血液酒精测试仪的准确性产生怀疑,或对监控录像的编辑进行辩护。
建议2: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负责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鉴定,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法律适用问题在醉驾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3:法律法规不完善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明显,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醉驾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适用不当。
建议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犯罪标准和量刑档次,提高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预防效果。
问题4:司法裁判游移不定有些地区对于醉驾案件的认定和判罚存在差异,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建议4: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司法标准,加强对醉驾案件的裁判统一性,使法律适用更加公正、合理。
刑罚执行问题醉驾案件的刑罚执行也面临一些问题,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5:刑罚执行不及时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和程序繁琐,刑罚执行可能存在延迟,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效果不明显。
建议5: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提高刑罚执行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
交警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不规范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交警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不规范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即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载入刑法。
近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了解到,危险驾驶入行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25日,共查处醉酒驾驶35起,酒驾13起,比去年同期比例有所下降。
在我们可喜的看到醉酒驾驶入行后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目前在办理醉驾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办理危险驾驶的基本情况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我科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9件9人,其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1到100mg/100ml的x件3人,在100mg/100ml到 150mg/100m1的2件2人,超过150mg/100ml 不到 20Omg/100ml的1件1人。
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3件3人,其中有人员受伤的1件1人。
在强制措施上仅2人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其中1人被处以刑事拘留3天,其余人员均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后,9人均被提起公诉,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人,判处拘役1个月的2人,拘役2个月2人,拘役5个月1人,其中3人适用缓刑,仅2人被判处实体刑,被判处拘役的5人均被判处罚金的附加刑。
二、办理醉驾案件存在的问题1、“机动车”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路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同时,该条还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珞驱1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可见,并非所有的机动车都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而有些非机动车在特定情况下反而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
那么,如何准确地把握涉案交通工具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就是认定危险驾驶罪的首要问题,比如老年代步车、改装电动自行车等。
浅探当前危险驾驶案高发的特点、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探当前危险驾驶案高发的特点、原因及解决对策一、当前危险驾驶案高发的特点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汽车已逐渐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通工具,也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但汽车驾驶手法的不合理、道路交通标准管理不规范等各种因素,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危机。
危险驾驶一词源于英语Dangerous Driving,它是指驾驶员以危险的方式驾驶,威胁到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并带来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伤害。
当前,危险驾驶的案件越来越多,危害重大,给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不小的威胁。
而且,危险驾驶犯罪的本质上,其个人行为已经脱离了正常范畴,其被告人对法律没有一点尊重和敬畏之心,成为违法的元凶。
这些案件也逐渐积累起来,形成一定的社会问题。
当前危险驾驶案的高发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 多发且危害大近年来,在我国各地接连发生了许多危险驾驶的重大事故,这些事故不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恐慌。
而这些事故的严重性都表现在其危害的范围和程度上,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暴露了许多驾驶员的驾驶技能不佳或是对法律法规的意识存在缺失等现象,其危害性也是越来越大。
2. 行为形式与手段多样危险驾驶的手段和形式多样,并且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司机可以通过超速、闯红灯、逆向行驶等方式来展示自己个性和技能,带有一定的挑衅性,这些状况异常的行驶方式危害极大,不仅会危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和道德问题。
3. 驾驶员年龄和驾龄不断降低部分驾驶员年少轻狂,缺少道路交通文明素质,自以为是、鲁莽冒进,加之对车辆的操作技能欠缺,甚至恐怖、惊险的驾驶动作,导致意外频发。
另外一部分驾驶员由于驾龄久了,也会麻痹大意,经常不服从交警指挥,随意闯红灯等行为,危害性不小。
4. 交通管理不规范当下的交通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某些路段的交通监管比较松散,交通标线不清晰,导致不少“老司机”觉得道路上的规矩、信号灯、交通标记全部都是“摆设”,或者会抱有侥幸心理,擅自闯禁停区域、逆行、违法停车等,从而引发危险驾驶恶劣行为。
法院半年办理危险驾驶系列案简报
法院半年办理危险驾驶系列案简报摘要:一、引言二、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情况概述三、案件特点及主要类型四、危险驾驶案件产生原因分析五、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审判与处罚六、预防危险驾驶的建议和措施七、总结正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危险驾驶案件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针对这一情况,某法院对半年来办理的危险驾驶系列案进行了总结分析,以期为预防危险驾驶提供参考。
二、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情况概述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半年来,该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X件,审结X 件,结案率为Y%。
在这些案件中,涉及酒驾、毒驾、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多种违法行为。
三、案件特点及主要类型1.酒驾案件:在所有危险驾驶案件中,酒驾案件占比最高,共计Z件。
2.毒驾案件: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毒驾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3.超速案件:超速行驶仍然较为常见,尤其在高速公路上。
