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规范
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91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会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组织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向市测管办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副本:(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测量成果及5秒级以上的城市测量成果的全套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二)用于测制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成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一式一份);(三)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底图的目录及副本,地籍图、影像地图、海图、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四)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测绘成果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1.31•【字号】沪房地籍[1996]96号•【施行日期】1996.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96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规划土地局、房产局、各县土地局、房产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房屋土地测绘队伍的建设,提高作业水平,确保工作质量。
附件:《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管理,规范房地测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要承担房屋土地测绘的区、县、农场局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都必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申请领取《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土地测绘工作。
二、颁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工作,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审定和管理,并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发证。
三、申请《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条件:1、必须是上海市房屋土地系统的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事业单位),有一支稳定的房屋土地测绘专业队伍和相应的技术人员。
5名以上从事测绘的人员,其中要有专业工程师1名或助理工程师2名,所有作业人员应上岗培训合格。
2、具备相应的测绘仪器和设备[经纬仪,测距仪各一台要符合房屋土地测绘精度要求,并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平板仪,面积量算设备]并确实应用这些设备开展工作。
3、房屋土地测绘成果,要符合房屋土地测绘的规定,测绘成果由测绘中心定期抽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测绘“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测绘“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沪规土资测〔2016〕1030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测绘“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规土资测〔2016〕10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上海基础测绘持续健康发展,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水平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基础测绘“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12月26日上海市基础测绘“十三五”规划基础测绘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地理信息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十三五”时期是上海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的重要时期。
为准确把握这一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保障服务提出的新需求,统筹谋划“十三五”时期全市基础测绘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根据《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十三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一)“十二五”主要成效“十二五”期间,全市基础测绘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现代空间定位基准体系进一步优化,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进一步丰富,首次开展的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工作初显成效,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市政府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签署《共建上海智慧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合作协议》,信息化测绘体系初具规模。
上海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面积与房产测绘面积规范计算差异浅析
上海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面积与房产测绘面积规范计算差异浅析摘要:随着多测合一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进,上海从最初的两图融合到现在的多测合一,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
在测绘单位所出具的《上海市建筑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中,规划面积测量和房产平面测量是根据同一套图纸,根据各自的规范,会绘制出不同的图形,计算出不同的面积数值。
为何同一套图纸会计算出不同的面积,本文就建筑物中不同的建筑部件浅析两者规范上的面积计算差异。
关键词:多测合一;规划测绘;房产测绘;规范面积差异1引言上海市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涉及到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车位、消防等需要行政审批的测绘工作服务领域全面推行“多测合一”。
由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来承担上述六项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出具六合一报告书。
避免了重复测量,减轻了建设单位及测绘单位的负担,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模式。
其中,规划与房产在面积计算上有着各自的规范,在外业测量时关注点会有所不同,如果对两者的规范不熟悉,很可能导致重要的尺寸数据漏测。
在上海,房价现在动辄四五万甚至上十万每平方米,如果房产面积少算多算错算,对开放商、对小业主都是不小的损失或者经济压力。
现阶段上海除厂房项目测算合一外,住宅、商业和办公还是测算分离。
外业尺寸丈量的任务就落在做规划测量的单位身上。
做规划测量的单位对于房产测量规范一般都是不熟悉的。
规划测量与房产测量均是我公司的主营业务,结合自身优势,本文简单对比目前上海市建筑工程“多测合一”过程中规划测绘和房产测绘两个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差异,以便各位测绘同仁更好的完成测绘工作,做到应测尽测,更好的推进“多测合一”。
2各自规范2.1规划面积测绘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2.2房产面积测绘规范:《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建权籍[2017]583号)3面积测算主要差异规划面积分计容面积和不计容面积。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规土资测规〔2015〕312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的通知沪规土资测规〔2015〕31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经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一、总则1.1 为规范对测绘单位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完善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本市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l.2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证明文件,适用本标准。
1.3 需要取得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证明文件的测绘单位及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详见附件)。
二、一般规定2.1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有关技术与质量的管理。
2.2 测绘单位应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2.3 测绘单位必须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全员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2.4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产品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
《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 序言一、本标准依据《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制定,是本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二、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日益提高的测绘项目对测绘队伍、测绘技术力量的高要求,也为了进一步优化测绘市场结构,提高测绘质量,进一步增强测绘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服务保障功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测绘服务的新要求。
