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和策略
企业该如何运用宣告专利权无效制度
国 内专 利 诉 讼 司 法 实 践 表 明 , 在 越 来越 多 的侵 权 诉 讼 中 , 于被 告而 对
当 一 部 分 案 件 可 以在 该 委 的 主 持 下
争 对 手 而 大 量 申请 专 利 。 因此 , 对 应 跨 国公 司 的 专 利 战 , 了加 快 自主创 除
影响。
言, 除了从证 明侵权行为不存在 的角 度提 出抗辩之外 , 还可 以使用一种特
殊 的抗 辩 , 即提 出宣 告 原 告 专 利 无 效 的 请 求 。 践 中 , 利 侵 权 诉 讼 案 件 实 专 伴 随 着 一 起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而 被 被 告 用 来 作 为 与 专 利 权 人 进 行 抗 衡 的特 殊武 器 。 所 谓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是 指, 申请 人 认 为 专 利 局 对 某 项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单
位 或个 人 , 依法 向 专利 复 竞争对
手 的 专 利 也 是 重 要 手 段 , 为许 多专 因 利 可 能 是 无 效 的垃 圾 专 利 。06年 2 20 月 1 7日,精 工 爱 普 生 株 式 会 社 及 其
美 国 公 司 以 中 国 企 业 侵 犯 喷 墨 打 印
或 部分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规 定 的权 利 的 , 即 做 出决 定 宣 告 该 专 利 权 无 效 或 部
利 优 先 权 的 文 献 变 造 为 新 专 利 进 入 中 国 , 种 专 利 往 往 撰 写成 新用 途 或 这 新 组 合 物 等 , 际上 这 类 专 利 毫 无 新 实 颖 性 和 创 造 性 ; 有 一 些 专 利 在 国外 还 保 护 期 届 满 , 入 现 有 技 术 领 域 的方 进 案 又 被 变 造 为 中 国发 明专 利 。 因此 , 为 保 证 专 利 的 质 量 , 正 专 利 机 会 工 纠 作 中 的 疏漏 和 失 误 , 须 建 立 一 种 制 必 度, 以纠 正 不 符 合 专 利 条 件 的发 明 创 造被 授 予 专 利 权 , 以免 损 害 国家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利 益 。 践 证 明 , 利 权 的 实 专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的 设 立 在 保 证 专 利 质 量, 实现 专 利 法 的 宗 旨方 面 起 了十 分 重要 的 作用 。 宣 告 专 利 无 效 的 作 用 不 仅 体 现 整 体 策 略 中 的重 要 环 节 。 在 许 多跨 现 国 公 司 为 了 取 得 垄 断 地 位 和 制 约 竞
7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案例1
四、专利权的期限、中止和无效1、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情介绍】甲电机厂于1998年4月23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9年3月3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第98308066.6号(简称本专利)针对本专利,乙电器厂于2001年1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其理由是:“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其单体不应该包含有电器元件,而无效案主视图中其所提供的后端盖内已安装有各种电器元件,如调节器等,这显然是后级工厂或组装厂的中间产品,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产品,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第三人友谊电器厂的申请,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第3788号决定,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原告福建省某电机厂(简称某电机厂)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788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第一,原告是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第3788号决定是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第二,原告取得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对“该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主视图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该专利产品的后端盖结构与电器元件排列在一起,形成一个与以前其它产品的结构排列完全不同的格式。
而且从电器元件的排列情况可以明显知道其结构,因为后端盖的设置就是摆放这些电器元件的,它们相互之间是密切相关的。
另外,本专利图6的后视图已经充分反映该专利产品的细部结构和形状;第三,被告在第3788号决定中适用法律错误,其只适用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而没有适用专利法。
综上,被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3788号决定。
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在专利法中,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两个不同的程序。
审查复审是指对专利权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再次审查,以核实原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专利权无效宣告则是指对已经取得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即认定该专利权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具有保护价值。
首先,来看一下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
在申请专利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如果不符合规定,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提供进一步的说明。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或提供说明后,审查员再次审核申请文件,判断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作出审查结论。
此后,如果申请人对审查结论不满意,可以进行审查复审。
审查复审程序主要分为二审和三审两个阶段。
二审是指对初审结论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由具有审查权的复审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三审是指对二审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交更多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申请。
审查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准确、合法,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申请人的权益。
通过复审程序,申请人可以对初审结论进行辩驳或提供更多的证据,从而提高申请获得专利权的机会。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申请宣告他人取得的专利权无效。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不满足专利法的可保护条件、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专利权等。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和裁决等阶段。
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宣告特定的专利权无效。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交无效宣告申请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受理该宣告请求,并通知专利权人。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后,进行裁决,判断专利权是否无效。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专利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是其中一个重要话题。
本文将从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终止的原因和无效宣告的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于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人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