4.超载案件:货车、客车等大型车辆超载现象较为严重。
5.疲劳驾驶案件:长途货运、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问题突出。
四、危险驾驶案件产生原因分析1.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法规不重视,缺乏安全驾驶的自觉性。
2.交通法规宣传不足:部分驾驶人员对交通法规了解不足,导致违法行为。
3.执法力度不够:部分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受到查处,导致危险驾驶现象屡禁不止。
4.社会舆论关注度不够: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谴责和曝光力度不够,难以形成震慑作用。
五、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审判与处罚1.对于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
2.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依法适用缓刑,同时要求被告人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并通过考试。
3.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形成有力震慑。
六、预防危险驾驶的建议和措施1.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危险驾驶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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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即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载入刑法.近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了解到,危险驾驶入行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25日,共查处醉酒驾驶35起,酒驾13起,比去年同期比例有所下降.在我们可喜的看到醉酒驾驶入行后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目前在办理醉驾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办理危险驾驶的基本情况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我科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9件9人,其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到100mg/100ml的x件3人,在100mg/100ml到150mg/100ml的2件2人,超过150mg/100ml不到200mg/100ml的1件1人。
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3件3人,其中有人员受伤的1件1人。
在强制措施上仅2人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其中1人被处以刑事拘留3天,其余人员均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后,9人均被提起公诉,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人,判处拘役1个月的2人,拘役2个月2人,拘役5个月1人,其中3人适用缓刑,仅2人被判处实体刑,被判处拘役的5人均被判处罚金的附加刑。
二、办理醉驾案件存在的问题
1、“机动车”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同时,该条还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
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可见,并非所有的机动车都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而有些非机动车在特定情况下反而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
那么,如何准确地把握涉案交通工具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就是认定危险驾驶罪的首要问题,比如老年代步车、改装电动自行车等。
2、关于“道路”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那么,行为人如果在居民小区或者村庄等区域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本罪呢?行为人在这些区域内醉酒驾驶同样危害公共安全,按理也应当入罪受刑,但由于缺少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一问题尚存争议。
3、判断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检查结果几乎成了唯一而“充分”的依据。
问题是,单纯依靠血检结果,总能对当事人是否属于醉驾作出精确合理的判断吗?如我科办理的许升细危险驾驶一案,犯罪嫌疑人许升细不是在驾驶机动车时被抓获,而是其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后,前往医院探视受伤学生的时候被侦查机关抓获,侦查机关依法对其抽取血液及鉴定,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超过醉酒标准,但是犯罪嫌疑人是否驾驶时就饮酒无法直接印证,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发生事故之后在饮酒的。
因此通过补充证据,排除其他可能后,才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许升细醉酒驾驶。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如何保证血液样本不挥发,如何对证据进行保全等问题需在技术上解决。
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后当场逃逸,然后
过了一段时间再来投案,此时就错过了血液酒精检测的时间,已经无法补充酒精含量鉴定,也给认定醉驾带来一定困难。
4、关于共同犯罪问题。
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为驾驶员提供酒品的人、饭桌上劝酒的人,以及乘车人等等,这些人主观上明知他人要驾驶机动车,而供酒、劝酒或者明知酒后驾驶而不加劝阻,置危险驾驶行为带给社会公众的危险于不顾,对这些人的行为如何评价?如杨江胡醉酒驾驶一案中,修车店的老板明知杨江胡来其店内取修理好的车子回工厂,仍然劝说其饮酒,之后让其独自一人开车回工厂。
5、量刑尚无统一标准。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的量刑情节,目前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量刑不一致,影响力司法的权威。
如我科办理的杨江胡无证醉酒驾驶一案,何邦铨醉酒驾驶一案、林陈铃醉酒驾驶一案在量刑上就存在明显区别。
杨江胡无证醉酒驾驶,驾驶时体内酒精含量91.14mg/100ml,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何邦铨无证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期间没有人员受伤情况,驾驶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08.8mg/100ml,被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
而林陈铃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致人受伤,驾驶时体内酒精含量150mg/100ml,发生事故后赔偿损失,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
6、免刑、缓刑率过高。
我科办理的9起醉酒驾驶案件中,其中判处免刑、缓刑的6件,占总比例的66.66%。
三、建议对策
1、规范取证。
一是及时拍照固定证据。
即将车拦下之后,立即拍照固定驾驶者(坐在驾驶位上开车者),以防止驾驶者被查处之后耍赖,拒不承认自己是驾驶者;对于面临检查而弃车逃
跑者,更要注意拍照固定证据。
二是在抽取驾驶者血样之后,一定要让其在样本上签名并当场封存,以防止其拒不承认送检样本是自己的。
三是对于呼气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最好能够当场检测。
如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快送检以免酒精挥发导致检测失真。
2、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制订出台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案例。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情节作出限定,实践中,血液乙醇含量的不同、醉酒驾驶路程的长短、是否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证照驾驶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都会影响到刑罚的轻重。
因此,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以统一执法标准。
3、慎用免刑、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拘役六个月,正因为如此,对于醉驾犯罪,更应当强化司法打击的严密性,慎用免刑、缓刑,千万不要因醉驾免刑、缓刑的逐步增多而失去将醉驾入行的立法本意,在当下来说,醉驾从严判实刑而不是缓刑,更符合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