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
建设工程法规16,案例分析
• 案例2 • 2006年9月,甲单位修建一栋宿舍楼,通过招标方式
将工程施工发包给乙建筑公司。为保证建筑施工质量, 甲又与丙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 丙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丙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并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 不得使用。但施工一个月后,丙将原选派到施工现场 的监理工程师指派到其他施工现场监督,而另行委派 该监理单位一位不具有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职工实 施监理,由于该名职工不具有相应资质,又缺乏监理 经验,致使甲乘机将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水泥使用 到工程上。 • 2007年7月,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发现部分房屋 的地板及顶层地板有开裂和脱落的现象,经查,原因 为乙使用的部分水泥标号不符合要求,施工质量差。 甲认为乙和丙对施工质量不合格都负有责任,诉至该 工程所属人民法院,要求二单位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
• 问:商业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 国务院于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 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当负责返修。”根据此规定,某商业公司有权要求 某建筑公司返修。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由于工程施工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返修义务。另外,某建筑公司还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因为,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合资建设2万平方米 商品房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转让房 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设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 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 人签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按照 上述法律、法规逇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主题必须是房地 产开发企业。食品厂和XX建设集团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因此,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 和与XX建设集团达成的继续完成商品房后续建设的协议都是无效。
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该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在建设中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二、案件事实1.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开工建设住宅小区项目。
3. 违法建设行为:在建设过程中,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建设行为:- 违反建筑高度规定,擅自将住宅楼高度由18层增加到24层。
- 违反建筑间距规定,擅自减少住宅楼间距。
- 违反建筑密度规定,擅自增加住宅楼密度。
- 违反绿化规定,擅自减少绿化面积。
4.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开工建设住宅小区项目。
5.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存在多处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施工行为。
三、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 如果该公司在违法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安全事故,如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建设程序的案例
违法建设程序的案例
1. 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私
自动工程建设,违法占地。
相关部门在巡查中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工,并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随后,开发商被要求依法申
请建设许可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2. 在某村庄,一些村民私自搭建了违法建筑,未经审批,且违
反了相关规定。
当地政府发现后,依法责令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了处罚。
随后,政府加强了对该村庄的规划管理,加强了对违
法建设的监管力度。
3. 在城市中心某商业区,一家企业在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的
情况下进行了违法改建,扩大了建筑面积。
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
了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同时,加强了对该商业区的监管,防止
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这些案例表明,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秩序,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确保城市建设和规划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同时,公众也需要增强法
律意识,自觉遵守建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环境。
教育法规试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判断题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6.《刑法》是规范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8 小时,小学不超过6 小时.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 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0.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二,选择题(分单项选择和多向选择,共30分)(一)单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1分,计10分)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 C )A,优益性B,单方性C,强制性D,执行性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B )A,14周岁以下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18周岁以下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 D )A,校长B,教职工代表大会C,学校工会D,学校董事会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 )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 A )A,目的解释B,文法解释C,历史解释6."学校应当于每年的教师节组织教师宣誓活动."这是( D )的规定.A,《教育法》B,《山东省实施〈教师法〉办法》C,《教师法》D,《青岛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7.