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有权利禁止任何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该项专利技术。
专利权对于技术创新和发明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
二、专利权终止的原因专利权终止指的是专利权在其有效期限内提前失效或撤销的情况。
专利权的终止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1. 专利文件未缴纳维持费用专利法规定专利持有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维持费用。
如果专利持有人未能及时缴纳维持费用,专利权则会被视为无效而提前终止。
2. 超过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一般情况下为20年,过期之后专利权自动终止。
3. 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要求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的基本要求,例如不具有创新性、显而易见等,专利权也将失效。
4. 专利持有人自愿放弃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持有人可能会自愿放弃专利权,例如出售专利、撤销专利等。
三、无效宣告的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针对这种情况,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则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允许任何人提出专利无效性申诉,如果申请得到认可,则该专利被认定为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创新性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应该具有创新性,未达到该要求的专利将无效。
2. 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可行性发明或实用新型方案需要具有实效性,如果其无法实现或者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该专利需要被认为无效。
3. 公开、出售或使用如果专利申请人已经使其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公开、出售或使用,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4. 非法获取专利如果专利申请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专利,例如抄袭他人技术或者参与不道德的行为,则该专利将被视为无效。
专利的无效宣告与诉讼
专利的无效宣告与诉讼专利的无效宣告与诉讼是指在专利法律领域中,当某个专利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时,相关当事人可以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或诉讼程序,以判定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专利无效宣告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相关利益相关方或其他志愿者向专利权部门提起的一种程序,旨在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判定。
该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 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需向专利权部门提交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中需包含相关的证据和理由,以支持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
2. 宣告程序的审查:专利权部门会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并逐步推进宣告程序的进行。
3. 材料归档:一旦无效宣告申请被受理,相关材料将被归档,并向专利拥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
4. 申请的审查与抗辩:专利权部门会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并允许专利拥有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抗辩,以保证双方的权益。
5. 宣告结果的裁定:经过审查与抗辩后,专利权部门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宣告结果的裁定,宣布该专利的有效性是否成立。
二、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以起诉的形式向法院提起专利无效的诉讼,通过法院对专利的审判,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诉讼起点:利益相关方或其他志愿者将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在相关法院提起无效诉讼。
2. 材料准备:无效诉讼的原告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和理由,以支持专利的无效程度。
3. 诉讼过程:无效诉讼将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证据交换等。
4. 口头辩论与庭审:法庭将召开庭审,允许原告和被告进行口头辩论,对各自的观点和证据进行辩护和反驳。
5. 判决结果:法院将根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针对专利有效性的判决结果,宣布该专利是否无效。
三、专利的无效宣告与无效诉讼的意义专利的无效宣告与无效诉讼程序的意义在于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性,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概念分析
0科技 与法制 o
S I N E&T C N L G N O M TO CE C E H O O YIF R A I N
21 年 00
第 2 期 1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概念分析
陈秀 英 ( 山东司 法警 官职 业学 院 山东 济 南
2 00 ) 5 1 0
【 摘 要 】 利 权 无 效 宣 告作 为 我 国专 利 制 度 中 的一 项 重要 制 度 , 历 了 了一 个 逐 渐发 展 完善 的 过 程 , 国专 利 法 中 曾 经规 定过 专 利 授 权 专 经 我 异 议 和 专 利 权撤 销 两 项制 度 , 深入 分 析 专利 权 无 效 宣告 、 利 授 权 异 议 及 专 利 权 撤 销 的 关 系有 利 于 进 一 步发 展 和 完善 我 国的 专 利 制 度 。 专 【 键 词 】 利权 ; 利权 无 效 宣告 ; 关 专 专 专利 授 权 异 议 ; 利 权 撤 销 专
1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各 国 设 立 专 利 授 权 前 的 异议 程 序 , 要 目的 是 给 广 大 社 会 公 众 一 主 个提异议的机会 , 帮助专利局及时发现问题 , 免发生错误授权 , 以 以 从
专 利 权 的无 效 宣 告 是 指 被 授 予 的 专 利 权 因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的规 定 , 而 保 证 所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质 量 。基 于 这样 的 出 发 点 是 很 好 的 . 且 从 法 而 而 由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有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的请 求 通 过 行 政 审查 程 序 理 上 讲 , 授 权 前 设 立 异 议 程 序 也 是 完 全 合 理 的 。 但 是 从 中国 专 利 局 在 宣 告 其 为 无 效 。 _这 在 我 国专 利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均 有 详 细 的规 定 , 】 的 审 查 实 践 看 ,授 权 前 异 议 的 提 出 一般 只 占审 查 后 公 布 总量 的 1 %左 其 中 专利 法 第 四十 五 条 规 定 : 国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公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自 右 , 样 一 来 , 它 9 % 的 经 审 查 的 专 利 申 请 也 都 要 经 过 三 个 月 的 异 这 其 9 之 日起 ,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认 为 该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本 法 的有 关 规 任 议 期 才 能 授 权 。 而 且 有 时 候 , 害关 系 人故 意 利 用 异 议 程 序 拖 延 一 项 利 定 的 , 以请 求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宣 告 该 专利 无 效 。 