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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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使计划生育走出一条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统一的新路子,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居)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在村(居)党支部直接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章程由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领导小组组织起草,提交村(居)委会审议,经全体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村(居)民代表大会和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监督执行。《章程》是全体村(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村(居)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计生办设一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5岁左右,能胜

任计划生育工作的女性专职计生员;每20户—30户,设一个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配备一名小组长。

第五条村(居)委会组织起草《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经全体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全体村(居)民认真遵守执行。

第六条村(居)委会组织起草《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合同书》,在与全体村(居)民充分协商通过后,由村(居)委会与全村(居)育龄群众签订,相互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管理好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配备好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服务室及其它办公设施,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村(居)委会主要职责:

(一)协调青年、妇女、公安、民政、治保、调解等有关部门,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每两月召开一次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听取计生办、计生协会汇报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研究部署工作。

(三)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及计划生育户的优先、优待、优惠奖励政策。

(四)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协会开展活动。

(五)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重点解决计划生育难题。

(六)对村(居)民履行《章程》和《自治管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兑现奖惩。

第九条村(居)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在村(居)委会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二)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及时掌握了解各育龄妇女小组的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安排工作。

(三)办好会员之家、人口学校,强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搞好宣传舆论环境,及时更新宣传栏、政务公开栏、信息栏等宣传阵地的内容,计划生育宣传品入户率达90%以上,努力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四)做好本村(居)生育计划管理,及时正确按程序上报各种数字报表,将批准的生育计划落实到户。

(五)及时准确掌握孕情,组织孕妇接受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指导。

(六)加强对育龄群众“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指导,引导育龄群众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七)做好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工作,指导群众正确使用。

(八)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流出人口的办证率、回执率,流入人口的建卡率、验证率均达100%,并切实抓好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九)及时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透查孕查及健康查体,搞好生殖保健、妇幼保健等工作。

第十条村(居)计生协会是协助村两委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会员带头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勤劳致富,带头联系群众,带头建设幸福文明家庭。

(二)经常深入地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协助计生办搞好“知情选择”的宣传指导。

(三)认真开展有利于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各项服务活动,将“幸福工程”项目做大做强、努力提高项目的社会效益。

(四)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认真听取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正当权益,参与《章程》的

修改、计生优先优惠政策的制定、人口目标责任管理的考核奖惩。

(五)对人口计划、出生、新婚、节育措施、奖励扶助政策、帮扶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协调村(居)治保、调解、青年、妇女、红白理事等委员会联手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第三章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村(居)民中15—49周岁的育龄群众有权监督村(居)委会及村(居)计生办的工作情况,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二条育龄群众享有的权利:

(一)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二)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内,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权利。

(三)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计划生育培训教育的权利。

(五)有参与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人和事,及时向村(居)计生办、计生协、村(居)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六)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七)有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八)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九)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十)有育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十一)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十二)有参与监督政策落实的权利。

(十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有依法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和监督的权利。

(十四)有监督村(居)务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权利。

第十三条育龄群众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有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自觉接受婚育与优生指导的义务。

(二)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三)有自觉接受和宣传计划生育知识,参加各级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做到“七知情”的义务。

(四)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村(居)规民约》,签订《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合同》的义务。

(五)有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合同》接受管理,参与管理,监督管理的义务。

(六)有自觉接受健康检查和接受优生指导及孕期保健服务义务。

(七)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育龄群众,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九)有协助村(居)委及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

(十)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15日以上者,有向村(居)计生办申请领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义务。

第四章奖励

第十四条育龄群众实行晚婚、晚育的,按《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奖励。

第十五条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委会核实,乡、镇(街)政府批准,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由乡、镇(街)政府落实奖励费外,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入托、入学、优先划分责任田和宅基地。

(二)符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申请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享受独生子女待遇,村乡(居)委会给予适当的奖励和照顾。

第十五条双女户每年适当享受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优先入托、入学、划分宅基地和责任田;男到女家落户的,按政策规定优先照顾审批二孩生育计划,并优先入托、入学、划分宅基地和责任田。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村(居)委员会和已婚育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签订《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合同书》,按照《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合同书》中的规定履行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有违约,按照《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合同书》中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村(居)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违约金收支情况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章程》所有权属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章程》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章程》自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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