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 C )A,某教育局局长B,某市市长C,某市公安局D,某乡镇党委书记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B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C,教育政府规章D,教育单行条例1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B )A,司机负责B,某寄宿学校负责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二)多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2分,计20分)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 ABCD )A,民事法律责任B,行政法律责任C,刑事法律责任D,违宪责任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ABCD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AD )A,行政复议B,民事诉讼C,仲裁D,教师申诉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 ABC )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D,罢免校长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 BCD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6.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 BC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D,体育课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 ABCD )A,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B,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C,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D,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8.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 AB )A,法定监护B,指定监护C,委托监护D,代理监护9.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 ABCD )A,学前教育B,初等教育C,中等教育D,高等教育1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 ABD )A,警告B,记过C,送劳动教养D,开除学籍三,简答题(共6小题,1-4小题各3分,5-6小题各4分,计20分)1.法的要素有哪些答:(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3.什么是行政复议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5.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答:(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6.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答: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四,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要点: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五,论述题(共1小题,计10分)请结合对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学习,谈谈你对建设"平安校园"的认识和建议.二、案例分析1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1.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光华大厦整个项目转让,属于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第八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不因该项目的整体转让受到影响。总承包单位单方解除该合同属单方违约,安装公司可以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即安装公司前期配合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即安装公司预期可得利润。
2.在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应对购房者刘某负责退还购房款和负经济赔偿责任。
3.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规定,即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应责令刘某在限期内迁出,该房屋应由张某入住。因为根据本案事实,张某已向市房管局办理了产权登记申请,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张某才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原告已将被告交付的2000平方米房屋用于安排被拆迁户及解决其单位的住房困难户。法院在对双方调解不成后,作出判决如下: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售住宅协议书》无效。
(2)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投资利率偿付该款银行利息损失。
(3)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要求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要点: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五,论述题(共1小题,计10分)请结合对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学习,谈谈你对建设"平安校园"的认识和建议.二、案例分析1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作为的行政执法案例
作为的行政执法案例
行政执法案例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所涉及的具体案件。
以下是一个行政执法案例,供参考:
某市城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小区存在违章建筑。
城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发现该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
城管局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建筑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但建筑所有人逾期未拆除,城管局依法组织人员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此案例中,城管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了行政执法权。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城管局及时前往现场调查,确认该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后,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建筑所有人逾期未拆除的情况下,城管局依法组织人员进行了强制拆除。
整个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公开,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执法力度。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注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三:
某市新建一处占地80hm2的公园,现已初具规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为 加强该园管理工作,拟在公园总体规划已确定的管理用房位置,向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要求兴建一栋3层办公管理用房,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研究同意该项申请,并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 该工程建设期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 时,发现该项工程正在砌4层墙体,有的已砌到了2m多高,与此同时,还发 现该工程擅自增建了一层地下室,并且还在该楼的每个房间内增设了一个卫 生间,为此执法人员当即找到了该工程的主管负责人和单位法人,在核对、 查清事实后,发出了停工通知书,责令该工程立即停工,听后处理。试问:1. 该工程被查令立即停工的具体原因是什么?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如何 处理? 参考答案 1.擅自改变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自行增加层数,已构成违法建设。 2.拆除第四层墙体,对地下室依法罚款后补办手续。 3.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市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案例分析
