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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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当驾驶人因饮酒、吸毒、过度疲劳或者其他原因令其行驶机动车时,因危害安全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危险驾驶而导致的。

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司法大数据来打击危险驾驶行为,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为了当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内容包括:(1)酒后驾驶。

驾驶人饮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吸毒后驾驶。

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3)疲劳驾驶。

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过长、疲劳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管理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十分显著。

首先,危险驾驶会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其次,危险驾驶会导致其他人的恐惧和不安,破坏社会和谐和安定。

最后,危险驾驶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和社会成本。

为了应对危险驾驶罪的挑战,司法部门需要采用各种手段加强管理。

首先,加大道路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危险驾驶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应当利用科技手段,比如利用智能监控摄像头和全息扫描仪来进行监控,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判断。

同时,司法部门应当持续加强对道路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共意识,让公众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

三、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应用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体现:(1)司法大数据可以为司法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我国刑法中针对危害社会安全的两个罪名。

虽然这两个罪名都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是它们在构成要件、危害对象和刑罚幅度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一般包括酒后驾驶、超速驾驶、闯红灯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主要在于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利用危险的手段,对公共安全进行侵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有意为之,也可能是无意中造成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故意纵火、投毒、破坏公共设施等。

相较而言,危险驾驶罪更加侧重于交通安全领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其次,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构成要件上也有一定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通过交通方式来危害公共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没有这个限制,行为人可以通过非交通方式对公共安全进行危害。

此外,危险驾驶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主要表现为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更加广泛,涵盖了对公共环境、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的危害。

再者,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幅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幅度要高于危险驾驶罪,这也反映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更高一些。

总的来说,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条款。

两者在危害形式、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上存在一些差异,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而设立的。

通过加强对这两个罪名的研究和应用,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的两个常见罪名,均属于危害行为罪。

本文将从罪名定义、认定标准、适用范围与刑罚量刑等方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进行浅析。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中规定:“大肆散布谣言,惊扰公共秩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危险情报,扰乱公共秩序;故意制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针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大肆散布谣言、编造虚假危险情报、故意制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具体应根据不同行为的特点进行判断。

对于大肆散布谣言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所散布的信息为谣言,并且故意散布,并导致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对于编造虚假危险情报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所编造的情报为虚假,且故意传播,并导致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对于故意制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危险方法,并且实施危险方法时,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求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未必具有直接意图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但是行为本身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可以针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机关建筑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场所和设施,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应根据罪行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二、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中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尚不构成其他罪的,杜撰、故意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或者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罚金。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行驶规则或者其他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致使道路交通安全受到威胁或者致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我对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应该明确。

在具体适用危险驾驶罪时,应该明确危险驾驶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界定较为模糊,容易造成不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不一致。

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可以使判决更加公正,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危险驾驶罪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相对较大,但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危险程度的区别。

导致有些对危险程度较小的案件量刑过重,对于危险程度较大的案件量刑过轻。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对于情节较重、危害程度较大的案件,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力度。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往往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可以通过加强对驾驶证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通过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可以通过在驾驶学校加强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该明确标准、量刑合理、加强预防和惩治以及加强宣传教育。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为类型有哪些危险驾驶罪是我国法律明⽂规定的犯罪之⼀,那么危险驾驶罪的⾏为类型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危险驾驶罪的⾏为类型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的⾏为类型: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威胁⽅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判处罚⾦,应当根据被告⼈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时,对查获经过、呼⽓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或者录像;有证⼈的,应当收集证⼈证⾔。

六、⾎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是否醉酒的依据。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而且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危险驾驶罪案例来深入了解这一问题。

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当时,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

由于酒后驾车,他的驾驶技术受到了严重影响,频繁变道、超速行驶,甚至闯红灯。

最终,他的车辆在一处交叉口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多人受伤。

这起案件中,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被判处危险驾驶罪,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了严重危害。

酒后驾车、超速、闯红灯等行为,都是危险驾驶罪的典型表现,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

首先,我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超速、不闯红灯等。

其次,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最后,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要及时举报,让违法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总之,危险驾驶罪案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我们每个人都要时刻警惕,做到文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危险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危险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一、危险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两者之间的区别别表现为以下方面:(一)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二)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危险公共安全二、危害公共安全罪驾驶证吊销吗危害公共安全罪驾驶证会不会被吊销,要依据具体的罪名而定,如果是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驾驶证会被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在当前社会中,随着私家车出⾏的便利提升,越来越多的不⽂明驾驶⾏为也随之出现,危险驾驶是会构成犯罪的。

在法律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的⾃然⼈,⽽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体符合要求的⾃然⼈。