三、本标准只规定专业标准,通用标准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主要对《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丙、丁级标准涉及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仪器设备、作业限额三项考核标准进行调整。
五、本标准涉及的业务范围丙级限于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业务范围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六、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七、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八、本标准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后对新申请测绘资质单位的审核,适用本标准。
对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取得丙级或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测绘资质延期的一律适用本标准。
2 标准2.1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考核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考核内容丙级备注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15人(中级5)仪器GPS 接收机 2台全站仪 2台外业 仪器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2台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先进的遥感图象处理系统) 3台套 影像扫描仪 图形扫描仪 高精度A1以上幅面图形图象输出设备 仪器设备内 业 仪 器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卫星定位测量技术规范
《规范》分 六 章 和 五 个 附 录,主 要 内 容 包 括:1灡 总 则;2灡 术 语 符 号;3灡 基 本 规 定;4灡GNSS 静 态 测 量;5灡GNSS 动 态 测 量; 6灡GNSS 成 果 转 换 模 型 。
卫 星 定 位 测 量 技 术 规 范
上
海
市
建
筑
建
材
业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市
场
暋
管
暋
理
总
站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卫星定位测量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surveyingusing satellitepositioningsystem DG/TJ08-2121-2013 J12362-2013
由多个连续运 行 的 GNSS 基 准 站 及 计 算 机 网 络、通 信 网 络、 软件系统等组成,用 于 提 供 不 同 精 度、多 种 方 式 定 位 服 务 的 上 海 市连续运行参考站系统。 2灡1灡3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ChinaGeodeticCoordinateSystem 2000(CGCS2000)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各单位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或 建议,请 与 上 海 市 测 绘 院 (地 址:上 海 市 武 宁 路 419 号,邮 编: 200063)联 系 ,以 供 今 后 再 次 修 订 时 参 考 。
主 编 单 位: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9.17【实施日期】2010.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9日公布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2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地下管线测绘、航道、海洋与滩涂测绘以及卫星测量、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各种地图;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进行测绘管理等与测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测绘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测绘管理工作。
上海市测绘管理规定
上海市测绘管理规定(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单位责任)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测绘统一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特殊需要,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批准。
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测绘质量管理制度第六条(测绘资质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测绘质量体系)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资格制度)测绘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工作质量。
第九条(技术设计保障制度)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单位有审核权限人员的核准,确保测绘技术设计书规范且符合要求。
上海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87.01.03【实施日期】1987.0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确保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城乡基本测绘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本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所属上海市测绘处(以下称市测绘处)是本市城乡基本测绘业务和测绘资料的主管部门,行使本市基本测绘业务和测绘资料管理的政府职能。
本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
基本测绘是指执行国家基准(包括平面、高程和重力系统)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的大地控制测量和城乡基本地形测绘工作。
专业测绘是指基本测绘以外的、按各有关专业部门技术标准进行的各项专业工程测绘工作。
如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测量和市政工程、道路、码头、航道、水文等测绘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乡基本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方针政策,为本市经济建设服务;负责制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国务院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各专业单位的测绘业务和工作关系;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市测绘工作水平。
第四条本市城乡基本测绘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测绘和管理统一分幅的1:500、1:1000、1:2000、1:5000和小于1:5000比例尺的国家或城市基本地形图。
(三)组织测绘和管理本市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和地下综合管线测量。
(四)负责审查各单位向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本市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
(五)负责审查本市各单位公开出版、张贴、电视播放等各种全市性的专业地图、示意地图的地理底图。
(六)负责全市基本测绘资料的统一管理和提供利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8.04.13•【字号】沪房[1988]商字发第151号•【施行日期】198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88]商字发第151号)各区房产管理局发至各房管所、县房管所:为加强商品住宅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商品住宅的竣工质量,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根据沪府发〔1984〕27号文的规定精神,现将《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测绘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测绘工作暂行规定一、为加强商品住宅(包括联建公助的住宅,下同)的质量和行政管理,特制定《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由各区房产管理局、各县房管所组织实施。
各区房产管理局、各县房管所必须落实专人掌握本区、县范围内商品住宅建设、竣工情况、统一负责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商品住宅代办测绘工作。
二、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通报商品住宅建设情况,在商品住宅计划竣工前一周内,建设单位应正式向房管部门填交"商品住宅竣工验收申报单"预约验收日期,并按沪建城(80)第948号文的规定,同时提交有关住宅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图档资料。
如属定型设计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说明,原定型设计部分的可不提供有关资料。
三、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在办妥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后,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应在商品住宅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签发的正式交工通知书的十天内,依照双方商约的时间,按时派员参加验收工作。
四、商品住宅验收工作,应严格执行《关于上海城市住宅工程竣工和交工验收的暂行规定》确定的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6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23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原《上海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沪规土资法规〔2015〕304号)、《上海市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沪规土资测规〔2015〕31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证成果质量,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及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依法对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沪规划资源调〔2020〕17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调〔2020〕175号各测绘资质单位:《上海市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本文件规定了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应包含的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仪器设备和软件、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指导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活动。
