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国内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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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款的设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二是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三是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醉酒驾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醉酒驾驶的认定需要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支持,而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无法配备足够的设备;其次,部分驾驶员采用逃避检查等手段,增加了执法的难度;最后,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等问题。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驾驶不仅会对驾驶员本人造成伤害,还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此外,醉酒驾驶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包括酒精含量、驾驶行为等方面,以便于执法机关进行操作。

其次,应提高法律的处罚力度,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应增加相关法律条款,如对多次醉酒驾驶的从严处罚、对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等。

2. 加强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大投入,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不仅危及到驾驶人自身的安全,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酒精作用导致其驾驶能力降低,从而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 酒精作用导致其驾驶能力降低;3. 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此外,各国在法律规定上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和刑罚都有所不同。

三、国内外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分析(一)国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我国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以拘役、罚金等刑罚。

然而,在具体量刑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和细则,往往导致量刑结果的不一致。

(二)国外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与国内相比,国外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更为严格。

例如,某些国家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包括长期吊销驾驶证、高额罚金以及监禁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用技术手段对酒后驾车进行预防和打击,如安装酒精检测设备等。

(三)问题及分析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2. 刑罚种类和幅度不够明确,难以适应不同情节的案件;3. 预防和打击酒后驾车的措施不够完善。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增加了酒后驾车的发生概率。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解决路径(一)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和细则。

黄南州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报告

黄南州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报告

_ QingHaTs --------Procuratorial 青海检察 Bimonthly丨多杰卓玛才仁太,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 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深人人心。

但伴随着 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的逐年增加,我州部分地区醉驾 犯罪仍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

经对黄南州检察机关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危 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 因,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醉驾”以及因此引 发的交通事故,倡导安全、文明出行理念。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我州检察机关共 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56件56人,其中2017年12 件12人,2018年14件14人,2019年30件30人,平 均每年18件。

其中尖扎县为33件33人,占全州的 59%;泽库县为15件15人,占全州的27%;同仁县为 4件4人,占全州的7%;河南县为4件4人,占全州 的7%。

由此可见,我州辖区内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呈逐 年上升趋势,酒驾绝对数仍然在高位运转。

危险驾驶 罪案件数量仅次于盗窃罪案件数量。

(如下图所示)*12 ...............•••• •.......... .......-86 -------------------------一:-1] 11II ■t 1_同仁尖扎泽库河南I 同仁尖扎泽库河南丨同仁失扎泽库河南丨2017 (12件 12 人)2018(14件 14 人)2019 (30件 30人)_案件数_人数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一)犯罪主体1. 56件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主体均为男性。

2.农、牧民成犯罪“主角”。

从56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看,农、牧民47人,占84%,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 业人员9人,占16%。

上述人员中没有国家公职人员。

3.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20至40周岁。

从56名被告人的年龄情况看,20至30周岁21人,占38%; 31至40周岁17人,占30%;41至50周岁13人,占*作者单位:青海省黄南州人民检察院。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检察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调研分析,旨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众安全。

危险驾驶罪案发率逐年上升,一方面与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驾驶员的意识素质密切相关。

从案件分布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

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超速、逆行和追尾等行为。

城市道路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包括闯红灯、压线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特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负有重要职责。

首先,检察院需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审查逮捕工作。

在案件初查阶段,检察院需要审查警方侦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否符合立案和逮捕的条件。

其次,检察院要参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庭审环节中,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控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检察院要参与对危险驾驶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

在犯罪执行阶段,检察院要对犯罪分子是否执行刑罚依法、是否进行再教育工作等进行监督。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侦查部门在有些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案件难以确定罪责。

其次,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对罪责的认定存在个体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

最后,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教育和再教育工作不充分,无法有效改变他们的违法行为。

改善危险驾驶罪案件处理的方式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其次,加强对危险驾驶罪证据收集的规范,确保案件证据充分、准确。

