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农业畜牧行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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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农广校学籍管理制度

农广校学籍管理制度

农广校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学籍管理以培养学生健康、学习、自律、自主、积极、进取的态度和习惯,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宗旨,以落实国家义务教育方针为基础,以学生身心健康为根本,以教育教学为主体,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是推动教育事业和学校发展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循均衡发展、因材施教、尊重个性、综合素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涉及学生的入学、学习、生活、管理等方方面面,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学生所在年级、学科、班级以及个人成长特点的规律,努力服务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七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学生自律和自我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第八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教育引导与法制约束相结合,倡导自觉维护学校集体利益、学生个人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为榜样。

第二章学籍的划分第九条学籍的划分是学生个人成长的一种学校管理行为,划分为在校学籍和非在校学籍两种类型。

第十条在校学籍是指在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取得正式注册学籍,而按时、正常接受学校教育教学的学籍形式。

第十一条非在校学籍是指学生因故不能按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要求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而需退出学校教育教学的学籍形式。

第三章学籍的流转管理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学籍的流转是指学生在学校期间,因各种原因而需要调动学籍的管理操作。

第十三条学籍流转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操作。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需要合理的根据转学原因和转学程序,学校保持积极配合,并协助处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申请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本人、家长(监护人)、班主任、学科老师等多方面面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学生学籍是高校管理学生的重要依据,体现学生个人的学习状况。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为高校教务处和学生管理部门。

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依法开展,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生入学与注册是学生正式成为高校学生的必要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学生入学与注册的具体程序由高校制定,应经过招生办公室审核并公示。

第八条学生入学与注册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或面试、审核、录取及注册等环节。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职称人员可以通过免试入学的方式获得学生学籍。

第十条学生须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等。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做出相应的评定,包括学分、绩点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公布学生的学籍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学生。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伪造、篡改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与学生档案管理相结合,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七条学生学籍管理涉及到学籍变动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更新。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动主要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和复学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应完成学业要求,并经过学校审核。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根据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学校对取得学籍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未能注册者即无学籍,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所以,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学生须登录()网站,查询并核对自己的电子注册信息,然后将情况反馈到所在系(部),由系(部)归纳整理后统一报教务处。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立即离校医治。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招生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二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系(部)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新生经身体复查患有疾病者,由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康复后,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向班主任报到,同时办理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的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

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习确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学习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试、考查课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以60分为及格,考核成绩凡及格以上者则取得相应学分。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第四条学校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三学期制,分为秋季、春季、夏季学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报到、注册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截止日前来函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教字[ ]43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等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持所在街道或乡镇证明, 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超过两周不报到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 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 在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对其中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 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的新生可回家治疗一个月。

一个月后经复查如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 由本人申请, 经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治疗。

在保留3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及困难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必须在下年开学前, 向学校申请,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 按收费标准缴费并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注4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 以旷课论处。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细则。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个人发展需求。

第五条学生学籍库和学生档案应当建立和管理完善,确保学籍信息、学业成绩和处分情况的准确、及时、可靠,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一切以造假、舞弊等手段获取学籍和学位的行为。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的评估机制,对已实施的学籍管理规定和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注销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当符合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学校应当通过公开、公平的选拔考试录取学生,并依据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确定学生学籍。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注销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学生毕业或结业,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的;(二)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取消学籍的;(三)学生因休学、停学等原因被暂时停止学籍的;(四)学生因转学、复学等原因由原学校办理调出手续的;(五)学生因死亡等特殊原因注销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销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义务,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程序公正、事实真实、记录准确的原则,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记录到学生学籍档案中。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与学生的评优奖励、处分惩戒等相关制度相衔接,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进行计分、评级等评估。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注重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学校应当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表现情况,并积极回应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由入学名册、在校登记册、在籍档案、毕业档案等构成,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每年举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考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志愿排序等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和学籍核查,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籍核查主要包括对新生户籍、身份证明、高考成绩等进行审核,确保招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入学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签署学生违纪承诺书等。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方可获得在校生身份。