一、管理体系1.测绘单位应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质量体系文件,形式可为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表格等。
2.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应覆盖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管理、生产管理、成果检查直至成果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以及与质量相关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软件等的管理活动。
3.测绘单位应建立并实施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管理的范围、职责、流程和方法。
4.测绘单位应建立并实施记录管理制度,明确记录的填写、标识、存储、备份、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等要求。
二、组织机构测绘单位应根据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要求设定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质量检查人员,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
1.甲级测绘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有不少于4人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2.其他级测绘单位可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有不少于2人的质量检查人员。
三、人力资源1.测绘单位应设置最高管理者(管理层)、质量负责、技术负责、质量检查、测绘作业、仪器设备和软件管理、档案管理等岗位,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资历与能力要求、职责和权限,确定相应人员,并形成文件。
上海市房产测量技术操作规则
上海市房产测量技术操作规则
上海市房产测量技术操作规则是指在上海市进行房产测量工作时,需要遵守的技术操作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规的操作规则:
1. 测量仪器使用:使用专业的测量仪器进行房产测量工作。
仪器需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校准和维护。
2. 测量标准:按照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房产测量。
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3. 测量准备:在进行测量前,对测量区域进行清理,清除障碍物。
确保测量过程顺利进行,并保证测量结果准确。
4. 测量方法: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根据不同的测量需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技术。
如使用全站仪、GPS等进行测量。
5. 测量记录:对测量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测量数据、测量点坐标、测量时间等信息。
确保测量结果可追溯。
6. 数据处理:对测量数据进行准确的处理和分析。
使用专业的测绘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生成房产测量报告。
7. 安全注意事项:在进行测量操作时,需要注意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
8. 保密措施:对测量数据进行保密,不得将数据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以上是上海市房产测量技术操作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操作规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房产测量工作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并注重实际操作中的安全和质量。
上海工程测绘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上海市作为国际大都市,其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测绘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程测绘方案至关重要。
本方案针对上海市的工程建设特点,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工程测绘解决方案。
二、工程测绘概述1. 工程测绘定义工程测绘是指利用测绘技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定位、测设、测量、计算、绘图等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准确、可靠的空间位置信息和几何数据。
2. 工程测绘目的(1)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满足设计、施工和运营需求;(2)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降低施工风险;(3)优化工程建设资源配置,提高工程效率;(4)为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三、工程测绘内容1. 工程地形测绘(1)地形测量:采用高精度全站仪、全球定位系统(GPS)等设备,对工程区域进行精确的地形测量,获取高程点、平面坐标等信息。
(2)地形图绘制:根据地形测量数据,绘制1:500、1:1000等比例的地形图,为工程建设提供地形基础。
2. 工程建筑物测绘(1)建筑物放样:根据设计图纸,利用全站仪、激光测距仪等设备,对建筑物进行精确放样,确保建筑物位置、尺寸准确。
(2)建筑物竣工测量:对建筑物施工完成后进行测量,获取建筑物实际尺寸、位置等信息,与设计图纸进行比对,确保工程质量。
3. 工程管线测绘(1)管线测量:采用全站仪、GPS等设备,对工程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进行测量,获取管线位置、埋深、直径等信息。
(2)管线图绘制:根据管线测量数据,绘制1:500、1:1000等比例的管线图,为工程建设提供管线基础。
4. 工程土地测绘(1)土地面积测量:采用GPS、全站仪等设备,对工程区域内的土地进行测量,获取土地面积、边界等信息。
(2)土地利用现状图绘制:根据土地测量数据,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程建设提供土地基础。
5. 工程地质测绘(1)地质勘探:采用钻探、取样等方法,对工程区域内的地质情况进行勘探,获取地质剖面、岩土参数等信息。
上海市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标准(二)
引言:上海市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标准(二)是为了规范上海市测绘成果质量的评定和检测方法而制定的一项标准。
本文将对该标准的概述和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正文中的五个大点和小点的详细阐述,以及文末的总结。
概述:上海市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标准(二)是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而成。
该标准由上海市测绘局制定,旨在提高测绘成果的质量,减少质量问题对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
此标准主要涉及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规范性等方面的要求。
正文内容:1.准确性1.1测绘仪器设备的准确性1.1.1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测要求1.1.2仪器设备的使用规范1.1.3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1.2测量数据的准确性1.2.1测量方法的准确性要求1.2.2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准确性要求1.2.3测量数据的验证和校正方法2.完整性2.1测绘成果的数据完整性2.1.1数据要求的明确性2.1.2数据遗漏和错误的处理方法2.2测绘成果的属性完整性2.2.1属性数据的采集和更新要求2.2.2属性数据的一致性检查方法3.一致性3.1测绘成果的内部一致性3.1.1测绘成果数据的空间关系一致性要求3.1.2测绘成果属性数据的一致性要求3.2测绘成果的外部一致性3.2.1测绘成果与其他数据的一致性要求3.2.2测绘成果与国家标准的一致性要求3.2.3测绘成果与规划要求的一致性要求4.规范性4.1测绘成果的数据规范性要求4.1.1数据格式的规范要求4.1.2数据精度的规范要求4.1.3数据质量的规范要求4.3测绘成果的生产流程规范性要求4.3.1测绘成果生产流程的规范要求4.3.2测绘成果生产流程的质量控制要求4.3.3测绘成果生产流程的验收和评定要求5.其他相关要求5.1项目验收和评定的相关要求5.1.1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内容要求5.1.2项目评定的方法和标准要求5.2质量问题处理和纠正的相关要求5.2.1质量问题的发现和报告要求5.2.2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分析要求5.2.3质量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总结:上海市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标准(二)细化了原有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并完善了评定和检测方法。
上海建筑测绘方案
上海建筑测绘方案上海建筑测绘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上海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对于建筑测绘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建筑测绘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建筑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针对上海建筑测绘的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高效准确的测绘方案,对于推动上海建筑业的发展以及城市规划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方案目标:1. 提供高质量的建筑测绘服务,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优化测绘流程,提高测绘效率,确保工期的顺利进行。
3. 引入先进的测绘技术和工具,提高测绘精度和效果。
4. 健全测绘管理体系,确保测绘过程规范化和有序化。