案例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某市近郊区的某村,采用引资的方法改造旧村。该村拟先占用耕地1.5hm2, 然后还耕2.5hm2,准备建设住宅20000㎡,建成后与投资单位按比例分成,双 方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该村负责办理用地、建房的各项审批手续。该村 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了该合同,又报经乡政府批准。该工程刚一开工就受 到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责令立即停工,听候处理。请说明该工 程受到查处的原因。 参考答案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工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 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属于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 农村耕地属于集体土地,将其改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由建设单位根据发 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土地所有权性质由 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同时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也应由 发展改革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确定,不应由村集体决定。 占用耕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府无 权审批。
近年行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5年取得某地块的开发权。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公司因项目需要,向某市政府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申请征收该地块周边土地。
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地块周边土地存在部分违法建设,遂要求开发公司先行拆除违法建设。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要求与法律规定不符,遂将规划局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规划局要求开发公司拆除违法建设的行为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三、案例分析1. 规划局要求开发公司拆除违法建设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建筑规模、改变建筑高度、改变建筑间距、改变建筑后退距离、改变建筑外观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本案中,规划局要求开发公司拆除违法建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开发公司虽已取得该地块的开发权,但违法建设部分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故规划局有权要求其拆除。
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建筑规模、改变建筑高度、改变建筑间距、改变建筑后退距离、改变建筑外观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虽已取得该地块的开发权,但其未取得违法建设部分的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公司应承担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案中规划局要求开发公司拆除违法建设的行为合法,开发公司应承担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
该案例反映了我国行政法律关系在土地征收、规划审批等方面的复杂性。
房屋坍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一栋多层住宅楼于2023年3月18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0人受伤。
该栋住宅楼建于上世纪80年代,原为居民自建房,后经过几次改造和扩建。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栋住宅楼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是导致坍塌的直接原因。
二、法律问题分析1.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中,该栋住宅楼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本案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导致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栋住宅楼的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和加固,导致房屋坍塌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政府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案中,当地政府在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不足,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该栋住宅楼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案例分析1.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该栋住宅楼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裂缝,部分梁、柱、板等构件存在变形、断裂现象;(2)房屋外墙保温材料脱落,存在安全隐患;(3)房屋抗震性能较差,不符合国家标准。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一、不同意处罚。
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
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
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
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大作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逐年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劳动争议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案例涉及该公司与一名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争议事件2019年,该公司招聘了一名新员工张三。
张三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三的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工作期间,张三认真负责,表现良好。
2020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领导层认为张三工作能力一般,且合同期限即将到期,决定不再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
然而,张三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表现优秀,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自己,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张三应获得多少经济补偿?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五、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以张三工作能力一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无权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缺少真理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相邻居住。
2018年,李四在自家的院落内私自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张三的采光和通风。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但李四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恢复采光和通风。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法律规定中关于违章建筑的定义及拆除程序;2. 张三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3. 法院应如何判决。
三、法律分析1. 违章建筑的定义及拆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
