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代偿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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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代偿与追偿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代偿与追偿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代偿与追偿管理办法第一条代偿时,本公司按照与贷款银行合作协议严格履行保证责任。

在实际代偿之前,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应充分开展风险化解工作。

第二条偿项目风险处置原则一、取银行支持原则。

涉险项目无论是否处于逾期或代偿阶段,均应加强与银行的信息沟通,争取银行支持和理解,充分利用银行优势化解风险,如提前收贷、冻结结算账户、先行提起诉讼。

二、刚柔相济原则。

根据客户经营情况、配合程度、风险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诉讼手段追偿和非诉讼手段追偿相结合。

三、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原则.以降低担保代偿损失为宗旨,注重追偿成本与收益分析。

一般以专门人员追偿、诉讼代理为主,但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法律争议较多、回收难度大的项目,可以采取外聘律师风险代理。

四、灵活应变、反应迅速原则。

形成定期、不定期风险报告制度,上下信息畅通、快速决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注重捕捉化解风险的有力时机。

五、保密原则.涉险项目资料建立严密保管制度,有关信息不张扬,不外泄,不传播.第三条事故分析及风险处置调查一、涉险项目,无论项目是否处于逾期催收、代偿、非诉讼追偿、诉讼追偿等阶段,项理均为第一责任人,须认真负责,按风险管理、债务追偿等主管部门部署,配合、落实、推进风险化解工作。

二、处置调查内容包括:(一)托保证、反担保等法律文件。

核查所签合同是否完整、方式是否正确、法律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证抵(质)押登记是否在有限期内。

如发现法律文件存在无效或效力不足的情形,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二)评估客户以及抵(质)押物.通过查阅项目评审报告、保后检查报告、财务报表等客户档案资料,了解客户历史关系、信用状况、掌握其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基本情况。

咨询专业评估人员,了解抵(质)押物的有关情况,包括所有人、抵(质)押的处置变现的限制条件、变现市场价值等。

(三)实地核查。

根据资料反映情况进行实地深入查房,进一步了解:1、经营状况。

取得客户对有关财务报表的解释,并注意掌握客户主要资产和负债的明细结构及权属状况.2、产生问题及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担保公司代偿制度

担保公司代偿制度

担保公司代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担保公司作为代偿方承担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更多的保障,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借贷活动十分普遍。

借贷作为经济活动的一种形式,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既是一种融资手段,也是一种投资方式。

然而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成为了借贷风险的关键因素。

为了减少借贷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公司代偿制度应运而生。

担保公司代偿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其基本原理是借款人通过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借助担保公司的信用进行融资。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担保公司则根据合同约定,代替借款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担保公司代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核心特点:首先,担保公司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在担保公司代偿制度下,担保公司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借款人提供担保。

这一评估过程常常包括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产状况以及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担保公司能够承担合理的风险。

其次,担保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代偿责任。

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以及债权人之间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了代偿责任的范围和条件,以及担保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这些合同条款旨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能够及时有效地代偿。

另外,担保公司在代偿过程中有权追偿。

担保公司代偿债务后,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追偿,以收回代偿的本金和利息。

这种追偿权不仅可以使担保公司获得补偿,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借款人尽职尽责地履行债务。

最后,担保公司代偿制度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水平。

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通过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可以有效减少不良债权的发生,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

同时,担保公司的存在也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更多的借贷活动。

然而,担保公司代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行为,加强代偿损失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和《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2137号)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受托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人或再担保人提供融资性反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服务而发生代偿损失核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担保人是指向银行等债权人贷款或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并接受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人,是指为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实现,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本办法所称代偿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性担保后,在债务到期时,被担保人未能按约定清偿债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代为履行债务后形成的债权。

本办法所称代偿损失,是指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实际承担的赔付损失,即追偿收入与代偿本息及追偿支出的差额。

第二章代偿损失的认定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并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代偿资产可认定为代偿损失:(一)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被担保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担保公司代偿处置方案

担保公司代偿处置方案

担保公司代偿处置方案担保公司是在借贷行为中的一种重要参与者,通过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为其提供担保服务。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时担保公司自然成为了债权人向其追讨债务的对象。