此 看 , 国 的 专 利 可 由 我 发 明 创 造 的 专 利 授 权 , 质上 也 就缩 短 了权 利 人 所 获 得 的 专 利 权 保 护 实 权 无 效 宣 告 具 有 以 下 四个 特 点 : 的 期 间 , 害 了 专 利权 人 的利 益 , 不 符 合 专利 法 的宗 旨 , 以 大 多 数 损 也 所 11 必 须 由 申请 人 提 出 申 请 。 从 法 律 规 定 看 . 申请 人 可 以 是 “ 何 . 此 任 国 家 及 学 者 都 倾 向 于 取 消授 权 前 的异 议 程 序 , 而用 相 关 的 其 他措 施 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这 包 括 法 人 、 法人 单 位 组 织 及 自然 人 。但 在 司法 实 , 非 救 济 错 误 授 权 带来 的 问题 , 中我 国 已取 消 此 程 序 。 其 践 中往 往 是 与 要 求 宣 告 无 效 的 专 利 权 有 利 害 关 系 的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21 .. 专利 授 权 后 的异 议 2 出 申请 。 专 利 授 权 后 的 异 议 是 指 在 国 家 有 关 专 利 机 关 作 出 授 予 某 项 专 利 1 必 须 是 在 国务 院专 利 行政 部 门 公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后 提 出 。 这 是 . 2 权之后, 有关 异议 申请 人 认 为 授 权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可 以在 一定 期 间 对 申请 人 提 出 无 效 宣 告 申请 的 时 间 限制 。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后 任 何 时 公 内 依 据 法 定 的理 由 向有 关 专 利 机 关 提 出异 议 ,请 求 专 利 机 关 予 以裁 间 , 至 是 专 利 权 终 止 失 效 后 申请 人 仍 可 提 出 申 请 . 是 在 授 权 公 告 甚 但 决 。对 于授 权 后 的异 议 程 序 只有 少 数 国 家 采 用 , 且 也 面 临着 修 改 完 而 之 前 则 不 可 以 , 为 授 权 前 并 不 存 在 专 利 权 . 就 根 本 不 存 在 专 利 权 因 也 善、 至是用其他救济程序代替 。 甚 的无 效 问 题 。 《 洲专利公约 》 九十九条 之() 定 : 欧 第 1规 自公 布 授 予 专 利 之 日起 1 必 须 是 向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 这 是对 无 效 宣 告 申请 的受 理 机 . 3 9个 月 内 , 何 人 均 可 以 通 知 欧 洲 专 利 局 , 其 所 授 予 的欧 洲 专 利 提 任 对 关 的 限 定 , 就 是 说 申 请 人 只 能 向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申请 , 不 能 也 而 出异 议 。在 其 后 的条 款 对 异 议 程 序 进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果 异 议 成 立 如 向任 何 其他 机关 提 出无 效 宣 告 申请 。 那 么 就 应 当撤 销 该 专 利 授 权 ; 果 异 议 不 成 立 , 驳 回异 议 . 持 已授 如 则 维 1 . 申请 人 提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理 由必 须 是 该 专 利 权 不 符 合 我 国 有 关 4 予 的专 利 权 。口 外 , 另 日本 专 利 法 第 一 一 三 条 也 规 定 : 任何 人 在 专 利 公 专 利 法 规 的规 定 。这 主要 是 指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规 定 的实 体 法 规 定 , 于 对 告 登 出后 的 6个 月 内 , 可 以 以 专 利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之 一 为理 由 ( 体 都 具 专 利权 的授 予 仅 仅 不 符 合 有 关 程 序 方 面 的 规 定 的 . 可 以提 出无 效 宣 不 条 文 略 )向 专 利 厅 长 官 提 起 专利 异 议之 申诉 。 _ , 4 J 告请 求 。 由于 授 权 后 的 异 议 是 针 对 已 经 合法 存 在 的 专 利权 提 出 来 的 , 以 所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创新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专利权的享有与保护也面临着侵权行为的威胁。
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机制成为了保护专利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利侵权救济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过程。
侵权救济的主要措施包括权利救济和经济救济。
权利救济主要是指专利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法院的判决,确认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权利救济的案件多由专利权人根据侵权事实和证据,向有专利侵权之嫌的被告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以及需何种救济措施。
经济救济主要是指侵权方按照市场价值向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专利侵权救济的重点之一就是如何以赔偿金的形式对专利权人进行经济救济。
对于经济救济,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提出异议,要求专利局或法院宣告其无效的一种制度。
专利无效宣告的目的在于排除无效专利的干扰,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促进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专利无效宣告可以由任何人提起,包括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本身,也可以由第三方提起。
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先公开、缺乏创新性、商业化、违反禁止公开使用规则、缺乏描述明确等。
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途径一般有两种,即专利复审与专利诉讼。
专利复审是指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专利局,由专利局进行审查与裁决。
专利诉讼是指将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与判决。
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将决定专利的有效性。
如果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那么该专利将失去其法律保护,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将随之终结。
无效宣告程序的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对于保障专利权人及第三方利益的平衡至关重要。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是什么
专利权的⽆效宣告制度是什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家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者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
请求宣告专利权⽆效或者部分⽆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式两份。
那么,专利权的⽆效宣告制度是什么?店铺⼩编为你解答。
专利权的⽆效宣告制度是什么专利权⽆效宣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的制度。
我国专利权⽆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第四⼗五条⾃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者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
第四⼗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和专利权⼈。
宣告专利权⽆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个⽉内向⼈民法院起诉。
⼈民法院应当通知⽆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当事⼈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第四⼗七条宣告⽆效的专利权视为⾃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效前⼈民法院作出并已执⾏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或者强制执⾏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
但是因专利权⼈的恶意给他⼈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专利使⽤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案例五
