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驾驶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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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酒驾案例分析(3篇)

法律酒驾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数量逐年增加,酒驾事故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酒驾不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严厉打击酒驾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酒驾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酒驾的法律责任和司法实践。

二、案例简介2019年10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重伤,李某本人也受到轻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调查。

经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三、案例分析(一)酒驾的法律规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案例中酒驾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具体情节,李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司法实践1.行政处理: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李某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法对其进行了约束至酒醒,吊销了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南明区危险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南明区危险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南明区危险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危险驾驶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

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危险驾驶案件呈多发态势。

平舆县危险驾驶案件以醉酒驾驶类为主,现对近年来办理的该类案件进行梳理,对其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此为全面治理交通安全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一、危险驾驶案件数据分析平舆县检察院2016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434件,其中危险驾驶案件129件,占比29.72%;2017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802件,其中危险驾驶案件366件,占一审公诉案件总数的45.64%;2018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820件,其中危险驾驶案件380件,占比46.34%;2019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861件,其中危险驾驶案件400件,占比46.45%;2020年前10个月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75件,其中危险驾驶案件148件,占比39.47%(受疫情影响,受理案件数量整体下降)。

近5年,该院共受理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1423件1424人,除42件42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外,其余1401件1402人均起诉至法院,并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二、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一)被告人身份情况分析1.被告人大都为男性由于男性驾驶机动车的比例多于女性,且男性由于社交、工作需要和酒文化的影响,饮酒行为较女性更为普遍。

近5年,该院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只有11名为女性。

2.中青年人为本罪高发人群被告人中,年龄在18至30岁之间的有282人,占22%;年龄在31至40岁之间的有395人,占31%;年龄在41至50岁之间的有378人,占40%;年龄在51至60岁之间的仅有198人,占7%;61岁以上的为42人,占2%。

3.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被告人文化程度为小学的有476人,初中的有530人,二者占审查起诉的78%;中专以上文化的有85人,占审查起诉的22%。

可见学历的高低与其对法律的熟知程度及主动遵守法律的意识成正比。

(二)案情分析1.案发时间多集中于夜间因夜间饮酒行为较为普遍,加之夜间驾驶危险系数高于白天,临检又多安排在夜间,故危险驾驶案件多数集中在18时至次日6时,占审查起诉的69%;发生在白天的占31%。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李某本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2.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3.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二)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车速过快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1.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问题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由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较重,故李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关于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结论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驭和妨碍执行公务的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情况

危险驾驭和妨碍执行公务的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情况

危险驾驭和妨碍执行公务的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情况
危险驾驶和妨碍公务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下是一些危险驾驶和妨碍公务的反面典型案例,并对每个案例进行了剖析。

案例一:某男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

经检测,该男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属于醉酒驾驶。

该男子被依法吊销驾驶证,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剖析:醉酒驾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会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该男子被查获后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这也提醒了大家要时刻保持清醒,不要酒后驾车。

案例二:某男子因超速行驶被交警查获,该男子不但不配合交警的检查,还暴力抗法,导致交警受伤。

该男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剖析:超速行驶也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该男子在被查处后不但不配合,还暴力抗法,对交警造成了伤害。

这种行为是不可容忍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男子因不满交警的执法,故意制造事端,阻碍交通,被依法拘留。

剖析: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交通秩序,还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该男子被依法拘留,这也提醒了大家要尊重交警的执法权,不要以任何理由阻碍交通。

这些反面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危险驾驶和妨碍公务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尊重交警的执法权,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2021年6月的一个晚上,李某与朋友聚会后,饮酒过量。

凌晨时分,李某驾车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查。

经检测,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案件定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具体分析如下:- 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

- 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3. 责任认定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

然而,李某在饮酒后仍驾车行驶,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三、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危险驾驶罪审讯事件2010年4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在某市区重要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和一人死亡。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李某在加塞插队的过程中高速行驶,在迅速切入左侧道时与行驶中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出租车失控撞上了人行道,造成多人受伤。

