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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卫医政发〔2012〕30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卫医政发〔2012〕30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在医院护士队伍中实施岗位管理,是提升护理科学管理水平、调动护士积极性的关键举措,是稳定和发展临床护士队伍的有效途径,是深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护士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现就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要求,在改革临床护理模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以实施护士岗位管理为切入点,从护理岗位设置、护士配置、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培训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制度框架,建立和完善调动护士积极性,激励护士服务临床一线,有利于护理职业生涯发展的制度安排,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基础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基础。

医院要实行“以病人为中心”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在责任护士全面履行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职责的基础上,开展岗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

医院根据功能任务、医院规模和服务量,将护士从按身份管理逐步转变为按岗位管理,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逐步建立激励性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以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为目标。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使医院护士得到充分的待遇保障、晋升空间、培训支持和职业发展,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一)科学设置护理岗位。

1.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保障患者安全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护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单病种质量控制是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

部分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学(协)会结合临床实际情况,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为基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些单病种质量控制的研究与探索。

在总结有关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制定了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肺炎,脑梗死,髋、膝关节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等6个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

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编码ICD-10采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一、急性心肌梗死(ICD-10 I21.0-I21.3,I21.4,I21.9)(一)到达医院后即刻使用阿司匹林(有禁忌证者应给予氯吡格雷) 。

(二)实施左心室功能评价。

(三)再灌注治疗(仅适用于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1. 到院30分钟内实施溶栓治疗;2. 到院90分钟内实施PCI治疗;3. 需要急诊PCI患者,但本院无条件实施时,须转院。

(四)到达医院后即刻使用β受体阻滞剂(有适应证,无禁忌证者)。

(五)有证据表明住院期间使用阿司匹林、β受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或血管紧张素Ⅱ受体阻滞剂(ARB)、他汀类药物,有明确适应证,无禁忌证。

(六)有证据表明出院时继续使用阿司匹林、β受体阻滞剂、ACEI/ARB、他汀类药物,有明确适应证,无禁忌证。

(七)血脂评价与管理。

(八)为患者提供急性心肌梗死的健康教育。

(九)患者住院天数与住院费用。

二、心力衰竭(ICD-10 I50)(一)实施左心室功能评价。

(二)到达医院后即刻使用利尿剂和钾剂(有适应证,无禁忌证者)。

(三)到达医院后即刻使用ACEI或ARB。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了一份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在推行护理文书时采用表格格式,以减轻护士的书写负担,让他们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提高护理质量。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护士需要填写的护理文书包括体温单和患者护理记录,这些文书都可以采用表格格式。

护理文书是病历资料的组成部分,应与其他病历资料有机结合。

护理文书的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体温单主要用于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及有关情况,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住院天数、手术后天数、脉搏、体重、身高、页码等。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护士签名、页码。

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病历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护士签名、执行时间、页码。

手术清点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科别、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输血情况、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辅料数量的清点核对,手术器械记录应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由手术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签名。

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适用于需要监护的患者,应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设计并书写,内容包括患者科别、号(或病案号)、入院日期、诊断、记录日期和时间、根据专科特点需要观察、施护士签名、页码等。

以上是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以及XXX能够认真执行。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规范和指导医疗机构护理文书的书写管理工作,推进表格式护理文书的实施,减轻临床护士的书写负担。

为了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行为,我们部门提供了附件,包括《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手术清点记录》和《护理记录单》的样式及填写说明。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专科特点,在工作中参考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可以结合临床路径的开展和电子病历的推进,提高工作效率,为患者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护理服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办法监发[2003]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来,我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地方卫生监督制、着装工作管理混乱,存在擅自改变或增加制服标志,制服颜色、式样和制服标志不统一等问题;少数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不严,衣冠不整,影响卫生行政执法整体形象。

为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树立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形象,卫生部制定了《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现就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卫生监督制、着装工作的统一管理,结合贯彻落实《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稽查制度,严格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工作。

二、接到本通知后,各地要在近期以“规范着装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为主题,组织一次卫生监督制、着装工作检查,强化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规范着装意识,加强规范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三、检查重点:(一)制服面料及制服标志是否在卫生部认定的企业订购;(二)制服是否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制作;(三)制服的颜色、式样以及制服标志是否符合规定;(四)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是否符合规定。

四、我部于199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86号)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监督服制作定点企业须经卫生部认定,现决定改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认定。

