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中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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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6个典型判例:离婚时夫妻股权纷争常见5个难题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6个典型判例:离婚时夫妻股权纷争常见5个难题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6个典型判例:离婚时夫妻股权纷争常见5个难题的裁判规则现在离婚率很高,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的公司股权纷争也非常普遍。

这类纷争常见问题有:1.离婚时,夫妻一方可否要求分割公司股权?什么情况下法院不支持一方分割股权的请求?2.若股权转让协议未经配偶同意,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股东将股权质押,但是该质押未经配偶同意,是否有效?4.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另一方婚前获得的股权收益?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股权,一方可否主张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因侵犯夫妻一方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以下精选最高法院6个典型案例,对上述实务问题进行回答。

1.离婚时,一方可否要求分割公司股权?什么情况下法院不支持一方分割股权的请求?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对公司股权分割,不仅要求夫妻协商一致,而且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离婚时,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为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

若一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法院可以不支持一方分割股权的请求。

典型案例:刘奕、王军卿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最高法院认为:卓辉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在刘奕、王军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王军卿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二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未就该公司股权分割问题进行处理,二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股权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夫妻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财产分割、债务纠纷、财产归属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丰富多样,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问题。

1. A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A 个人所有。

2. B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在离婚时双方都希望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汽车购买款项的贡献比例,将汽车所有权划分给B夫妻。

3. C夫妻在婚后共同开设了一家公司,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离婚时,双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C夫妻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对债务进行承担。

4. D夫妻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装修费用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财产比例分配装修费用。

5. E夫妻在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饭店,但在离婚时双方对于饭店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饭店收入的贡献比例,将饭店归属给E夫妻。

6. F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和装修费用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房产和装修费用的贡献比例,将房产归属给F夫妻。

7. G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名贵轿车,并且将其作为家庭用车。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轿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轿车的购买款项支付比例,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给G夫妻。

8. H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业房产,并出租给第三方。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商业房产的租金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商业房产租金的贡献比例,将租金分配给H夫妻。

9. I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家公司的股权,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公司股权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公司股权的购买比例,将股权划分给I夫妻。

10. J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农田,并种植了农作物。

错综复杂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错综复杂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系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张某某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出公司,遂与李某某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李某某,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张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导致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股权。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张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张某某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其并未欺诈,拒绝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李某某的损失如何赔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虽然股权转让协议因欺诈而无效,但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的主要内容,即张某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李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3. 关于李某某的损失赔偿,法院认为,由于张某某的欺诈行为导致李某某购买股权时遭受损失,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案例及答案分析(3篇)

法律咨询案例及答案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2021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李某在诉状中陈述,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项:房产一套(价值300万元)、汽车一辆(价值30万元)、存款100万元、股票50万元。

被告赵某对原告李某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无异议,但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其对家庭的贡献。

二、法律问题咨询1.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2. 被告赵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可以主张对家庭的贡献?三、答案分析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确定分割方式。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存款和股票。

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房产:考虑到房产的价值较高,且双方子女尚未成年,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被告赵某所有,但被告赵某应支付原告李某相应的折价款。

(2)汽车:鉴于汽车价值相对较低,且双方无特殊需求,法院可以判决汽车归原告李某所有。

(3)存款: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4)股票:股票的价值波动较大,法院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股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割。

2. 关于被告赵某主张对家庭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有共同责任。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考虑到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在本案中,被告赵某主张其对家庭的贡献,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考虑。

具体考虑因素如下:(1)被告赵某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可以适当增加其分割财产的比例。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如何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如何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将股权⽆偿转让给他⼈如何处理?(⼀)基本案情、案情回顾:黄某与张某于2005年2⽉1⽇登记结婚。

2008年,张某母亲陈某和另⼀投资⼈周某欲与某医院合1、案情回顾:作。

根据某医院的要求,在双⽅签署合作合同之前必须将公司设⽴完毕,故陈某和周某约定周某占股份总额75%,陈某占股份总额25%,因时间紧迫急需注册完毕,故周某的75%股份先落在办理⼯商注册的⼥⼉张某名下。

