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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1.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公告(第五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23年1月1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月15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六章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八章公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审议、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龙云
中文名: 龙云
别名: 登云、彝族名纳吉鸟梯
国籍: 中国
民族: 彝族
出生年11月19日
逝世日期: 1962年6月27日
职业: 军事 政治
毕业院校: 云南陆军讲武学堂
主要成就: 反右运动,中国少数民族右派之首
龙云添加义项 设置 这是一个多义词,请在下列义项中选择浏览
1.国民党抗日爱国将领国民党抗日爱国将领 2.已故红军师长已故红军师长 3.榆林学院副院长榆林学院副院长 4.龙云龙云 1.国民党抗日爱国将领 编辑本义项龙云百科名片
龙云龙云(1884年—1962年),字志舟,彝族。1948年加入民革,历任民革第二届中央委员,第三届中央副主席,第四届中央常委。龙云先后主政云南17年。期间,他努力革新,支持民主运动,坚持抗日,使云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建设都取得了重大进步,被誉为“民主堡垒”。
编辑本段人物年表
1884年11月19日(清光绪十年十月初二)龙云生于云南省恩安(今昭通县)炎山区松乐村下营盘一个保有奴隶制残余的封建地主家庭。祖父纳吉灼足,曾任部落酋长,后封土司。父亲龙清泉(彝名纳吉瓦蒂)英勇善斗,母亲为海氏家族女(汉姓亦为龙)。龙云大排行第四,小名毛老四,在家居长,尚有一弟(早夭)一妹(龙登凤)。其村寨极偏僻,没有学校,少年龙云一直未能读书启蒙。 1888年父亲龙清泉病逝,家境沦落,母亲带他回娘家,由舅父龙德清抚养,喜爱武术。 1896年,龙云进昭通城,在一家私塾发蒙读书,无奈龙云对《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没有兴趣,于是流浪于云南昭通与四川凉山的金沙江两岸地区,拜江湖术士马得胜为师,学得一手好拳法,颇有侠义心肠,与卢汉、邹若衡并称为“昭通三剑客”。 1903年,龙云只身独闯进绿林头子“顺江王”余海山的老巢一举杀掉余贼,为民除害。 1911年春,卢汉、龙云、邹若衡出外收购木材,后因木筏被撞坏货物沉没,淹死二十余人,无颜回乡,只好去四川另谋出路。6月,龙云与卢汉、邹若衡在永善县城加入魏焕章的反清部队,开到四川宜川。12月中旬,滇军援川部队谢汝翼梯团开到宜宾,龙云等加入滇军徐采臣营,被委任为上尉候差官。 1912年1月中华民国成立,5月龙云等随滇军开回云南,被保送云南陆军讲武堂第四期骑兵科学习。 1914年秋,龙云击败一个到昆明摆擂台的法国拳师,轰动了昆明,引起云南都督唐继尧的注意。12月龙云从讲武堂毕业,被分配到昭通独立营任少尉排长。 1915年春升中尉排长,与李培莲成亲,李培莲出自宾川名医李灿亭家,端慧嗜学,工诗词,善书画,颇 影视作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一)制定政协全会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为提案者提供咨询和业务指导等服务;
(三)对征集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向全会报告全会期间提案审查情况,组织提案时商请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案承办单位是指办理提案的中共楚雄州委有关部门、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楚雄州政协办公室、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省属驻楚单位,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州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少量非政协委员的同志作为提案委员会特聘委员,参加提案委员会工作,人员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主席会议审定。
(一)州政协委员、在楚的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州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参加州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州政协专门委员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可以联合提出提案;
(五)州政协全会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共同参与提案工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7]2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5
【实施日期】2017.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
通知
(云政办发〔2017〕2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政府系统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各级政府及承办单
位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承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确保公开实效。
二、公开内容
从2017年开始,政府系统承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徐荣凯2002年4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截至2001年底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现行规范性文件共162件及其他文件共107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根据清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决定附件所列36件规范性文件及47件其他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47件)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序│文件│发文字号│发布日期││号│名称│││├─┼───────────────────┼───────────┼─────┤│1 │关于组织科技力量支援乡镇│云政发[1986]59号│1986.5.16 │││企业的意见(试行)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云政发[1986]149号│1986.10.23│││发展渔业生产的决定│││├─┼───────────────────┼───────────┼─────┤│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林区│云政发[1986]160号│1986.11.12│││木材生产、流通的若干政策规定│││├─┼───────────────────┼───────────┼─────┤│4 │关于开发矿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云政发[1987]10号│1987.1.13 │├─┼───────────────────┼───────────┼─────┤│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云政发[1988]60号│1988.9.6 │││干政策规定(试行)│││├─┼───────────────────┼───────────┼─────┤│6 │云南省鼓励开展境外加工装配试行办法│云政办发[1988]188号│1988.12.20│├─┼───────────────────┼───────────┼─────┤│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云政发[1989]22号│1989.2.9 │├─┼───────────────────┼───────────┼─────┤│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布告││1989.6.11 │├─┼───────────────────┼───────────┼─────┤│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云政发[1989]120号│1989.7.14 │││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国家建设│云政办发[1989]196号││││征用土地审批工作秩序的通知││1989.9.21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云南黄金生│云政发[1989]178号│1989.9.27 │││产的决定│││├─┼───────────────────┼───────────┼─────┤│12│云南省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云政发[1990]12号│1990.1.24 │││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办法│││├─┼───────────────────┼───────────┼─────┤│1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农的决定│云政发[1990]71号│1990.4.13 │├─┼───────────────────┼───────────┼─────┤│1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1990.10.3 │││的决定│云政发[1990]186号││├─┼───────────────────┼───────────┼─────┤│1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聘请顾问│云政发[1991]114号│1991.6.26 │││组制度的决定│││├─┼───────────────────┼───────────┼─────┤│16│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云政发[1991]134号│1991.8.9 │││政策规定│││├─┼───────────────────┼───────────┼─────┤│17│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补)偿计算│云政发[1992]31号│1992.3.3 │││试行标准│││├─┼───────────────────┼───────────┼─────┤│18│云南省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区)优惠政策│云政发[1993]47号│1993.2.26 │├─┼───────────────────┼───────────┼─────┤│19│云南省产权交易若干规定│云政发[1994]79号│1994.4.6 │├─┼───────────────────┼───────────┼─────┤│20│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云政发[1994]111号│1994.5.9 │││价格监审实施办法│││├─┼───────────────────┼───────────┼─────┤│21│云南省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暂行规定│云政发[1994]182号│1994.8.29 │├─┼───────────────────┼───────────┼─────┤│22│云南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云政发[1994]224号│1994.10.27│├─┼───────────────────┼───────────┼─────┤│23│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云政发[1995]125号│1995.8.28 │├─┼───────────────────┼───────────┼─────┤│24│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云政发[1995]188号│1995.12.14│├─┼───────────────────┼───────────┼─────┤│25│云南省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云政发[1995]141号│1996.7.26 │├─┼───────────────────┼───────────┼─────┤│26│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科技成果产业化││1997.1.15 │││特种奖励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7号││├─┼───────────────────┼───────────┼─────┤│27│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云政发[1997]169号│1997.10.21│├─┼───────────────────┼───────────┼─────┤│28│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2号│1998.1.6 │├─┼───────────────────┼───────────┼─────┤│29│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1998.2.15 │││管理的规定│云政发[1998]27号││├─┼───────────────────┼───────────┼─────┤│30│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云政发[1998]122号│1998.7.13 │├─┼───────────────────┼───────────┼─────┤│31│云南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专项│││││奖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185号│1998.9.2 │├─┼───────────────────┼───────────┼─────┤│32│云南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云政办发[1998]179号│1998.9.7 │├─┼───────────────────┼───────────┼─────┤│33│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政发[1998]178号│1998.10.6 │├─┼───────────────────┼───────────┼─────┤│34│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云政发[1998]202号││││采购制度暂行规定││1998.11.3 │├─┼───────────────────┼───────────┼─────┤│35│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云政办发[1999]1号│1999.1.4 │││管理暂行办法│││├─┼───────────────────┼───────────┼─────┤│3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云政发[1999]181号│1999.9.22 │││理的暂行规定│││└─┴───────────────────┴───────────┴─────┘附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47件)┌─┬─────────────────────┬──────────┬──────┐│序│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号││││├─┼─────────────────────┼──────────┼──────┤│1 │云南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云政发[1990]29号│1990.2.11 │├─┼─────────────────────┼──────────┼──────┤│2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科技│云政发[1990]113号│1990.6.2 │││承包工作的通知│││├─┼─────────────────────┼──────────┼──────┤│3 │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和完善│云政发[1990]114号│1990.6.2 │││农村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的通知│││├─┼─────────────────────┼──────────┼──────┤│4 │关于启动农村市场搞活流通的通知│云政发[1990]171号│1990.9.11 │├─┼─────────────────────┼──────────┼──────┤│5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云政发[1991]10号│1991.1.28│││的决定│││├─┼─────────────────────┼──────────┼──────┤│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边境贸易│云政发[1991]28号│1991.2.21│││的若干补充规定│││├─┼─────────────────────┼──────────┼──────┤│7 │关于继续执行省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云政发[1991]79号│1991.5.4 │││开拓市场促进商品销售服务的通知│││├─┼─────────────────────┼──────────┼──────┤│8 │批转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饲料│云政发[1991]80号│1991.5.6 │││工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9 │关于改革和完善地县外贸体制若干问│云政发[1991]142号│1991.8.21│││题的通知│││├─┼─────────────────────┼──────────┼──────┤│10│关于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1]169号│1991.9.18 │├─┼─────────────────────┼──────────┼──────┤│11│云南省边境贸易保密问题暂行规定│云政发[1991]206号│1991.11.19 │├─┼─────────────────────┼──────────┼──────┤│12│云南省企业自主经营试点办法│云政发[1992]54号│1992.4.11 │├─┼─────────────────────┼──────────┼──────┤│1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云政发[1992]68号│1992.4.23 │├─┼─────────────────────┼──────────┼──────┤│14│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2]123号│1992.7.3 │├─┼─────────────────────┼──────────┼──────┤│15│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城镇集体│云政发[1992]177号│1992.8.31 │││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6│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意见│云政发[1992]181号│1992.8.28 │├─┼─────────────────────┼──────────┼──────┤│17│批转省工商局关于继续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云政发[1992]182号│1992.9.4│││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8│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发程序的│云政发[1992]200号│1992.9.29 │││通知│││├─┼─────────────────────┼──────────┼──────┤│19│转发《国务院关于审批设立外贸公司有关问│云政发[1992]222号│1992.10.22 │││题的批复》的通知│││├─┼─────────────────────┼──────────┼──────┤│2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生产资料│云政发[1993]11号│1993.1.8 │││和产品经营范围的通知│││├─┼─────────────────────┼──────────┼──────┤│2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计划外石油经营的通知│云政发[1993]12号│1993.1.9 │├─┼─────────────────────┼──────────┼──────┤│22│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收工作意见│云政发[1993]13号│1993.1.9 │││的通知│││├─┼─────────────────────┼──────────┼──────┤│23│批转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关于加速发展外向型经│云政发[1993]21号│1993.1.19 │││济意见的通知│││├─┼─────────────────────┼──────────┼──────┤│24│批转省计委关于放开我省地方紧缺矿产品管理│云政发[1993]51号│1993.3.5│││意见的通知│││├─┼─────────────────────┼──────────┼──────┤│25│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建立粮食保护价│云政发[1993]79号│1993.4.13│││格制度的通知│││├─┼─────────────────────┼──────────┼──────┤│26│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商业、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云政发[1993]144号│1993.7.10 │││制实施意见│││├─┼─────────────────────┼──────────┼──────┤│27│关于我省地方铁路营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1993]280号│1993.12.20 │├─┼─────────────────────┼──────────┼──────┤│2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我省茶叶开发│云政发[1994]2号│1994.1.5│││工作的通知│││├─┼─────────────────────┼──────────┼──────┤│29│关于加快发展花卉产业的通知│云政发[1994]71号│1994.7.6 │├─┼─────────────────────┼──────────┼──────┤│30│关于整顿我省黄金开采秩序的通知│云政发[1994]85号│1994.4.7 │├─┼─────────────────────┼──────────┼──────┤│31│批转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改│云政发[1994]199号│1994.9.14 │││革成品油流通体制贯彻意见的通知│││├─┼─────────────────────┼──────────┼──────┤│32│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云政发[1994]200号│1994.9.23 │││秩序的通知│││├─┼─────────────────────┼──────────┼──────┤│33│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云政发[1994]237号│1994.11.7│││意见的通知│││├─┼─────────────────────┼──────────┼──────┤│34│关于抓住机遇积极发展我省蚕桑丝绸产业│云政发[1994]262号│1994.12.8 │││的通知│││├─┼─────────────────────┼──────────┼──────┤│35│关于批转“18生物工程资源开发工程”│云政发[1995]77号│1995.5.8 │││实施意见的通知│││├─┼─────────────────────┼──────────┼──────┤│36│云南省旅游景点管理服务规范及考核标准│云政发[1995]86号│1995.5.30│││(试行)│││├─┼─────────────────────┼──────────┼──────┤│37│批转省计划委员会、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云政发[1995]167号│1995.11.13│││强我省企业债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38│批转省经贸委、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工业│云政发[1995]193号│1995.12.21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意见的通知│││├─┼─────────────────────┼──────────┼──────┤│39│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九五”期间有关财税政策│云政发[1996]94号│1996.5.14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40│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云政发[1996]175号│1996.9.13 │├─┼─────────────────────┼──────────┼──────┤│41│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云政发[1996]176号│1996.9.13 │├─┼─────────────────────┼──────────┼──────┤│42│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政发[1996]216号│1996.12.8 │├─┼─────────────────────┼──────────┼──────┤│4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林区县与非林│云政发[1997]78号│1997.5.26 │││区县的通知│││├─┼─────────────────────┼──────────┼──────┤│44│云南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若干意见│云政发[1997]155号│1997.9.17 │├─┼─────────────────────┼──────────┼──────┤│45│关于实施“五分”政策的试行意见│云政办发[1999]10号│1999.1.14 │├─┼─────────────────────┼──────────┼──────┤│46│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云政发[1999]201号│1999.9.27 │││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4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生产、销售、运输││1999.12.29 │││假、私、非、超卷烟的通告│││└─┴─────────────────────┴──────────┴──────┘——结束——。