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事件危险驾驶案内容
酒驾案例1
酒驾案例陈某,某工作室舞蹈指导。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主角陈家因酒驾超速酿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
2011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家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
主要事件2010年05月09日晨5时35分许,北京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因红灯正常停止在行车道上(头南尾北),车内载着幸福的一家三口,一辆639路公交车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由西向北)。
此时,一辆日产黑色豪华英菲尼迪轿车从菲亚特轿车后飞速驶来(交警目前尚未公布肇事车车速,据目击者估计不低于 100Km/h,而事发地段限速60Km/h),径直撞上了菲亚特轿车,使其转了三圈以后在20米开外才停止下来,菲亚特车被强大外力挤压严重变形,两厢车都成了一厢车,方向盘已经没了踪影,车内已经没有任何空间。
英菲尼迪随后又全速撞上了正在左拐的639路公交车后才停止。
肇事的英菲尼迪司机却弃车逃离了现场。
菲亚特轿车司机陈先生,清华大学本科、硕士毕业,某公司中层管理者.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于朝阳医院不治身亡。
妻子王小姐,北大本科毕业,普通职员,内出血,胸部骨折,双腿粉碎性骨折,目前武警总医院医生在尽力抢救。
双胞胎中的小女儿,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派出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专案组。
通过向目击者了解案情,询问乘车人,并兵分三路追拿肇事司机陈某。
15时17分,陈某返回住所后被民警抓获。
陈家逃逸的原因,据猜测是为了消灭酒驾或醉驾的证据。
因为酒驾或醉驾,不光同车人是同样要承担责任,肇事者面临的刑罚会加重很多。
等消灭了证据以后再被抓,肇事司机受到的刑罚会被减轻,其他三个乘客也可以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肇事车内,还静静的躺着三瓶价值不菲的洋酒,似乎代表肇事者及其同伙公然挑衅着警察、受害者,以及所有的善良民众!公开庭审2011年5月17日上午,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酒驾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可能危害他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以警示大家遵纪守法,远离酒驾醉驾。
案例一,2018年,某市一名年轻司机喝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因酒后驾驶失控撞上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严重,司机受伤严重。
经检测,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标准,被依法追究了酒驾醉驾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县城一名醉酒司机驾车冲上人行道,导致一名路人受伤,车辆受损。
警方到场后,对司机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标准,被依法追究了酒驾醉驾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高速公路上,一名酒后驾驶的司机驾车逆行,结果与对向车辆相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标准,被依法追究了酒驾醉驾的刑事责任。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因为酒驾醉驾行为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和他人带
来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酒驾醉驾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对生命的不负责任。
酒驾醉驾不仅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也会给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
因此,我们要时刻警惕酒驾醉驾的危害,杜绝酒后驾驶的行为。
无论是自己还
是身边的朋友,都要做到拒绝酒驾醉驾,不让酒精驾驶毁了自己的生活,更不要让酒驾醉驾毁了他人的生命。
在面对酒驾醉驾的诱惑时,我们要时刻铭记交通安全法规,自觉抵制酒驾醉驾
的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警示,能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自觉抵制酒驾醉驾,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名称:《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
案情简介:小明在朋友聚会后醉酒驾驶,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路人死亡。
小明被警方逮捕,被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因此小明的醉酒驾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路人死亡,是小明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因此小明的行为成立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小明的醉酒驾驶行为既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也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小明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案例名称:《网络侵权案》
案情简介:小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张他人拍摄的照片,
并标注自己的姓名作品署名。
被照片中的当事人发现后,认为小红侵犯了其肖像权,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小红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发表、出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翻译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红未经照片被拍摄者的许可发布了其肖像照片,并标注自己的姓名作品署名,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和著作权,因此小红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拍摄者的损失。
综上所述,小红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肖像权和著作权的行为,被拍摄者有权要求小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危险驾驶罪审讯事件2010年4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在某市区重要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和一人死亡。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李某在加塞插队的过程中高速行驶,在迅速切入左侧道时与行驶中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出租车失控撞上了人行道,造成多人受伤。
一名行人不幸被撞倒,并在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
案发后,警方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通过对李某的血液化验发现其体内含有大量的酒精含量,超过了国家法定的醉酒驾驶标准。
警方将李某移交给法院,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起诉。
2010年6月18日,该案在某市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方指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
他们通过现场勘察、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加塞插队,并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法庭上,目击证人们逐一作证,证明了李某的危险驾驶行为。
一位行人表示,当时他看见李某的轿车加速并试图插队,结果导致与出租车发生碰撞。