2008年11⽉17⽇,某公司依法设⽴,登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登记的股东系张某和陈某,张某占75%的股份,陈某占25%的股份,注册资本已缴⾜。

黄某与张某婚后经常为琐事发⽣家庭纠纷。

2009年8⽉4⽇,张某与其⽗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75%的股权⽆偿转让给其⽗亲,并且公司变更了股东登记。

现黄某以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其合法财产共有权利为由诉⾄法院。

2、裁判结果:本案主要争议是张某与其⽗亲于2009年8⽉4⽇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

判断该协议是否有效需考量该协议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75%的股权⽆偿转让给张某某某是否损害第三⼈的利益,在本案中主要表现为是否对原告权益构成损害,受让⼈张某某某是否善意受让。

⾸先,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包括⼀⽅以个⼈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或妻⾮因⽇常⽣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应当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

在本案中,张某投资公司的成本和收益应属于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偿处分其在某公司的股权并⾮是因⽇常⽣活需要,应与原告进⾏协商或经其同意,但没有证据显⽰张某已告知原告或经其同意。

其次,当事⼈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分割,该股东的配偶还可以依法成为该公司股东,也就是说,如张某⽆偿转让其股权,则⽆疑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和成为股东的权益;如张某因其夫妻关系恶化⽽以⽆偿转让财产⽅式构成转移财产,也侵害了原告依据该规定请求分割财产的权利。

民事案例分析: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离婚股权分割约定无效

民事案例分析: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离婚股权分割约定无效

[案情介绍]李某与詹某系母子关系,2010年8月,李某和詹某共同设立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持有80%股权,詹某持有20%股权。

2010年4月,詹某与韩某结婚,2010年11月,詹某与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女方分得股份10%”,但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形成股权变更的股东会议决,也未进行过股权变更登记。

2011年2月,在韩某起诉詹某要求将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10%(韩某注明价值3万元)的股权变更至韩某名下时,李某知悉该事实,后李某将詹某、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者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女方分得股份10%”的约定无效。

[案情分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当然可以分割,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其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到公司法以及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内容调整。

而公司法以及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通知其他股东,保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也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离婚纠纷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离婚纠纷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离婚纠纷案例及解读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离婚纠纷案1. 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结婚已有十年,他们育有一个孩子。

然而,最近几年他们的婚姻关系恶化,经过多次争吵和冷战,最终两人决定离婚。

离婚的主要焦点是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张三希望保留家中的房产和一部分婚后财产,同时要求共同抚养孩子。

李四则希望平分财产,并获得孩子的独立抚养权。

2.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申请,并且离婚时应当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和李四需要先达成对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协议。

如果没有协议达成,他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法院的裁决。

就财产分割而言,法院将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婚姻期间的努力、财产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财产的归属。

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法院将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依据,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情况,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支付。

3. 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张三和李四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经济损失。

双方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者由律师代理协商来达成一份离婚协议。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妥协,以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提起诉讼,但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案例二:李四与王五劳动纠纷案1. 事实经过:李四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因业绩下滑需要缩减人员。

公司提出了解聘李四的意见,但李四认为自己被公司非法辞退,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恢复原职。

2.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劳动法》,雇主可以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解聘员工,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公司对李四的解聘程序合法,并且按照法定补偿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那么李四的主张可能是不成立的。

然而,如果公司没有按照程序解聘李四,或者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李四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要求恢复原职。

3. 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李四首先与公司沟通,并要求了解公司对他的解聘程序和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况。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文案(3篇)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文案(3篇)

第1篇正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

本文将深入剖析几个经典法律案例,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经典法律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1. 案件背景张某某因与前女友李某某发生纠纷,怀恨在心。

一日,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2. 案件分析(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故意杀害李某某,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张某某因个人恩怨,持刀杀害无辜,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3. 案件启示(1)尊重生命:生命是宝贵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我们要珍惜生命,尊重他人生命。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经典法律案例二: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案1. 案件背景陈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过程中,将行人王某撞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慌忙逃离现场。

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 案件分析(1)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陈某逃逸行为恶劣,给王某的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应当依法严惩。

3. 案件启示(1)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驾驶员应尽的责任,我们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关爱生命:生命至上,我们要关爱他人生命,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四、经典法律案例三:王某贪污案1. 案件背景王某担任某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百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 案件分析(1)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为逃避离婚分割财产而找他人代持股权,是否有效?