”据此,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的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对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据此,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为:首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其次,逾期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
2. 张三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张三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三的相邻权。
因此,张三主张的侵权行为成立。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应依法判决:(1)责令李四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违章建筑;(2)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3)对李四擅自搭建违章建筑给张三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律缺少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对违章建筑的具体界定。
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哪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违法建筑案例分析:违规建设行为
违法建筑案例分析:违规建设行为违法建筑案例分析:违规建设行为案例名称:城市绿地建设违规时间:2005年至2008年事件背景: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某地市政府委托开发商A公司对该市某个绿地进行开发建设,计划将该绿地建设成住宅小区。
然而,该绿地规划原本是用于公共绿化和市民休闲活动的,根据城市规划,不得进行住宅开发。
该绿地紧邻居民区,而该市人口密集,对于绿地资源的保护充满了重要性。
事件经过:2005年,A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了土地开发合同,并开始对绿地进行违规的住宅建设。
在开始建设之前,A公司并未获得法定的建设许可证,也未经过合法审批程序。
2006年初,该市一些环保组织发现了该项目的违规建设行为,对此感到十分不满。
他们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管。
然而,由于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关系,环保部门对于这一违规行为选择了回避,并未采取行动。
2007年,该绿地的建设工程已经完成了大部分,住宅楼已经建起。
一些居民,得知了这个情况后,开始联合发起抗议行动,要求政府停止对绿地的违规开发,并保护他们的居住环境。
2008年,面对越来越高涨的民意,政府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他们召开了紧急会议,并决定对该项目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A公司未经合法程序和许可证,违规建设了住宅小区,并且破坏了城市规划的原则。
律师的点评:本案例涉及的违规建设行为系持续多年,并且影响涉及面广。
开发商A公司在未取得合法许可证和通过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规划为绿地的土地建设为住宅小区,破坏了城市规划的原则。
可见,该案例反映了政府在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的不善管理,并对开发商的监管不力。
相关部门应对此类违规建设行为加强监管,加强对土地规划的审查,并依法处理违规建设者。
在司法程序中,A公司应被追究法律责任,可能需要撤除违法建筑,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政府也应反思自身管理不善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开发商的管理和监管,保护公众的利益和环境资源。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1
房建一班工程建设法规之案例分析第一组:案例:某房地商与某乡镇政府协商,签订一份联合公司的协议书,约定:由乡里提供乡里集体土地,由开发商开发公司出资,联合搞开发经营。
建60幢别墅作为度假村,吸引城市客源,利润可观,双方联营年限50年,开发公司每年定期向乡里支付固定的利润和管理费。
地产商的非法行为(1)违法使用土地,有关法律规定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显然,房产商没有先由国家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使用土地。
(2)未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按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得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2.乡政府的违法行为(1)签约主体不合格。
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管理。
”据此,乡政府无权使用。
(2)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
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越权非法批地。
按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处罚:按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按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越权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的,对批准文件无效的土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组房建1班案例:张某住某市区。
案例:串通竞拍国有土地属于商业贿赂
案例:串通竞拍国有土地属于商业贿赂案情2014年10月13日,办案机关收到G市监察局作出的监察建议书,指出该局在查办有关案件过程中发现D镇15号地块存在串通拍卖问题,要求办案机关对串通拍卖进行查处。
2014年10月17日,办案机关成立专案组,对本案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2011年7月,G市国土资源局将D镇15号地块挂牌拍卖,拍卖面积为51.824亩,熊某、罗某、刘某决定合伙购买该宗土地开发商品房。
为防止报名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罗某安排王某单独报名参加竞拍。
2011年7月27日,熊某、罗某、刘某共同出资,以熊某名义交纳2400万元土地竞拍保证金参与竞拍,王某也于同日交纳2400万元保证金,另有蒋某和李某参加竞拍。
为确保土地竞拍成功,罗某多次劝李某退出,承诺支付一定费用,李某当场未同意。
同时,罗某与蒋某达成协议,蒋某答应退出竞争,罗某向其支付260万元。
2011年7月28日,D镇15号地块公开拍卖,底价8250万元,蒋某、王某未举牌叫价,李某仅举牌两次,熊某最终以8400万元竞拍成功。
拍卖结束后,蒋某得到感谢费260万元,王某得到感谢费10万元。
其后,罗某向李某支付260万元感谢费。
2011年10月,G市公安局对罗某等人的涉嫌串通投标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2014年4月,G市公安局以串通投标的名义追缴蒋某违法所得260万元,追缴李某违法所得260万元,追缴王某违法所得10万元、土地补偿款90万元,追缴罗某土地补偿款1000万元。
分析1.本案是否属于一事二罚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已对案件作出刑事处理,根据刑事优于行政的原则,工商机关不应再作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已追缴违法所得和土地补偿款,但并未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本案当事人,办案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办案机关多次请示四川省工商局,G市纪委、法制办和检察院,最后形成一致意见,由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综合题
案例分析题建筑公司欲取得某市一大型工程施工项目,在资质不达标的情况下,与具有相应资质的B建筑公司商定,挂靠在B建筑公司名下,向B建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借用B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参加竞标。
由于A建筑公司的出价最低,所以获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权。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已经知悉了A建筑公司的挂靠行为,但未表示异议。
工程完工后,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导致巨大损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后,将B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由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实践中,有些无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低资质的承包单位采用资质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实践中还存在转让资质证书、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联营、内部承包等的情形。