某项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复审过程中引 发争议。针对该案例,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尽可能 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和实验数据来证明其创新性和实用 性,同时积极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交流,争取更多的理解 和支持。此外,还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专家的意见和建 议来增强申请材料的说服力。
案例六
某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引发广泛争议。针对 该案例,建议专利权人在面对无效宣告请求时要充分举 证和有效辩护,尽可能提供多方面的证据来证明其外观 设计的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同时,还可以考虑通过 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无效宣告请求对复审程序的影响
在复审程序中,如果无效宣告请求被提出并受理,复审程序可能会被中止,等待无效宣 告程序的结果。
无效宣告结果对复审程序的影响
如果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复审程序将终止,因为该专利已失去保护;如果无 效宣告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复审程序将继续进行。
04 复审与无效宣告实践案例 分析
失败案例剖析及教训
要点一
案例三
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复审过程中被维持驳回决定。该案 例失败的原因在于申请人未能充分阐述技术方案的创新性 和实用性,导致审查员对其技术方案的理解存在偏差。教 训是,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要重点关注技术方案的实 用性和创新性,并尽可能提供充分的实验数据和对比文件 来证明其技术方案的优越性。
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其请求,证据需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 联性。
无效宣告申请条件与范围
申请条件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请求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请求需要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等。
申请范围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针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但需要符合相应 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针对部分无效的情况,也可以提出部分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是专利保护领域中常见的法律程序,用于确保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和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本文将针对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一、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是专利法赋予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法律范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排他的权利。
专利权的终止意味着专利权的消亡或丧失,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专利所赋予的权利。
专利权的终止可以基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1. 专利期限届满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0年。
一旦专利期限届满,专利权将自动终止,专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2.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自愿放弃其专利权,以放弃专利的方式终止专利权。
一旦专利权人正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将不再受其保护。
3. 专利权被撤销专利权被撤销是在特定情况下,专利权被有关机构或法院宣布无效而终止的情形。
此时,专利权人将失去其专利权益。
二、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是指专利权被法庭宣判无效,由此导致专利权丧失法律效力。
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在于排除那些不应该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
1. 无效宣告的程序无效宣告程序通常需要向专利权的授予机构或特定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稳定证据来证明专利的无效。
一旦法院或专利权授予机构认定专利无效,它将失去法律保护。
2. 无效宣告的效力无效宣告的效力是彻底废除了专利权益,使专利权从最初获得时起就不存在。
这意味着无效宣告对于未经授权使用该专利的第三方是具有约束力的。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将不再拥有排他性的权益,也不再对他人构成法律约束力。
总结: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宣告是维护专利制度公平与公正的重要手段。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能够消除那些不应享有专利权的人或组织对专利的控制,并促进更多的创新与竞争。
因此,对于专利持有人和专利使用者来说,了解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发展。
专利权的维持与无效宣告程序解析
专利权的维持与无效宣告程序解析专利权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方式,对于发明人和创新者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专利权的维持以及无效宣告程序的解析,也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对专利权的维持与无效宣告程序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
一、专利权的维持专利权的维持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维持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旦专利权获得,发明人或者其他专利权人就可以享有专利权带来的专有权益。
但是,在专利权期限内,专利权的维持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要求,否则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丧失。
首先,发明人或专利权人需要支付专利年费。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专利年费的金额和缴纳时间都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专利年费会在每年的特定时间节点缴纳,以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如果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可能会被撤销。
其次,专利权的维持还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如请求实施或者使用专利权。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发明人或专利权人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申报专利权的实施或使用情况,以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专利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外,专利权的维持还需要注意专利权的使用情况。
如果专利权被滥用或者未合理使用,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因此,专利权的持有人需要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充分利用专利权,以增加专利权的价值和有效性。
二、无效宣告程序解析无效宣告程序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一种程序。
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果他人认为某一专利权无效,便可以向专利权部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在于解决专利权争议和确保专利制度的公正性。
