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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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7]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
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发起人,发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0)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4、出资人协议书(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人的权利;
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
项。
5、出资证明;6、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7、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中华人民
原件核对);
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草案)略】 ;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工商部门的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三)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
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 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2、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3、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4、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副本)原件和
理中心进行审核、网上公示,公示完成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
要求:
1、上报材料用A4规格纸打印装订成册;
2、出资证明、 协议公证书、 房屋租赁合同需提交原件;
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证明 复印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
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
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的合伙人。合伙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
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2)财务管理制度;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5)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
理制度。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4)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5)有规范的分所名称。 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
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 的形式。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和程序
、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It;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 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2005年12月30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
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递交《设立合伙税务
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并附下列资料:
1、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并应载明
以下列项:
事务所名称、地址;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违约责任。
1)是执业注册税务师;2)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
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
注册税务师;
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出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设立事务所应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经营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 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法定代表人; 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4、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5、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
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Hale Waihona Puke 条件: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
师)10人以上;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上年末净
复印件;
5、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资格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
四、审批程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办发[2009]5号)和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联合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 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9]41
文件规定,由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将设所申请报告及相关 资料呈报所在地(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初审(各市 州国、地税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
2、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合伙事务所章程【 (草案)略】 ;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有效证明;
5、其他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是执业注册税务师;3)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
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
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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