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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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XX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时不宜在院学习的(须由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2.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的)的(须由所在区征兵办公室出具证明)。

第四条除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它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有关权利。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目标,踊跃推行素质教育,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材培育目标的完好实现,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联合学院办学实质,特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建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该踊跃参加社会实践,拥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发图强的精神;应该遵纪守纪,形成优秀的思想质量和道德情操;应该勤劳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把自己培育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材。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条本院推行一般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获得学籍后,学习成绩推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经本院依照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重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告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出两周。

未经告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逃课论,超出一周不报到者,撤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重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一致进行编班编学号。

学号一经确立,不行改正。

重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获得学籍。

复查不切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差别状况,予以办理,直至撤消入学资格。

凡属营私作弊者,一经查实,撤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请相关部门追究。

第六条重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自己申请,由学校赞同可允许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治疗时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生处发给保存入学资格证明。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一定在放学年开学前从头提进出学申请,七月十五日前将保存入学资格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从头办理入学手续。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完全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要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把自己培养造就成合格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节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条本院实行普通三年制中职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三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取得学籍后,学习成绩实行学分制百分制两种。

第三节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经本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处进行电子注册,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编班编学号。

学号一经确定,不可更改。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出入学申请,七月十五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状态,提高学生的管理水平,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是指统一管理学生学籍信息,维护学生学籍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状态。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系统,完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和更新功能,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维护第七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根据学生的入学条件、准入资格和相关手续,将学生登记入学。

第八条学生学籍的维护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保持学籍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学生入学时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二)学校对学生进行审核核实,验证其入学资格和手续的真实性。

(三)学校在学生入学后,将其纳入学籍管理系统,并录入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时间等。

(四)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籍状态、转学情况等。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和维护工作,需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

相关人员应熟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备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移交与注销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移交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的过程。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的注销是指学生因完成学业、退学或其他原因,学校将其学籍从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的过程。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的移交和注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学生移交或注销学籍前,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学生本人申请、学校的审核意见等。

(二)学生的转学情况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注明。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附件: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各分院和办学点(以下简称学校)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学生管理行为,加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五年制高职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和五年制高职学制特点,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分院和办学点五年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紧密联系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实际,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规…2011‟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卡2.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鉴定表5.江苏省中等职业写实性学习证明书6.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知抄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省有关厅局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印发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事项和操作步骤。

2. 学生信息录入2.1 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校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性。

2.2 学籍信息录入•学籍信息包括学号、入学日期、班级等。

•学校根据录取通知书、考试成绩等相关材料,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校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性。

3. 学生信息查询与修改3.1 学生信息查询•学校提供学生信息查询系统,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信息的查询功能。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姓名、学号等信息,在系统中查询个人信息。

3.2 学生信息修改•学生如果发现个人信息有误,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进行修改。

•学校进行验证后,对学生信息进行修改,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学生信息存档与保护4.1 学生信息存档•学生信息存档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学校使用数据存储系统对学生信息进行备份,并做好定期归档工作。

•纸质档案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放,以便日后查询和使用。

4.2 学生信息保护•学校严格遵守有关学生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学生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学校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防止学生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学校将加强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采取相应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丢失。

5. 学生信息统计与分析5.1 学生信息统计•学校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学生人数、男女比例、不同年级和专业的分布等。

•学校根据统计结果,调整招生计划、开设新专业等。

5.2 学生信息分析•学校根据学生信息的分析结果,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优化和改进。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信息了解到学生的学习情况、特长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和辅导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

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系(专业)学习者;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

不能如期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学院不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

第七条学籍相关要求另见《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章学制、学习期限及学分第八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

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内容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内容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内容1. 学籍管理的目的与原则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学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学校以平等、公正的原则对待每一位学生,确保他们平等获得教育资源。

•全面发展:学籍管理注重学生身心健康,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综合素质。

•规范管理:学籍管理采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支持指导:学校积极引导学生发现自身潜力和兴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2. 学籍管理的基本流程2.1 新生入学管理•学生报到:新生报到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报到资料至学校报到处办理注册手续。

•学籍登记:学校负责为新生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包括录取通知书、档案信息等。

•班级分配:根据学生的专业和班级需求,学校安排新生分班。

•入学指导:学校组织入学指导活动,帮助新生适应校园生活、熟悉学习环境。

2.2 学期管理•课程注册:学生每学期开始前需进行课程注册,选择相应的课程安排。

•学分管理:学校依据学生的学分情况,对每位学生进行学分管理,并及时将学分情况通知学生和家长。

•评定考核:学校根据教学计划进行评定考核,对学生的学术表现和实践能力进行评估和评定。

•教学辅导:学校提供教学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惑和问题。

2.3 学籍变动管理•休学管理:学生如需休学,需提前向学校提交休学申请,并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转专业管理:学生如需转专业,需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转专业手续。