无效宣告程序通常分为实质审查和司法诉讼两个阶段。
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权部门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如果请求被受理,专利权部门将对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专利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诉讼阶段,如果专利权部门认定专利权确实无效,专利所有人可以选择继续上诉或接受无效宣告结果。
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及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
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及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专利权具有如下特征:无形性;公开性;法定性;时间性;地域性。
对于被动侵权查新报告而言,其检索目的是要寻找专利权无效的依据,检索报告应重点把握好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终止(原因)、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理由)。
(1)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期限是专利权的起止时间,是专利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和条件。
有效专利的保护期限,依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不同。
中国发明专利,1993年1月1日之前为自申请日起15 年,之后为20 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1993 年1月1日之前为5 年,可续展3 年,之后为10 年。
美国专利,1995 年6月8日之前申请并授权,保护自批准之日起17 年,1995 年6月8日之后申请并授权,保护自申请之日起20 年;英国、德国、法国、欧洲专利,自申请之日起20 年,日本专利,自公告之日起15 年(但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0 年),1995 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之日起20 年。
(2)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
专利权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
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
非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在保护期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①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②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证书费而终止;③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④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而终止。
专利权终止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而无偿地使用。
(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简称无效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应对策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应对策略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权在授予之后,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权人以外的人请求宣告无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处理的活动。
以下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一般步骤和应对策略:1.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同时缴费。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应对策略: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后,应仔细分析请求人的理由和证据,判断是否成立。
如果认为无效宣告请求成立,则可以考虑与请求人协商解决,避免诉讼。
如果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不成立,则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立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会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应对策略:在审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沟通联系,了解审理情况。
如果认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得到支持,可以继续积极应对。
如果认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存在不足,则可以考虑与请求人协商解决。
3.补充理由或者证据(非必须)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后,可以在1个月内补充理由或者证据。
这些内容可以是对原申请文件的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具体说明,也可以是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反驳和证据的详细描述。
应对策略:在补充理由或者证据时,应认真分析请求人的理由和证据,结合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进行反驳和补充。
同时,应注意遵守期限要求,及时提交补充内容。
4.答复通知书文件(非必须)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应。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
在创新领域,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中美两国都建立了专利无效制度,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背景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无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权的滥用和专利无效的问题,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根据该法律,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推翻不合法或无效的专利权。
专利无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专利的滥用和垄断。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规则》。
根据该法律和规则,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美国的专利无效制度主要是通过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来进行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受理和审查、听证会的进行和裁决的作出。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最终,审查委员会会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决,并公告宣告无效的决定。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上诉委员会的审理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如果任何一方对审查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最终由上诉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专利的撤销和无效
专利的撤销和无效专利的撤销和无效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专利权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撤销和无效程序的开展旨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
本文将从撤销和无效的定义、程序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撤销专利专利撤销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予以废止的行为。