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60号(社会管理类208号)提案答复的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60号(社会管理类20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云政函〔2021〕86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60号(社会管理类208号)提案答复的函沈敏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做好云南特殊困难儿童心理疏导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长效帮扶机制的建议近年来,云南省把关心关爱特殊困难儿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作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作为建设平安学校、健康学校,加快基础教育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举措狠抓落实。
2016年开展全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普查后,相继印发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云教德〔2016〕8号)、《云南省防范和遏制学生个人极端事件工作方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预警防范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测评工作的通知》(云教发〔2020〕73号)等系列文件。
此外,组建云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云南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关于加大对教师心理课程培训力度的建议一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培训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2000余人。
二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
采取聘请专家集中授课、委托专业机构培训等方式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进行培训;参加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开展的班主任、德育骨干、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逐步实现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常态化。
三是将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纳入新入职教师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培训、国培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并组织以“立德树人·从心开始”为主题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教师课堂教学竞赛。
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0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号)《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四章国门文化建设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面向基层、服务大众,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整合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推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等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适时调整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组织实施。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正文:----------------------------------------------------------------------------------------------------------------------------------------------------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1995年1月1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
它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并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在共产党领导下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八号《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
地方志书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以及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地方年鉴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
第四条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修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责任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组织审查验收地方志;(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地情调查研究、地方志资料年报等工作;(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六)负责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和方志馆建设相关工作;(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
复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函[2018]12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03
【实施日期】2018.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的通报
(云政办函〔2018〕1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18年,省人民政府承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13件、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25件,省政府办公厅交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等13个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等34个省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各承办单位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办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42号)要求,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与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充分协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照要求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了办理意见,为省人民政府做好2018年全国