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

卫生部将适时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联系人:卫生部法监司何翔电话:010-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曹丽萍电话:010-转2239附件:1、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2、卫生部卫生监督服标志定点企业3、卫生部卫生监督服面料定点企业二OO三年八月七日附件1: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加强卫生监督员制、着装管理,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

•【法规标题】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颁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字号】卫办法监发[2003]103号•【颁布时间】2003年08月07日•【生效时间】2003年08月07日•【全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来,我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地方卫生监督制、着装工作管理混乱,存在擅自改变或增加制服标志,制服颜色、式样和制服标志不统一等问题;少数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不严,衣冠不整,影响卫生行政执法整体形象。

为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树立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形象,卫生部制定了《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现就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卫生监督制、着装工作的统一管理,结合贯彻落实《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稽查制度,严格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工作。

二、接到本通知后,各地要在近期以“规范着装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为主题,组织一次卫生监督制、着装工作检查,强化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规范着装意识,加强规范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重点:(一)制服面料及制服标志是否在卫生部认定的企业订购;(二)制服是否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制作;(三)制服的颜色、式样以及制服标志是否符合规定;(四)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是否符合规定。

四、我部于199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86号)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监督服制作定点企业须经卫生部认定,现决定改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认定。

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

卫生部将适时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卫人发[2000]第117号

卫人发[2000]第117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自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根据《办法》规定,陆续开展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

由于情况复杂,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现就各地反映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在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并且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学和科研系列的人员,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二、部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毕业后的研究生,没有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是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经考核合格,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因此1995、1996、1997年毕业的研究生中,有一部分人没有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对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1997年及以前毕业的研究生,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三、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四、在非卫生系统所属工业部门或其它部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包括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下同)的人员,只要经其卫生主管部门组建或委托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1•【文号】卫办应急发〔2010〕183号•【施行日期】2010.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部属(管)医院:为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原则,根据地域和突发事件等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国家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设与管理,参与特别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医疗卫生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并委托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属(管)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建设单位)具体承担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近年来,“鱼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炎毒清注射液”、“复方蒲公英注射液”、“鱼金注射液”等多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存在严重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

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工作(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确保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应加强中药注射剂销售管理,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售出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

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组织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主动召回。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药品退货和召回程序。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中药注射剂,应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并有记录。

二、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一)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过敏性休克等紧急情况进行抢救的规程。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的管理。

药学部门要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保证药品来源可追溯,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临床;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在发放药品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管理。

要求医护人员按照《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见附件),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严格掌握功能主治和禁忌症;加强用药监测,医护人员使用中药注射剂前,应严格执行用药查对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报告;临床药师要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指导,确保用药安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一、背景公共卫生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有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能,确保群众获得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本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目标和要求。

二、目标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目标是:1.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2.有效使用公共卫生资源,提高投入产出比;3.加强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改进和创新。

三、考核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1.服务质量: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包括服务的全面性、连续性、可及性、风险管理等方面;2.资源利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经费的使用效果、经费的合理性等方面;3.创新和改进: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创新和改进举措进行评估,包括服务模式的创新、技术应用的创新等方面;4.管理和监管: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和监管制度进行评估,包括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监管机制等方面。

四、考核方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方法包括:1.数据收集和分析: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资源利用情况、创新和改进举措、管理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绩效;2.现场调研和评估: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团队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评估,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改进建议;3.社会参与和评价: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借助公众的力量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评价和监督;4.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改进和创新。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向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实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指导并规范医疗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

三、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四、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五、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麻醉实施前: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二)手术开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

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六、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七、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

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

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

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

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外科手术必然会带来手术部位皮肤和组织的损伤,当手术切口的微生物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手术部位的感染。

手术部位的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涉及的器官或腔隙的感染,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手术方面。

患者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年龄、营养状况、免疫功能、健康状况等。

手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是:术前住院时间、备皮方式及时间、手术部位皮肤消毒、手术室环境、手术器械的灭菌、手术过程的无菌操作、手术技术、手术持续的时间、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外科手术切口的分类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

(一)清洁切口。

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清洁-污染切口。

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污染切口。

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感染切口。

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二、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定义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分为切口浅部组织感染、切口深部组织感染、器官/腔隙感染。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1•【文号】卫办发[2004]130号•【施行日期】2004.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已经200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卫生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医疗卫生行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加强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使医疗卫生工作服从于、服务于实现、发展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衡量医疗卫生工作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不断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力度,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成果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广大卫生医务人员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临危不惧、迎难而上,服从大局、勇挑重担,恪尽职守、敬业奉献,日夜战斗在防治非典的最前沿,用心血、汗水甚至生命全力救治患者,谱写了一曲群众称颂的“白衣战士”之歌,为夺取非典防治工作的阶段性重大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医疗卫生行业的行风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医疗机构和部分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涨价、乱收费,以及医疗事故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精选资料】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精选资料】