出租车司机证实了当时他行驶正常且没有超速,而李某突然冒然插队,使他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最终导致了事故。
而李某的辩护律师则试图辩解称,事故很可能是由于出租车司机的操作引起的,因为他在驾驶时不停变道。
但通过目击证人的证言与事故现场勘查,法庭认定李某的驾驶行为明显不当,并且其醉酒驾驶的行为更加加重了他对交通安全的威胁。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判决他有期徒刑五年,并吊销其驾驶证五年。
此外,李某还需向事故受害者及家属共赔偿损失10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例,涉及到醉酒驾驶、超速行驶以及违规插队等多项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在公共道路上具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酒后驾驶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行驶速度过快并插队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明显危险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刑法分析
2015年第十一期热点分析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刑法分析众合总部专辅中心梁定宇【基本案情】案例一2015年4月11日晚,在市XX区大屯路隧道内,于某(男,20岁,XX省XX市人,无业)驾驶红色“法拉利”牌小客车,唐某(男,21岁,市人,无业)驾驶绿色“兰博基尼”牌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两车严重损坏,并造成“兰博基尼”小客车内1乘车人轻伤。
经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于某、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XX行为(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
案例二2012年5月26日凌晨,侯某驾驶的红色小车,在XX滨海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侨城东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的两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中一辆出租车起火,导致该车内3人当场死亡,另3人轻伤,3车严重损坏。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事故肇事嫌疑人侯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90.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侯某在醉酒驾驶过程中有闯红灯,超过两倍限速高速行驶的行为。
【视角一】危险驾驶罪(1)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为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的行为而故意实施。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超越他人车辆,频繁、突然并线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抽象危险犯,有追逐竞驶行为,能够达到情节恶劣的,不要求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1、本罪的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即可。
因为危险驾驶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非公共道路上的也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以在非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也可构成本罪。
2、追逐竞驶的概念即表明,行为人驾驶车辆为高速行驶,缓慢行驶的行为因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因为不可能构成本罪。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标题: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醉酒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涉及事件:2010年8月15日晚上9点左右,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大道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参与该事故的车辆包括一辆轿车和一辆公交车。
事件细节:当晚,一辆84路公交车载着35名乘客沿大道行驶,车速保持在正常限速范围内。
就在这时,一辆轿车突然冲出一个出租屋的门口,并迅速闯红灯,与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相撞。
由于轿车的速度过快,瞬间将公交车撞得翻倒,导致车上多人受伤。
当晚,警方迅速到达现场,并在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轿车驾驶员陈某(34岁)体内酒精浓度远超标准。
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公交车上6人当场死亡,20多人重伤,包括多名孩童。
司机以及乘坐公交车的乘客在撞击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一名儿童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司法程序:警方迅速立案,并将案件移交至法院。
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在接受调查期间,陈某对自己醉酒驾驶以及闯红灯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庭审理:案件于2011年3月15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呈交了相关证据,包括陈某酒精测试报告、现场勘察报告、事故图片等。
此外,法庭还听取了伤者和目击者的证言。
陈某及其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声称他并非有意驾驶逆行且闯红灯,并质疑公交车驾驶员是否有超速行驶的嫌疑。
法院判决:经过全面审理和权衡证据,法院作出了判决。
陈某被判危险驾驶罪,并被处以有期徒刑5年,罚款10万元的刑罚。
此外,他还被剥夺驾驶证的权利5年。
律师点评:这起交通事故案例涉及醉酒驾驶和闯红灯两种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首先,酒后驾车不仅违反交通法规,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行为。
其次,闯红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的酒后驾车和闯红灯行为显然具有重大过失。
司法机关依法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和罚款,并将其驾驶证剥夺,以法律的严明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驾典型案例及案例启示
醉驾典型案例及案例启示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醉驾是一种危险行为,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甚至是悲剧。
下面将介绍几个典型的醉驾案例,并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某男子酒后驾车逆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三名路人受伤,其中一人命悬一线。
男子被判刑五年,并支付巨额赔偿费。
案例启示:酒后驾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会导致无辜人员受伤甚至死亡。
无论是酒驾还是毒驾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勿冒险。
案例二:某女司机酒后驾车撞上路边树木,车辆瞬间燃起大火,女司机被困车内无法逃生,最终不幸身亡。
案例启示:酒后驾车容易导致行车失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导致不幸结局。
遇到酒后驾车的情况,首先要保持镇静,及时报警求助,切勿自行逃离现场。
案例三:某男子酒后驾车连撞数辆停车车辆,造成财产损失惨重,男子被判刑三年,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酒后驾车不仅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也会给他人的财产造成危害。
醉驾不仅是一种道德品质的问题,也是对法律的严重挑战。
案例四:某男子酒后驾车发生车祸,造成车辆翻车,男子受轻伤后试图逃逸,最终被警方拦截。