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和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以来,全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系统77个承办单位共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647件、省政协提案708件。
各承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8〕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第十届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作修改完善,并经200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十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使省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第四条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付明喜人物简介
付明喜,云南昭通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学士、行政法学硕士,云南大学民族政治学博士。
云南省万人计划首批“青年拔尖人才''专项 入选者。
现为云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云南大学
民族政治与边疆治理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纠纷的特殊性与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云南省社科规划课题《中国陆地边疆治理的法治化研究》、云南省学科建设规划课题《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的制度化整合机制研究》、云南省社科普及规划课题《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典型案例与成功经验》、中央党校重™调研课题《党的民族政策与民族地区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等省部级以上课题、多项厅级课题及横向委托课题的研究。
出版《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研究》、《单行条例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研究》等个人学术专著4部,合著著作3部,参编著作6部。
在《行政法学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1篇。
主要研究方向:族际政治与边疆治理。
洪涵,法学博士,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云南省法学会理事,云南省纪检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云南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长期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依法治省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与文化中的法、纠纷解决与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的教学研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引领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网站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指引的重要意义指引从顶层设计对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了规范要求,涵盖了职责分工、开设整合、网站功能、集约共享、创新发展、安全防护、机制保障和网页设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将指引中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开办流程,推进资源集约,打通信息壁垒,加强监管考核,实现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指引工作要求(一)明确职责分工1.明确管理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云南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试行)
云南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试行)(2003年8月1日)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州(市)和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地(州、市)、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上一级领导兼任的除外),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全委会表决任用、推荐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并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后,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条全委会的表决在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或主持。
第五条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
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从不是提名人选的委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
计票人员由党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
监票人和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第六条全委会的表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名单。
表决票上的党政正职人选名单分列,各按姓名笔画为序。
(二)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云政办发[2000]124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2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设置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全省民族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确保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课题的综合调研,拟定全省有关民族关系。
民族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法规。
(三)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办理有关民族识别、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建立和变更的有关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建10周年庆祝活动。