一名行人不幸被撞倒,并在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

案发后,警方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通过对李某的血液化验发现其体内含有大量的酒精含量,超过了国家法定的醉酒驾驶标准。

警方将李某移交给法院,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起诉。

2010年6月18日,该案在某市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方指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

他们通过现场勘察、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加塞插队,并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法庭上,目击证人们逐一作证,证明了李某的危险驾驶行为。

一位行人表示,当时他看见李某的轿车加速并试图插队,结果导致与出租车发生碰撞。

出租车司机证实了当时他行驶正常且没有超速,而李某突然冒然插队,使他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最终导致了事故。

而李某的辩护律师则试图辩解称,事故很可能是由于出租车司机的操作引起的,因为他在驾驶时不停变道。

但通过目击证人的证言与事故现场勘查,法庭认定李某的驾驶行为明显不当,并且其醉酒驾驶的行为更加加重了他对交通安全的威胁。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判决他有期徒刑五年,并吊销其驾驶证五年。

此外,李某还需向事故受害者及家属共赔偿损失10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例,涉及到醉酒驾驶、超速行驶以及违规插队等多项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在公共道路上具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酒后驾驶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行驶速度过快并插队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明显危险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黄南州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报告

黄南州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报告

_ QingHaTs --------Procuratorial 青海检察 Bimonthly丨多杰卓玛才仁太,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 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深人人心。

但伴随着 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的逐年增加,我州部分地区醉驾 犯罪仍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

经对黄南州检察机关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危 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 因,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醉驾”以及因此引 发的交通事故,倡导安全、文明出行理念。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我州检察机关共 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56件56人,其中2017年12 件12人,2018年14件14人,2019年30件30人,平 均每年18件。

其中尖扎县为33件33人,占全州的 59%;泽库县为15件15人,占全州的27%;同仁县为 4件4人,占全州的7%;河南县为4件4人,占全州 的7%。

由此可见,我州辖区内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呈逐 年上升趋势,酒驾绝对数仍然在高位运转。

危险驾驶 罪案件数量仅次于盗窃罪案件数量。

(如下图所示)*12 ...............•••• •.......... .......-86 -------------------------一:-1] 11II ■t 1_同仁尖扎泽库河南I 同仁尖扎泽库河南丨同仁失扎泽库河南丨2017 (12件 12 人)2018(14件 14 人)2019 (30件 30人)_案件数_人数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一)犯罪主体1. 56件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主体均为男性。

2.农、牧民成犯罪“主角”。

从56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看,农、牧民47人,占84%,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 业人员9人,占16%。

上述人员中没有国家公职人员。

3.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20至40周岁。

从56名被告人的年龄情况看,20至30周岁21人,占38%; 31至40周岁17人,占30%;41至50周岁13人,占*作者单位:青海省黄南州人民检察院。

酒驾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酒驾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代步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多,其中酒驾事故尤为严重。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酒驾行为实施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报告将以一起酒驾法律案件为例,分析酒驾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结果。

二、案件事实2019年10月15日,某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驾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32岁,个体经营户。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A区某路段,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

经检测,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三、审理过程1. 起诉与答辩2019年10月8日,A区人民检察院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危险驾驶罪。

李某对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当时并未意识到酒驾行为的严重性,请求从轻处罚。

2. 庭审2019年10月15日,A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李某的驾驶证、行驶证、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

被告人李某对证据无异议。

3. 休庭与判决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10月20日,A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严重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六)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时政热点法律案件分析(3篇)

时政热点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毒驾”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毒驾,即驾驶员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具有极高的安全隐患。

为打击“毒驾”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严厉打击。

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促使我国法律对“毒驾”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毒驾”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自己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仍然冒险上路,最终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2. 案件影响本案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首先,毒驾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其次,毒驾行为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3. 法律适用(1)刑法适用本案中,被告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本案中,被告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4. 预防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毒驾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2)严格执法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毒驾案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毒驾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结论“毒驾”案件是我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一大隐患。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毒驾行为不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还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