笔者认为,对于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完全刑事责任能⼒的⾃然⼈,如果此类⼈驾驶汽车,肯定为⽆证驾驶,然⽽危险驾驶罪并没有把⽆证驾驶的⾏为列为危险驾驶罪认定的⾏为,其实,⽆证驾驶的⾏为在笔者看来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同样也是相当⼤的。

因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第⼗⼀条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为18周岁,所以,对于16周岁⾄18周岁的我国公民来说是不能取得驾驶资格的,那么,这类⼈如果不存在酒后驾驶汽车,即属于⽆证驾驶机动车辆。

既然驾驶机动车是⼀种专业技术类⼯作,对于⽆证驾驶汽车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当之⼤的,并不会轻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所以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应该把⽆证驾驶也认定于其中。

这样才会更完善我们此次⽴法的初衷。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危险驾驶⾏为实际上是⼀种⾏为对某种法益存在⼀种潜在的威胁,是⼀种状态,并不需要⼀定有危害结果的产⽣。

⾏为⼈做出该种⾏为时到底是个什么主观状态呢?笔者认为,⾏为⼈是对⾃⼰⾏为的⼀种放任的⼼理状态,对危害结果的发⽣存在着⼀种间接故意,因为就⾏为⼈本⾝来说他⼀定知道他的⾏为会发⽣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但是他却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

同时,危险驾驶罪是⼀种⾏为犯、危险犯,并不是结果犯,法律只要求有危险驾驶⾏为,因此,只要⾏为⼈有此⾏为就⼀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这正是此罪名与交通肇事罪的本质区别了。

最新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最新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来看,在我国行为人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是处拘役,同时还要并处罚金。

但因为对拘役刑的刑期一般规定为1-6个月,所以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通常就是在1-6个月之间判处拘役。

要是行为人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话,这样的行为就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当然除此之外危险驾驶罪还包括了一些其他的情形。

既然此时构成了犯罪,那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接下来,为大家提供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

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观方面不同。

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最后,量刑上不同。

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分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一、交通肇事者交通肇亊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

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亊罪。

法条觃定了三种级别。

第一档是基本型的,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事档是交通运输肇亊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严重的是第三档,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驾驶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如果骑自行车把人撞死也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的,甚至行人乱闯红灯,导致后车违环追尾収生严重亊故,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一)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1.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交通肇亊罪,它必须収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远反了交通法觃且収生重大亊故,而且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比如,张三喝酒喝多了,在路边车位停车睡觉,结果外卖小哥骑车太着急,撞上车后身亡。

张三酒后驾车远反了交觃,亊实上也収生了亊故,但酒后驾车跟亊故乊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张三停在划定的车位里,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另外一种常见的案件是超速撞人案。

张三在陎速80公里的路上开到了每小时120公里,超速驾驶,然后又回归到正常速度。

突然从草丛中钻出来一个小孩,张三来不及刹车,就把他给撞死了。

张三乊前一段路的超速驾驶肯定远反了交觃,如果不超速,他就不会在这个特殊的时间点到达这个特殊的地方,也就不会撞死小孩。

从表面看,张三的超速和死亡是有因果关系,但你隐隐约约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对劲?交通法觃中禁止超速的内在目的,是为了保持驾驶者的控制能力,能够在出现突収情冴时做出刹车、避让或者停车等反应,而不是防止有人在特殊的时间点到达特殊的地方。

在本案件中,张三控制能力幵没有降低,他是在正常驾驶,因此从实质看超速和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罚

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罚

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等。

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罚?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可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两方面把握,其中一般处罚分为主刑、附加刑和行政处罚;而从重处罚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的;交通事故逃逸的;酒驾醉驾的等情形。

在本文详细介绍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知识。

一、危险驾驶罪一般处罚的规定1、主刑:判决处以最高6个月拘役;2、附加刑:处罚金1000-5000元,一般为2000元;3、行政处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如果是驾驶营运机动车辆,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二、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1、有严重超员、超载或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驾被抓后的处理流程一般流程是统一交给侦查大队的醉驾处置中心――验血、体检、做笔录――移送至侦查大队的预审中队――检察院――送至法院。

我国刑法与交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均对危险驾驶行为给予了处罚,其中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处拘役;交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危险驾驶,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如果是驾驶营运机动车辆,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由此可见,我国对危险驾驶这种行为是严厉打击的。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的情况,其实这些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其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实际案件中,对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如何量刑处罚的。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2、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规定,主要由以下四种:(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

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

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
一、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因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
1、轻微危险驾驶罪:
(1)罚款:由200元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限为3个月以下;
(3)记入机动车驾驶证记录:记入机动车驾驶证记录的期限为2年以内。