第十条跨校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在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与生活检查,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准确记录学生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评估学习成绩,及时通报学生个人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毕业与离校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考试或论文答辩,评定毕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应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教字[ ]43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等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持所在街道或乡镇证明, 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超过两周不报到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 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 在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对其中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 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的新生可回家治疗一个月。

一个月后经复查如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 由本人申请, 经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治疗。

在保留3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及困难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必须在下年开学前, 向学校申请,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 按收费标准缴费并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注4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 以旷课论处。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1. 学生入学:学生入学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条件,按照学校招生办法进行报名和录取。

学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注册。

2. 学籍注册:学籍注册是确认学生正式成为该校学生的手续。

学生需要提供入学所需的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学生如需转专业,需要符合学校相关政策,并经过学校的审核批准。

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4. 学籍注销:学籍注销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该校就读,并注销学籍的手续。

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要注销学籍,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办理。

此外,教育部还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提出了要求和规范,包括学生学习情况的考核、成绩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奖惩措施等内容,学校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并记录学生的学籍信息。

同时,学生也需要通过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学籍手续,并保持良好的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

学生和学校都要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学籍管理,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

大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大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及研究生等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招生规定进行。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经批准后,可延期注册,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发生学籍变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申请转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健康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复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退学:学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违法违纪等原因,需退学的,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价第九条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平时成绩等。

第十条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业成绩评定标准、考核方式及成绩公布等事项,由学校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业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定、触犯法律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奖励与处分的具体规定,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十六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毕业的,可申请结业。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的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单位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的登记、核实、考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六条学籍的核定基于学生的实际情况,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成绩、课程学习情况、学业水平、道德品质和个人表现等因素。

第七条学籍内涵包括学生的身份信息、学习证明和学习成果等内容。

第八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使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配合学籍管理单位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认定第十条学校按照入学报名、招生录取、学生注册等程序建立学生学籍,并核定学生学号。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的,暂停在校学习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学或减学年级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或被开除的,学校应及时将其学籍予以注销。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程序第十四条学籍管理应当连续、及时、全面地进行,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材料,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在每个学年开始前,对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

第十七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其学籍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保留,不合格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学籍变动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未按时返校注册逾期不足两周的学生,返校后,应到学校学生处办公室补办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

第七条对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给予注册。

第二节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八条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校专科高中起点学制为二年、三年,专科初中起点学制为五年。

第九条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校专科学制二年的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专科学制三年的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专科学制五年的修业年限为五至八年。

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的评定均为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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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行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农业畜牧行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05]43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且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等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壹章入学和注册第壹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所在街道或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壹般不得超过俩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俩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壹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之上医院诊断:对其中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的新生可回家治疗壹个月。

壹个月后经复查如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壹年,回家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及困难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壹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按收费标准缴费且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且获批准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俩周内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注册经复查合格后即取得学籍。

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准涂改和转借。

丢失者需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章课程和学分第六条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俩部分教学内容组成,其中理论教学部分由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组成。

学生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修读课程,包括按专业或大类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课程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学生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和需要,自主选择除前述课程以外的课程。

第七条学分的计算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

每周修壹学时理论课满壹学期,经考核及格,即可获得壹学分。

学分的最小计算量为0.5,在我校实行每学期分俩阶段教学的体制下,学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理论课每10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教学每20-30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课程实践及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2学分;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文、法、经、管类本科专业计20学分,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计24-28学分,高职(专科)专业计16学分。

第八条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数以《安徽农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设置为依据。

第三章学制课程选修免修第九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对标准学制为4年制的本科各专业,其学制为3-6年(含休学年限);标准学制为5年制的本科专业,其学制为4-7年(含休学年限);标准学制为2年的专升本本科学生,其弹性学制为2-3年(含休学年限);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1年(含休学年限)。