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借用具有资质条件的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此造成的质量缺陷和其他损失,由挂靠公司与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由三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建筑公司挂靠于一资质较高的B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并与建设单位C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A建筑公司的实际施工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都较差,造成了工程进度的延误和一些工程质量缺陷。
C 公司以此为由,不予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A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将C公司告上了法庭。
请问:(1)A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C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余下的工程款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筑工程违建纠纷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违建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建筑工程违建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08年,某地区规划部门批准了一份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其中明确规定了该地区只能建设低层住宅楼。
然而,在2010年之前,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规划要求,在该地区动工建设了一座高层住宅楼,引发了一起建筑工程违建纠纷。
1.事件起因(2010年1月):该开发商为了迅速开发房地产项目,积极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该高层住宅楼,然而申请被拒绝。
开发商以为规划要求不会严格执行,便自行开始施工。
2.违建发现(2010年6月):当地一名市民注意到正在施工的高层住宅楼,并怀疑该建筑不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
他向规划部门提出了举报,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3.法院审理(2010年9月):本案被提交给当地中级法院,该法院对此次违建纠纷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开发商明知该地区只能建设低层住宅楼,却故意违反规划,严重损害了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4.审判结果(2011年3月):法院裁定开发商立即停工,拆除违法建筑,并依法对该开发商进行罚款。
此外,法院还规定开发商需要对相关市民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
5.合法权益补偿(2011年5月):在法院的裁决下,开发商需要向受影响的市民提供经济补偿,以弥补他们因违法建筑而遭受的损失。
开发商同意支付补偿款,并与受影响的市民进行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违建纠纷,开发商的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法院的判决既保护了规划的权威,又赋予了市民合法权益的补偿。
从本案可以看出,违建行为将引发多方面的纠纷,因此在进行建筑工程时必须遵守当地的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
在建筑工程方面,涉及合规建设、规划审批、环境保护等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首先,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规划要求,不得擅自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否则,一旦被发现,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其次,市民应该积极参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监督,合理利用各种举报渠道,及时报告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以维护城市发展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三讲
(2)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单 价,在合同实施期内可根据合同约定,对因资源价格等 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价格的合同形式。
(3)成本加酬金(费用)合同——按成本结算外另外管 理费和利润。 ①成本加固定酬金; ②成本加固定百分数酬金; ③成本加浮动酬金; ④目标成本加奖金。
•工程合同价格类型及其风险分担
2、《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 (6章节,68条):
▪ 1)总则; ▪ 2)招标; ▪ 3)投标; ▪ 4)开标、评标和中标; ▪ 5)法律责任; ▪ 6)附则。
•概 述
•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 购时,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
•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及其相应的要求和条件,通 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吸引潜在投标人参 加投标的行为。
初步了解:此建筑物由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承建, 由林某某自行设计施工,拟建1层,拟作其施工队办 公用房;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挂靠”于广东潮阳某 建筑公司,是某管理局长期聘用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 队。
白云山中队按规范执法程序的要求对该建筑物进行立案 调查,及时发出了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先停工,待 调查取证后,才确定能否继续施工。经过询问调查和进一步取 证,确认该建筑物为违法建设,遂对违法建设主体发出了责令 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违法建设自行拆除 ,否则依法强制拆除。不久此违法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当事 人自行拆除 。
•【案例分析】
•
这是采用概念设计招标的成功范例,它带给我们很多
启迪。目前国内通常的设计招标存在一些问题,达不到招标
竞争的目的。究其原因是在没有明确设计方案前提下开展招
标,使设计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评标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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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
2009-07-03
[案例]某月某日,某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白云山中队日常巡查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时,发现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内的市某管理局旧仓库内,一幢简易旧仓库被悄悄拆除,而一幢建筑面积为98.94平方米的混合结构建筑物拔地而起,工程已完成砌砖墙(2.8米高),正安装1层顶部模板。
初步了解:此建筑物由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承建,由林某某自行设计施工,拟建1层,拟作其施工队办公用房;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挂靠”于广东潮阳某建筑公司,是某管理局长期聘用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队。
白云山中队按规范执法程序的要求对该建筑物进行立案调查,及时发出了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先停工,待调查取证后,才确定能否继续施工。
经过询问调查和进一步取证,确认该建筑物为违法建设,遂对违法建设主体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