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规范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冠名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

以“红十字(会)”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地区名称等识别名称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前,增加“红十字(会)”字样。

第三条医疗机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并遵守《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者,可以申请冠名“红十字(会)”:(一)由红十字会创办(包括历史上创办)的医疗机构;(二)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三)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四)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或对红十字事业做过特殊贡献的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由红十字会创办和设置的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

其他医疗机构则可冠名“红十字”字样,但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五条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名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审批:(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属红十字会系统的,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冠名申请;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与红十字会合办的,在征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县(市)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

(二)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在接到医疗机构的冠名申请后,对其申请资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级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作出审核决定后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三)提出初审意见的红十字会应当依据上级红十字会的审核决定书面回复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

经红十字会同意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第六条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国内、外红十字会组织的技术协作与交流学习,利用红十字会渠道开展单位间的国际交往、人才培养;(二)接受红十字会提供的国内、外援助;(三)对各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卫生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妇社发〔2009〕70号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现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和各地区针对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制定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适时充实调整。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03•【文号】卫监督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附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管理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管理规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办医政发〔2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多重耐药菌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多重耐药菌(Multidrug-Resistant Organism,MDRO),主要是指对临床使用的三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物同时呈现耐药的细菌。

常见多重耐药菌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CRE)(如产Ⅰ型新德里金属β-内酰胺酶[NDM-1]或产碳青霉烯酶[KPC]的肠杆菌科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CR-AB)、多重耐药/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MDR/PDR-PA)和多重耐药结核分枝杆菌等。

由多重耐药菌引起的感染呈现复杂性、难治性等特点,主要感染类型包括泌尿道感染、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医院获得性肺炎、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等。

近年来,多重耐药菌已经成为医院感染重要的病原菌。

为进一步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管理(一)重视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针对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的诊断、监测、预防和控制等各个环节,结合本机构实际工作,制订并落实多重耐药菌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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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关于“控烟”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烟草的危害吸烟危害健康早已被科学家所证实。

烟草传入我国,不过400多年的历史,目前我国卷烟生产产量占世界第一位。

吸烟人数接近全国总人口可四分之一。

烟草在燃烧的烟雾中,含有3000多种有害物质,其中30多种对身体明显有害,它刺激咽喉、气管,引起咳嗽、吐痰、器官发炎;通过口、鼻、胃粘膜被人体吸收,产生牙、口腔、胃肠等器官发病,导致肺、肠、子宫及膀胱等癌症的发生。

吸烟污染空气,威胁亲友及周围人群的健康。

六种与吸烟有关的癌症1、肺癌:吸烟是导致肺癌发生的罪魁祸首。

2、胃癌:有关人员对不吸烟、戒烟、吸烟三组人群进行研究,结果吸烟者胃癌患病率最高,不吸烟者最低,戒烟者居中。

3、大肠癌:包括结肠癌和直肠癌。

在一组研究中表明,当吸烟持续20多年时,大肠里会出现大块息肉,而当持续时间短一些时,会出现小块息肉。

4、肝癌:最新资料公布肝癌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有关。

但是吸烟引起肝癌已被证实。

5、血癌:研究表明,在淋巴性血癌、骨髓性血癌、单核细胞血癌或急性血癌病例中,吸烟者死亡率明显上升。

6、宫颈癌:在吸烟的患者中,宫颈癌的发病率比不吸烟者增加2倍。

十条成功戒烟的规则1、确定戒烟的日期并且坚持下去。

2、戒烟后,一定要避免重新吸烟,哪怕是只吸一口:它引起你的重新吸烟的可能性很大。

3、扔掉你所有在香烟、打火机和烟灰缸。

4、列出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好处,让它时刻地提醒着你,从而激励你戒烟的行动。

5、使用能帮助您戒烟的药物。

6、请求其他人当你在场是不要吸烟。

戒烟的第一星期,避免到吸烟的场所。

7、得到你周围人和健康专家的支持。

8、改变习惯,避免一些你经常吸烟的场所和可以吸烟的场合。

9、当你特别想吸烟时,可以采用其它的方式。

(例如:散步,喝水,嚼口香糖)。

一般强烈想吸烟的时间也就3到5分钟,这几分钟过后,这种想吸烟的感觉就会消失。

10、习惯没有香烟的生活需要时间和毅力。

创建无烟医院的意义一、创建无烟医院的意义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问题之一,是人类健康面临的最大的、然而又能是可以预防的危险因素。