再次,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最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力度,提高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院在危险驾驶罪的调查、审理和刑罚执行中有着重要职责。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摘要】危险驾驶入罪,为打击醉驾、“飙车”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罪设置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并不能完全顺利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本文试图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司法实践的建议,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有效适用。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一)国内背景近些年来,我国交通安全犯罪频发,由于其危害性特别大,危险驾驶类犯罪越来越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因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安全犯罪更是常见。

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驾驶不安全或无牌无证车辆、严重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被纳入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内加以处罚,但是由于醉驾、“飙车”等交通肇事案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难以认定,再加之适用标准不统一,从而出现了“同罪不同判”的现象,社会上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终将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本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法律的适用。

至此,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正式单独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一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国外立法例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国外早有立法例。

其一般未专门规定与我国类似的交通肇事罪,而是规定一般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为犯罪,对于交通肇事导致人员伤亡的,除本身有规定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外,应当按照故意伤害或杀人、过失致人死伤之类的罪名定罪处罚。

例如:德国刑法规定了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而没有规定类似于我国的交通肇事罪,其规定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最高法定刑是5年以下自由刑,同时还专门规定了酒后驾驶行为。

2001年修改后的日本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五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致死伤;超速行驶致死伤;无技能驾驶致死伤;妨害驾驶致死伤以及无视信号行驶致死伤罪。

危险驾驶罪文献综述

危险驾驶罪文献综述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摘要: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由交通肇事所导致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

其中,追逐竞技和醉酒驾驶造成的危害性更为大,受害人数更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更大。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处罚围。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随着对醉驾案件查处的深入,公检法机关对醉驾入刑问题开始出现分歧。

高晓松醉驾事件更是让人们的目光聚集于此,引发各方人的关注。

关键词:危险驾驶追逐竞技醉酒驾驶目录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3)二、危险驾驶的基本特征 (3)三、危险驾驶的分类 (3)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4)(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4)(二)客观方面 (5)1.追逐竞技的客观方面分析 (5)2.醉酒驾驶的客观方面分析 (6)(三)主体 (7)(四)主观方面 (8)1.追逐竞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2.醉酒驾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五、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11)(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11)(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11)(三)本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2)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13)七、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15)附:参考文献 (17)一、危险驾驶的概念《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英剑认为危险驾驶应当这样理解:“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进行,是明知而为之,应该将其定义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明知存在不能正常驾驶的状态却继续驾驶给,可能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

”玉玺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只要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客观上就会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就可以入罪了。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中,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对于因醉酒驾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它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胁,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罪名。

然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需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 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难以被准确归类和定罪。

2. 执法力度的不均- 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不均衡。

- 执法过程中存在对醉驾行为的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3. 社会认知的不足- 公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驾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 法律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人群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4. 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现有法律体系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 法律对醉驾后的处罚措施缺乏多样性,无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适当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路径研究1. 立法层面的完善- 明确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和危险驾驶的界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 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执法层面的加强- 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

- 优化取证技术,提高对醉驾行为的定罪率,确保每一个醉驾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3. 司法层面的改进- 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进行科学量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

- 增加处罚措施的多样性,如除了罚款、吊销驾照外,可考虑实行社区服务等措施。

4. 社会共治模式的构建-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醉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以延边地区为例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以延边地区为例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以延边地区为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有意或无意地以危险手段驾驶机动车辆,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给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危险和威胁。

但是,针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延边地区作为中国东北一带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也存在危险驾驶罪的案例,以下针对延边地区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在管理道路安全方面,延边地区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加强公安巡逻、扩大交通监控等措施。

同时,危险驾驶罪的适用也已经明确%,但现实情况下,危险驾驶罪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标准缺乏明确。

虽然刑法针对危险驾驶罪已经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的标准却没有具体明确,因此各地对危险驾驶的界定存在差异,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

2、很多危险驾驶行为难以证明。

道路安全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需要进行责任认定,但是很多危险驾驶行为难以证明,如驾车疲劳、毒驾等行为,因为没有明确的证据链,警方无法及时调查处理。

