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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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政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二)

高二政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二)

高二政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第三课国家机关以民为本第三节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第一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一、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人民法院的职权、司法原则、任务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2.过程与方法:学生通过网络、图书、报刊等途径,收集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以及开展工作的典型案例,通过教师讲解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以及质疑和探究学习的方式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的相关基础知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二、教学准备教师准备:搜集有关人民法院的声像、图片等资料;制作课件等。

学生准备:预习本框知识,有条件的学生可检索、查阅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以及收集典型案例。

三、教学过程立法机关【图片展示】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省略)师:这是一张我国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在图上我省略了部分机构名称,有谁能说出这些1、2、3、4、5处分别应该填什么?生: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最高人民检察院;3-最高人民法院;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教师归纳】师: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被合称为"一府两院"。

(补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表决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而国家司法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包括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务院下属部门中的)公安机关等也是我国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治社会的一项根本原则。

师:今天我们就来一同了解我国司法机关中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浅析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

浅析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

浅析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是中国人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容小视。

一级人大、二级人大和三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是规定上下级人大之间行政关系的明确标准,也是推动全国人大制度建设发展的重要机制。

一级人大统合了全国人大的管理职能,是各级人大活动的主要主体。

一级人大决定建立中央政府行政机关及其职能,建立中央委员会,以及有关中央人民政府活动的职责范围,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结构、机构设置、任期规定等。

一级人大的指导关系是向下指导的。

一级人大的指导关系是向一级人大的办事机构、二级人大、三级人大等活动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发出指令,要求其履行人大的活动职责;一级人大的指导关系也可以是一级人大的特别委员会对普通委员会发出指令,要求其解决特定问题。

一级人大教育和督促各级人大履行本职职责,实现国家管理制度化建设及政府行政管理效能显著提高。

二级人大是按照一级人大的指导关系激励型及拓展型活动,把一级人大的指导关系直接转化为行动,以实现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现代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制建设规范化的目标。

二级人大的指导关系是接受一级人大的指导、解决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引导各级人大履行本职责,并向一级人大汇报职责不履行的情况及事项。

三级人大是各级人大下辖的法律机构,它不仅要履行受制于一级人大和二级人大的合法政治活动,还要把一级人大和二级人大的指导关系转化为具体的政治行动。

三级人大的指导关系有两种。

一是三级人大接受二级人大的指导关系,具体实施各级人大的政治规定。

二是三级人大向二级人大汇报行政管理和职责,并向二级人大汇报地方政府和人民团体的重要事项,督促其履行本职责。

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是一级人大和三级人大之间坚实的纽带,也是推动中国人大制度建设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一级人大、二级人大和三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是完善和创新中国的公民政治制度的重要方式,为实现中国政府的运行机制创新,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对这个案子,我一直是抱着一个特别兴奋的态度来看的,当然兴奋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本案跟自己所服务的这所大学有密切的关系――这个大学的毕业生状告自己我们的大学,是很有意思的事情。

更令人兴奋的一点是,被告与原告分别由我的同事和――在一个不严格的意义上讲――我的学生代理,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一争高下,这的确很令人开心。

当然刚才两位原告的代理人和我们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两家都澄清了一些观点。

我觉得特别有意思的一个澄清,是关于职务和承担职务的特定人的分离。

我想律师这样一个职业是非常特殊的,像湛老师刚才所说的一番话,提出了很多很有意思的问题。

当然他的同情心我也是很能理解的,昨天他还跟我说,一方面自己是作为一个老师,对学生有着无比的爱心和无比的同情心,让自己的在法庭上与自己所在学校的毕业生对垒,常常感觉到自己有一种角度错位,但是另外一方面律师必须为自己客户尽最大的努力,为自己的客户利益而作斗争。

这两种角色相互分离,我记得孟子曾经说过职务和与人之间区分的道理,这里则更是两种职务角色的冲突。

不知道职务与人之间的分离是不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非常重要原理?湛老师刚才说希望一审的时候代理被告,二审时代理原告。

我想,他实际上可以这样,同一审级的时候,就可以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在这边辩论一会儿,在那边辩论一会儿,自己与自己打架。

当然,这只是个玩笑。

对于这起诉讼,我曾经有一点顾忌,那就是,担心外部权力借此机会,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与独立是否会产生某种不良的影响。

从另一方面说,是担心司法权会过度行使。

我们都记得法国的托克维尔讲过,在美国任何政治性的事务都可能变化为法律的问题,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

如今强调依法治国,可能人们会以为法院管的事务越宽越好。

但我还是有点顾忌大学的自主、大学的独立跟法院的权力直接进入大学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

