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8〕48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16年5月16日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4]411号)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部党组讨论通过了《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现就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技部作为归口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着公共科技资源管理与分配、科技活动评价、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被赋予了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特殊使命。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4•【文号】财金〔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7月24日附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专项担保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导向。
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6.05•【文号】国科发基〔2019〕194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9〕194号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药监局科技、财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为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简称国家平台),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推动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部、财政部对原有国家平台开展了优化调整工作,通过部门推荐和专家咨询,经研究共形成“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等20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国家重要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库”等30个国家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库。
请你们组织依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各国家平台的管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国家平台五年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平台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梳理本领域科技资源体系架构,推进相关领域科技资源向国家平台汇聚与整合,强化科技资源开发应用与分析挖掘利用,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和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完善科技资源存储、管理和安全所需基础设施,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创新运行管理机制,加强评价考核组织管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法人单位主体责任,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名单科技部财政部2019年6月5日附件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名单序号国家平台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1 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北京基因组研究2 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中科院所3 国家微生物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4 国家空间科学数据中心中科院心5 国家天文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中科院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6 国家对地观测科学数据中心中科院研究所7 国家极地科学数据中心中国极地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8 国家青藏高原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中科院9 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科院10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北京科技大学教育部11国家冰川冻土沙漠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中科院12 国家计量科学数据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市场监管总局13 国家地球系统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科院14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健康委15国家基础学科公共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科院16 国家农业科学数据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17国家林业和草原科学数据中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信息研究所林草局18 国家气象科学数据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气象局19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中心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地震局20 国家海洋科学数据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国家重要野生植物种质资源21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中科院库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农业农村部22 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库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农业农村部23 国家园艺种质资源库究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24 国家热带植物种质资源库农业农村部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林草局25 国家林业和草原种质资源库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26 国家家养动物种质资源库农业农村部医研究所27 国家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中科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农业农村部28 国家海洋水产种质资源库产研究所29 国家淡水水产种质资源库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农村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卫生健康委30 国家寄生虫资源库虫病预防控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31 国家菌种资源库农业农村部农业区划研究所32 国家病原微生物资源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委33 国家病毒资源库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中科院34 国家人类生殖和健康资源库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卫生健康委35国家发育和功能人脑组织资源库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卫生健康委36国家健康和疾病人脑组织资源库浙江大学教育部37 国家干细胞资源库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中科院38 国家干细胞转化资源库同济大学教育部39 国家植物标本资源库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科院40 国家动物标本资源库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中科院41 国家岩矿化石标本资源库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育部42 国家标准物质资源库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市场监管总局43国家生物医学实验细胞资源库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卫生健康委44国家模式与特色实验细胞资源库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45 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资源库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药监局46国家鼠和兔类实验动物资源库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47国家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资源库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中科院48 国家禽类实验动物资源库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农业农村部49 国家犬类实验动物资源库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技厅50 国家遗传工程小鼠资源库南京大学教育部。
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5•【文号】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31日)废止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863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为主的具有明确国家目标的科技计划。
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国家第三步战略目标服务。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3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01•【文号】国科发专〔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6月1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平台主要指围绕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在国家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
图书文献1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国家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是国家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制定国家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2. 确定国家平台总体布局,协调组建国家平台,批准国家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3. 建设国家平台门户系统即“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4. 组织开展国家平台运行服务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拨付相关经费;25. 指导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工作。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10•【文号】国科发计[2008]722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08〕722号)各平台建设项目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各承担单位:2005年以来,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和《“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启动实施了一批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
几年来,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整合和共享初显成效,公共科技资源开放服务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对国家自主创新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发挥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的作用,充分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益,现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按照“整合为主线,共享为核心,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充分整合相关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开展运行服务,全面实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根本宗旨。
二、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状况、开放运行模式、共享使用制度等相关信息,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拓展开放共享服务功能。
三、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科技资源运行服务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科技资源整合共享机制,提高科技资源整合的广度和深度,扩大科技资源覆盖面,进一步增强平台的物质基础。
四、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资源信息汇交机制,尽快将相关科技资源信息统一汇交到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门户系统(以下简称“平台门户”),并接受平台门户对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共享服务的监控和评估。
国家基础学科公共科学数据中心
发展历程
国家基础数据中心始于 2003年建设的“基础科学数据中心及共享服务”,是 2002年启动的“国家科学数据 共享工程”的重点项目,得到了科技部的持续支持,后经过多期建设,2013年 7月通过科技部组织的验收评审会 并获得“优秀”。2017年 1月 25日,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绩效考核与评估结果的 通知》(国科发基〔2017〕24号),被正式纳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体系,正式从建设阶段进入后评估阶段, 并更名为“国家基础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持续稳定地提供基础科学数据共享服务。2019年 6月,国家基础 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经过调整,基于部分学科数据基础建立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国家微生物科学数据 中心、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国家空间科学数据中心、国家天文科学数据中心等 5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其 他基础学科重组成为“国家基础学科公共科学数据中心” 。
谢谢观看
国家基础数据中心2021年顺利通过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中心学科中心认定 ;支持2021年度中关村论坛顺 利举办 ,助力开放科学国际创新联盟成立,开放科学实践北京倡议发布,相关工作入选2021年度中国科学院科 学数据工作十大进展 ;与交通运输部合作成立交通运输科学数据分中心,支持交通领域数据汇聚与共享服务; 2021年顺利通过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中心学科中心认定;2021年10月入选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成就展 ,12 月入选中国科学院“十三五”信息化成果展,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
服务成效
2020年起,国家基础数据中心承担国家启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截止2022年3月服务支撑 五个项目管理机构51个专项960个项目的数据汇交,汇交数据总量超过1PB。国家基础数据中心持续服务科技创新、 经济发展,近两年服务重大项目1000余项,支撑论文总数3000余篇,形成典型服务案例519个,有力支撑了科技 强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文化自信、生态保护、产业创新和人民生命健康 。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国科发基〔2018〕226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财务主管司局:为持续摸清我国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家底,深入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与开放共享,按照《2018年国家创新调查工作要点》部署,经研究,科技部、财政部决定开展2018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以下简称科技资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科技资源调查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和《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号)的重要举措。
科技资源调查将为科技资源建设及共享政策研究制定、科技资源能力与共享水平监测评价、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布局、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测算等提供重要支撑。
二、调查对象2018年度科技资源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拥有财政投入形成科技资源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本次调查的标准时点是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三、调查内容1.法人单位科技资源调查。