3、罚则不足惩戒。

司法实践中,即使能够定罪,危险驾驶罪的罚则也较为宽松,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为危险驾驶行为的继续犯罪创造了条件。

二、延边地区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2018年7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的一辆出租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货车,并引发火灾,导致出租车内3人死亡、1人受伤。

经过调查,出租车司机因疲劳驾驶导致失控,引起车祸,因此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2、案例二2019年2月24日凌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某农贸市场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辆小轿车超速行驶,撞上固定在路边的废旧车,导致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通过对肇事车辆的调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此对驾驶员进行了处罚。

3、案例三2020年4月4日,延吉市一名女司机驾车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上人行道,最终撞击一名步行者致其当场死亡。

论危险驾驶罪

论危险驾驶罪

论危险驾驶罪目录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及概述----------------------1(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1 (二)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和基本类型---------------------1 (三)危险驾驶罪的域外立法-----------------------------2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3(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3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4 (三)危险驾驶罪的主体---------------------------------4 (四)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4 三、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4(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4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5 (三)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5 (四)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6 四、危险驾驶罪存在的问题------------------------6(一)危险驾驶罪存在的问题-----------------------------6 (二)危险驾驶罪的完善---------------------------------8参考文献------------------------------------------------------------9论危险驾驶罪【摘要】我国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部分驾驶者醉酒后仍驾车行驶,导致了大量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打击酒后驾驶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罪名的认定、处罚力度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认定标准不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使得部分驾驶者在醉酒后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

2. 处罚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刑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但仍存在处罚过轻的情况。

一些驾驶者在被查获后,往往只受到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轻微处罚,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力度不一等原因,导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查处率、定罪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此外,部分地区在处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时,存在程序不公、量刑不均等问题。

三、完善路径研究1. 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参考血醇含量等科学指标来明确认定标准,减少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2. 加大处罚力度针对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同时,可以探索实施更加严格的刑罚措施,如增加有期徒刑等刑罚种类,以提高对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

3. 加强执法力度和培训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建议加强执法力度和培训工作。

一方面,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他们在查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时能够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地执行职务;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率和定罪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仅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足。

如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不够规范等,这给执法人员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执法力度不足虽然我国在严厉打击醉酒驾驶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仍然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一些地区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使得一些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教育不够普及,部分群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偶尔饮酒后驾车并无大碍。

这种观念的普遍存在,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防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完善路径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详细的法规条款。

其次,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员不敢轻易违法。

(二)加强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增加警力资源投入,扩大执法覆盖面。

同时,应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对醉酒驾驶的高压态势。

(三)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对醉酒驾驶危害性的认识。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四)推广科技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如推广使用酒精检测设备、智能交通系统等,实现对驾驶员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同时,可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醉酒驾驶的高发区域、高发时段进行精准打击。

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重要意义和原因

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重要意义和原因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要件
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却希望 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责任与刑罚措施
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依法判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 或没收财产。同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减刑等刑罚措施 。
06
完善我国危险驾驶行为入 罪制度的建议
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标准
制定具体、明确的危险驾驶行为定义
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具体描述和界定,明确何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为执法和司法实 践提供明确依据。
引入客观化、量化的判断标准
结合交通管理实践,制定客观化、量化的判断标准,如超速、酒驾、毒驾等具体指标,以便更准确地认定危 险驾驶行为。
化进程。
04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原因 分析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心态
故意心态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且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仍选择实施该行为。这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持漠 视态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过失心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交通法规或造成危害后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 免。这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和谨慎 ,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05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法理 学思考
罪刑法定原则在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中的体现
明确性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构 成要件,确保法律的明确性,避免司法擅断和滥用。
合理性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必须合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近年来,酒驾、醉驾事件频发,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酒驾、醉驾的措施,醉驾入刑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醉驾入刑的适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妨碍公共安全罪加入了“醉酒后驾驶”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之一。

文中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灵活性。

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获得的证据和事实来区分醉驾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刑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醉驾程度、交通状况、行车路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对醉驾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而有些地方则根据轻重情节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争议点分析1. 醉驾的刑罚是否过轻有人认为,由于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仅处罚罚金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无法真正起到惩戒效果,从而导致醉驾事件的高发。