为保障自身利益,担保公司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代偿处置方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担保公司的代偿处置方案。

担保公司代偿的类型担保公司代偿的类型主要包括可代偿和不可代偿两种。

1.可代偿的债务:可代偿的债务是指在发生借款人违约导致债务无法履行或困难履行时,担保公司有权对债务进行代偿并追偿,如借款人发生破产或死亡等情况。

2.不可代偿的债务:不可代偿的债务是指在发生借款人违约导致债务无法履行或困难履行时,担保公司没有权利对债务进行代偿,也无法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这种情况通常指可以承受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已经全部还清借款,但无法清偿利息和其他费用。

担保公司代偿的程序担保公司代偿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审核债务情况:担保公司需要对借款人的债务情况进行详细核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可代偿的标准。

2.提交代偿申请:如果借款人确实符合可代偿的标准,担保公司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代偿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代偿保证金。

3.代偿清偿:一旦代偿申请被批准,担保公司将向债权人履行代偿义务,并取得对债权人的追偿权。

4.代偿追偿:担保公司取得的追偿权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追偿,直到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担保公司代偿后的处理方式担保公司代偿后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内部处置:对代偿后所得的债权和财产,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其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置。

2.外部处置:担保公司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或协议处分等方式将代偿所得的债权和财产进行外部处置。

3.转让:如果担保公司在代偿后需要退出该债务,可以将其债权和财产进行转让。

结语担保公司的代偿处置方案是担保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担保公司和债权人都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已经对担保公司的代偿处置方案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运用。

担保代偿成因及应对措施

担保代偿成因及应对措施

担保代偿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我司作为市场化运作的国有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一方面我们要根据产业政策导向,引导和扶持担保对象,另一方面需按照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风险控制第一的原则开展业务。

与民营、其他政策性的行业担保公司相比,我们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更大,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产业周期长、收益慢、农业主体先天不足、农业项目除受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外还受自然风险的影响等等。

因此专门为涉农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所面临的担保风险也高于其他的行业担保公司或综合性的担保公司。

为保持公司持续、稳健运行,对于项目风险识别、预警及处置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担保风险的分类及其成因按照风险等级通常将风险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形成往往不是单一原因而是多方面原因造成,比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市场状况变化、被担保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产品滞销、农产品价格波动、企业实际控制人决策失误、财务状况恶化、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借款人以多头贷款的方式盲目地以贷还贷、企业经营难以为继,资金循环基本中断,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滥用企业资金甚至骗取贷款后携款潜逃等等,最终造成担保人代偿。

二、保后风险监管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是贯穿担保业务始终,需要对其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的系统工程,保后跟踪检查、通过对担保对象以及影响担保对象按期偿还贷款的相关因素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管理过程,是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的重要手段。

通过保后监管,不但有利于担保人员了解不同行业的发展规律,提高风险预测能力,也有利于担保机构发现自身在经营审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其采取措施,提高风险经营管理水平、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一)保后监管的形式保后监管可以采取首次检查、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三种形式:首次检查是指担保贷款发放后对企业进行的第一次检查,一般在贷款发放的15天内进行,检查的重点是企业的实际借款用途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一致,是否存在挪用贷款的情况。

池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2020)

池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2020)

池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2020)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现将《池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9日抄送:市直各单位池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行为,加强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财金〔2014〕1136号)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人或再担保人提供融资性反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服务而发生代偿损失核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担保人是指向银行等债权人贷款或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并接受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人,是指为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实现,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本办法所称代偿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性担保后,在债务到期时,被担保人未能按约定清偿债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为履行债务后形成的债权。

本办法所称代偿损失,是指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实际承担的赔付损失,即追偿收入与代偿本息及追偿支出的差额。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将认定的代偿损失,冲销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核销代偿损失应当遵循“符合认定、账销案存、权在力催、追责并行”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代偿损失,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担保公司代偿的法律后果(3篇)

担保公司代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业务的执行者,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公司需要代为偿还。

担保公司代偿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担保公司代偿的法律依据、代偿后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担保公司代偿的法律依据1.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担保合同、担保方式、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有义务代为偿还。