撤销的原因可以包括申请专利的不合法性、专利权要求的缺失或者专利权归属的问题。
撤销程序由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法院进行处理,一般会经历一系列的审查和裁决过程。
撤销专利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出撤销申请: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法院提出撤销专利的申请。
申请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撤销请求。
2. 审查和审理: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和审理。
此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据和理由,而被请求人则有权进行辩护和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3. 裁决结果:根据审查和审理的结果,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会做出相应的裁决。
如果裁决认为撤销请求成立,那么专利权将被撤销,否则将维持原有的专利权。
二、宣告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即认定专利权的获得是不合法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
宣告无效的程序一般由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法院进行处理,同样需要经历审查和裁决过程。
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出宣告请求:与撤销申请类似,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
请求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无效宣告。
2. 审查和审理: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会对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和审理。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据和理由,被请求人则有权进行辩护和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3. 裁决结果:根据审查和审理的结果,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会做出相应的裁决。
如果裁决认定专利无效,那么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否则将维持原有的专利权。
三、撤销和无效的影响专利的撤销和无效对各方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影响方面:1. 保护公众利益:撤销和宣告专利无效是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与效力认定
03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与效 力认定原则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证据的采信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对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采信
证据的排除原则:专利 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效力争议解决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中的证据效力争议解决
案例二:某实用新型专 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
证据效力争议解决
案例三:某外观设计专 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
证据效力争议解决
• 争议类型: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 性存在争议 • 解决途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 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 行判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协议
• 当事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如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等 • 专家证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提供专业意见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与专利无 效宣告请求的 事实密切相关
01
• 证据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关 系 • 证据与专利审查过程的关系
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指南》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 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 行无效宣告 • 对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决定进行复审
02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类型与要 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种类
书面证据:包括专利文件、技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 争议类型:证据是否是真实、合 法、有效的 • 解决途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 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 调查取证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流程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流程一、概述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认为已授予的专利不具有有效性时,可以向专利审查机关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要求撤销该专利的法律效力。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保证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只有真正具备创新和可行性的发明才能得到专利保护。
本文将介绍专利无效宣告申请的具体流程。
二、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无效宣告申请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人、利益相关方、竞争对手等。
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有效性。
三、无效宣告申请的适用范围无效宣告申请适用于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无效宣告申请可针对专利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包括专利的发明概念、技术特征、创新点等方面。
四、无效宣告申请的程序1. 编写无效宣告申请书:申请人需要准备无效宣告申请书,详细陈述为何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有效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申请书应包括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等基本信息,并清晰陈述无效宣告的请求。
2. 递交无效宣告申请书:申请人将编写好的无效宣告申请书递交给专利审查机关。
申请人需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3. 受理和审查:专利审查机关在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4. 审理和裁决:专利审查机关将组织专家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作出裁决。
裁决结果将对专利的有效性产生直接影响。
5. 上诉和复审:如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或复审请求。
上级专利机关将重新审查相关证据并作出新的裁决。
6. 裁决结果公告: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裁决结果将通过公告的方式予以公示,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正。