为逃避离婚分割财产而找他人代持股权,是否有效?

为逃避离婚分割财产而找他人代持股权,是否有效?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将其名下股份全部转让给亲友代持,即使其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但不能证明其与代持人之间确有股权代持的合意,且股权代持是为了规避离婚财产分割与其他合法义务的,法院对其确认股东资格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2005年2月24日,王某1、王某2(王某1之兄)、沈某共同出资成立珠某公司。

2005年11月10日,珠某公司增资后,各方持股比例如下:王某2出资1400万元,占70%;王某1和沈某分别出资300万元,各占15%。

2008年7月15日,王某1为逃避离婚财产分割及对沈某的垫资义务,遂与王某2、沈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即王某1将其名下的300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某2。

2012年4月5日,珠某公司再次增资。

增资完成后王某2出资4250万元,持有85%的股权;海某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35万元,持有14.7%的股权;沈某出资15万元,持有0.3%的股权。

2012年12月10日,王某1起诉珠某公司、王某2、海某公司至青海高院,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

庭审中,王某1提供了家庭成员证言、公司高管证言,拟证明其与王某2之间的代持股合意,且其实际参与了公司运营管理。

一审法院从实际出资、运营管理来判断,对王某1请求确认股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珠某公司、王某2、海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王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王某2之间的代持合意,同时王某1辩称其为了规避离婚财产分割与垫资义务,即使存在代持股协议,也因逃避相关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故改判对王某1请求确认股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王某1与王某2之间是否存在着代持股的合意?王某1为逃避离婚分割财产而代持股,是否有效?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1以珠某公司注册资本均由其提供,并实际参与了珠某公司经营管理,拥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王某2只是代为持有股份为由,主张登记在王某2和海某公司名下的珠某公司相应股权应由其享有,但王某1并未提供其与王某2及海某公司之间存在书面代持股合意的证据。

(2020)闽01民终275号张松红与陈大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民终275号张松红与陈大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民终275号张松红与陈大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朝晖纪得军刘茂元【审理法官】陈朝晖纪得军刘茂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陈某【当事人】张某陈某【当事人-个人】张某陈某【代理律师/律所】张宏福建旭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宏福建旭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宏【代理律所】福建旭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是三份证据均无法证明待证对象,不予采纳;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证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陈某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华德赛公司99%的股权,上述股权虽登记在陈某一方名下,但属于张某与陈某二人共同财产,张某依法可诉请分割。

在分割方案上,张某提出华德赛公司的股权归陈某所有,由陈某支付给张某股权折价款的分割方案,陈某不同意该分割方案,表示愿意将股权平均分割,同时表示如果坚持分割股权折价款,其愿意要折价款,只要张某主张金额的八折即可,张某坚持分割股权折价款但未申请股权价值评估。

即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取得股权,且对股权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某主张的分割方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华德赛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同意张某成为公司股东且放弃优先购买权,故对陈某名下的华德赛公司99%的股权予以平均分割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权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例(3篇)

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困境与解决之道。

(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此外,甲、乙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型企业,年利润约为50万元。

2018年,甲、乙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

(二)争议焦点1. 房产分割: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乙主张房产应按比例分割。

2. 企业股权分割:甲主张企业股权归其所有,乙主张企业股权应按比例分割。

3. 婚后所得的分割:甲主张婚后所得应归其所有,乙主张婚后所得应按比例分割。

二、法律分析(一)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在本案中,房产系甲、乙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房产应按比例分割。

(二)企业股权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在本案中,甲、乙共同经营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企业股权应按比例分割。

(三)婚后所得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比例分割。

三、解决途径(一)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协商解决是最便捷、最经济的解决方式。

(二)调解解决若甲、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调解委员会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分割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三)诉讼解决若甲、乙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审法律案例(3篇)