2.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问题,也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担保公司代偿的法律后果1. 担保公司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公司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公司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其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2. 担保公司的债权实现担保公司代偿后,其债权实现。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担保权消灭。

”此时,担保公司的债权已得到实现,债务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公司的债权转让担保公司代偿后,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担保公司转让债权后,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担保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 担保公司的债权保全担保公司代偿后,若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保全措施。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担保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此时,担保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债权实现。

5. 担保公司的债权诉讼时效担保公司代偿后,其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2篇)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2篇)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代偿、追偿业务分析报告信用担保行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朝阳产业。

目前,伴随着行业发展的东风,众多担保机构正迅速成长,但与此同时,信保项目风险也逐渐显露。

担保机构必须承担越来越多的代偿责任,并在补偿银行等金融、非金融机构的风险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代偿项目的增多,追偿工作日益显现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证担保机构资产的良性化,有利于实现担保机构的持续增信。

可见,做好追偿工作十分必要。

一、追偿方法选择的重要性做好追偿工作,首先要选择正确的追偿方法。

追偿方法的选择,是指担保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代偿业务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结合项目的不同特点,在众多的追索方法中选出最优、最有效的债权实现方法。

代偿项目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有的债务人隐匿财产或消失无踪;有的债务人财产有限,且难以变现;有的项目因行业滑坡致使反担保物不值一文。

这些复杂的项目情况给追偿工作带来了众多障碍,也促使担保机构必须相机选择不同的追偿方法。

对具体代偿项目而言,选择正确的追偿方法将指导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节省追偿开支,缩短追偿时间,促进项目损失最小化;从担保机构长远发展考虑,追偿方法的正确选择是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快速发展的前提,是维护担保机构资产流动性的保障,也是保持担保机构信誉度的关键。

如果方法选择错误,追偿工作将无法进行到底,中途调整追偿方法,既增加了追偿开支又耗费了大量人力,还可能最终导致项目遭受重大损失,使追偿工作事倍功半。

因此,正确选择追偿方法对挽回项目损失致关重要。

二、追偿方法选择时的注意事项追偿方法的正确选择建立在担保机构对项目情况充分了解与准确把握的基础上。

各担保机构应提前分析追偿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结合项目特点并充分考虑以下事项,选择出最佳的追偿方法。

一)深入企业了解情况。

担保机构的追偿人员应尽可能多地深入债务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保持定期接触和良好关系,给债务企业造成一定道义上的压力。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担保公司在企业融资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担保公司需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代偿追偿,以保护自身利益。

二、风险防范措施。

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以便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2. 加强与担保对象的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以便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

3.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监控、风险预警、风险应对等环节,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三、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1. 代偿方案。

担保公司在担保对象发生违约情况时,可以通过代偿的方式保障自身利益。

代偿的方式可以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具体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选择。

2. 追偿方案。

一旦担保公司进行了代偿,就需要积极采取追偿措施,以尽快收回损失。

追偿的方式可以包括诉讼追偿、协商追偿等,需要根据担保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四、实施步骤。

1. 确认担保对象的违约情况,对担保责任进行评估。

2. 制定代偿方案,与担保对象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如担保对象无法履行代偿协议,立即启动追偿程序,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4. 在追偿过程中,及时调整策略,灵活应对担保对象可能采取的各种逃避追偿的手段。

五、总结。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全面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同时要注重与担保对象的沟通和协商,以求达成双赢的局面。

在实施过程中,要灵活应对各种情况,及时调整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担保公司的利益。

六、结束语。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担保公司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公司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行为,加强代偿损失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财金?2021?21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21?34号)和《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21?2137号)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受托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人或再担保人提供融资性反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服务而发生代偿损失核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担保人是指向银行等债权人贷款或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并接受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人,是指为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实现,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本办法所称代偿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性担保后,在债务到期时,被担保人未能按约定清偿债务,融资性担1 / 12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代为履行债务后形成的债权。

本办法所称代偿损失,是指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实际承担的赔付损失,即追偿收入与代偿本息及追偿支出的差额。

第二章代偿损失的认定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并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代偿资产可认定为代偿损失:(一)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被担保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范文(4篇)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范文(4篇)