五、无效宣告申请的效力专利权人对于无效宣告申请的结果可以进行答辩并提供证据进行辩护。
如果无效宣告申请被裁定有效,专利权将被撤销,专利权人将失去对该专利的保护。
而如果无效宣告申请被驳回,专利权将继续有效,依然享有专利权益。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引言:专利是创新的保护伞,它为发明者提供了独占权利,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
然而,有时候专利权的有效性会受到质疑,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常见的专利宣告无效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案例一:先前技术的公开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后来被发现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在申请之前已经公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先前技术的公开将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案例二:缺乏创新性有时候,专利宣告无效是因为所申请的技术缺乏创新性。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技术只是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进,没有达到创新的标准。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提出的技术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案例三:不符合专利法要求专利法对专利的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专利的技术不够明确,无法清楚地描述技术的实施方法。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技术的描述清晰明了,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实施。
案例四:专利权的滥用专利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滥用其专利权,通过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来限制市场竞争。
法院最终宣告该专利无效,因为滥用专利权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结论:专利宣告无效的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同时,申请的技术必须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此外,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
最重要的是,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专利申请中的异议与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申请中的异议与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侵权或无效专利的情况时,异议与无效宣告程序成为了解决争议的关键途径。
异议程序是指对专利局已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提出质疑,而无效宣告程序则是对于已授予专利权的权利范围的有效性进行质疑。
本文将分析专利申请中的异议与无效宣告程序,并探讨其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要性。
1. 异议程序异议程序是指在专利局已授予专利权之后,对此决定提出异议,质疑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它提供了给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提出质疑的机会,以确保专利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异议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1 异议申请的递交异议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递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陈述来支持其异议理由。
申请人应当详细陈述自己的质疑理由,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材料或信息。
1.2 专利权利人的回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专利权利人将有一定的时间来回应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理由。
专利权利人可以进行辩论,提供证据或解释来支持自己的专利权。
1.3 专利局的审理和决定在收到异议申请和专利权利人的回应后,专利局将审理异议案件。
专利局会评估申请人提出的质疑理由和专利权利人的辩论,进一步调查相关技术和证据。
最后,专利局将作出裁决,决定是否保持或撤销专利权。
2. 无效宣告程序无效宣告程序是指对于已经授予专利权利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质疑专利的有效性。
无效宣告程序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
无效宣告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2.1 无效宣告申请的递交无效宣告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递交书面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陈述来支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申请人应当详细陈述专利的无效性理由,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材料或信息。
2.2 专利权利人的回应在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后,专利权利人将有一定的时间来回应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权利人可以进行辩论,提供证据或解释来支持自己的专利权。
2.3 专利局的审理和决定在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和专利权利人的回应后,专利局将审理无效宣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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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和策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在专利拿到证书之后,其权利也并不是稳定的,规定任何人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及证据都可以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针对一项明确已存在的专利权而启动的行政程序,专利权的权属不影响判断该专利权是否应该存在,换句话说,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是否有效是彼此独立的。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
1.《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应对专利权无效的策略
1.提请宣告专利无效
2.应对专利无效纠纷
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由于保护期只有10年,而且通常无效宣告程序也不是专利一旦获得授权就立即被启动,更多的情况是授权后过了一段时间才由他人提出,此时保护期可能只剩下几年的时间了。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意拖延审查时间,则很有可能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整个保护期内都不能结案,或者即使结案了,由于已经临近保护期,赢得该无效宣告的一方已经失去了宝贵的时间,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
另外,对于无效宣告的另一方而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拖延,造成本该无效的专利权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即使该专利权被无效的可能性极大,但此时仍不能直接说该专利权是无效的,这样就不能及时推出相关产品。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现在的市场变化太快,如果商家不能及时把产品推向市场,则很有可能错过进入市场的最佳时机。
而且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以往针对该专利权作出的各种判决、决定等不具有追溯力。
一直久拖不决的本该无效的专利权还有可能使已经作出的各种判决、决定成为事实,导致专利权人获得过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