自2003 年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一致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来,全球控烟工作正在逐步展开。

国际控烟实践证明,只有医生吸烟率下降,才有全民吸烟率的下降;只有医院做“无烟”表率,才能带动全社会公共场所实现无烟环境。

为推动医生控烟和创建无烟医院,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与中国医院协会于2001 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医务人员中积极倡导戒烟,开展创建无烟医院活动的通知》,制订了《无烟医院标准》,得到全国各级卫生部门和医院的积极响应,各地已先后涌现了一批无烟医院。

两协会在总结我国近十年来创建无烟医院经验的基础上,又组织专家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于2008 年 3 月由国家卫生部、全国爱卫办下发全国,要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贯彻执行。

(一)创建无烟医院的目的1医院室内全面禁烟,创建无烟环境,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2全体职工工作人员带头戒烟做控烟表率劝阻吸烟并积极参与社会控烟;3医务人员了解控烟知识,掌握控烟方法和技巧,为戒烟者提供戒烟服务。

(二)为什么要求医院室内全面禁烟《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

27年7《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

按照《准则》要求,我国应自 2011 年 1 月起,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 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为落 实《公约》和《准则》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 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于 2009 年 5 月 20 日以卫妇社发[2009]48 号文下发了《关于 2011 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我国医疗卫生系统禁烟的重大决定,也是对全国军地各级医疗卫生机 构的要求。

所以,我们必须加快创建无烟医院步伐,实现医院室内全面禁 烟,为其他公共场所做出榜样。

医院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公共场所,在医院禁烟有特殊的意义。

(1) 如果病人在接受诊断治疗期间暴露在二手烟中,病人的健康就会受到损害, 特别是呼吸系统疾病(例如哮喘、慢阻肺)、循环系统疾病(例如冠心病、心 肌梗死),烟草烟雾会加重疾病甚至诱发疾病。

(2)由于医生职业的特殊性, 医生吸烟会给病人传达一种错误的信息,不仅是吸烟危害了病人的健康, 更重要的是医生劝阻他人吸烟的说服力大大减弱。

(3)医院是提供健康服务 的场所,应该为其他公共场所创建无烟环境做出表率。

如果医院还烟雾缭 绕,其他公共场所如办公大楼、餐厅、交通工具等又怎么能做到无烟?(三)医生控烟的意义任何一个控烟取得成功的国家,都是先有医生吸烟率的下降,才有公众吸烟率的下降。

一个吸烟的医生很难说服和帮助他的病人戒烟。

有个比喻说,一个吸烟医生的负面影响,相当于烟草公司投入15万美元烟草广告的作用医生带头控烟的意义在于:1、医生在帮助吸烟者戒烟方面处于特别有利的地位。

因为医生关于健康方面的建议更加令人信服,患者就诊时最容易接受医生的建议;医生可以根据病人的健康状况和家族史提出个体化的建议;大多数人都会有就医的经历。

由于医务人员被看做是健康的维护者,他们的戒烟劝告对吸烟者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在人们的心目中,医生的劝说最具有说服力。

患病本身是劝说吸烟者戒烟的有利因素,医生只需要花费很少的时间,给以简短、明确的劝导,就可以引起吸烟者对吸烟危害的关注,并使其产生戒烟的愿望。

2、帮助吸烟者戒烟是医生的职责。

2005 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卫生工作者的职责——劝阻吸烟。

医务人员对预防疾病、保护健康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全国约有200 万临床医生,如果每人每年能够帮助10 个人戒烟,而其中有1 个人能够成功戒烟的话,那么每年中国就会有200 万吸烟者告别香烟,其中就会有100 万人今后避免死于吸烟相关疾病。

试问,有哪一项公共卫生或医疗的措施会有如此巨大的效果?3、中国医生吸烟率居高不下。

据2004 年中国6 城市医生吸烟情况调查显示,医生吸烟率为25、8%,其中男性医生吸烟率为45.8%,女性医生吸烟率为1、3%。

一个在医院吸烟的医生,很难让就诊者相信吸烟有害健康并且是导致多种疾病的元凶。

同时医院是提供健康服务的公共场所,应该为其他公共场所做出表率。

因此,医院率先创无烟环境,医生率先控烟、戒烟,做控烟表率,意义十分重大。

烟草在14 世纪开始作为一种消费品,吸烟成为西方世界的一种时尚。

因为烟草使用时间短,烟草的危害没有被充分显示出来,医生和普通人一样吸烟。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烟草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1950 年英国男性医生吸烟率接近70%。