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范文追偿处置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偿后的追偿处置工作,维护法律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代偿后对相关方进行追偿处置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第三条追偿处置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合理、透明,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追偿处置工作由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追偿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追偿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追偿处置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五条追偿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追偿处置工作的评估与监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追偿申请第六条若债权人需要对被代偿人进行追偿,应当向追偿机构提交追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追偿申请书;(二)被代偿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四)代偿协议或相关协议。

第七条追偿机构收到追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追偿机构受理追偿申请后,应当向债权人发放追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债权人申请的进展和后续工作。

第三章追偿调查第九条追偿机构应当对追偿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被代偿人的财产状况;(二)被代偿人的债务情况;(三)被代偿人的支付能力状况;(四)追偿申请的真实性。

第十条追偿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相关调查。

委托调查前应当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追偿机构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追偿计划,并报请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追偿执行第十二条追偿机构获得批准后,应当按照追偿计划进行追偿执行。

第十三条追偿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封、扣押、冻结被代偿人的财产;(二)委托专业机构拍卖、变卖被代偿人的财产;(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其他合法的追偿方式。

第十四条在追偿执行过程中,追偿机构应当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追偿结果第十五条追偿机构应当及时将追偿结果告知债权人,并提供相应的追偿凭证。

担保公司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

担保公司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

担保公司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展开全文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公司利益,一旦发生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由公司代偿后,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追索债务,以实现债权,特制定本处置制度。

一、建立代偿报告制度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业务部和担保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2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执行董事报告;3个工作日内,业务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审批(必要时经股东会审批)。

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2、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3、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4、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5、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6、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二、提出追偿方案在发生代偿后的当日内,项目经理、风控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在发生代偿的1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风控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出追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批。

追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及代偿情况。

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事项及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情况。

3、反担保债权情况。

4、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及债权情况。

5、抵(质)押物状况及其变现能力。

6、追偿的责任人、时间、方式及其预期效果。

三、代偿后追偿程序和方式1、在发生代偿后的1个工作日内,风控部和担保部提出实施追偿方案,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代偿追偿通知书,并附代偿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2、在发生代偿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司决策机构即批准实施风控部提出的追偿方案。

3、在发生代偿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律顾问单位预告担保代偿情况和追偿方案。

4、在发生代偿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进入依法诉讼程序或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协调担保债权债务处置办法。

担保公司代偿处置办法

担保公司代偿处置办法

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第一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一条为强化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由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风险部经理、法律顾问组成。

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负责召集。

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公司董事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总经理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总经理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控制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一)风险项目代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以项目经理A、B角为主完成,风险控制部主审;(二)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业务部项目经理A、B角配合。

但与债务人的日常联系、督促还款工作,仍由项目经理A、B角负责;(三)有代偿项目或逾期项目达两户的A角应暂停开展新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代偿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代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行为,有效控制代偿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代偿范围1. 被担保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导致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的;2. 被担保人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债务,经担保公司评估确认需承担代偿责任的;3. 被担保人恶意逃避债务,经担保公司调查确认需承担代偿责任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的情况。

三、代偿程序1. 代偿申请:被担保人发生代偿情况时,应立即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代偿审核:担保公司接到代偿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代偿原因及证明材料;(2)被担保人债务情况;(3)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4)代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3. 代偿审批:担保公司对代偿申请进行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由有权部门进行审批。

4. 代偿执行:代偿审批通过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将被担保人的债务转嫁给担保公司。

5. 债权追偿: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追偿。

四、代偿风险控制1. 严格审查担保项目,确保担保对象具备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

2. 加强对被担保人的监控,及时发现其财务状况变化,防范代偿风险。

3. 建立健全代偿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代偿的项目进行提前预警。

4. 对已发生代偿的项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降低代偿损失。

五、责任追究1. 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在代偿管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代偿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被担保人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可以规范代偿行为,有效控制代偿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为担保业务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最新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的管理办法

最新某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的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的管理办法为强化风险管理,明确相关管理程序及确认标准,明晰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各自责任,确保处置及时、措施得力、节约开支,尽可能将担保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ⅩⅩⅩⅩ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1、风险处置委员会人员组成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一般由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律师、外聘专家等组成。