按照何兵先生的话来说,司法的阳光照耀到科学的殿堂,司法的阳光绝对不仅仅是阳光,有时可能是粗暴的、不那么令人愉快的急风暴雨,有可能对科学的殿堂有某种负面的影响,这个问题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也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也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读了本栏目一篇关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文章,很受启发,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

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

除了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力外,其他上级法院关于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批复和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现实中一些上级法院总是以种种借口来干预下级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把业务指导关系越来越严重地演绎成了实际上的领导关系。

还有一些下级法院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

上级法院的法官出于“好为人师”或者其他种种原因,也乐此不彼地答复,让下级法院如此这般地审理执行。

以上种种违法行为,混淆了人民法院的审级,在客观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试想,下级法院遵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审理和执行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和复议,还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更加严重的是,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还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是背道而驰的。

也许是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提到干预办案,我们往往抱怨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部门对法院的干预,不敢触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

我揣摩大概是因为,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心安理得,下级法院受了干预有苦难言,甚至不敢言。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意味着法院系统只忠实于党和法律,还意味着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借这次司法大检查的东风,端正一下上下级法院的干系,尤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要少干预多关心,切莫感到“指导”不过瘾,堂而皇之地“领导”起下级法院。

若如此,那是法院的悲哀,更是司法改革的悲哀。

浅析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上下级人大常委会间的法律关系

浅析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上下级人大常委会间的法律关系

浅析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上下级人大常委会间的法律关系武春【摘要】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一府两院”是上下级关系,有人认为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有人持否定态度,法律是怎样规定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一府两院”关系的?有人认为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是领导被领导关系,有人认为不是,法律又是怎样规定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关系的?【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0(000)005【总页数】2页(P52-53)【关键词】“一府两院”;人大常委会;法律关系;领导关系;上下级关系;否定态度【作者】武春【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4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一府两院”是上下级关系,有人认为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有人持否定态度,法律是怎样规定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一府两院”关系的?有人认为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是领导被领导关系,有人认为不是,法律又是怎样规定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关系的?“上级”这个概念在组织法中多处提到,但法律对“上级”没有作出解释,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同一系统或组织中等级较高的组织或人员。

我们对“上级”的理解应统一于这一解释。

由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各级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不属于同一系统或组织,因而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而且由于县人大常委会的等级是县级,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等级也是县级,他们的等级是相同的,也不存在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上下级问题。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也谈媒体与法院的关系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也谈媒体与法院的关系

在理论界 , 于媒体 与法院两者关系 的 关
研 究 刚 刚 开 始 , 者 在 此 无 意 于 评 价 具 体 个 笔 案 的 是 非 , 是 试 图 从 总 体 上 把 握 两 者 之 间 而 的 关 系 , 目 前 两 者 关 系 在 中 国 被 误 读 的 现 从 状 出 发 , 过 分 析 借 鉴 域 外 的 相 关 制 度 和 实 通
在 , 行 舆 论 监 督 尤 其 是 对 于 司 法 公 正 的 舆 进 论 监 督 几 乎 成 为 众 口 一 词 的 “ 强 势 ” 行 话 超 流 语 ; 之 相 应 的 是 下 层 民 众 与 高 层 官 员 对 司 与
法 院 起 诉 媒 体 侵 犯 名 誉 权 及 媒 体 干 扰 司 法 的 事 件 已屡见 不 鲜 。
“ 种 监 督 通 常 不 具 有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 l 实 这 。4 际 上 依 我 国 宪 法 第 1 6条 的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2 “
可 以 定 位 在 统 一 于 人 权 关 怀 下 的 新 闻 自 由与 司 法 公 正 上 。
关 键 词 : 体 ; 院 ; 闻 自由 ; 法 公 正 ; 权 媒 法 新 司 人
中图分类号: 9 , 9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0 82 1 2 0 ) 3 0 0 — 6 D6 3 6 A l 0 — 3 X( 0 2 0 — 1 40
与 法 院 之 间 的 关 系 并 不 是 这 种 简 单 的 监 督 与
被 监督 的关 系 。
模 式 , 们 仍 会 发 现 这 种 关 系 在 法 律 上 不 我 的 社 会 组 织 , 监 督 属 于 一 种 社 会 监 督 。 但 其
成 立 。 为 媒 体 作 为 国 家 机 关 、 民 个 人 之 外 因 公

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年终考评个人总结精选

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年终考评个人总结精选

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研究室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作为一名法院共产党员,我始终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作为自己努力的目标。

通过实实在在的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的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升写作水平知识就是力量,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作为法院研究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有扎实的写作基础至关重要,而司法统计分析等专业文章的写作又离不开业务知识。

