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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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中药材协会

章程

(草案)

2016年6月

龙山县中药材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龙山县中药材协会

第二条龙山县中药材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龙山县中药材经营商、中药材种植户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发展中国中草药在世界范围内宏扬中国养生文化

第四条本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是中药行业中介组织。做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推动中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接受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理事单位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龙山县湘鄂路18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中药行业、地区中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中药行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动态,收集、整理、分析并反馈有关中

药工业生产、商业流通、财务、价格等基础资料,根据授权开展统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协会内部刊物,加强信息交流。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医药企业管理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五)承担中药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间的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与国际传统医药社团等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中药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更新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贯彻实施。

(九)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提倡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行业开展企业评价,表彰优秀企业家。组织推广中药行业优质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十)加强与地方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与工作交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有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四)从事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机械)生产、营销的企业和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信息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从事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机械)生产、营销和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信息等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规定交纳会费,2012-2015年对中国中药材做出突出贡献的免会员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人数为会员人数的1/4以上)。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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