因此,应该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适用刑罚处罚醉驾者,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醉驾事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就业机会、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促使其再次犯罪,而接受行政处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并且生产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醉驾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驾时,需要证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然而,由于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同样喝了一瓶酒,不同人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认定中需要更具体的情况来审查和认定。

同时,部分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行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刑罚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判刑。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的现状及反思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的现状及反思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的现状及反思自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减少酒驾事故的效果有一定的好转,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酒后驾车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常说的酒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酗酒和开车的人越来越多,因此酒驾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严惩酒驾者,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2008年1月1日,新刑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开启了酒驾违法者受到惩罚的新时代。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全国级别的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2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数已达到50余万次,死亡人数突破了近7万人。

酒驾事故的占比不断攀升,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在入刑后的十几年里,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的执法行动,对于减少酒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一定程度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后,仍然有部分司机心存侥幸心理,试图逃避检查或者行驶过程中遮蔽酒驾的事实。

这些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切实加强执法工作。

同时,在反思过程中,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酒驾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司机的个人行为所导致的,更深层次的问题也需要得到重视。

比如,道路设施不完善、车辆检验不到位、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也会为酒驾事故制造隐患。

如果不把这些因素纳入考虑范围,仅仅依靠司法手段来打击酒驾行为,是无法根除酒驾事故的。

因此,在应对酒驾问题时,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综合治理。

比如在宣传方面,可以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多种形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减少因为违法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

在检验方面,可以进一步加强车辆检查和维护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减少由于车辆自身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

在建设方面,可以科学规划道路建设或者进行维修,完善交通路网,为司机出行提供保障。

总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进一步加强正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司机人身安全的保障。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摘要】伴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的生活和消费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有车一族,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马路杀手下的牺牲品。

为了应对最近几年间因“醉驾、追逐竞驶”而引起一系列的交通事故,为顺应广大民众要求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归入刑事法的规制范围,首次将其入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分则的第133条。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叙述。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一、危险驾驶罪概述(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首次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并单独制罪。

危险驾驶的表现形式虽然有很多,但是本次修正案只把醉酒驾驶者和追逐竞驶者视为犯罪对象,暂时未将其他危险方式考虑在内。

因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将其进行犯罪化研究是对法益的一种前置化保护,它通过提前防卫的时间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警戒和阻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在日本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并不少见,不少大陆法系国家早就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其罪名有“道路交通危险罪”或“危险驾驶过失致人伤亡罪”等。

所以,要理解危险驾驶罪,必须先要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涵义。

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第二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

把一切不安全的行为体现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中,都可以视为危险驾驶行为,这一行为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可能对社会法益造成危险的风险程度。

危险驾驶罪的国内外动态

危险驾驶罪的国内外动态

危险驾驶罪的国内外动态国内外研究动态1、国内研究动态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到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出台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形成,国内各界人士给予修正案里的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高度关注。

(1)、从我国连续不断发生的交通事故分析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2010年5月14日傍晚,在上海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一辆车牌号为“沪F-J5702”的宝马轿车将一名正在过马路的女子撞伤。

因这一事故发生于繁华路口、场面惨烈,再加上肇事宝马车引擎轰鸣声引发的改装猜测,以及肇事宝马车的11次超速违章记录,最终引发了申城市民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广泛关注。

昨天,记者获悉,在抢救了20多天后,伤者最终因伤势过重,于6月4日下午不幸身亡。

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隋笑飞、邹伟)最近一段时期内,国内各城市频繁发生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醉驾”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驾驶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

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当前,各地在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责任过轻、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是追究酒后驾驶法律责任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

”秦希燕认为,同类案件,不同地方,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进行审理和判决,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往往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定罪判刑。

受到这一理论的影响,造成我国刑法典中对酒后驾驶如何给予惩罚的立法属于空白,处于盲点。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仍未列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就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8日对孙伟铭案二审改判无期徒刑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统一了裁判标准,规定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院半年办理危险驾驶系列案简报

