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国有大水口林场伐区活立木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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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国有大水口林场伐区活立木转让合同
出让方:肇庆市国有大水口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国有林场伐区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开拍卖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乙方获得本次伐区活立木转让拍卖竞得权。为明确伐区内林木所有权和木材生产经营权、销售收益等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伐区活立木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伐区地点、四至界址和目的树种
伐区地点为甲方外租地金装镇金装3林班14-0部分、15-2、16-0、17-1部分、18-2小班,面积共约376亩,四至界址以甲方事先划定为准(详见附图),目的树种为杉树。
二、成交价款及付款方式
1、伐区活立木转让成交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整)。
2、付款方式,分两期付款,即:
第一期:合同签订后3天内(即 2017 年月日前),乙方交付活立木转让成交价款的 50% 即人民币万元整(大写:整)(含拍卖保证金)到甲方指定帐户(账户名称:肇庆市国有大水口林场,帐号:80020000001641434,开户行:封开县金装信用社。
第二期:当乙方砍伐面积达到50%时,必须交清所有的活立木转让成交价款给甲方。如果乙方在2017年12月20日前采伐面积未达到50%,也必须于2017年12月20日前交清所有的活
立木转让成交价款给甲方。
3、拍卖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
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合同定金(含护林防火、安全生产保证金),定金与第一期价款同时交纳。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收取活立木转让价款和合同定金,并开具有效票据给乙方。
(2)对伐区和木材运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为乙方木材生产经营提供应有的服务,确保通往伐区现有的林区道路经营期间正常使用,协助维护林区治安。
(3)甲方根据实际出材向乙方提供省内木材运输放行证,木材调销时由甲方派出检尺员逐车检尺后开具木材运输放行证,甲方按整个伐区实际出材数量开具木材运输放行证。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被确定为竞得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林权部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和合同定金,则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伐区内林木的所有权、木材生产经营权和木材销售收益权,并承担经营风险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
(2)乙方因木材生产经营需要开路的,须与甲方共同协商规划,开路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在木材生产作业中要确保林区道路畅通。
(3)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活立木转让价款和合同定金。
(4)到甲方派出所办理伐区作业人员的有关管理手续。遵守
甲方有关规定,做好护林防火、安全生产和林区治安工作,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5)不得利用甲方发放的省内木材运输放行证放行非中标木材,依法执行木材凭证运输。乙方必须在 2017 年 12 月 30 日
前全部砍伐清山完毕,将采伐迹地即伐区交回甲方管理。
(6)乙方必须使用甲方允许的工具(采用弯把锯或油锯)来
进行采伐作业。采伐时注意保持同一面山场采伐进度一致,并避
免伐根撕裂,伐根高度控制在5厘米内为宜,剩余物不准堆放在
防火林带范围内。
(7)在甲方伐区伐木时,必须要在该伐区的伐根长出萌芽条
之前,把砍下的木材全部运到山下或路边。
(8)乙方必须与伐区施工承包队或作业民工完善有关手续,
足额支付伐区民工工资、运输费、道路维修费等费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活立木转让价款的,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已交的款项、已采伐的木材和收回伐区。
2、乙方必须按时将伐区交回甲方,超过规定时间的( 2017
年 12 月30 日),甲方将收回伐区活立木所有权和生产经
营权。
3、乙方超越界址砍伐林木,按盗伐论处。乙方不按规定采
运木材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合同履行完毕,如乙方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以及没有发生森林火灾和没有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如数退回护林防火、安全生产保证金,否则,没收护林防火、安全生产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甲方无故收回伐区内林木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必须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因生产需要在采伐迹地内开设防火线和道路等营林生产设施的,乙方不得无理阻挠。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订后即生效。
甲方:肇庆市国有大水口林场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二○一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