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具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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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具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三章定义与分类

第四章选型与验收

第五章使用维护

第六章报废及其标准

第七章资料管理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搞好吊具的管理,杜绝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吊具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有吊具的所有作业区。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设备处负责吊具的综合管理工作,动力厂负责吊具的检验工作,生产单位负责维修专用吊具专业归口管理。

第五条设备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吊具的点检、使用、维护、检修、标准。

(二)组织制定改变吊具重要性能的改造、改制及重大隐患的修复方案。

(三)参加因吊具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调查。

(四)组织吊具专业检查及一年一次的定检工作。

(五)负责各类吊具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生产工艺吊具专业归口管理,并建立生产工艺吊具管理办法。

第六条动力厂负责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探伤检验,应做发档案记载管理。

第七条生产单位建立吊具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作业区吊具管理人员,明确班组负责人,负责吊具的使用、维护、检修、检查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吊具台帐,记载吊具技术数据、检验结果记录、维修记录、检查记录等。

(二)对每台吊具编号,标明起重量、允许吊运物品规格、启用日期。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点检、使用维护标准及安全使用规定。

(四)维修通用吊具以小组管理为主,建立台帐按要求检查及时记录。

(五)维修专用吊具和生产工艺吊具实行定置管理。

第三章定义与分类

第八条吊具是指起重设备吊钩以下,与被吊物体以上两者之间的各种吊运工具称为吊具。

第九条生产工艺吊具:在生产工艺流程中,起重设备吊钩与产品或生产工具及大型工具之间的各种吊具。如:吊链、吊环、夹钳、C型钩、钢丝绳扣等。

第十条维修专用吊具:在设备维修过程中,起重设备吊钩与被吊运物体之间的各种非标准吊具。如:专用抬杆、非标吊具等。

第十一条维修通用吊具:在建筑安装和构筑物维修过程中,起重设备吊钩与被吊运物体之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种吊具。如:定、动滑轮组、索具、卸扣、卡环、套环、螺钉套环、各种钢丝绳夹、索节等。

第四章选型与验收

第十二条吊具的订货由生产单位向材料处申报计划,提出技术参数及要求。

第十三条吊具整体方案选型时,应根据其用途和使用场所,充分考虑吊物和起重机械之间的连接方法安全可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的保护装置、设施,同时便于操作、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吊具的承载结构要力求简单,受力明确、传力直接,减少应力集中;承载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其表面与内部应无影响其可用性的缺陷,且有良好的抗疲劳性及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抗冲击性能。

第十五条钢丝绳扣要由专业人员进行编结(叉绣),编结时可根据钢丝绳直径选用,编结长度不小于绳径的15~20倍(并不小于300mm),且不得有毛刺。编结绳或焊接链环等柔性的构件与刚性构件之间连接过渡面必须有倒角或过渡弧,不得有棱角或毛剌。

第十六条吊具验收时,承制厂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按图纸要求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有机械联动装置的吊具在投用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在空负荷下进行各种试验动作,动作循环次数不少于10次。

验收项目及要求如下:

(一)各机构动作灵敏、平稳、准确;

(二)吊具开口度范围、系统噪音、温升、电器线路绝缘电阻值等符合图样;

(三)在钳口开闭过程中,吊具重心在水平方向上不发生明显变化。

第十八条吊具的负荷试验制造厂必须参加。

(一)静负荷试验:在现场起重机的配合下,模拟吊具的工作状态,在起升时试验载荷逐渐加至1.4倍额定起重量,起升到离地面100~200mm 高处,静悬空时间10min。

验收要求:吊具应符合相应技术文件的规定,不得出现塑性变形、焊缝裂纹、联接部分松动,不得出现有损害使用性能的缺陷。

(二)动负荷试验:以1.2倍额定起重量进行负荷状态下垂直水平面的快速升降急停,及水平快速移动急停的动作试验,每个动作不得少于3次,运动速度取配套起重机的最大速度值,试验时间为1h。

验收要求:

1、在整个过程中,物件不歪斜,物件相对吊具无松动、滑移迹象;

2、主要承载梁、臂、轴、吊耳等无裂纹、损坏及塑性变形,主要承载梁的挠度不得超过总长的1/800;

3、机构运转过程的动作应灵敏、平稳、准确;

4、被吊物件未受损伤。

第五章使用维护

第十九条吊具的自重与其额定起重量之和应不大于配套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条吊具与起重机和托夹物件之间的连接方式应方便、安全、可靠,且不应损伤被托夹的物件。

第二十一条吊具各润滑部位要保持良好的润滑条件,高、中温吊具使用具有耐高温、抗磨性能好的润滑剂,各滑动、滚动、转动机构应动作灵活、准确。

第二十二条夹钳在使用过程中,钳口对应夹持点应对中,不得错位,钳口开口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立卷夹钳相对钳口圆弧母线方向应可以在一定摆幅内自动调整。

第二十三条吊具应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一)高、中温环境下使用的电动吊具必须设置隔热保护装置;

(二)多尘环境中使用的吊具必须设置挡尘装置,露天使用的吊具要采取防积水措施;

(三)吊具上外露有潜在伤人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

(四)吊具上易松脱的螺纹连接处应设置有可靠的、可拆式防松脱装置;

(五)吊具配套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吊具实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吊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其承载、连接、联动等部位和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查确认的或带有缺陷隐患的吊具,其一般要求是:

(一)对于经常与红钢接触的吊具,视其情况,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回火或自然失效后再投入使用;

(二)生产工艺吊具和维修专用吊具,每一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内容有:对各构件进行宏观检查;外形尺寸磨损测量;磁粉和超声波对关键部位裂纹检查;

(三)通用吊具,每班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外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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