法院半年办理危险驾驶系列案简报

法院半年办理危险驾驶系列案简报近年来,我国法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法院共办理危险驾驶系列案数千件。

这些案件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还造成了无数家庭的悲剧。

为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本文将对这些案件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案件提供借鉴。

案件概况方面,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在夜间行驶的占比较高。

涉案人员以年轻男性司机为主,他们往往因为侥幸心理和冲动情绪而违法驾驶。

在这些案件中,醉驾、超速等违法行为尤为突出,导致事故后果严重,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明显。

首先,夜间行驶占比高,这与夜间视线不佳、驾驶员疲劳等因素有关。

其次,年轻男性司机多发,他们往往追求刺激,容易冲动。

再次,醉驾、超速等违法行为严重,反映出部分驾驶员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不足。

最后,事故后果严重,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

针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原因,既有个人因素,如侥幸心理、冲动情绪等,也有社会因素,如应酬文化、酒驾陋习等。

此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足也是重要原因。

因此,要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案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应联合开展宣传活动,让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二、严格执法,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

司法机关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危险驾驶案件,形成震慑效果。

三、社会共治,共建文明交通环境。

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危险驾驶问题,积极参与治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个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驾。

每个公民都要珍惜生命,自觉抵制危险驾驶行为。

总之,危险驾驶案件形势严峻,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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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研究动态1、国内研究动态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到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出台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形成,国内各界人士给予修正案里的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高度关注。

(1)、从我国连续不断发生的交通事故分析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2010年5月14日傍晚,在上海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一辆车牌号为“沪F-J5702”的宝马轿车将一名正在过马路的女子撞伤。

因这一事故发生于繁华路口、场面惨烈,再加上肇事宝马车引擎轰鸣声引发的改装猜测,以及肇事宝马车的11次超速违章记录,最终引发了申城市民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广泛关注。

昨天,记者获悉,在抢救了20多天后,伤者最终因伤势过重,于6月4日下午不幸身亡。

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隋笑飞、邹伟)最近一段时期内,国内各城市频繁发生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醉驾”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驾驶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

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当前,各地在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责任过轻、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是追究酒后驾驶法律责任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

”秦希燕认为,同类案件,不同地方,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进行审理和判决,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往往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定罪判刑。

受到这一理论的影响,造成我国刑法典中对酒后驾驶如何给予惩罚的立法属于空白,处于盲点。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仍未列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就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8日对孙伟铭案二审改判无期徒刑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统一了裁判标准,规定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酒后驾驶大都是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意性小,人身危害性不是很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酒后驾驶的刑事责任,容易引发争议,也难以让人信服。

为何会出现这种变化?“危险驾驶罪”对惩治醉酒驾车、超速飙车行为能起到哪些作用?对于为何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山西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俊红认为,增设“危险驾驶罪”,显然是对醉驾、飙车等超速问题的直接回应。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

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如果增设“危险驾驶罪”,情况将大为改变,以往的不少法律困境将逐渐明晰。

2008年,成都的孙伟铭醉驾撞死4人后逃逸。

之后,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定罪。

但在审判中暴露出了法律困境:对于肇事者的定罪,在“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两个罪名之间难以选择?去年,全国发生多起醉驾撞人事件。

从这几起案件的审判来看,如超速驾车造成重大伤亡后,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存在轻罚弊端;但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容易将轻罪重罪化。

“因此,将醉驾、超速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单独设立纳入刑法,不至于出现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

”安俊红律师表示,与此同时,‘危险驾驶罪’也把醉驾、超速飙车规定成一个独立、相对较重的法定量刑,对防范该类违法有着积极作用。

(2)、公安部就我国现存的交通路况称“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研究将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六年来,我国年均查处超速行驶1900万起、酒后驾驶100万起、无证驾驶320万起。

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80%是由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

公安部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以加大对醉驾、飙车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长孟建柱昨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作出上述表示。