三、方案内容:1. 测绘仪器设备的选择和管理:选用先进的自动化测量仪器,如全站仪、GNSS接收机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建筑测绘流程的优化:根据建筑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测绘流程,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减少人工干预,提高工作效率。
3. 测绘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将测绘数据进行规范化处理,并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引入先进的测绘技术:利用遥感技术和激光测量技术,获取更加精确的测绘数据,并进行三维模型的建立和分析,为建筑设计和规划提供参考依据。
5. 建立测绘数据管理系统:建立建筑测绘数据的统一管理系统,包括数据存储、共享和管理,便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的流通。
6. 健全测绘管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测绘管理制度,包括测绘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测绘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四、方案效益:1. 提高建筑测绘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建筑项目的施工和规划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2. 优化测绘流程,缩短建筑项目的工期,降低项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 引入先进的测绘技术,提高测绘数据的精度和质量,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依据。
4. 建立测绘数据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的流通和共享效率,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
5. 健全测绘管理体系,确保测绘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提高员工的工作水平和素质。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2年1月29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徐强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时所作的承诺,测绘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已经属于我国对外开放的市场领域。
为此,在测绘服务领域,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给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非歧视待遇。
同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各地方取消带有地区封锁、歧视国内其他地区经营者的规定。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经持有有效《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还需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已经获得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书的境外组织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书。
这一规定有悖于WTO非歧视原则。
因此,建议对上述两款中的申请验证均修改为备案。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专门对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本市未公开的测绘成果,规定应当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这也有悖WTO非歧视原则。
我们认为,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测绘成果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分别管理:属于保密文件的,按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保密文件的,对境内境外的组织、个人的使用管理,应当体现非歧视原则。
为此,建议对该款作相应修改。
此外,2001年10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止执行部分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条例》中原来规定的使用大地测量、卫星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的申请手续,已经中止执行;规定对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在向有关军事测绘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之前,应当先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这一环节,也已中止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上海市测绘规范
篇一: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检测成果报告书规范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检测成果报告书规范
1.建筑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放样总平面图。
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尺寸及根据批准总平面图要求标示建筑物(构筑物)与周边的建筑间距以及与土地界址线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退界间距。
(3)建筑工程放样检测成果表。
应当载明:建筑基地面积、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占地面积以及是否符合“零误差“要求。
(4)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2.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臵、尺寸、标高和四至距离等以及绿化、道路、停车泊位、进出口等平面位臵;
(3)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单体图。
应当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和层高等以及单体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4)建筑工程竣工检测成果表。
应当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面积、不计容积率面积、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集中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以及与规划许可差值内容的对照;
(5)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分类和计算。
应当根据沪规土资执规20xx24号文及其《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进行分类和面积计算。
(6)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3.市政管线工程的《上海市管线(上海市测绘规范)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下综合管线图;
(2)市政管线工程示意总图和分幅图。
应当标示:位臵、道路红线、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
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4)市政管线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
应当载明:管线的名
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5)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4.市政交通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
应当标示:位臵、道路红线、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
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4)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
应
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5)市政交通工程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
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6)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建筑类工程)
篇二:上海市规定
关于公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及下属市级行政执法单位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建档案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的行政执法依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依据》(附后)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依据》,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整理产生,当本系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废、改、立情形时,执法依据依法予以调整。
本次公告所依据的文件为: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
政执法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调整之三)〉的通知》(沪府法〔20xx〕31号);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xx〕68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5家)
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3、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
4、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5、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140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32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2、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定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的核发
7、开工放样复验
8、竣工规划验收
9、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含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