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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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调研报告

按照《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一方面,高度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内容愈来愈少;另一方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引发的价格违法行为更加复杂多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程度将愈显突出。在这种形势下,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方法、管理方式必将发生转变。为了使物价工作更好地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结合学习实践活动,就如何加强价格监管、服务经济发展等问题深入基层进行了专题调研,从物价管理方面探索应对当前经济危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是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同时指出,“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因此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来认识价格监管工作,找准定位,完善机制,在价格监管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

(一)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格监管是政府监

管市场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截止20**年底测算,全市市场调节价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已占到95.6%,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占97.1%,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占92.4%,而政府定价在社会消费品零售、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分别仅占2.6%、1.1%和5.4%。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包括粮、棉、油、肉、蛋、菜、奶、住房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化肥、农药、煤炭、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也都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些价格如果政府不通过调控、监管来保证其处于合理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势必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价格工作必须要适应形势的变化,把重点转移到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方面来,着力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的价格环境。

(二)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是协调兼顾市场经济发展中各方利益的必要手段。市场价格机制有其自身的缺陷,当前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强势的有偿服务主体向弱势的被服务对象实施的“霸王条款”等行为,这些都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可能造成较大的市场价格波动,给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价格杠杆调节着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当前众多的社会矛盾背后归根到底都是利益分配的矛盾,且大都要通过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客观上要求各级价格部门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建立起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三位一体的价格改革良性

循环机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化解利益矛盾。例如,自20**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市场物价出现上涨,20**年2月,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9.3%,创十年来的最高,市场物价上涨开始由食品向钢材等工业原材料传导,价格上涨面扩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报请上级批准,对粮油肉蛋奶、抗震救灾物资、电煤先后实施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进一步完善联络员制度、市场巡查制度和定期汇报制度,对六类调价备案商品和29家实行调价备案制的企业加强巡查和调度,采取召开政策提醒会、价格报告制度等措施,防止了随意涨价行为的发生。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在全省率先建立了物价上涨与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众生活补贴联动机制,20**年全市累计动用价格调节基金690多万元发放居民生活补贴,受益人群近70000人,有效缓解了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促进了社会和谐。因此,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冲突,离不开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和监管。

(三)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是提高政府应对价格异常波动能力促进竞争有序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完善的过程中,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还比较弱,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引发价格波动的潜在因素还比较多,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通过规范价格行为,使市场发挥正常的竞争秩序,特别是在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下,政府都需要进行临时干预,还有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公用公益事业服务价格,政府也必须对其产品和收费进行直接管理和干预,使其控制在

合理的价格水平上,例如:20**年“非典”期间板蓝根等相关药品、食品价格出现了快速上涨,食盐、粮食等也一度发生过哄抬抢购现象;20**年下半年以来的物价较快上涨,是由粮、油、肉、蛋等农副产品价格上涨推动的,一些下游产品和服务价格也随之上涨,有的上涨幅度远高于其成本增加幅度,价格波动过频过快,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市场监管,没有健全完善的价格监管机制,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就难以实现。自去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爆发后,西方国家对以完全自由的市场政策为主要特征的经济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深刻反思,越来越重视政府对经济发展和市场走向的宏观调控,越来越重视对市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在这场危机面前,各级物价部门也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把工作重点从防止物价上涨引发通货膨胀调整到防止因经济增速放缓、内需乏力导致的通货紧缩上来,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大力清费治乱减负,优化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价格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了摸清情况,广泛而全面地了解社会各界对当前物价监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采取网上调查、召开座谈会、深入走访等形式进行了意见征集活动。从调查摸底情况看,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已经基本确立了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监管力度得到加强,在调整价格矛盾,维护企业和群众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不管是经营业主的市场价格行为,还是政府部门的

监管措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认识方面存在偏差。目前,社会各界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的认识还有“误区”,不少人认为市场调节价既然由经营业主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价格就应经营业主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政府部门没必要再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把企业自主定价等同于随意定价;有的把价格放开搞活与管住管好对立起来,认为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就是回到了计划经济,就是“越权”、“揽权”,物价部门人少事多,增加了监管市场价格的畏难情绪。“不用管”、“不要管”、“不好管”等思想的大量存在,使得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心存疑虑,底气不足,办法不多。

(二)法规建设明显滞后。我国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律法规虽然已经把市场价格监管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但现在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制止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实施细则立法进展不快,政府监管放开价格缺乏法律依据,有些也难以操作,主要表现在:(1)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关键是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但对经营业主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三个因素,现行规定没有具体量化;(2)对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关键是界定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手段和后果,但什么是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如何认定行业的商品平均成本及其浮动幅度,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3)对哄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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