主要包括法人单位资源概况、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单台(套)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存量及运行服务情况、科学数据库及科技资源库(馆)建设运行情况。
2.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调查。
主要包括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中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建设和利用情况。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02•【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支撑计划的顺利实施,科技部、财政部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请在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的任务部署,坚持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重点解决战略性、综合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科技问题,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技术创新基地,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民生改善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支撑计划重点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材料、制造业、交通运输、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研发与应用示范。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国科发基〔2017〕289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9月20日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7年6月22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14•【文号】国科发火[2008]17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26•【文号】国科发创〔2017〕330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33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的要求,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深化管理方式改革、优化评价机制、激发创新活力,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26日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激发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活力,引导科研事业单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立足职责定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挥骨干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
第三条科技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统筹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出台作者:来源:《河南科技》2018年第05期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国家平台的依托单位应选择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是国家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平台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国家平台的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负责国家平台的在线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负责国家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并提供支撑保障,根据需要配备软硬件条件和专职人员队伍;配合完成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价考核,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国家平台的中央财政经费,保证经费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办法》指出,国家平台应具备的条件:依托单位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或特色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纳入共享网并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且发布的科技资源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已按照相关标准建成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并与共享网实现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具有稳定的专职队伍,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办法》指出,国家平台的主要任务:围绕国家战略需求持续开展重要科技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承接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所形成的科技资源的汇交、整理和保存任务;开展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面向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开展科学普及,根据创新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定制服务;建设和维护在线服务系统,开展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服务应用技术研究;开展资源国际交流合作,参加相关国际学术组织,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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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平台主要指围绕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在国
—1—
家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
图书文献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国家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
—2—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是国家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国家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2. 确定国家平台总体布局,协调组建国家平台,批准国家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3. 建设国家平台门户系统即“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
4. 组织开展国家平台运行服务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拨付相关经费;
5. 指导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平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国家平台规划和布局,研究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2. 推动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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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3. 择优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加入共享网,提出国家平台建设意见建议;
4. 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国家平台管理工作,支持和监督国家平台管理、运行与服务。
第九条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承担共享网的建设和运行,以及国家平台的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家平台的依托单位应选择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是国家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国家平台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
2. 编制国家平台的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国家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
4. 负责国家平台的在线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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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负责国家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并提供支撑保障,根据需要配备软硬件条件和专职人员队伍;
6. 配合完成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价考核,接受社会监督;
7. 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国家平台的中央财政经费,保证经费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组建
第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平台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布局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建设,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十二条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建设共享网。
共享网是国家平台的科技资源信息发布平台和网络管理平台,按照统一标准接受和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具备承担平台组建、运行管理和评价考核等工作的在线管理功能。
第十三条国家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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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托单位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或特色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
2. 纳入共享网并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且发布的科技资源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
3. 已按照相关标准建成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并与共享网实现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
4. 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具有稳定的专职队伍,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
5. 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第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可根据国家平台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按照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任务需求,并商有关部门遴选基础较好、资源优势明显、资源特色突出的部门或地区平台组建形成国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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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牵头组建国家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平台组建与运行管理方案,推荐国家平台依托单位和负责人,并报科技部。
国家平台负责人应由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科技资源、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科学家担任,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
第十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平台中心负责组织对国家平台组建与运行管理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并将评审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
由科技部、财政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国家平台和依托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根据资源类型和平台的特点,国家平台统一规范命名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国家××资源库(馆)”等,英文名称为National XX Data Center、National XX Resource Center等。
第四章运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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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国家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
1.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持续开展重要科技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2. 承接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所形成的科技资源的汇交、整理和保存任务;
3. 开展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面向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开展科学普及,根据创新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定制服务;
4. 建设和维护在线服务系统,开展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服务应用技术研究;
5. 开展资源国际交流合作,参加相关国际学术组织,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
第十九条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国家平台运行管理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国家平台日常运行,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应该配备规模合理的专职从事国家平台管理的人员队伍,在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采取有利于激发—8—
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队伍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国家平台科技资源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科技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依托单位要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源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可通过在线或者离线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和实物资源服务。
积极开展综合性、系统性、知识化的共享服务。
鼓励组织开展科技资源加工整理,形成有价值的科技资源产品,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资源应汇交到指定平台。
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关科技资源生产、管理、汇交和共享的工作原则,并对科技资源汇交进行审核。
建立国家平台科技资源的内部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整合相关科技资源纳入平台。
全社会的科技资源拥有者均可通过共享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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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科技资源信息。
主管部门可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拥有科技资源并具备服务条件的平台通过共享网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开展共享服务。
第二十四条国家平台应建立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
用户使用国家平台科技资源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科技资源标识和利用科技资源的情况,并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二十五条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的,国家平台应当无偿提供。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国家平台提供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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