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检验相关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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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检验相关问题答疑

1. 压力容器的定义及其界定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容器的界定范围如下: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 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目前指导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现行有效的主要法规及依据如下: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颁发,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于1985年11月1日起实施。

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2号令)及其三个附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3. 江苏省特检院是否为进出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唯一授权检验单位?

答:是的,江苏省特检院是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由江苏省质监局授权的唯一从事江苏省境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机构。

4. 进口压力容器的制造厂的是否必须持有中国政府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答:是的。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1993实施制造许可证制度以来,该证书的名称及发证机关经过变更,由国家质监总局“安全质量许可证办公室(SQLO)”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SQL)”,到2004年1月,转变为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SELO)”颁发的“制造许可证(ML)”。

我国的ML认证,同美国的ASME认证,以及欧盟的PED认证一样,是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这类特种设备制造厂的认证许可,应该严格遵守。对没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或许可证在核准范围之外的厂家,其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进入中国境内。

5. 进口压力容器是否必须实施海外制造过程检验?

答: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该条明确了制造过程检验的要求,即对在中国境内使用或制造的产品,必须实施制造过程监检。依据这条的要求,所有的进口压力容器都应进行海外检验。在具体实际实施时,参照原劳动部劳锅字(1991)1号文、原省劳动厅(1991)30号文,及原劳动厅苏劳锅(1996)16号文。对以下八种情况必须实施海外制造过程检验:

①高温高压或盛放剧毒介质的锅炉压力容器;

②产品在国外组装,到货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重要锅炉压力容器;

③近期出现质量事故的销售商;

④成批进口的气瓶;

⑤已经在国外使用过的锅炉压力容器;

⑥产品总价值超过50万美元;

⑦数量在20台且集中到岸的压力容器;

⑧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

6. 对进口二手压力容器如何实施监督检验?

我国对二手旧机电产品有严格的监管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曾联合颁发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以及“自动进口许可”的产品目录,同时明确“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相继出台了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给出了具体实施的办法。

依照以上规定和办法,我们实施进口二手锅炉压力容器监检时,按以下方式执行:

①对于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压力容器,包括: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其它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容器,向报检单位明确说明此类设备禁止进口,不能办理进口。

②对于未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压力容器,要求报检单位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和办法,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设备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备案,并办理有关的手续。对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内的产品,报检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如果需要装运前预检验,报检单位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以及到岸后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如果不需要装备前预检验,报检单位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③严格执行签约前报批手续,进口旧机电合约中有关安全性能的条款应明确所进口的旧锅炉压力容器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法规、规范的要求,且应保证设计、制造和使用资料齐全。

④严格执行海外检验及到岸检验。

⑤检验要求与新压力容器一致,包括对制造厂的制造许可证的要求,但对待有特殊需求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遵守国质检[2006]107号文的规定,如下:

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须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后,准许安装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

7.对进口压力容器的制造标准有何要求: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五十一条: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的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境外企业如果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事实上目前无法做到),对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这里提到的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目前我们认可的以下几大标准:美国ASME规范、英国BS标准、德国TRB、TRD、AD标准、日本JIS标准、法国CODAP规范、欧盟EN标准。

但由于这些标准与GB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总局194号文中增加了必须满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即要求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最低程度地满足《容规》、《锅规》的基本要求。

请参考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基本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52至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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