男子被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案例启示:醉驾不仅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旦发生醉驾事故,立即停车等候警方处理,切勿逃逸增加后果的严重性。
醉驾不仅是一种危险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责任。
每个驾驶者都应该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在驾驶之前避免饮酒,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启示,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醉驾问题的关注和警惕,共同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2000字】。
第二篇示例:醉驾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危及驾驶人自身安全,还可能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
在我国,醉驾一直被严格禁止,但依然有不少人因为酒后驾驶而引发事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伤痛。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的醉驾案例来探讨醉驾问题,并对此进行深入思考和启示。
1. 案例一:在某日深夜,某市一名醉酒男子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由于酒后驾驶导致视线模糊,最终与前方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最高院指导案例 895号
最高院指导案例8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
(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酒驾和醉驾是一种十分危险并且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造成巨大的危险,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为了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酒驾和醉驾的危害,我们必须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来进行警示教育。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些真实发生的酒驾和醉驾案例。
案例一:小明因酒后驾车酿成严重交通事故小明是一个年轻活泼的年轻人,每天下班后都会约上几个朋友去酒吧喝酒。
一天晚上,在朋友的陪同下,小明大醉而归。
当他驾车回家的路上,因为酒精影响导致行驶失控,最终撞上了一个行人。
这位行人当场死亡,小明也因此身受重伤并被送往医院抢救。
最终,小明在医院床上不幸去世,而事故也给行人的家人带来了无尽的悲伤。
案例二:小红因醉酒驾车被警方逮捕小红是一名年轻女子,她是一个职业司机,每天都需要开车出行。
某天夜晚,小红参加了一个朋友的聚会,酒精让她高兴而不顾一切地饮酒。
在开车回家的途中,小红被警方查获了酒驾行为,她被判处了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同时还被吊销了驾驶证。
这不仅让小红失去了工作和生活的便利,还给她的职业生涯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案例三:小李因酒驾引发车祸致多人伤亡小李是一个贪玩的年轻人,他经常和朋友们在周末晚上去酒吧狂欢。
一天晚上,小李醉酒后驾车回家,因为驾驶不慎,导致了一起严重的车祸。
在事故中,小李的车辆撞上了一对情侣的车辆,造成了对方双双受伤并住院治疗。
而小李因为酒驾的行为,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判处了一定的刑期。
这场车祸不仅给人们的生命造成了伤害,还让小李的家庭和朋友们背上了无法挽回的悲痛。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酒驾和醉驾的危害是无法低估的,它不仅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伤害,还会给周围的人们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我们必须时刻警惕自己,避免酗酒和驾驶的行为。
只有通过警示教育,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酒驾和醉驾的危害,才能有效地减少这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大家都能铭记这些案例,珍爱生命,远离酒驾和醉驾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被宣告缓刑保公职的案例
危险驾驶罪被宣告缓刑保公职的案例案情回顾被告人徐某参与朋友聚会,兴致很高,出于应酬需要,推脱不开,便饮用了几杯白酒。
聚会结束后21时许,徐某驾驶其雅阁小轿车途径杭州市康桥路,当其行驶至康兴路时,被民警查获。
经呼吸监测其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检测后确认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6.9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了公诉。
律师介入后徐某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晓胜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其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审理。
马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徐某,了解了相关情况并积极的与公诉机关和法院进行了沟通。
辩护意见马律师为作为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参加了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审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也较小。
被告人徐某本人不怎么喝酒,酒量也一般,血液酒精含量也刚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未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从主观上讲,徐某也只是怀有侥幸心理,无意触犯法律,人身危险性较小。
2.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从案发至审判,被告人一直能够如实、彻底的交代其醉驾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也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3.被告人亦符合缓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和省高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马律师认为被告人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具有多出从轻情节,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最终拱墅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危险驾驶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因驾驶员酒后驾驶导致失控,最终撞上了中央隔离带,造成车内4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确认驾驶员刘某在事发前饮酒,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
二、案件事实1. 驾驶员刘某的基本情况:刘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事发当天,刘某与朋友聚餐后,饮酒量约2瓶啤酒。
餐后,刘某独自驾车回家,在行驶至高速公路时发生事故。
2. 事故经过:刘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酒精作用导致车辆失控,最终撞上中央隔离带。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
3. 鉴定结论:经司法鉴定,刘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远超我国法定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三、法律分析1.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 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刘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刘某还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知识普及醉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酒驾、醉驾事故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据统计,每年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惊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我国刑法对醉驾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醉驾案例为切入点,对醉驾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日凌晨,张某在参加朋友聚会后,喝了一瓶白酒。