•退学管理:学生如需退学,需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后办理退学手续。

•毕业管理:学生完成学业并符合毕业要求时,学校将进行毕业管理和相关手续。

3. 学籍管理的责任与权益3.1 学生责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保持良好行为和学习品质。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和课业要求,维护学术诚信。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目标本制度旨在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学籍管理职责2.1 学校职责学校负责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

2.2 班主任职责班主任负责学生学籍的登记、更新和维护工作,及时记录学生在学期间的重要信息,并定期向学校报告学生学籍情况。

2.3 学生职责学生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积极参与学籍管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学籍管理流程3.1 新生入学(1)新生入学前,学校要收集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户口迁移证明、学籍证明等。

(2)学校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学生档案的建立,核实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3)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专业和班级,进行学籍登记和分班工作。

3.2 学籍变动(1)学生如有个人信息变动,必须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准确信息。

(2)学生转专业、转班或休学、复学等情况,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3.3 学籍管理评估学校定期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学籍管理制度宣传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籍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学籍管理意识和能力。

五、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学籍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戒。

六、附则本学籍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以上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望各相关方认真遵守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

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院与各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各自的学籍管理职能,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学院与分院共同负责。

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分院的指定部门负责本分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日常工作,并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其所录取的分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向其所录取的分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分院应按新生录取名册和学院规定的分院代码编制学号,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于入学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报送学院.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分院应按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分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分院须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内治疗不能康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家长意见,所在分院同意,报学院备案,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入学,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分院复查合格并报学院备案后,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的报名、注册、报到、注册、转专业、休学、复学、肄业、退学、评定、毕业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的领导责任属于学校的教务处和副校长,具体执行责任属于学校教务处和班主任。

第六条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发展自己的专业技能。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程序第七条学生报名:学生在入学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报名表,经相应审核后,完成报名手续。

第八条学生注册:新生在报到后,应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查。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学生在入学后,如需转专业,应遵循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经过所在专业组织审核,并获得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休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相关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复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肄业:学生在学业期间,如果无法完成学业要求,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合作单位认可,可以申请肄业。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学业或违反学校规定,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按照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进行评定,并向学生本人公布。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学生在全部学业完成后,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颁发毕业证书。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07.09.06 阅读:1434 次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严肃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及时将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五年制高职招生未完成计划的学校,可从本校当年招收的普通中专新生中遴选,进行补充,并报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八条我省对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九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管理文件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管理文件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文件苏联院…2006‟2号关于印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水平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分院、办学点:为切实加强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基本精神,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我院组织有关专家,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水平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现印发给各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考核标准是评价教学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各校要按照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办学的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各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迫切需要,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进一步加强校企结合,走产学研结合之路,突出职业技能培养与训练,努力办出五年制高职教育的特色,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考核标准共有20项,其中重要项目8项。

考核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之间的为B,低于C级的为D。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达到优秀的应同时满足:D=0,A≥16,C≤3;重要项目中,A ≥7,C≤1;要有特色和创新项目。

达到良好的应同时满足:全部考核项目中,A+B≥16,其中A≥8,D≤1;重要项目中,A+B≥7,其中A≥4,D=0。

达到合格的应同时满足:全部考核项目中,D≤3;重要项目中,D≤1。

四、各校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考核标准,深刻把握内涵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不断提升学校教学工作水平,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我院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专家对各校教学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水平考核标准(试行)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教学工作考核标准通知抄送:省教育厅,各市教育局,有关部门。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引言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学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而制定的文件。

它对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等各种情况进行规范,并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旨在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二、学生入学管理1.学生入学条件:学生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招生标准和要求,经过入学考试或面试的评定,同时提供相关的入学材料。

2.入学程序:–学生提交入学申请并缴纳入学费用。

–学校组织入学考试或面试评定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学校对入选学生进行确认,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材料:–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学生户口簿复印件。

–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非本地户籍学生需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的居住证明。

三、学生转学管理1.学生转学条件: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转学:–就读学校无法提供学生所需的专业课程。

–学生家庭原因需要转到其他城市或地区就读。

–学生在原就读学校成绩不合格或受到纪律处分。

2.转学程序:–学生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原学校进行审核,核实学生的申请理由。

–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发出转学证明并注销学生在校学籍。

–学生携带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退学管理1.学生退学条件: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退学:–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学生在学校期间多次违纪,且经过处理仍无改变。

2.退学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学生的申请,核实退学理由。

–学校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学生在校学籍。

五、学生档案管理1.学生档案存储:学生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记录、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学生档案使用:学校在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学生档案,如申请奖学金、转学、就业等。

