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版)-ah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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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XX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批准的专业授予。

硕士、博士学位按照XX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授予。

第三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本人入学时所在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学分修满,论文答辩通过,取得毕业证书,并满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同一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学位申请。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2.在课程考试中作弊受处分未解除者或剽窃他人成果者;3.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毕业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全学程必修课程(包括实验、实践教学环节)、选定的专业方向课平均学分绩点2.0分(含2.0)以上者(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凡经过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均按60分计,经过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按实际所得分数计算);4.通过学校的外语水平考试(或相当水平的级外语考试)。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及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论文等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推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指定汇总部门——教务处审核。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的授予公正、公平、合理,并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

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人或者团体。

2. 学术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不受其他非学术因素的干扰。

3. 独立原则:学位授予的评审和决定应该由独立的专家组成的学位评审委员会进行,不受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影响。

4. 透明原则: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必须公开透明,学位申请人有权了解评审过程和结果。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学术成果、学术能力、研究方法和创新等方面的评估。

3.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初步评审合格后,将进行学位答辩。

学位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审委员会组织并邀请相关专家参预。

4. 学位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能力和答辩情况,作出学位授予或者不授予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术成果: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完成一定规模的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如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取得专利等。

2. 学术能力: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创新成果。

3. 研究方法:学位申请人必须熟练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能够运用这些方法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4. 创新能力: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在学术研究中提出新的思想、新的方法和新的观点。

五、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将学位授予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博士、硕士、学士等。

2. 学位授予的评定:学位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能力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学位授予的等级。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根据《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五条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安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版)-ahau

安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版)-ahau

安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1.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并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士相应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学位。

2.辅修第二专业者,成绩合格,获得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证书,且完成所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第二学位。

第四条学位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1.学术水平: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2.学业水平: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8(含1.8)以上;3.外语水平:外语通过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每届学生的外语成绩分布情况,适度调整学位授予的外语成绩合格标准。

第五条1.在校期间有违背宪法、法律、法规行为者不授予学位;2.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位。

但经学院鉴定在校期间表现突出解除处分,且符合第四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位:(1)平均绩点达3.5以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500分或六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425分。

(2)平均绩点达2.8以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425分,且考取省属重点以上高校、国家级研究院(所)、国家级重点学科点(实验室)研究生或考取国家公务员、选聘生、面向社会招考的市级以上事业单位者及“西部计划”志愿者。

(3)平均绩点达2.8以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425分,且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挑战杯”、“数学建模”等科技创新大赛获二等奖以上或获得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受到省级人民政府表彰者。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组织,成员一般不超过三十五人,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在职教授及相当职称教师中遴选,并吸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院推荐,结合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其中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推荐,校长审批产生,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2.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3.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宜;4.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5.学位授予质量评估;6.审定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办法;7.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分委员会职责1.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2.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3.负责组织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学位授予质量评估;4.审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5.审查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6.研究解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学生经过一定的学习和研究,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为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规范和有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以明确授予学位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业要求: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定。

2. 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包括对所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掌握。

3. 研究要求: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必须完成一定的研究工作,并提交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学位论文。

4. 诚信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诚信的品质,不得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

2. 审核: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等方面。

3. 答辩: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对学生的研究工作进行评审。

4. 决定:学校根据审核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决定应当公示,并向学生发出正式的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文件,学生必须按时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

2. 学位名称:学位授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位名称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使用其他学位称号。

3. 学位证明:学位授予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证明,用于求职、升学或其他需要。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审核机构:学校应当设立学位授予审核机构,负责对学位授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位授予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和规范。

3. 申诉渠道: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核或调查。

六、学位授予的效力和认可1. 学位授予的效力:学位授予是学生获得学位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安徽农业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对外语水平要求的实施意见

安徽农业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对外语水平要求的实施意见

校学位字【2018】2号安徽农业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对外语水平要求的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12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专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农业大学实施办法》(校行字〔2017〕28号)、《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7〕17号),在广泛征询意见后,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对外语水平与成绩的要求1.我校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原则上需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考试成绩达到360分(含360分)及以上者。

2.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高考)时应试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生,可根据自己学习的语种,参加相应的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的分数要求,视为合格,具体标准如下:(1)参加国家大学日语四级(CJT-4)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者。

(2)参加国家大学法语四级(CFT-4)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者。

(3)参加国家大学俄语四级(CRT-4)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者。

(4)参加国家大学德语四级(CGT-4)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者。

3.我校艺术类专业学生,根据其所学的外语语种,其在校内学习相应的大学外语类课程,平均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

4.我校外语类专业学生,如参加全国专业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的分数要求,视为合格,具体标准如下:(1)英语、英语(专升本)、商务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英语专四考试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者。