(四)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依法协调各民族间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开展对少数民族人权状况的调研和对外交流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省民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及党群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敬老奉献先进个人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敬老奉献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云政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敬老奉献先进个人的决定(云政发[2006]11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不断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加快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较好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并涌现出了一大批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社会各界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老龄事业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敬老奉献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推动全省老龄工作深入开展,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老龄事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昆明市人民政府等100个老龄工作先进单位、王海等50名老龄工作先进个人和苏云安等10名敬老奉献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动全省老龄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云南省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敬老奉献先进个人名单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附件云南省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敬老奉献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100个)昆明市(8个)昆明市人民政府安宁市人民政府官渡区人民政府昆明卷烟厂昆明市老年人活动中心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盘龙区东华街道办事处呈贡县金马铺乡老龄委昭通市(6个)昭通市司法局昭通市教育局绥江县民政局永善县民政局镇雄县民政局鲁甸县龙头山镇党委曲靖市(8个)曲靖市人民政府麒麟区人民政府师宗县人民政府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老龄委办公室曲靖卷烟厂陆良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富源县富村镇人民政府玉溪市(7个)玉溪市老龄委办公室玉溪市卫生局玉溪市烟草公司玉溪市老年大学红塔区人民政府澄江县民政局江川县大街镇人民政府保山市(4个)保山市老龄委办公室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腾冲县腾越镇人民政府楚雄州(6个)楚雄州旅游局大姚县老龄委办公室牟定县共和镇人民政府禄丰县民政局元谋县元马镇星火村委会武定县法律援助中心红河州(7个)红河州老龄委办公室建水县老龄委办公室金平县铜厂乡人民政府元阳县新街镇老龄委办公室屏边县玉屏镇人民政府蒙自县文澜镇人民政府泸西县中枢镇人民政府文山州(5个)文山州老龄委办公室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居委会马关县都龙镇都龙村委会文山县开化镇沙坝社区居委会西畴县蚌谷乡人民政府思茅市(5个)思茅市卫生局思茅市公安局思茅天恒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沅县老龄委办公室景东县文井镇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2个)西双版纳州老龄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农垦分局勐棒农场大理州(7个)大理州老龄委办公室大理州社会福利院大理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大理州人民医院大理市老龄委办公室鹤庆县老年人体育协会云龙县宝丰乡人民政府德宏州(2个)潞西市人民政府盈江县人民政府丽江市(4个)古城区民政局宁蒗县老龄委办公室玉龙县老龄委办公室永胜县老龄委办公室怒江州(3个)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泸水县六库镇向阳社区居委会贡山县民政局迪庆州(2个)维西县民政局德钦县升平镇老龄互助协会临沧市(6个)临沧市老龄委办公室永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凤庆县雪山镇人民政府双江县勐库镇人民政府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圈掌社区居委会云县茂兰镇茂兰村委会省级(18个)省委宣传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老干部工作办公室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司法厅老干部工作办公室省妇女联合会云南师范大学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云南老年报社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省军区政治部二、先进个人(50名)昆明市(4人)王海昆明市老龄委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赵龙川五华区护国街道办事处主任妥报陆寻甸县民政局局长李永生晋宁县老龄委办公室主任昭通市(3人)蒋鼎文昭通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席高核巧鲁甸县老龄委主任平锦昭通市文体局局长曲靖市(4人)刘海芳曲靖市副市长许玉才麒麟区区委书记毛光礼曲靖市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孔芙菊宣威市老龄委办公室主任玉溪市(4人)李洪云玉溪市副市长周俊玉溪市老龄委副主任张有华元江县民政局老龄科科长李学义易门县老龄委办公室科长保山市(2人)傅宗明保山市老年大学校长李润萍保山市老龄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楚雄州(3人)普春喜楚雄市副市长宋永健楚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明贵楚雄州老龄委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红河州(3人)谭文红河州老龄委办公室科长普发富弥勒县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李荣福个旧市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文山州(2人)黄永辉文山州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卢曼文山县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思茅市(2人)白萍翠云区社会福利院院长林维声思茅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常务副理事长西双版纳州(1人)李耀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副局长大理州(3人)XXX全大理州副州长张元祥大理州老龄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李藻宾川县老龄委办公室主任德宏州(1人)王奇德宏州民政局局长丽江市(2人)和继光丽江市老龄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胡德高华坪县老龄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怒江州(1人)杨贵宝兰坪县民政局局长迪庆州(1人)余永恒迪庆州民政局局长临沧市(2人)邓晖临沧市财政局科长张忠仁风庆县民政局局长省级(12人)李昆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科员张贵春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苏智平省人事厅老干办主任和耀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赵伟省体育局主任科员李昌海省新闻出版局老干办主任王珲省政府法制办处长张彦辉团省委副主任科员汪黎云南电视台人事部离退休管理科科长张志康省老龄委办公室调研员黎汝杰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副主席范京位云南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副处长三、敬老奉献先进个人(10名)苏云安西山区云安集团董事长赵华昌师宗县五一煤矿矿长李永方师宗县小团山煤矿矿长王老贵师宗县宏华师能水泥公司董事长朱德芳富源县德鑫集团董事长何宏祥曲靖市大丰建工集团总经理余兴学富源县老厂乡恒达煤矿矿长徐汝安昆明玉龙贸易公司经理吴恩云云南再峰集团公司董事长蔡光辉蒙自县文澜镇余家寨村村民。