3.学生档案保密:–学生档案的查阅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由授权人员进行操作。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规范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性。

2. 学生学籍管理流程为保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制定了以下学生学籍管理流程:2.1 学生入学报名•学生入学报名时间:每年的指定时间段。

•报名方式:学生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报名。

•报名材料:学生需递交报名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

•报名审核:学校将对学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学生。

2.2 入学考试与录取•入学考试内容: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置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和标准,用以评估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入学考试时间:每年指定的时间段。

•录取通知:学校将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考生录取结果,同时提供入学登记和缴费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2.3 学生档案管理•学生档案建立:学校对每位学生建立学生档案,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奖惩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档案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对学生档案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4 学生课程选修•选课规定:学校根据专业设置不同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需按照规定的选课时间和方式进行选课。

•选课调整:学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可以对已选课程进行调整,但需符合学校相关的选课规定。

2.5 学生成绩管理•成绩登记:教师在每学期结束后需对学生的成绩进行登记,并将成绩提交给学校。

•成绩查询: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成绩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

•补考与重修:对于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将安排补考或者重修的机会,通过补考或者重修取得合格成绩。

•学分和绩点计算:学校根据学生的选修课程成绩计算学分和绩点,用于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2.6 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奖励: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经历等因素,为优秀学生颁发奖励,如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学生处分: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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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院与各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各自的学籍管理职能,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学院与分院共同负责。

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分院的指定部门负责本分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日常工作,并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其所录取的分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向其所录取的分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分院应按新生录取名册和学院规定的分院代码编制学号,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于入学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报送学院。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分院应按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分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分院须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内治疗不能康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家长意见,所在分院同意,报学院备案,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入学,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分院复查合格并报学院备案后,办理注册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履行暂缓注册或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属恶意欠交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不予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各分院根据相互间协议,对跨校修读的学分可予互认。

第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

学业方面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考核学生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分院进行考核,学院也可根据需要,组织统考或校际联考。

第十一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可采取百分制记分,也可采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按学期进行记载。

考核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考核成绩由分院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每学期设3~5门,其成绩以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或理论考核、实践考核成绩进行总评。

总评时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分院教务部门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并公布实施,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作业、课堂提问和测验及其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注重于过程性评价,原则上由任课教师依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加以评定。

实践课程的成绩参照相应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所在分院教务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1.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的;2.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的;3.开设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的。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后安排缓考。

分院应安排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考核。

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五条 学期课程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六条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凡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分院教务部门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分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内,将上一学期学生各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学院。

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的评定,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操行评定由分院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同时,应指定专人将学生的学年操行评定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随学生的学期考核成绩一同报送学院。

学生毕业时由分院对学生操行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免修与重修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专业学有所长,或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的,可以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书面提出免修申请,经分院审核同意,可参加分院组织的免修考试。

考试合格者经分院批准报学院备案,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否则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取得与所学专业的课程名称(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单科合格证书,且学分高于或等于学院规定的,或通过其他教育形式取得学院教学计划要求的、社会认可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本人向分院申请并交验证书,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实践、实验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向所在分院申请,并提交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由体育教师确定其或参加保健学习与锻炼,或减少考核项目,考核合格的,按60分和相应学分记载其成绩。

第二十四条 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

重修的学生应事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院可安排随开课年级跟班重修或另行组班重修,也可以自修等方式进行。

五年级学生应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时,不安排重修,毕业之前由分院安排一次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

个别课程经分院教务部门确认无法进行重修时,学生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此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

第五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二十五条学院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的课程按学分计算不少于学年规定学分2/3者(统计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其各自学分计入总数),可以升级。

学生升级后,其不及格课程分别依照本规定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由分院安排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未能升级或转入下一年级时,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含实践课),可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个学分及以上者,分院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分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限不得超过三学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允许休学: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2.学生因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3.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分院批准后,报学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参与社会创业、就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

对年满16周岁,且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分院批准并报学院备案,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保留,户口不做迁移,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自理。

学生休学,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分院和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复学。

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分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 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原专业学习,也可根据分院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分院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1. 经分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有利于其能力与专长发挥的;2. 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分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是其他高等院校开设而本院没有开设的专业学习的;3. 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4. 应转入下一年级但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5. 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经学院认定必须转专业或转学的。

第四十条分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但必须由学生签字认可后,报经学院和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转专业或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四、五年级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5.在学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6.应予退学的;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由本人在学年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对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当本着公正性原则,兼顾个性发展的需要,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1. 在本分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分院批准,报学院备案;在分院间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分院和转入分院分别签署意见,报学院和省教育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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