因此,我们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完善法律制度,共同打击毒驾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人大调研危险驾驶案件报告

人大调研危险驾驶案件报告

人大调研危险驾驶案件报告危险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以危害他人安全为目的或者具有危害他人安全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了许多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调查研究十分必要。

本报告通过调研分析危险驾驶案件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危险驾驶案件的现状根据人大调研数据统计,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在过去五年中,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件占比也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危险驾驶案件主要表现为超速行驶、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极大地危害了交通安全,造成了许多严重交通事故。

二、危险驾驶案件造成的后果危险驾驶案件造成的后果严重而不容忽视。

首先,危险驾驶导致了人员伤亡。

调研数据表明,大部分危险驾驶案件都伴随着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有些严重的事故甚至导致了人员死亡。

其次,危险驾驶造成了财产损失。

许多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坏、财产损失,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此外,危险驾驶行为也给交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稳定。

三、导致危险驾驶案件的原因1. 驾驶人素质不高。

部分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驾驶常识,往往无视交通规则和信号,从而导致危险驾驶行为。

2. 缺乏有效监管。

交通管理部门对危险驾驶的监管不够严格,缺乏足够的执法力度和技术手段,导致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增加。

3. 道路设计不合理。

部分道路设计存在缺陷,如曲线过急、视线不良等,这些因素容易引起驾驶人的不安全行为。

四、解决危险驾驶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 加强法制建设。

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规宣传,提高驾驶人对危险驾驶的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者付出惩罚。

2. 提高驾驶人教育水平。

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以课堂教育、交通安全宣传等方式普及安全知识,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

违法驾驶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违法驾驶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违法驾驶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违法驾驶案例分析报告范文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频发,其中违法驾驶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违法驾驶案例,探讨违法驾驶的危害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教育来减少违法驾驶行为,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案例一:超速驾驶# 案例概述2023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导致与前方车辆追尾,造成多人受伤。

经调查,肇事司机超速行驶,车速达到了限速的两倍。

# 原因分析1. 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忽视交通规则。

2. 对超速行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

3. 高速公路上监控设备不足,导致司机存在侥幸心理。

#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驾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肇事司机被处以罚款并吊销驾照。

案例二:酒驾# 案例概述2023年6月,一名司机在酒后驾驶过程中,由于反应迟钝,操作失误,撞上了路边的行人,造成行人重伤。

# 原因分析1. 司机对酒驾的危害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 社交场合中,未能抵制饮酒后驾车的压力。

3. 对酒驾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

# 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酒驾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司机被处以重罚,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疲劳驾驶# 案例概述2023年7月,一名长途货车司机因长时间驾驶未休息,导致疲劳驾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侧翻事故,货物散落一地,造成交通堵塞。

# 原因分析1. 司机为了赶时间,忽视了休息的必要性。

2. 缺乏对疲劳驾驶危害的认识。

3. 货运行业竞争激烈,司机为了多赚钱而超负荷工作。

# 法律后果司机因疲劳驾驶被处以罚款,并被要求强制休息。

案例四:无证驾驶# 案例概述2023年8月,一名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车辆上路,由于操作不当,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

# 原因分析1. 司机对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

危险驾驶罪调查分析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查分析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查汇报“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以后,要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组成其它犯罪,依据处罚较重要求定罪处罚。

”自5月1日实施以来,危险驾驶罪呈多发态势。

本文对武汉市某检察院审查部分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以下:一、危险驾驶罪现实状况及特点(一)犯罪主体1、从性别来上看,男性占绝大多数。

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犯罪主体均为男性,占100%。

2、从年纪上看,中年人居多。

在统计24起危险驾驶罪中,20岁以下0人;20-30岁5人,占20.8%;30-40岁9人,占37.5%;40-50岁7人,占29.2%;50-60岁3人,占12.5%;60岁以上0人,涉案主体年纪在30-50岁共15人,占62.5%。