(2)英语、英语(专升本)、商务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英语专八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者。

(3)法语专业学生,参加法语专四考试成绩达到51分及以上者。

(4)法语专业学生,参加法语专八考试成绩达到48分及以上者。

(5)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专四考试成绩达到57分及以上者。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前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过程,确保学位的公正与权威性,制定本《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授权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得以其他因素作为评判标准。

4. 严肃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严肃认真,不得随意授予或者滥用学位授予权。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和举行。

授予学位的方式可以是颁发学位证书或者举行学位授予典礼。

4.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应包括学位授予的学校或者机构的名称、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学位授予的日期等信息,并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签发。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1. 教育部门或者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2. 学位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对于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学位、追究相关责任等。

五、学位授予的国际交流与认可1. 学位授予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的学位授予经验和标准。

2.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承认,提高我国学位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学位授予的改革与创新1. 学位授予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改革和创新。

2. 学位授予的标准和要求应不断提高,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材培养的需要。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doc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doc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学位字〔2011〕9号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安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学分制版试行)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为人民健康服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3.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并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双学士辅修学位。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3.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4.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6.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既未达到400分,也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者。

7.既未通过国家或安徽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也未通过计算机校内统测者。

8.在校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9. 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院学位分委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正、公开和规范,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学位的含金量和认可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学位论文、学业成绩单等。

2. 学位论文评审:学校成立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根据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进行评定。

3. 学位论文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教师和外部专家组成,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4. 综合评定: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和答辩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

5.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论文的要求: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能够体现学生对所学专业的深入理解和研究能力。

论文应具备清晰的结构、逻辑严谨的论证和科学的研究方法。

2. 学术成绩的要求:学生在学业期间应取得一定的学术成绩,包括课程成绩和考试成绩。

学术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3. 答辩成绩的要求:学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中应能够清晰地阐述自己的研究内容和成果,并能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答辩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4. 综合评定的要求:学校对学位授予的综合评定应综合考虑学术成绩、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和答辩成绩。

学生的综合评定结果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五、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委员会:学校设立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学位授予流程的管理:学校应建立学位授予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已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3) 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要求。

2. 学位授予的专业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的学业评定。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所申请学位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三、学位授予程序1. 学位申请:(1) 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2) 学位申请材料需经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1)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需经过学校指定的专家评审。

(2) 学位论文评审包括评审意见的撰写和学术委员会的评审会议。

3. 学位答辩:(1) 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指定。

(2) 学位答辩主要包括学位论文的介绍、提问和评议等环节。

4. 学位授予:(1) 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方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

(2) 学位授予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学位授予要求1. 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业评定和学位论文评审,并通过学位答辩。

(2)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中必须表现出对所研究领域的深入理解和独立思量能力。

(3)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贡献必须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和肯定。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具体的学位等级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确定。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设立学位授予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安徽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安徽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安徽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来源:发布时间:2009-8-23 浏览次数:7523次( 2008年12月3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学位,按国家学位委员会、安徽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于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学术水平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学术水平,授予学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学位申请学位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1.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通过,德、体育合格;2.外语水平要求:原则上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相当于四级)考试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合格的相应要求。

对本科2005年及其以后入学(城市规04年及其以后入学)、专升本2007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学生,以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统考的其中一次最好成绩作为衡量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是否的依据,具体合格标准是:英语、日语、法语专业毕业学生,凡参加全国大学外语(与大学英语四级)相应级别统考成绩达到60分(百分制)以上者,其外语成绩符合学位授予条艺术设计专业毕业生校内大学英语的平均考试成绩达到60分(百分制)以上者,其英语成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其它各专业毕业学生,凡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统考的其中一次最好成绩达360分以上者,其英语成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教务处可根据每届学生的外语成绩分布情况,适度调整学位授予的外语成绩合格标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学位课程考试本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结合教学计划安排进行,一般不另举行考试。

第六条资格审查由教务处负责审查本科毕业生的相关信息数据。

根据本细则第三、第四条及有关规定,就是否授予学位提出拟授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者;2.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3.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下者;4.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标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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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1.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并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取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士相应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学位。

2.辅修第二专业者,成绩合格,获得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证书,且完成所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第二学位。

第四条学位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1.学术水平: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2.学业水平: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1.8(含1.8)以上;3.外语水平:外语通过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每届学生的外语成绩分布情况,适度调整学位授予的外语成绩合格标准。

第五条1.在校期间有违背宪法、法律、法规行为者不授予学位;2.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位。

但经学院鉴定在校期间表现突出解除处分,且符合第四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位:(1)平均绩点达3.5以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500分或六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425分。