第十条课程选修(壹)课程选修原则1、学生只有报到、按规定缴费及注册后方可取得本学年(或本学期)的选课、听课、考核及获得学分资格。

2、学生可有条件地自主选择专业方向;按类招生的,可在所在专业类内自主选择专业。

各专业所设的专业方向以学生入学当年公布的为准。

3、学生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该专业所必须修读的专业核心课程,在壹定范围选修为修读专业核心课程必须先修的学科基础课和基础课程。

只要先修课程符合条件,学生可自主选修主修专业以外的其它课程。

仍可在和我校有互认学分协议的其他院校选修某些课程,但外校学分不得超过规定总学分的25%。

4、在弹性学制内,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二)选课要求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阅《安徽农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办法,在校园网上查阅本学期全校开课目录(含课程名称、任课教师、上课时段、限选人数等信息),且在听取导师指导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

2、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未修完先行课程,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3、学生选课俩周内可申请改选或退选;超过俩周后,除下列情况外,壹般不允许改选或退选。

(1)不足开班人数的课程,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改选机会;(2)不能缴足所选学分费用者,学生在规定缴费时间内可退选部分课程。

第十壹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改选手续,又不参加课程的学习、考核的,以自动放弃课程学习处理,不给学分,不退学分费。

第十二条课程免修和免听(壹)免修。

免修是指学生提前参加且通过高于或等同于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教学目标、教学要求的国家或省级考试,或是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先修课程成绩在80分之上者,能够免于修读。

对通过国家或省级考试的符合免修条件的课程能够免考,按规定缴费后直接获得学分;学生申请免修其他课程,必须参加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之上者,按规定缴费后方可获得学分。

登记成绩时加注“免修”字样。

具体办法如下: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壹周内向学院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

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

经开课学院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2.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马列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形势和政策课、体育类课程、有实验的课程以及实验、实习、设计、军事训练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免听。

免听是指对于某课程内容的部分或全部,经授课教师同意学生只需按规定完成作业能够不到堂听课。

下列情况学生能够申请免听:1.因课程听课时间冲突;2.确因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

免听手续办理:本人申请,经授课教师同意和教师所在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提前达到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提前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章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第十四条凡注册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考核成绩及格,则获得规定的学分。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查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分别按壹定比例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考查课程、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等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七条凡有作业或含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或壹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必修课程的实验课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未按时交试卷,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均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后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负责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壹条毕业论文(设计)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且按照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等级,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数。

考查课程,成绩达到或高于及格等级,才能获得该门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成绩考核和绩点成绩考核采用能够综合反映学习质和量俩方面的绩点进行评定。

(壹)考核(百分制)成绩和绩点的关系:百分制成绩X≥60分,课程学分绩点=1.0+0.1*(X-60);百分制成绩X<60分,课程学分绩点=0。

(0≤X≤100)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壹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之和。

即:∑(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例如:某学生选修五门课程,学分分别为6、5、4、3、5,其成绩分别为:90、80、70、60、50,则其绩点应分别为:4.0、3.0、2.0、1.0、0,其学分绩点分别为:24、15、8、3、0,该生平均学分绩点=(24+15+8+3+0)/(6+5+4+3+5)=2.17。

(二)考核(五级制)成绩和绩点的关系成绩绩点数优4.0良3.0中2.0及格1.0不及格0实行优良控制:优≤参加考核人数的20%,“优”“良”总计≤参加考核人数的50%。

第二十四条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的质量和数量的重要标准。

平均学分绩点实行按学年计算;从入学后实行分学年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学生毕业时计算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综合测评”、遴选“学习成绩优秀(指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5的)毕业生”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学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单独计算。

第二十七条因残疾或患慢性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由本人申请且经校医院证明,经学院和体育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其成绩作为体育课成绩记载。

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程考试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再修缓考再考第二十八条学生所修课程须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学分。

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考核须全部合格且获取学分。

需再修的课程须在下次开课时重新注册修读,且仍须考核合格才能获取学分。

第二十九条实践课考核不及格者,由学院在适当的时间安排再修。

第三十条体育课考核不及格学生的再修安排,由体育部具体落实再修及再考。

第三十壹条对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见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经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在下次开课时重新注册修读该课程和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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