根据各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或主任委员确定。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2、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1)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2)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3)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4)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5)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6)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7)在项目处置过程中按照国家颁布的《担保法》、《物权法》及财政部印发的2010年《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法规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签订的法律格式文本,由合作律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工作程序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成员,必要时请董事长(总经理)及项目经理、项目主办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由公司领导及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等不少于4人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总经理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控制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4、保密规定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担保公司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信用担保工具,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安全的投资选择。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担保公司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其中包括代偿和追偿的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风险防范原则,担保公司在代偿和追偿过程中,要坚持风险防范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避免因不当的代偿和追偿导致的二次损失。

2. 合法合规原则,担保公司在代偿和追偿过程中,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代偿和追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3. 公平公正原则,担保公司在代偿和追偿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的稳定。

三、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

1. 加强风险评估,担保公司在代偿和追偿过程中,要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做好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

2.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担保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代偿和追偿的程序和责任,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代偿和追偿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加强信息披露,担保公司要加强对借款人和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市场信任度。

4.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实际风险情况合理提取风险准备金,为代偿和追偿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5. 强化法律意识,担保公司要加强法律意识建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代偿和追偿义务,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

担保公司在实施代偿追偿方案后,应当及时对效果进行评估,包括代偿和追偿的成本和效率、债务人的履约情况、债权人的满意度等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方案提供依据。

五、结语。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实施方案是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担保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公司代偿流程

担保公司代偿流程

担保公司代偿流程
担保公司代偿流程是指在贷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由担保公司或第三方机构进行代偿。

这一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贷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当贷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与担保公司联系,寻求代偿解决方案。

此时,担保公司将对贷款人进行回访或调查,并确认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以及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二、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
如果确认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将承担部分或全部代偿责任。

此时,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代偿协议,承诺将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担保公司追回欠款
代偿完成后,担保公司将会追回欠款,并由贷款人进行还款。

同时,在追回欠款的过程中,担保公司会对贷款人进行诉讼或采用其他合法手段进行追债。

四、担保公司与贷款人协商还款方式
如果贷款人无法及时还款,担保公司将与其协商还款方式。

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

同时,担保公司还会指导贷款人合理规划和安排还款计划。

以上就是担保公司代偿流程的全面说明。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需要通过严密的风险控制管理来减少代偿风险。

同时,贷款人也需要在贷款前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降低代偿可能性。

最终,通过担保公司的代偿和贷款人的积极配合,才能真正实现贷款风险的控制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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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一条为强化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由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风险部经理、法律顾问组成。

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控制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负责召集。

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公司董事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总经理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总经理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控制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一)风险项目代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以项目经理A、B角为主完成,风险控制部主审;(二)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业务部项目经理A、B角配合。

但与债务人的日常联系、督促还款工作,仍由项目经理A、B角负责;(三)有代偿项目或逾期项目达两户的A角应暂停开展新担保业务。

上述项目的B角应优先保证风险项目的处置工作;(四)上述人员开展业务的限制由风险处置委员会根据追偿进展等情况决定解除。

第二章担保逾期第七条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项目经理须实地调查一次,提前通知被担保人做好还款准备,督促被担保人尽早准备还款资金,并确认被担保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八条如果确认被担保人在担保到期日还没有还款能力或没有还款意愿的,公司应立即进入风险处置程序。

由业务部牵头、项目经理A、B角负责在两日内草拟制订出下列方案:(一)风险化解方案。

采取一切积极、必要和有效补救措施督促被担保人按时归还担保贷款;(二)风险处置方案。

对可能发生的逾期、代偿等风险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并做好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和诉讼的准备。

上述方案经风险控制部审查后,公司研究审批后,交由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经理A、B角配合。

第九条在担保项目发生逾期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担保人发出不定期催告书面通知,督促被担保人尽快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三章担保代偿第十条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代偿责任,以维护公司的担保信誉。

但贷款银行应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以供代偿前的核查:(一)借款合同;(二)借款借据;(三)保证合同;(以上三项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复印件)(四)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证明文件;(五)贷款逾期催收函(附借款人签收回执);(六)借款人账户内存款余额和到期前十日的收到情况;(七)通知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的公函。