3、文化程度较低。

24起案件中,小学、初中及以下文化15人,占62.5%;高汉字化3人,占12.5%;大学文化4人,占16.7%;大学以上文化2人,占8.3%。

4、无业者较多。

24起案件中,无职业者12人,占50%;个体4人,占16.7%;有工作单位7人,占29.2%;学生1人,占4.1%。

(二)涉案机动车依据涉案工具统计,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轿车有23人,占95.8%;驾驶摩托车仅1人,占4.2%。

可见,轿车为关键犯罪工具。

(三)案发地点案发地点集中在城区中心。

依据统计结果,案发地点通常在城区中心商业街、酒店宾馆周围和交通干道。

(四)案发时间午饭、晚饭后为发案高峰期。

24起案件中,发案时间在下午13-15时有9起,占37.5%;15-18时2起,占8.3%;18-20时3起,占12.5%;20-22时8起,占33.3%;另发生在早上8时和晚上0时40分各1起,各占4.2%。

(五)醉酒情况1、浅度醉酒居多。

经统计,醉酒驾驶行为人中,经检测酒精含量80-100mg/ml9人,占37.5%;100-150mg/ml10人,占66.7%;150-200mg/ml3人,占12.5%;200mg/ml以上2人,占8.3%。

危险驾驭的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情况

危险驾驭的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情况

危险驾驭的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情况
危险驾驭的反面典型案例很多,这里提供两个作为参考:
1. 赵某违反危险物品特别管理规定,在生产、作业中因违反安全规范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经查,赵某作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关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但其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 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查,王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与前方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危险驾驭的反面典型案例通常涉及违反安全规定、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危险驾驶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危险驾驶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因驾驶员酒后驾驶导致失控,最终撞上了中央隔离带,造成车内4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确认驾驶员刘某在事发前饮酒,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

二、案件事实1. 驾驶员刘某的基本情况:刘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事发当天,刘某与朋友聚餐后,饮酒量约2瓶啤酒。

餐后,刘某独自驾车回家,在行驶至高速公路时发生事故。

2. 事故经过:刘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酒精作用导致车辆失控,最终撞上中央隔离带。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

3. 鉴定结论:经司法鉴定,刘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远超我国法定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三、法律分析1.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 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刘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刘某还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违规驾车案例剖析材料

违规驾车案例剖析材料

违规驾车案例剖析材料一、案例一:酒驾的糊涂账。

# (一)案例详情。

小李是个年轻的上班族,有一天晚上和朋友聚会,喝了不少酒。

他心存侥幸,觉得自己意识还挺清醒,就开着车回家。

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交警查酒驾。

小李当时就慌了神,试图冲卡,结果没跑多远就被拦下了。

经过检测,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超酒驾标准。

# (二)原因剖析。

1. 侥幸心理作祟。

小李就像很多酒驾者一样,总是觉得自己不会那么倒霉被抓到。

他觉得自己喝得不多,或者认为交警不会在那个路段查酒驾。

这种侥幸心理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危险。

就好比你在走钢丝的时候,觉得自己不会掉下去,于是就不系安全绳,那不掉下去才怪呢。

2. 对酒驾危害认识不足。

他可能只知道酒驾是违法的,但并没有真正意识到酒驾有多危险。

酒精会麻痹人的神经,影响反应速度、判断力和视力等。

这就好比你在玩游戏的时候,突然给你的操作手柄加了延迟,你还能好好玩吗?在开车的时候,反应慢一秒,都可能酿成大祸。

比如遇到突发情况,正常司机可能能及时刹车或者避让,但是酒驾的小李就可能直接撞上去了。

# (三)后果。

1. 法律处罚。

小李因为酒驾和冲卡行为,受到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他的驾驶证被吊销了,还得面临罚款和拘留。

