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
法》的通知(2008修改)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8]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8.02.26
【实施日期】2008.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
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劳社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深劳培〔1998〕12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考评员:
为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