不久此违法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当事人自行拆除。
[问题]就是违法建设主体的认定问题。
此案中的违法建设主体是谁?有几种可能,可能是林某某,可能是潮阳某建筑公司,可能是某管理局,可能是前三者中的任意二者,还可能是林某某、潮阳某建筑公司和某管理局三者共同。
那么,到底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呢?让我们结合该案办案过程的实际来作一个认真分析。
[分析]谁投资、谁建设,谁就是违法建设的主体,这是认定违法建设主体的一条基本原则。
当前,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复杂化以及执法
过程中调查取证难度的增大,使得违法建设主体的认定并不象原来那么简单明了。
不管怎样,我们认为掌握当事人(相关单位、个人)投入资金的情况及了解当事人(相关单位、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认定违法建设主体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很多时候需要执法人员通过办案过程中的询问、调查、取证等工作来进一步分析判断。
能否把潮阳某建筑公司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
要将潮阳某建筑公司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必须是潮阳某建筑公司对此建筑物投资建设,或者是林某某投资建设,林某某及其施工队是潮阳某建筑公司的下属单位。
建筑中“挂靠”是什么?仅仅是挂靠关系能不能将被挂靠者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主体呢?所谓的“挂靠”就是单位和个人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此现象目前是存在的,一些无资质、无规模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为了能揽到建设工程,往往挂靠一些大的建筑公司,并以此公司的名义施工建设,建筑公司提供资质、营业执照和转帐帐户,并按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这种“挂靠”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与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关系,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承包与分包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这些都是对建筑“挂靠”非法性的明确界定。
因此,仅仅是“挂
靠”关系是不能将被挂靠者认定为违法建设主体的。
在此案中,执法队员调查证实,潮阳某建筑公司对此建筑物没有投资,林某某与潮阳某建筑公司之间是所谓“挂靠”关系,潮阳某建筑公司为林某某提供了资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此,不能将潮阳某建筑公司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
能否把某管理局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
要把某管理局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必须是某管理局对此建筑物投资建设,或者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是某管理局的下属单位,此建筑物由某管理局批准,林某某投资建设。
在把行政机关作为违法建设主体这个问题上,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违法建设的主体,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行政机关特别是平行于或高于执法机关级别的行政机关发出执法文书。
执法实际中也有遇到执法文书发给某行政机关遭拒绝或需要反复做工作的情况。
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是法人,即使有些不是法人的其上级机关仍是法人。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又根据行政法理,在行政法律关系上,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时候都是行政主体,当它在自己的职权外和以法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就不是行政主体。
可见,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主体(管理)与非行政主体(被管理)的关系,某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是行政主体(管理者),而在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则是非行政主体(被管理者)。
因此,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规搞违法建设,其主体和违法责任的承担必然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林某某反映此建筑物经某管理局领导口头同意,但口说无凭。
执法队员主动与某管理局联系,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证实某管理局只是长期聘用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进行工程建设,而未同意该建筑物的建设,也未投入资金。
因此,不能把某管理局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
能否把潮阳某建筑公司、某管理局、林某某三者同时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
把潮阳某建筑公司、某管理局、林某某三者同时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必须是在三者彼此无关系的情况下,对此建筑物均有资金投入,或者是潮阳某建筑公司与某管理局共同出资由林某某施工建设,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为任何一方的下属单位。
能不能把几个人、几个单位同时作为某违法建设的主体?在这个问题上有否定的意见,也有肯定的意见,我们的回答是完全肯定的。
还有的人认为有多少个单位参与的某违法建设就有多少个违法建设主体,这是概念上的错误,我们说某违法建设的主体只能是一个,而这个主体的组成就有很多种情况了。
根据行政法理,违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承担违法责任的违法当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里的违法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由多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可以是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几个公民、几个法人或几个其他组织。
现实中,多方共同投资建设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由简单到复杂。
因此,共同投资的违法建设其主体
就是参与投资建设的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此案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情况是潮阳某建筑公司和某管理局均未投资,某管理局和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是聘用关系,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与潮阳某建筑公司是非法挂靠关系,某管理局未批准此建筑物的建设。
因此,也不能把潮阳某建筑公司、某管理局、林某某三者同时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
此案中到底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呢?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其结果是林某某全额投资、施工建设,因此林某某就是违法建设的主体。
[思考] 认定违法建设主体的目的就是要追究违法建设责任和实施行政处罚。
只有准确地认定违法建设主体,才能准确地发出行政处罚类执法文书和实施行政处罚,可避免执法走弯路和出现偏差,以减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发生。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社会转型期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违法建设趋向于形式多样、手法隐蔽,违法建设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取证与违法事实认定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是行政执法所面临的新挑战。
因此执法工作者要深入实践,多动脑筋,多向思维,用辩证的眼光来准确把握千变万化的事物,灵活机动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顺利的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实现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