聚会结束后,张某驾车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张某因酒精作用,驾车失控,撞上路边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但已无生命体征。
经检测,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属于醉驾。
三、法律分析1. 醉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醉驾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醉驾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具体刑期根据醉驾情节、事故后果等因素确定。
(2)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系统,一次记12分。
同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构成醉驾罪。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张某还应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知识普及1. 醉酒驾驶的危害(1)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会导致驾驶者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实用版)目录一、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概述二、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事件经过三、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结果四、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的启示正文【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概述】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是一起涉及危险驾驶的案例,该案例发生在我国山东省菏泽市。
本文将围绕这起案例的经过、裁定结果及其启示进行阐述。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事件经过】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事件发生在 2021 年 12 月,当时高登福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菏泽市的道路上。
在行驶过程中,高登福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发生严重碰撞。
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严重,货车驾驶员及高登福本人受伤。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高登福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驶、逆行、违反信号灯等违法行为,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菏泽市交警部门对高登福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高登福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 3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同时,吊销其驾驶证,5 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驶资格。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的启示】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是每个驾驶员的责任。
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
2.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驾驶员培训和教育。
对于驾驶员来说,熟练掌握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是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
3.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执法部门应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这既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也可以达到教育警示作用。
酒驾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0日晚,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被告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审判。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在餐厅聚餐,期间饮用了一定量的白酒。
餐后,王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回家。
行驶至某路段时,王某因酒精作用,操作失误,与前方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某死亡,乘客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停车,并主动报警。
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受伤。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1.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酒驾的危害性:酒精会影响驾驶员的判断力和操作能力,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本案中,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法律的严肃性:我国法律对酒驾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酒驾者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公报案例 汇编
公报案例汇编公报案例可以说是一种传统的司法实务文书,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编制的一种书面证据。
在司法实务工作中,公报案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记录了案件的重要细节和事件经过,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工作者进行案件审理和辩护。
公报案例也可以被当作重要的法律参考文献,对于积累公开审理案件经验、提高执法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公报案例的汇编,供大家参考:案例一:危险驾驶案件2019年12月14日,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市区内超速行驶,途中闯红灯并违规变道,最终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多人受伤。
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该案例被公报记录,成为了类似案件审理和执法检验的重要参考对象。
案例二:盗窃案件2018年6月28日,张某在商场内盗窃了一部手机,并未引起其它顾客和监控人员的注意。
由于商场内安装了高清监控摄像头,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被完整记录了下来。
基于监控录像等明确证据,张某被判盗窃罪名成立。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件2017年9月5日,王某与他人因琐事纠纷发生了争执,最终王某持刀将对方刺伤。
案件审理中,王某的犯罪行为被当庭最大限度记录在案,并作为事实依据加以深入调查。
最终,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仅为公报案例汇编中的少数例子。