周民东:突出“五性”推进人大立法协商
周民东:突出“五性”推进人大立法协商作者:暂无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7期周民东:突出“五性”推进人大立法协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周民东撰文说,立法协商是民主立法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协商民主理论在立法领域的体现。
文章说,人大立法工作必须顺应改革开放和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在推进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过程中,认真借鉴吸收民主理论成果与实践做法,积极搭建沟通协调平台,稳步推进人大立法协商。
一是要突出协商对象的广泛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大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人民意志,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因此,要突出人大立法协商对象的广泛性,以求得立法利益调整的“最大公约数”。
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要注重发挥利益团体或民间团体的作用,立法时应当广泛选择利益相关人或团体,充分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要注重发挥协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智库优势,发挥其搜集和反映民意的作用,使其成为社会各界反映立法意见建议的平台。
要加强对人民团体和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要注重公众参与立法的全过程,特别应当广泛选择利益相关人或团体,从收集立法项目、邀请参与立法调研、参与法规审议过程到听取立法后评估意见,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二是要突出协商形式的多层性。
彭真同志曾指出,“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
“杠杠”怎么“划”不能完全由人大说了算,要让各种矛盾和利益的主体有充分的参与权和发言权,通过对话、交流、协商等来协调各种矛盾和利益,使各种矛盾和利益趋于平衡。
马占山
抗日纪念馆
府谷县政府拿出2000万元建“马占山抗日纪念馆”。府谷县哈镇镇解放前称哈拉寨,位于陕西省最北端、 陕西和内蒙古交界处。在抗日战争时期,这座古镇曾是抗日英雄马占山将军及其所属“东北挺进军”的军部、黑 龙江省政府的省府所在地。
将军纪念馆
马 占 山 将 军 纪 念 馆 , 位 于 黑 龙 江 省 黑 河 市 爱 辉 区 王 肃 街 2 1 9 号 , 建 筑 面 积 只 有 2 6 9 . 4 ㎡ , 是 一 座 层 高 11 . 2 米 的二层洋馆。该馆较为完整的展现马占山将军以家国大义为根本始终坚持武装抗日,誓死效国的戎马一生。《走 出黑河 打响抗战第一枪——著名抗日爱国将领马占山》该展共分为四个展示部分:“任黑河镇守使的马占 山”“黑河出发抗战江桥的马占山”“黑河再出发二次抗战的马占山”“毛泽东主席高度评价的马占山”。
马占山
中国抗日爱国将领、民族英雄
01 人物生平
03 人物轶事 05 人物纪念
目录
02 人物家庭 04 人物贡献
基本信息
马占山(1885年11月30日—1950年11月29日),字秀芳,抗日爱国将领、民族英雄。 1885年11月30日 生于吉林省怀德县(今吉林省长春市 公主岭市),祖籍河北省丰润县(今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陆军中将加 上将衔,被世人称作“抗日英雄”。
1948年底,马占山响应共产党号召,参与和平解放北平的活动。中共北平地下党通过马占山邀请邓宝珊去 北平,劝告傅作义放下武器,接受和平。1949年1月上旬,马、邓、傅3人经过多次商议,决定响应和平解放北平 的号召,宣布起义。 1950年6月初,毛泽东主席派人电邀马占山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一届二次 会议。马占山因患肺癌,不能行动,未能出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的通知-云政发[2001]3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的通知(云政发[2001]30号2001年3月1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推进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1999年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44号)。
全省各地、各城市积极响应号召,进一步加大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为改善城市生态,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按照《通知》的有关精神和确定的园林城市标准,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报的各个城市进行了实地检查和验收,并按验收项目逐一打分,提出符合园林城市标准的城市名单。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授予昆明市、安宁市、开远市、元阳县城、河口县城为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
望被授予首批园林城市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为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也希望其它城市(镇)以5市县为榜样,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力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优美舒适的绿色空间,争取早日进入全省园林城市的行列。
附: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简介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一日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简介1.昆明市昆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
近几年来,特别是99世界园艺博览会在昆明的举办,昆明市市委、市政府抓住这个机遇,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着力进行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使城市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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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接>>>云南第一座“无止桥”在昭通建成2009-04-20 09:10:30 云南政协网
近日,凝聚香港、内地及各方关爱的云南第一座“无止桥”在昭通市昭阳区盘河乡放马坝村建成。
云南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主任龙忠志、副主任吴家穗,云南省政协委员、香港新世界中国项目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纪文风,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陈妍妮,香港无止桥慈善基金主席、香港中文大学建筑系吴恩融教授和来自香港各高校、内地重庆大学的50余名志愿者出席了竣工典礼。
云南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主任龙忠志在竣工典礼上致辞。
他说,无止桥慈善基金组织了来自香港与内地各行各业,不同阶层的大学生和志愿者朋友,千里迢迢来来到祖国边疆贫困偏远的村落,在短短数天之内与村民共同建立起一座无形的“心桥”。
无止桥跨越了地域间的阻隔,在造福当地同时,更重要的是,无止桥项目的实施引领香港和内地的大学生和志愿者们更多地关注农村、深入农村,将知识和智慧投入到实践中,用爱心和汗水唤起更多人对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和环境的关注和投入。
是一项富有深远教育意义的社会公益活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爱心慈善之举。
昭通市政协主席熊启怀,昭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文雅芹等有关领导出席了竣工典礼。
云南第一座“无止桥”在昭通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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