医生不仅不劝阻病人吸烟,而且在处理一些呼吸道疾病和忧郁症的时候,甚至还会建议病人使用香烟。

在吸烟危害方面,首先发现的是吸烟与肺癌的关系,认定了吸烟是导致肺癌的主要因素。

英国D o ll和H ill从1951 年开始对34439 名男医生和619 名女医生进行了为期40 年的追踪调查研究。

结果发现,吸烟者的总死亡率是不吸烟者的2 倍,而患肺癌的死亡率是不吸烟者的20 倍;而且,所调查的医生死于和吸烟相关的肿瘤疾病和非肿瘤性疾病的几率与他们吸烟的多少有很大的关系,另外一些疾病和吸烟量则看不出什么联系。

比如,每天吸25 支烟的医生肺癌死亡率比每天吸 1 支烟的人多2 倍以上,而其他疾病的死亡率只比后者多20%。

1993 年,大约有 2万名当初接受调查的英国医生去世了,其中有883 名医生死于肺癌。

如果把他们的吸烟数量和肺癌发病情况联系起来的话,就可以得出惊人的结论:每天吸25 支烟以上的人得肺癌的概率比不吸烟的人高25 倍。

所有的研究都发表在医学刊物上,许多吸烟的医生都明白了,虽然医生有良好的收入,享受着最好的保健,但如果吸烟,也会和其他吸烟的人一样,患肺癌和心脏病死亡。

医生的行为开始改变,他们开始努力戒烟。

当时列入调查的英国的吸烟医生,最终有一半都成功戒烟。

英国医生吸烟率从1950 年68%下降到目前的2%。

医生的行为影响了居民,随着综合控烟措施的采取,英国男性吸烟率已大幅度下降,之后观察到的是男性肺癌发病率的下降。

随着对烟草危害认识的深入,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开始了全面控烟的历程。

他们开展了大规模的健康教育,让所有吸烟、不吸烟的人都充分了解烟草危害的真相,同时提高烟草税和价格,禁止在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吸烟,提供戒烟服务,在烟盒上印刷触目惊心的烟害图片,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近年来发达国家的冠心病死亡率在下降,卒中死亡率在下降,肺癌死亡率在下降。

下降的原因是什么?是医疗技术的发展、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冠脉搭桥)的发明、支架的应用、最新药物的使用、医疗保健制度的完善,还是各种预防措施的效果?各国专家分析得出惊人相似的结论:是由于控烟的成功以及生活方式的改变。

(四)医院和医生应为戒烟者提供方便易得的戒烟服务烟草依赖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界定为一种慢性、高复发性、成瘾性疾病。

据调查,约有70%的吸烟者曾试图戒烟,但成功率仅有5%~7%。

必须得到医生的正确指导和药物治疗,才能提高戒断成功率。

但遗憾的是,我国各级医院的医生多数不知道如何为烟民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服务。

据2004 年开展的中国 6 城市医生吸烟情况调查显示,仅有7、1%的医生会帮助戒烟者制定戒烟计划,97、4%的医生没有使用过尼古丁替代疗法。

烟民想戒烟,也得不到医生指导。

为此,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共同颁布的《全国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对医院设立戒烟门诊和提供戒烟服务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级医院应按要求建立戒烟门诊或戒烟咨询电话,设立专、兼职戒烟医生,提供戒烟服务。

世界卫生组织最近根据各国贯彻执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情况,提出了控制烟草流行的有效政策和措施,即“M P()W E R”。

明确指出:“处理烟草依赖主要是国家医疗卫生系统的职责,包括政府、社会保障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临床服务机构”。

并提出“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应当成为:M PO W E R政策与干预措施的倡导者”。

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我们的医生已经参与了各个层次的立法过程。

医生可以推动国家的综合控烟立法,包括实施无烟工作环境、提高烟草税收、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在烟盒包装上印上危害健康警示,以全面地遏制烟草的流行。

在中国的控烟进程中,中国医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全国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共10条:1、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2、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3、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4、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5、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6、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7、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8、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9、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10、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吸烟与冠心病近年来,国内外关于吸烟与冠心病的关系的研究表明,吸烟对冠心病是一个主要的独立的危险因素,它和其他危险因素如高血压、高血脂有协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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