这些案例反映了刑事案件审理的真实情况与细节,对于加强司法实务工作,促进法治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公报案例的汇编对于揭示犯罪与惩治犯罪、宣传法律、提高执法效率等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加强公报案例的整理记录工作,将司法实务工作中的宝贵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为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青岛醉驾200缓刑案例
青岛醉驾200缓刑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事件发生时间:2021 年某月2.事件发生地点:中国山东省青岛市3.当事人:张三(化名)4.事件起因:张三醉驾致人死亡二、案件审理过程1.警方接到报警2.张三被警方控制并进行酒精测试3.张三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4.检察院提起公诉5.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三、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1.张三被判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2 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四、案例启示1.酒后驾车对自身和他人的危害2.严厉打击酒驾行为的必要性3.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正文:2021 年某月,在山东省青岛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醉驾案例。
当事人张三(化名)在酒后驾车过程中,由于酒精作用,导致驾驶失控,不幸造成一名行人死亡。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张三控制,并进行酒精测试。
测试结果显示,张三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随后,张三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张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2 年。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严厉打击酒驾行为的必要性,并呼吁公民提高法律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酒后驾车不仅对自身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还会给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我们必须从这起悲剧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抵制酒驾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道路交通违反速度规定案例
道路交通违反速度规定案例案例名称:道路交通违反速度规定案例案例概述:该案件发生在2010年,涉及一起道路交通违反速度规定的事件。
具体事发时间是2010年3月15日,当天下午16:30左右,在A市某主干道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件细节:据事故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案件的主要涉及方是小王(化名)和小李(化名)。
小王当时驾驶一辆红色轿车,沿主干道由南向北行驶。
而小李则驾驶一辆白色货车,沿同一主干道由北向南行驶。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故复原的结果可以得知,小王的车辆时速明显超过了规定限速。
根据当时该路段的交通规定,限速为60公里/小时,然而小王的车辆行驶时的速度达到了每小时90公里。
而小李的货车则在规定限速内行驶。
在交叉路口附近的一个弯道处,小王的车辆因过快的速度没有控制住方向,发生了侧翻,并且撞上了一辆停在弯道旁的电动摩托车。
由于撞击力过大,电动摩托车上的骑手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被紧急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
事故现场一片混乱,吸引了周围群众的围观。
案件调查:当地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经过初步调查,确定小王的超速行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场,交警对小王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明他未饮酒。
而对小李进行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阴性。
根据目击者的证词和案发现场的勘查,交警部门认定小王属于道路交通违反速度规定的行为,并在事故现场扣押了他的驾驶证。
交警部门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小王立案调查。
法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刑事诉讼程序,小王在事故发生后被依法传唤至当地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并依法逮捕。
同时,小王的家属聘请了一位资深律师对案件进行辩护,并保证小王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了小王的辩护词。
律师指出,小王对超速行驶的违法事实无可辩驳,但他认为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弯道处的警示标志和反光警示棒不明显,使得小王无法提前做出正确的判断。
律师还提到,小王并无饮酒行为,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还找来了一名事故重建专家作为辩护证人,证实了弯道处道路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小王无法提前作出反应。
最高法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裁判要点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基本案情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
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
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
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
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
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
醉驾151免起诉案例
醉驾151免起诉案例
3月10日,齐河县检察院依法受理一起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武某为酒后驾驶。
但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武某并非故意酒后驾驶,因为事发当晚,他在家中吃饭饮酒后,其两岁的女儿却突发意外——误将火腿肠塞入鼻腔导致流血,近于窒息。
情况危急之下,全家人马上直奔医院,由于妻子不会开车,武某只好酒后驾驶,途中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此案案情虽不复杂
但社会关注度较高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武某酒后驾车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为进一步查清案件情况,更好地彰显人性化执法理念,避免机械执法,检察官主动作为,确定侦查思路,拟定补充侦查提纲和证据类别,依法对该案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工作。
为此,检察官赶到医院,向犯罪嫌疑人女儿的接诊医生进行调查查实——案发当日,武某的女儿确因火腿肠塞入鼻腔导致窒息,到医院急诊室采用鼻腔异物取出术取出。
然后,办案检察官向齐河县公安局发出了调取证据通知书,查实,武某的妻子于某确实是没有驾驶证不会驾驶车辆,进一步证实了武某案发当日酒后驾车事件的紧迫性。
经补充侦查后,办案检察官认为:
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为抢救其幼女生命情形紧迫所为,主观恶性较小,属犯罪情节轻微,经研究,依法对武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武某全家十分感激,3月24日,武某为齐河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送来一面印有“公正司法用心办案、人性执法绽放光辉”的鲜红锦旗,向办案检察官表达真诚谢意。
危险驾驶案例
危险驾驶案例危险驾驶案例:不当变道引发交通事故事件时间:2005年5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地点:某城市A路交叉口事件细节:在2005年5月10日的早晨,李某(化名)驾驶着一辆醒目红色跑车行驶在某城市A路上。
当时,A路交通状况畅通,车辆较少。
