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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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及案例分析
《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
甲男与乙女于2007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甲男出售自己位于郊区的婚前房屋,并用该房款购买了市中心总价为20万的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甲男自己名下。乙女用自己的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58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2年,甲男将该房屋以600000元的价格出售,其中包含婚后购买的家具电器估价约10000元。
2013年,乙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甲男出售市中心房屋所得的增值收益。
法院判决:甲男与乙女感情破裂,经多次调解无效,故准予双方离婚。甲男购买市中心房屋其目的是用于居住,并非投资,故其出卖房屋后的增值部分为自然增值,应归甲男个人所有。房中同时转让的家具电器系婚后陆续购买,故总价中10000元家具电器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房屋装修的58000元是从乙女婚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支出,认定为乙女的个人财产。考虑到房屋装修折旧的因素,甲男需支付乙女房屋装修补偿款53000元以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5000元。
案例的分析理解:
甲男虽然是在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市中心的房屋,但其购房款的来源是出卖了甲男的婚前财产。因此,甲男的婚前财产只是从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又从货币转化为房产,其性质依然是甲男的婚前财产,该房屋仍属甲男所有。甲男出售该房屋时,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得丰厚利润,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此增值部分应属于甲男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也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何为自然增值呢?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甲男出售房屋时价格上涨而获得的利润明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关于乙女的装修款部分,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前提是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婚前
取得的部分依然为个人所有。但是桂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在装修款部分,应适当考虑折旧的因素。最后,家具电器部分为婚后夫妻陆续添置,明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桂维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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