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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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和策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在专利拿到证书之后,其权利也并不是稳定的,规定任何人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及证据都可以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针对一项明确已存在的专利权而启动的行政程序,专利权的权属不影响判断该专利权是否应该存在,换句话说,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是否有效是彼此独立的。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
1.《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应对专利权无效的策略
1.提请宣告专利无效
2.应对专利无效纠纷
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由于保护期只有10年,而且通常无效宣告程序也不是专利一旦获得授权就立即被启动,更多的情况是授权后过了一段时间才由他人提出,此时保护期可能只剩下几年的时间了。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意拖延审查时间,则很有可能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整个保护期内都不能结案,或者即使结案了,由于已经临近保护期,赢得该无效宣告的一方已经失去了宝贵的时间,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
另外,对于无效宣告的另一方而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拖延,造成本该无效的专利权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即使该专利权被无效的可能性极大,但此时仍不能直接说该专利权是无效的,这样就不能及时推出相关产品。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现在的市场变化太快,如果商家不能及时把产品推向市场,则很有可能错过进入市场的最佳时机。而且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以往针对该专利权作出的各种判决、决定等不具有追溯力。
一直久拖不决的本该无效的专利权还有可能使已经作出的各种判决、决定成为事实,导致专利权人获得过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