因此,在过去的一年,我为了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一方面注重业务学习,另一方面强化写作能力。

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

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

此外,我通过经常读报纸、看其他法院的信息来揣摩写作的技巧,不断提升自身信息、司法统计等的写作能力。

这一年来,通过我的努力,我的写作水平有了一定程度地提升。

三、强化工作态度,立足本职工作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我在平时的工作中始终能够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

自己份定稿版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

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

在研究室,我的工作涉及写信息、司法统计、公告等多方面的工作,我一直坚持不怕辛苦、无怨无悔的原则,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并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升完善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我始终认为要干好一项工作,就要像雕琢艺术品一样,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法院八问八个关系研讨材料

法院八问八个关系研讨材料

法院八问八个关系研讨材料法院八问八个关系研讨材料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法院八问八个关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中,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可能的研讨材料:一、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应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诉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应该积极开展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等措施,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二、法院与法律的关系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公正裁判案件,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同时,法院也应该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法院与政治的关系法院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应该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法院也应该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法院与监督的关系法院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接受监督。

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应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外部监督,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

五、法院与发展的关系法院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始终服务发展大局。

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应该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等重点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法院也应该积极开展执行工作、调解工作等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六、法院与稳定的关系法院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必须始终维护社会稳定。

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应该积极开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等各项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依据。
5.3.4 辩论原则(续2)
4、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区别 1)基础不同: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当事人双方都是平等的诉讼
主体;辩护原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是不平等的,前者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后者处于被审判的地位。
5.3.4 辩论原则(续3)
5.3.6 支持起诉原则
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个人民事权益的行 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提起 诉讼的原告。
支持起诉是指对受损害者给予道义上的支持、法律上及物质上的援助,鼓励其向法院起诉。
5.1.3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续2)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或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
5.2 共有原则
共有 原则
(一)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的原则 (二)独立审判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六)检察监督的原则
5.2.3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续2)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然要求 法律: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有效原则 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法理的原则
5.2.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只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 对全体公民统一适用; 公民依法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任何人都没有特权 法律保护任何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

《宪法》第127条视域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研究

《宪法》第127条视域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研究

《宪法》第127条视域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研究上下级法院关系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科学合理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是法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责任的重要条件。

我国现行《宪法》第127条对上下级法院关系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然而,从实践状况来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与上下级检察院关系、上下级政府关系基本类似,宪法法律所确定的“应然状态”与实际运行中的“实然状态”存在明显差异。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系统与行政系统相类似,均被设置为不同层级。

但与行政管理中的分级负责架构不同,将法院划分为不同层级,最直接的目标是在案件审判中形成不同的审级,以确保案件裁判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体现出公正的价值追求,同时推动法院在审判中法律适用相对统一。

特定的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受到国家结构形式、法院的权力设定、司法运行目标和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会形成形态各异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模式,而不同的关系模式反过来又对司法功能的发挥以及国家治理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在现代社会,各国均有自己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只要将法治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都会接受并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

这一要求在我国表现为《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不仅要求法院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受他们的非法干预,同样也要求在法院体系内部的相对独立,即上下级法院在发挥各自审级功能的同时,保持案件审判中的独立,不得相互干预。

这样的法治要求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基本的体现。

《宪法》第127条明确“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即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行政化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总结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内在精神,可以看出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基本设定为:在审判工作关系方面,上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在非审判工作关系方面,上级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施加影响,服务、保障、支持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但这种影响以不损害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为限。

宪法知识竞赛题库判断题

宪法知识竞赛题库判断题

曲靖市“法治之路,平安曲靖”宪法知识竞赛试题题库第一部分判断题1、法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宪法是法,所以,宪法也伴随国家产生而产生。

(×)2、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宪法自然会在人们心目中产生极大威慑力。

(×)4、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5、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使民主制度法律化。

(×)6、宪法中最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国体。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是宪法对我国政体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3、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4、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15、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向人民负责,人民有权直接罢免他们。

(×)16、凡是在我国居住的、年满18周岁的居民就是我国公民。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18、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19、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20、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

(×)21、我国宪法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

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

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作者:袁琳毛爱萍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06期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独立审判在我国的实现问题,其中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是独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一、法院独立的内涵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具体包含下列两层含义: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指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而不能接受来自其他领域的影响、干预和控制;2、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

这是指在我国除了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也不得干预、影响和控制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二、我国强调法院独立的现实成因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法院独立具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第二个方面:我国法院独立的现实处境和难点。

首先,强调法院独立是因为其本身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

法院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2、法院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法院独立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固有原则,而司法又是以中立裁判为基本特征的。