这就像辛辛苦苦攒了很久的钱,一下子被没收了一大半,还得被关在一个小房间里反省,自由没了,钱也没了,简直是双重打击。

2. 社会影响。

他的行为在朋友圈里传开后,大家都对他指指点点。

他本来在朋友和同事中的形象还不错,这一下就成了反面教材。

而且他的酒驾行为也让家人蒙羞,家人在亲戚朋友面前都抬不起头来。

这就好比你在舞台上本来是个正面角色,结果因为一个错误的举动,一下子变成了被大家唾弃的小丑。

二、案例二:超速狂飙的“赛车手”# (一)案例详情。

小张是个汽车爱好者,他特别喜欢速度带来的刺激感。

有一次在一条限速8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他开着自己改装过的车,把速度飙到了150公里/小时。

他觉得自己的车技好,不会出问题。

法律案例及分析醉驾(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醉驾(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准备前往朋友家中聚会。

在行驶过程中,张某因饮酒过量,导致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当晚22时左右,张某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离现场,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次日将其抓获。

二、案件审理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三、案件分析(一)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的危害1. 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醉酒驾驶者因酒精影响,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损害社会秩序:醉酒驾驶者不顾法律和道德约束,漠视他人生命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3. 影响家庭幸福:醉酒驾驶者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家庭带来痛苦,也会给自身家庭带来沉重负担。

(三)本案分析1. 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2. 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张某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张某的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驾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酒驾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0日晚,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被告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审判。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在餐厅聚餐,期间饮用了一定量的白酒。

餐后,王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回家。

行驶至某路段时,王某因酒精作用,操作失误,与前方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某死亡,乘客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停车,并主动报警。

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受伤。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1.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酒驾的危害性:酒精会影响驾驶员的判断力和操作能力,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本案中,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法律的严肃性:我国法律对酒驾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酒驾者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对危险驾驶案件分析

对危险驾驶案件分析

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分析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自2013年12月5日,江苏省实施《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以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54件54人,其中2015年1月—2016年3月共计34件34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的8%、5.36%,同比上升70%,上升幅度明显。

不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产生巨大的挑战。

一、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分析1、案发形式单一。

从2015年1月以来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34件34人来看,醉酒驾驶占比100%,无追逐竞驶入罪的案件。

2、案发时间较为集中。

根据统计,我院受理的3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夜间9点—凌晨2点期间醉酒驾驶的共计26人,占总数的76.5%;下午1—3点的共计6人,占总数的17.6%。

(虽有1人是在早晨7点被交警查获,但也是在深夜10点饮酒之后驾车行驶至小区门口,阻碍其他车辆出行后,被群众举报将其查获。

)3、醉驾者以男性为主,且中青年男性的比重大。

在涉案的34人中,仅有1人为女性,男性占比97.1%。

从年龄分布上,25岁—50岁的共计28人,占比73.5%;51岁—65岁的共计5人,占比14.7%。

(25岁—55岁的共计32人,占比94.1%),年龄最小的23岁,年龄最大的61岁。

4、醉酒驾驶车辆全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且无公务用车。

其中,小型轿车和SUV共计24辆,占比70.6%;二轮摩托车共计10辆,占比29.4%。

值得一提的是,绝大多数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无驾驶证、无车辆牌照、无年检、无保险的违规摩托车,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5、醉驾者的酒精含量均严重超标。

根据《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而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20mg以上的属于深度醉酒,共计31人,占总数的91.2%;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以上的则要判处实刑,共计10人,占总数的29.4%,数值最高的则达285.8mg/100ml。

危险驾驶罪案件统计分析

危险驾驶罪案件统计分析

危险驾驶罪案件统计分析2014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2件,其中危险驾驶罪12件,只比以往年三大类高发案件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总和少1件,呈现高发态势。

现就对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截止到2014年6月20日,我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45件,占同期收案总数17.24%,均是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