2、重大危险驾驶罪:
(1)罚款:由2000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限为6个月以下;
(3)记入机动车驾驶证记录:记入机动车驾驶证记录的期限为3年以内;
(4)拘留:拘留期限为10日以内;
(5)管制:管制期限为2个月以内。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等。

危险驾驶罪是指醉酒驾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其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大多数人并不是特别的清楚。

因此,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供大家了解。

▲一、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认定危险驾驶罪应注意什么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2、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危险驾驶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危险驾驶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因驾驶员酒后驾驶导致失控,最终撞上了中央隔离带,造成车内4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确认驾驶员刘某在事发前饮酒,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

二、案件事实1. 驾驶员刘某的基本情况:刘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事发当天,刘某与朋友聚餐后,饮酒量约2瓶啤酒。

餐后,刘某独自驾车回家,在行驶至高速公路时发生事故。

2. 事故经过:刘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酒精作用导致车辆失控,最终撞上中央隔离带。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

3. 鉴定结论:经司法鉴定,刘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远超我国法定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三、法律分析1.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 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刘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刘某还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铁路车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后果,依据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必须是严谨公正的。

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李某是一名快递员,用自己的摩托车送快递。

在一次送快递时,李某超速行驶,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损坏并造成一名路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范畴。

案例二:张某是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被警方查获。

经过血液检测,证实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界限。

而且张某饮酒后,驾驶速度超过了规定的限速标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陈某因祸得福,成为了一名驾驶员。

某次驾驶时,陈某为了抢道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将自己车辆撞翻。

驾驶员经过鉴定后发现,陈某的驾驶技术达不到实际驾驶要求,且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种行为同样是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范围。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的定义和犯罪标准进行的司法认定,同时也充分说明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性质和危害性。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汽车交通的安全。

此外,司法机关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时,还需要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因素。

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因为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过程是极其复杂的,涉及到很多变量和可能的因素,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也非常关键。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避免因程序上的问题导致认定结果产生争议。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一、危险驾驶罪(原《刑法》第13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一)相关法条:原《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罪名解读: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

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

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驾,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

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追逐竞驶的认定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

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以竞驾方式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情节犯,因而情节恶劣的判定便成为本罪成立的关键,前提则是必须准确定位情节恶劣的性质和作用。

依通说,罪的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和主体四大要素,因而情节恶劣绝不可能是四要素之外的第五要素,而只能是四要素的补强性指标,被补强的内容既可能是其中一项,也可能是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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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

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

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

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

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

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

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7、严格办案时限。

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

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

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

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

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适用。

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办案衔接。

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

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办案管理。

要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

要严格落实案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对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必须经法制员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要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严格办案信息网上录入的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制作法律文书、法制审核、审批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四、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13、配备执法装备。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

14、完善查处程序。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行。

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附件: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一、查获经过2011年5月12日20时许,周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浙江省富阳市港汇装饰有限公司采购员,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浙AKN27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浙江省富阳市秦望路222号门前道路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通民警金某和张某拦截检查,交通民警首先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周某进行呼气测试,仪器显示酒精含量为92毫克/百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通民警立即打印了呼气酒精测试单,测试单记录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查获时间和地点、测试值等内容。

测试单由民警金某和张某分别签名后交周某签名确认。

期间,交通民警使用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执法记录仪及时记录了查获的全过程,现场还拍摄了人车合一的照片。

二、案件办理过程鉴于周某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执勤的交通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一款规定,在现场依法扣留了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规定,依法扣押了涉案机动车,制作了《扣押清单》,并现场对周某进行口头传唤。

5月12日20时20分,交通民警金某和张某将周某带至富阳市人民医院抽血。

医务人员对周某提取了两份血样,交通民警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注明了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周某、交通民警金某和张某以及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

期间,交通民警对抽血全过程进行了监督。

20时45分,交通民警将周某带至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交警大队约束醒酒室民警对周某采取看管方法进行约束醒酒,并将带回的血样交给交警大队物证保管室低温冷藏保存。

期间,民警及时制作了《查获经过》。

5月13日8时40分交通民警将周某血样送杭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9时许,周某被约束至酒醒。

9时10分办案民警张某和袁某在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周某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12时,杭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毫克/百毫升。

13时20分,办案民警将检验结论通知书送达周某。

16时,经报富阳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对周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周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送至富阳市看守所羁押。

拘留期间,办案民警张某和屠某对周某进行了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

5月14日,办案民警收集了赵某(浙江省诸暨市人,系周某朋友,案发当晚与嫌疑人一起喝酒)的证人证言,证明周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5月16日8时,因案件侦查需要,办案单位报经富阳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对周某延长刑事拘留4日。

5月16日,案件侦查终结,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吊销周某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同日,富阳市公安局制作了《起诉意见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材料移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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