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

裁判者的居中立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又从何而来?所以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

换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3、法院独立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

厘清与重构:上下级法院执行业务管理关系--以上下级公安与法院审判业务关系为参照

厘清与重构:上下级法院执行业务管理关系--以上下级公安与法院审判业务关系为参照

厘清与重构:上下级法院执行业务管理关系--以上下级公安与
法院审判业务关系为参照
王云奖
【期刊名称】《经济研究导刊》
【年(卷),期】2014(0)35
【摘要】2010年12月28日印发了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三五改革纲要》成果之一的《关于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业务进行监督指导的范围和程序,保障了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但该重要文件没有关于上下级法院执行业务管理关系的内容。

实际上,自2000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下发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确立了上级(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从管案、管事、管人等方面加强管理、监督的原则,但时至今日,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管理与纯粹的审判管理相比仍明显滞后。

【总页数】3页(P318-320)
【作者】王云奖
【作者单位】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象山 3157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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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上下级法院关系的检视与重构r——以去行政化改革为背景 [J], 公丕潜;庄静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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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题库(新)

《宪法》题库(新)

《宪法》题库(新)一、填空题1、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2、从宪洗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3、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4、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5、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解释等。

6、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

这一制度称为(司法审查)制度。

7、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8、近现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

9、按照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分为三类:即(一般行政区划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四个阶级:(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和(表决通过议案)、公布法律、决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12、我国国旗是(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会商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确定的,以后即为我国四部宪法所确认。

13、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14、在社会变动过程,任何主体都可以主张并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宪法规范而前,应当尊重宪法的(最高价值)15、我国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6、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宪法判例)。

17、宪法监督实施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

浅析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

浅析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

浅析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是指在政府行政管理结构中,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提出指导意见,帮助下级人大尽职尽责地履行其所授权的职责,有效地推进地方法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一方面体现了宪法规定的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管理关系,另一方面,它还体现了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的关系,以及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的积极指导等。

首先,上级人大需要以合法渠道给予下级人大指导意见,帮助下级人大完成相关行政事务。

具体来说,一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行政命令等法律文书,上级人大应就重大问题给予下级人大必要的指导意见。

二是上级人大可以为下级人大提出议案,并在有关部门的许可下可以实施,甚至可以批准一些可执行的议案。

三是上级人大可以根据下级人大的执行状况,对下级人大的政策、制度等进行宏观评估,并在必要时向下级人大提出建议。

此外,上级人大还可以采取外事、预算等过程规定的审查制度,加强对下级人大的监督管理,以确保政策实施力度和效果。

其次,上级人大应积极指导下级人大,促进地方法治,建立健全社会和谐稳定。

上级人大要传达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思想观念,尊重地方自治原则,实行精准有效的政策,鼓励地方人大积极开展工作,从政治角度督促下级人大自觉尊守宪法和法律,秉承公正、廉洁的政治态度,坚持自觉履行职责,以弘扬优良的政治风尚。

此外,上级人大还应当加强下级人大的政治教育,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的教育体系,强化宪法知识教育,加强对宪法、法律等一系列法规的深入学习,加强对各级人大全体成员的贯彻执行和检查。

最后,上级人大还要定期对下级人大进行考核,从政治、行政、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评估下级人大的工作成果,为下级人大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指引下级人大做出更好的成绩。

总之,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是上级人大给下级人大提供指导意见,帮助下级人大及时准确地执行职责,落实政策,促进地方法治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合法手段和有效措施,也是确保政府行政管理严谨、有效地实施的重要手段。

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

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所有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庭作控方。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

另外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

由此决定了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关系是: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

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

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

“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

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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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读了本栏目一篇关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文章,很受启发,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

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

除了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力外,其他上级法院关于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批复和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现实中一些上级法院总是以种种借口来干预下级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把业务指导关系越来越严重地演绎成了实际上的领导关系。

还有一些下级法院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

上级法院的法官出于“好为人师”或者其他种种原因,也乐此不彼地答复,让下级法院如此这般地审理执行。

以上种种违法行为,混淆了人民法院的审级,在客观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试想,下级法院遵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审理和执行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和复议,还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更加严重的是,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还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是背道而驰的。

也许是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提到干预办案,我们往往抱怨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部门对法院的干预,不敢触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

我揣摩大概是因为,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心安理得,下级法院受了干预有苦难言,甚至不敢言。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意味着法院系统只忠实于党和法律,还意味着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借这次司法大检查的东风,端正一下上下级法院的干系,尤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要少干预多关心,切莫感到“指导”不过瘾,堂而皇之地“领导”起下级法院。

若如此,那是法院的悲哀,更是司法改革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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