二、案件基本特点(一)从犯罪主体来看:1、被告人全部是男性中青年。

在所审结的45件45人中,30岁以下7人,30-50岁的34人,50岁以上4人。

2、被告人绝大部分是初中以下学历,占88.89%。

其中大专学历的2人,高中学历的3人,初中学历的22人,小学学历的18人。

3、被告人的主要身份为农民、无业人员和个体户,占84.44%。

其中农民17人,无业人员12人,个体户9人,工人5人,教师1人,退休1人。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2011-2013年绝大部分案发时间集中在晚饭后至凌晨时段,占84.85%;2014年上半年绝大部分案发时间集中在午饭后至晚饭前,占75%。

鉴于此,建议交警部门在今后的专项查处活动中,也应加大对白天时段的查处力度。

(三)从发案数量来看:2011年受理8件,5月1日后收案64件,占12.5%,比例排名在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之后。

2012年受理10件,全年收案87件,占11.49%,比例排名在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之后。

2013年受理15件,全年收案68件,占22.06%,比例排名第二,仅在故意伤害罪(16件)之后。

2014年上半年受理12件,上半年收案42件,占28.57%,比例排名第一。

由此可以看出,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

(四)从发案原因来看:2011年交警查获5件,事故查获3件;2012年交警查获5件,事故查获5件;2013年交警查获2件,事故查获13件;2014年交警查获2件,事故查获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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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分析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自2013年12月5日,江苏省实施《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以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54件54人,其中2015年1月—2016年3月共计34件34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的8%、5.36%,同比上升70%,上升幅度明显。

不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产生巨大的挑战。

一、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分析1、案发形式单一。

从2015年1月以来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34件34人来看,醉酒驾驶占比100%,无追逐竞驶入罪的案件。

2、案发时间较为集中。

根据统计,我院受理的3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夜间9点—凌晨2点期间醉酒驾驶的共计26人,占总数的76.5%;下午1—3点的共计6人,占总数的17.6%。

(虽有1人是在早晨7点被交警查获,但也是在深夜10点饮酒之后驾车行驶至小区门口,阻碍其他车辆出行后,被群众举报将其查获。

)3、醉驾者以男性为主,且中青年男性的比重大。

在涉案的34人中,仅有1人为女性,男性占比97.1%。

从年龄分布上,25岁—50岁的共计28人,占比73.5%;51岁—65岁的共计5人,占比14.7%。

(25岁—55岁的共计32人,占比94.1%),年龄最小的23岁,年龄最大的61岁。

4、醉酒驾驶车辆全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且无公务用车。

其中,小型轿车和SUV共计24辆,占比70.6%;二轮摩托车共计10辆,占比29.4%。

值得一提的是,绝大多数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无驾驶证、无车辆牌照、无年检、无保险的违规摩托车,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5、醉驾者的酒精含量均严重超标。

根据《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而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20mg以上的属于深度醉酒,共计31人,占总数的91.2%;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以上的则要判处实刑,共计10人,占总数的29.4%,数值最高的则达285.8mg/100ml。

6、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较高,共计24件,占比70.6%。

主要存在于: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10起);追尾、被追尾(8起);因操作不当撞到绿化带、隔离板、护栏等(5起);因醉酒驾驶撞到行人并致其重伤(1起),最后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二、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原因分析1、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安全警示教育,对酒驾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

从醉驾者的文化程度来看,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共计21人,占比61.7%,且以初中、小学文化为主;从醉驾者从事职业来看,以工人、个体、无业人员为主,共计24人,占比70.6%。

缺乏系统的关于危险驾驶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对醉酒驾驶的警示性教育。

虽然,醉酒入刑已有近五年的时间,但大部分人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听说过”的层面,对道路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入刑所带来的后果缺少系统性的认识。

2、存在麻痹大意、侥幸心理。

从对醉驾者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到,他们虽然都对其中醉酒驾驶行为追悔莫及,但在问及“为什么在明知喝过酒的情况下还要驾车”时,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还清醒,还可以继续驾驶”或者“都深夜了而且地方也比较偏僻,应该不会有交警”或者“我就是出去挪挪车位,也不开出去,应该问题不大”或者“离家也近,开车距离短,应该不会出事的,也不在意”等等。

