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国内外动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到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出台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形成,国内各界人士给予修正案里的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高度关注。

(1)、从我国连续不断发生的交通事故分析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2010年5月14日傍晚,在上海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一辆车牌号为“沪F-J5702”的宝马轿车将一名正在过马路的女子撞伤。因这一事故发生于繁华路口、场面惨烈,再加上肇事宝马车引擎轰鸣声引发的改装猜测,以及肇事宝马车的11次超速违章记录,最终引发了申城市民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广泛关注。昨天,记者获悉,在抢救了20多天后,伤者最终因伤势过重,于6月4日下午不幸身亡。

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隋笑飞、邹伟)最近一段时期内,国内各城市频繁发生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醉驾”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驾驶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当前,各地在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责任过轻、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是追究酒后驾驶法律责任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秦希燕认为,同类案件,不同地方,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进行审理和判决,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往往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定罪判刑。受到这一理论的影响,造成我国刑法典中对酒后驾驶如何给予惩罚的立法属于空白,处于盲点。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仍未列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就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8日对孙伟铭案二审改判无期徒刑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统一了裁判标准,规定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但酒后驾驶大都是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意性小,人身危害性不是很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酒后驾驶的刑事责任,容易引发争议,也难以让人信服。

为何会出现这种变化?“危险驾驶罪”对惩治醉酒驾车、超速飙车行为能起到哪些作用?对于为何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山西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俊红认为,增设“危险驾驶罪”,显然是对醉驾、飙车等超速问题的直接回应。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如果增设“危险驾驶罪”,情况将大为改变,以往的不少法律困境将逐渐明晰。

2008年,成都的孙伟铭醉驾撞死4人后逃逸。之后,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定罪。但在审判中暴露出了法律困境:对于肇事者的定罪,在“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两个罪名之间难以选择?

去年,全国发生多起醉驾撞人事件。从这几起案件的审判来看,如超速驾车造成重大伤亡后,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存在轻罚弊端;但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容易将轻罪重罪化。“因此,将醉驾、超速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单独设立纳入刑法,不至于出现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安俊红律师表示,与此同时,‘危险驾驶罪’也把醉驾、超速飙车规定成一个独立、相对较重的法定量刑,对防范该类违法有着积极作用。

(2)、公安部就我国现存的交通路况称“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研究将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

六年来,我国年均查处超速行驶1900万起、酒后驾驶100万起、无证驾驶320万起。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80%是由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

公安部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以加大对醉驾、飙车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长孟建柱昨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作出上述表示。

去年查处酒驾案超30万,针对事故高发、多发态势,对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孟建柱表示将研究增加拘留处罚措施,提高财产罚、资格罚幅度。

同时,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2009年全年共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罚款处罚31.3万人次,暂扣驾驶证28万本,行政拘留3.8万人次。内司委建议加大对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提高财产罚、人身罚、资格罚幅度。

建议获常委会委员支持

国务院建议得到了常委会委员们的支持。朱启委员赞同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按照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力度偏轻,是导致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

南振中委员将醉驾和飙车称为民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将醉酒驾车和在城市街道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有利于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3)、鉴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曾引发的争议,律师建议给危险驾驶罪明确量刑标准

近年来关于因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对这些行为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曾引发过很大的争论,因为这两罪在量刑上有巨大差别,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酒驾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该意见以行为人在肇事后有“继续驾车冲撞”的放任伤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来判断其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从而对该类行为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加大惩处力度。

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中所提“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即俗称“飙车”行为,这样一来,只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车的行为,尽管没有犯罪后果出现,也构成犯罪,此举旨在杜绝追逐竞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

这里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而非“公路”,有人将“道路”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只是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