第十一条公司收到贷款银行要求代偿的通知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批准:(一)项目经理受理项目经理应对担保逾期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1、借款到期未归还的事实是否真实,借款人所欠本金与利息数额是否准确;2、重新评价项目可行性;3、借款使用情况,确认协议各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银行贷款资金全部及时到位,是否设置了可以抵扣代偿金额保证金等措施;4、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企业与银行经办人串通骗取担保机构的担保,用担保贷款归还银行的逾期贷款等行为;5、借款催收情况;贷款银行对该笔贷款的态度及配合意愿等;6、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分析;7、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8、反担保措施及现状;9、代偿与追偿的建议;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业务部负责人审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将报告及相关资料移交风险控制部。

(三)风险控制部审查风险控制部根据项目经理报送的资料和初审意见,具体承办代偿和追偿等风险管理工作。

l、风险管理部就下列方面提出意见:(1)初审意见中事实陈述的真实性与客观性;(2)初审意见中分析、评价与论证的充分性和客观性;(3)初审意见中建议可行性;(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法律顾问就下列方面提出明确法律意见:(1)重新评价借款与担保的合法性;(2)判断是否符合代偿条件;(3)判断是否具有免责事由;(4)提出追偿方案(四)风险控制部审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报风险处置委员会研究。

(五)公司执行董事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项目经理A角负责办理具体代偿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代偿后,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担保企业,由项目经理负责送达追偿通知并取得被担保企业签收回执,同时代贷款银行送达债务责任转移通知函。

若被担保企业不按要求出具上述书面债务确认文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

第四章代偿项目的追偿第十四条代偿项目的管理(一)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A、B角配合。

(二)发生代偿后,要对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实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和预期状况,重新检查反担保措施。

根据代偿项目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每个代偿项目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要一户一策,对症下药,重点突破,确保措施有效。

(三)建立代偿项目风险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转移的情况,定期反映代偿项目的动态情况。

第十五条代偿项目的追偿代偿项目追偿应坚持“及时快捷、认真高效、抓住要害、宽严并济”的原则。

在具体追偿方式的选择上,可根据各代偿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从以下方式中组合:(一)与被担保人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二)向反担保人追索.被担保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向公司偿付款项的,公司即应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债权,并送达书面通知。

(三)转移债务,保全债权。

如债务人有其他效益较好的关联企业,应设法将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使公司的债权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

(四)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

(五)经评估后若确认债务人或其关联企业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公司的利益。

但持有的股应尽可能进行转让,回收现金。

(六)以资抵债,减少损失。

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该是有价值的、容易变现的。

(七)行使抵押权。

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行使质押权。

与出质人协商以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作为价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质权,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九)依法起诉。

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但也是要最后才考虑的手段。

考虑到起诉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起诉前,须慎重权衡以下情形后方可实施:1、债务人主观有意逃废债务;2、债务人有多重逾期债务或潜在逾期债务,面临多个债权人争夺有限资产的局面;3、债务有可执行资产,或有望通过法律措施发现其可执行资产;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希望通过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代偿项目的诉讼(一)申请支付令被担保企业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未还款,也未对还款责任与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待支付令异议期期满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财产保全被担保企或反担保人存在或可能出现资产贬损、流失、被隐匿、被转移或被多个债权人分割等情况的,公司应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项目经理与风险控制部应积极查找可保全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地选择流动性强、保值性好,易变现处理的财产,由法律事务部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 起诉、审理与裁判项目经理协助风险控制部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由法律事务部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与证据清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顾问应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尽快结案。

结案后,应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未结案的,应提出诉讼进展报告。

(四)执行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公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需与被执行人就财产折价进行协商或执行和解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具体方案,报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担保损失第十七条担保损失的确认及审批程序:(一)风险控制部出具资产损失报告,法律顾问对报损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二)公司总经理审批;(三)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审批;(四)公司董事审批。

第十八条报损项目的后续工作项目经理A、B角及风险管理部要关注项目企业的后续发展情况,注意保持追偿债务的法律时效。

一旦出现转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第六章信用记录第十九条风险管理部应登记受保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发生过欠息、逾期、代偿及损失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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