(2)平均绩点达2.8以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425分,且考取省属重点以上高校、国家级研究院(所)、国家级重点学科点(实验室)研究生或考取国家公务员、选聘生、面向社会招考的市级以上事业单位者及“西部计划”志愿者。

(3)平均绩点达2.8以上,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得低于425分,且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挑战杯”、“数学建模”等科技创新大赛获二等奖以上或获得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受到省级人民政府表彰者。

第六条学位申请的程序:1.校学位委员会委托教务处和各学院协助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

2.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审核毕业生学习情况和政治思想表现,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汇总形成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根据通过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位:1.课程的平均绩点未达到1.8者。

在《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课程再考,再考课程成绩合格,提高其课程平均绩点达到1.8及其以上者;2.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相应规定者。

在《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回校申请报名并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相应级别的统考,其成绩达到毕业离校当年学位授予外语水平相应标准者。

第八条补授学位申请的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合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教务处补发学位证书,并负责材料归档。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九条学术水平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二)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学位申请本校毕业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于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到校学位办公室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供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一)安徽农业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及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二)学位论文及电子文档;(三)个人培养方案及硕士课程考试成绩;(四)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五)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六)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八)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其它科研成果的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同时达到下列条件,方可获得申请资格:(一)在学习期间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包括校纪校规);(二)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三)学位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四)无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五)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其中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者除满足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条件外,必须同时达到下列条件:(六)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330分及以上;(七)如无以下的相关成果,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应通过由学院组织的校外专家双盲评审和预答辩:学习期间在公开出版二类期刊署名安徽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SCI、EI收录的以第二或第三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及第一单位为安徽农业大学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以导师为第一发明人、学生排名为第二或第三同时第一单位为安徽农业大学的发明专利;人文社科类在公开出版的三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且署名安徽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的,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对授予学位问题做出决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点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争议的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二条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一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一)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二)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三)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已掌握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四)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五)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国标(GB7713-87)要求,一般包括:题目、摘要、外文摘要、绪言(引言)、文献综述、材料与方法、结果及分析、讨论、结论、参考文献、致谢、附录等。

对于科学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和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有严谨的论证。

引用别人的材料,要有引证原著的文字。

利用合著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论文要求词句简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明了。

对学位论文的审核和评定,要侧重检查论文是否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至三个月交出论文初稿。

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可酌情做出是否要求研究生作预答辩的决定。

(六)专业学位论文要求按照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前一至一个半月,应聘请与论文研究内容有关的、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2~3人评阅学位论文,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导师不作为论文评阅人。

对于符合第十一条第(七)点学术成果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者,其学位论文不作双盲评审要求。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评阅人可依据下列几点审查论文质量:①有无新的见解;②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③论据是否充分可靠;④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术水平;⑤论文逻辑性和文字表达能力;⑥是否同意答辩等。

在反馈的评阅意见中,若有两名评阅人为否定意见,则此次学位申请无效。

若有一名评阅人为否定意见,则应暂缓申请人答辩资格,应重新增加一名校外评阅人再行评审,根据再行评审意见的同意与否,通过或取消申请人此次的答辩资格。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或学科点统一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必须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其中至少应有1位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科组提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

导师原则上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特殊情况下,只能推荐1位导师进入答辩委员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作会议记录,参与起草会议决议,整理答辩有关材料。

论文答辩应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和教师参加。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答辩委员会要发扬民主,对是否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才能通过。

根据学位论文质量,答辩结果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评价。

对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者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举行答辩,并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第四章博士学位第十六条学术水平博士学位申请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可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四)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七条学位申请本校毕业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须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后,由博士生本人在答辩前两个月到校学位办履行答辩与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供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一)安徽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和博士学位申请书;(二)学位论文及电子文档;(三)博士生培养计划及中期考核表;(四)课程考试成绩表;(五)导师关于学位论文的评语;(六)学院关于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审查意见;(七)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书;(八)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其它科研成果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导师所在学科组、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共同负责。

审查时,除注意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查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外,还应注意对博士生在学期间的全面审查,包括政治思想、学术道德、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

学位申请者必须同时达到下列条件,方可取得申请资格:(一)在学期间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二)在学期间发表第一作者1篇被SCI收录影响因子在1.0以上或3篇被EI(JA)收录的与毕业、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安徽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同一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联合发表1篇被Sci收录同时JCR分区为Q2及以上的共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安徽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或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授权的除导师以外为第一完成人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发明专利(发明单位为安徽农业大学),且需发表1篇为第一作者的被EI(JA)或SCI收录的与毕业、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安徽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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