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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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通知书类型

默认分类 2009-07-27 15:22 阅读219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根据

2002年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第20号),涉及

的表格共有338种之多,21242应该属于“发出类(发明初审)阶段”的表格,但《国家知

识产权局表格编码汇编》中表格代码中没有21242这一种。

常用的表格类型如下:

受理通知书 20101

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20104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20106 缴费通知书 20107

视为撤回通知书 20108

办理恢复权利手续通知书 20115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0118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0119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1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2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3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4

手续合格通知书 21205

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 21207 补正通知书 21208

补正通知书 21209

补正通知书 21210

补正通知书 21211

补正通知书 21212

补正通知书 21213

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21214 驳回决定 21215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3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4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5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1226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21227 期限届满通知书 21228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21229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230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21231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232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通知书 21238 视为撤回通知书 21101

缴费通知书 21102

缴费通知书 21103 缴费通知书 21104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1105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21106 审查意见通知书 22201

补正通知书 22202

审查通知书 22206

视为撤回通知书 22209

驳回决定 22210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2501 补正通知书 23202 补正通知书 23203

审查意见通知书 23204

驳回决定 23206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 23501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23502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1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2 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1303 分案通知书 21305

驳回决定 21307

驳回决定 21308

检索报告 31301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21501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21502篇二:专利申请与授权注意

专利申请的授权和其它可能的结局

来源:法律常识网原作者:alice2011-12-15 13:58:46 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就进入授权阶段。然而,并非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能批准为专利。

一般来说,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可能有四种不同的结局:申请被主动撤回、申请被视为

撤回、申请被驳回和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对于不同的结局,申请人可能需要作出不同的准备

或办理不同的手续。

1.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例如: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2)发现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无法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

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专利性,进行一步程序已没有意义的;

(4)申请人要求申请保密专利,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经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

有利的。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式两份,写明请求撤回的申请

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专利代

理机构代办手续,但应发附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

程序以前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不提前

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志第15

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

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

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

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

销毁。

2.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发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

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里面有些是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将程序进入下去,故意不去

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有些则

是确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情况,所以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都要发

出视为撤回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申请人职有正当理由,应当在收到视为

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

同时补办因正当事由的障碍而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和补缴应发缴纳的费用。补办

手续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如确有困难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的,应当请求

专利局延长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例如,申请人因病住院,耽误了

办理实审请求的期限,因而申请被视为撤回,这时申请人如要求恢复申请,应当提交恢复权

利请求书一式两份,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补办实审请求手续,补缴实审请求费。

请求恢复权利需经专利局批准。专利局审批的主要依据是:

①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恢复权利请求费以及其它应当补办的手续和应当补缴的费用是否在

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后两个半月内完成的;

②提出的正当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只申请人没有过失或者过失可以原谅的事由才

被认为是正当事由。

专利局不同意恢复的,将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

恢复的通知后15天内,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提出行政复议。

3.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

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

委员会请求复审。

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

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

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进,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申请

文件的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

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特别是经申请人修改过的申请

文件送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复查,称为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复审并作出决

定。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

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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