突然,在人行横道前方的交叉口处,李某看到了一辆慢行的货车。
为了避免与货车相撞,李某决定进行变道超车。
他在没有任何警示的情况下,猛地向右打方向,试图从右侧超过货车。
然而,这一变道决策导致了重大的后果。
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与李某的跑车发生了严重的碰撞。
事故发生时,轿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其中一人伤势严重,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手术。
经过医生的努力,该乘客幸运地保住了性命,但受到了永久性损伤。
随后,交通警察赶到了现场进行调查,并证实了李某的变道超车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李某被当场逮捕,面临危险驾驶的指控,他被警方带往警局,并接受了血液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他处于酒精中度醉酒状态。
法律程序及判决:李某被控危险驾驶罪,案件交由法院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事故中的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了医疗记录和医生证明,证实了受害者受伤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引起终身损伤的后果。
法庭还进行了对李某的血液酒精测试结果进行鉴定,以确认他在事故发生时是否酒驾。
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55毫克,远远超过法定酒驾限制。
最终,法院对李某做出了判决。
基于危险驾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醉酒驾驶和给他人造成永久损伤的事实,法院裁定李某犯有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此外,法院还依法吊销了李某的驾驶证,并禁止他在未来5年内重新申请驾照。
律师点评:这起危险驾驶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展示了危险驾驶的严重后果。
李某在驾驶过程中未按规定注意周围交通状况,进行了危险的变道超车行为。
本案中,他的不当变道导致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了一人永久性的身体损伤。
另外,李某酒后驾驶的行为更加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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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经局领导批准,立为危险驾驶罪侦查。
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危险驾驶案侦查。
查获的是一百零七条
呈请聘请鉴定人员
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聘请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XXX血液中酒精成分进行鉴定。
1、呈请立案
呈请事项: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于XXX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危险驾驶案侦查。
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危险驾驶罪侦查。
2、取保候审
理由如下: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三个月。
(人保)。
2、提请批准逮捕书
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X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贵州省镇远县XXXXXX。
犯罪嫌疑人XXX危险驾驶一案我局经过审查,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简要案情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记录、检验鉴定结论等,犯罪嫌疑人X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据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X死亡(受伤)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XX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危险驾驶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XX。
呈请签发逮捕证报告书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和镇远县人民检察院镇检侦监批捕字(xxxx)xx号,特呈请签发犯罪嫌疑人xxx逮捕证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3、呈请破案:
呈请事项:发生于我辖区的XXX危险驾驶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贵州省镇远县XXXXXXXXXX;我大队经局领导审核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侦查,经全力侦查,已查明主要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达到破案条件,呈请破案。
破案经过:接事故报警后,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和事故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取证,固定证据,以及随后进行车辆检验等。
对驾车人的违法行为分析、讨论、综合意见后一致认定(事故认定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XXX应承担此事故的XX责任。
4、呈请侦查终结:
呈请事项:发生于我辖区的XXX危险驾驶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贵州省镇远县XXXXXXXXXX;我大队经局领导审核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侦查,经全力侦查,已查明主要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达到结案条件,呈请结案。
现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清,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相关证据已经获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呈请结案。
5、呈请提请起诉:
呈请事项:发生于我辖区的XXX危险驾驶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贵州省镇远县XXXXXXXXXX;我大队经局领导审核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侦查,经全力侦查,已查明主要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达到起诉条件,现呈请对犯罪嫌疑人XXX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
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XXX移送审查起诉。
6、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XXX,男,57岁,X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贵州省镇远县XXXXXX。
因其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我局采取取保候审(拘留、逮捕)。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XXX于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报警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简要案情
事故认定情况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记录、检验鉴定结论等,犯罪嫌疑人X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据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醉酒(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
XXX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乙醇含量为XX.X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XX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