值得提出的是,有2人在醉酒后有呼叫代驾的行为,但却因代驾有事来不了或者等不到代驾赶来,就自己开车驾驶。

也有1人,因图省钱,在回家的最后一公里处放弃代驾而由自己驾车回去,却不料发生了意外事故。

3、席间饮酒、劝酒、逼酒的影响深远。

中国是一个酒文化非常深厚、源远流长的国度,所谓“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成欢”、“无酒不成礼”等等。

从审查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看,多数人是在饭店、家里与朋友、亲戚、同事喝酒,共计28人,占比82.3%;以高度数的白酒为主,或者白酒啤酒的混合,共计30人,占比88.2%。

尤其是中青年男性,为了业务或者联络感情的需要,经常出入饭店、KTV、酒吧等场所推杯换盏,常常因为缺乏自我约束,或者为了喝得尽兴,总会想出各种方法相互劝酒、斗酒、派酒、逼酒,饮酒成风,谁也无法阻止也无权阻止别人喝酒,这张场面醉酒的人多,使得醉酒驾驶成为可能。

4、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或者酒量盲目自信。

在34件醉酒驾驶使用的交通工具中,小型轿车和SUV共计24辆,而驾龄在5—20年的醉驾者共计19人,占比79.1%。

多数醉驾者对自己酒后驾车的技术仍然存在盲目的自信,认为“自己就算喝了酒,只要多加注意,也能把车开回去”、“就算遇上突发事件,凭自己的技术也能应对处理”。

殊不知,酒精一旦入体,会让人神经麻痹,对周围环境的观察能力、反应控制能力、紧急状况处理能力都会随之下降,相应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也会随之提高。

比如说,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跑了16.67m,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

三、对危险驾驶主体的法律责任分析醉酒驾驶就像一幅多米诺骨牌,能引发多方面的的法律责任和潜在的处罚后果。

1、民事责任。

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在民事责任追究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赔偿部分的主要处理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1)、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损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2)、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3)、造成死亡事故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4)、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计算,当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要比非酒后驾驶所导致的事故要重。

另外,根据最高法《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第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责任免除第六条,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即便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仍然可以事后向醉驾者追偿。

因此,酒驾并发生交通事故后,酒驾者要独自承担一系列的高额赔偿费用,加重自己及家人的经济负担,甚至会“一撞返贫”。

2、行政责任。

(1)、吊销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再次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这对于以此为生的司机师傅来说,应当格外的谨记。

(2)、对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3)、对党员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4)、对律师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级的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酒驾入刑,是一种故意犯罪,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必然会对具有公务员、党员、律师身份的人员产生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的严重后果,对自己的政治仕途和理想事业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3、刑事责任。

(1)、必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并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而且机动车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等以燃油为助力的车辆,还包括质量超过40kg,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超常规电动车辆,这一点应该值得我们注意。

另外,危险驾驶是一种抽象的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不需要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所以,提醒那些自认为驾驶技术硬、酒量大的司机朋友们注意:只要你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且坐在驾驶座上有挂挡、松手刹的发动机动车的动作,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2)、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汽车驾驶本身就是一项高危险作业,更何况在饮酒甚至醉酒的状况下开车更容易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这样就造成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往往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4、其他隐形处罚。

在我国,进行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录、参军入伍、加入中国共产党等方面都要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一旦自己因为危险驾驶给予刑事处罚,不管是缓刑还是实刑,都已被认定为犯罪,留下了“前科”,也必然会对其子女、其他近亲属在政治审查时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会因此而政审不合格,不能入党、入伍、成为公务员。

后记:酒驾入刑,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主要目的,“不酒驾”应当是一个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是对自己生命的珍爱,是对一个家庭的负责和担当。

一个人,也许他自己没有置身于道路上,可能他的亲人朋友正置身于道路上;即便他此时不在道路上,却不可能永远不置身于道路上。

所以说,交通事故这种悲剧,不纯在发不发生的问题,只存在“什么时候发生、发生在谁身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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