去年查处酒驾案超30万,针对事故高发、多发态势,对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孟建柱表示将研究增加拘留处罚措施,提高财产罚、资格罚幅度。

同时,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2009年全年共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罚款处罚31.3万人次,暂扣驾驶证28万本,行政拘留3.8万人次。

内司委建议加大对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提高财产罚、人身罚、资格罚幅度。

建议获常委会委员支持国务院建议得到了常委会委员们的支持。

朱启委员赞同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按照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

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力度偏轻,是导致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

”南振中委员将醉驾和飙车称为民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将醉酒驾车和在城市街道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有利于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3)、鉴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曾引发的争议,律师建议给危险驾驶罪明确量刑标准近年来关于因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对这些行为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曾引发过很大的争论,因为这两罪在量刑上有巨大差别,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酒驾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该意见以行为人在肇事后有“继续驾车冲撞”的放任伤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来判断其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从而对该类行为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加大惩处力度。

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中所提“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即俗称“飙车”行为,这样一来,只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车的行为,尽管没有犯罪后果出现,也构成犯罪,此举旨在杜绝追逐竞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

这里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而非“公路”,有人将“道路”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只是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驾驶行为也会出现各种新情况,预计将来会有新的危险驾车行为被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作为危险行为之一的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取证相对容易。

当然,由于每人的酒量不同,同样一定量的酒,对张三来说可能醉了,对李四来说却远没有到醉的标准,而在认定犯罪时,不考虑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力不同,只要经过检测,体内酒精达到法定含量,不论行为人自身醉否,均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同时该法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可依据交通肇事罪、也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来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实施后,将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的态势。

但司法机关在适用“危险驾驶罪”来打击犯罪过程中,对于何种情况属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恐怕会有争议。

“追逐竞驾”相是为了寻求刺激等原因开着车在道路相互追赶。

但如何界定“情节恶劣”呢?飙车是动态的行为,道路上的监控设施能将飙车行为全程记录下来,供司法机关办案时判断其是否“情节恶劣”的参考吗?如果在没有监控的路段上飙车,又该如何取证呢?是否有必要对“情节恶劣”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将持续多长时间、多少路程、参与人次、超速程度、发生的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等因素作为判断“情节恶劣”的标准。

如果对“情节恶劣”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使之有一个可具操作的适用标准,将使“危险驾驶罪”发挥更大的威力。

(4)、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各界对罪名确定的辨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新增的这一犯罪该如何确定罪名?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定“危险驾驶罪”,因为本罪规定的两种行为方式,其本质上的共同属性在于都属危险驾驶行为。

但也有观点认为,这一新罪针对的是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外的危险驾驶行为不在规范之列,所以罪名应该定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现在看来,这样的观点或有后来居上的苗头。

应该承认,“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文雅且足够响亮”。

但是其可能的问题在于名实不符,“危险驾驶罪”这一大帽子下面其实只管着“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行为,且不说这两类行为的入罪要件并不相同(前者要求“情节恶劣”),更重要的是,既然称为“危险驾驶罪”就要规定所有至少是主要的危险驾驶行为,而法条只是封闭式、限定性地列举了其中两种情形。

自然,“危险驾驶”是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合并同类项”之后的高度概括,但在我看来,罪名概括除了要反映犯罪的本质要素外,还应该尽量准确地揭示该罪的法网范围。

如此来说,“危险驾驶罪”得分于对两类行为的共同本质的概括,但失分于对该罪法网界限的标定,是有遗憾的。

相对而言,我赞成分开定罪名,即将该条所确定的罪名定为“追逐竞驶罪”和“醉酒驾驶罪”二罪的思路(戴玉忠教授持此种主张)。

这样,就能准确地标示出中国刑法处罚的危险驾驶类犯罪的实际法网所及之处,而且根据一个刑法分则本条归纳出两个独立罪名也早有侮辱罪与诽谤罪(刑法第246条)以及窝藏罪与包庇罪(刑法第310条)等先例。

分定罪名说可能面临着两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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