再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由于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15年3月,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并由李某某支付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不服,以李某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事实与理由1. 再审事实在再审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登记证明、户口簿、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2)张某某提供的照片、录音等证据,证明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3)张某某提供的医疗证明,证明其因家庭暴力受伤,需进行治疗。

2. 再审理由张某某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未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

具体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审查李某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张某某提供的照片、录音等证据,可以看出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原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充分审查。

(2)原审法院未依法判决李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原审法院未判决李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

(3)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子女权益。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子女权益,判决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然而,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未对子女权益进行充分考虑,导致判决结果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三、再审结果经合议庭审理,法院认为:1. 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2.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原审法院未判决李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家指导性案例全库(3篇)

法律家指导性案例全库(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律适用、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特编制此《法律家指导性案例全库》。

本库旨在收集整理各类指导性案例,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分类本库将指导性案例分为以下几类:1. 刑事案件指导性案例2. 民事案件指导性案例3. 行政案件指导性案例4. 刑事诉讼案件指导性案例5. 民事诉讼案件指导性案例6. 行政诉讼案件指导性案例7. 仲裁案件指导性案例8.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指导性案例9. 其他法律领域指导性案例三、案例特点1. 代表性:本库所选案例均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能够反映某一法律领域的普遍性问题。

2. 指导性: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3. 实用性: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具有实际操作价值,有助于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

四、案例内容以下为部分指导性案例内容:(一)刑事案件指导性案例1. 案例名称:《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裁判规则: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案例名称:《李某某强奸案》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某在夜间潜入被害人住所,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裁判规则: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民事案件指导性案例1. 案例名称:《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例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近期法律案件分析(3篇)

近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本篇将针对近期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

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件性质:离婚纠纷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李某提出离婚。

张某不同意离婚,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存在重大过错?2. 婚姻关系是否已名存实亡?3. 子女抚养权归谁?4.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家庭暴力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感情恶化,李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双方矛盾激化。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重大过错。

2. 婚姻关系是否已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恶化,已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准予离婚。

3. 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法院考虑到李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张某长期在外工作,无法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故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4.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案例点评评语(3篇)

法律案例点评评语(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张某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家庭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获得更多的财产分割份额。

而李某某则认为,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当,财产分割应公平合理。

三、案件分析1.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

2.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张某某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中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获得更多的财产分割份额。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应视为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

因此,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3.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李某某认为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当,财产分割应公平合理。

根据本案事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确实相当。

因此,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四、评语1.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2.本案警示人们,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为家庭付出。

在面临离婚时,应冷静处理财产分割问题,避免因财产纠纷而加剧家庭矛盾。

3.本案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公平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

4.对于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虽然其在婚姻关系中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应视为共同财产。

离婚后股权分割案例

离婚后股权分割案例

离婚后股权分割案例
离婚后股权分割案例
某公司创始人小李与其妻子小张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矛盾,最终决定离婚。

然而,小李与小张在婚姻期间共同创立了该公司,并且两人都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离婚后,小李与小张需要进行股权分割。

首先,小李与小张需要确定该公司的股权结构。

该公司共有1000股股份,其中小李持有600股,小张持有400股。

根据离婚协议,小李与小张需要将这1000股股份进行分割。

其次,小李与小张需要确定股权分割的比例。

根据离婚协议,小李与小张的财产分割比例为6:4。

因此,小李应该获得60%的股份,即600股,小张应该获得40%的股份,即400股。

最后,小李与小张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手续。

小李需要将其持有的400股股份转让给小张,小张需要将其持有的600股股份转让给小李。

这样,小李就拥有了公司的全部股份,成为了公司的唯一股东。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与小张在离婚后需要进行股权分割。

他们需要确
定股权结构、股权分割比例,并进行股权转让手续。

这个案例展示了离婚后股权分割的具体流程和步骤。

土豆公司上市时老总王微夫妻财产纠纷案

土豆公司上市时老总王微夫妻财产纠纷案

土豆公司上市时老总王微夫妻财产纠纷案王微与前妻杨蕾于2007年8月结婚,2008年8月由王微提出离婚,此时土豆网已经完成前四轮融资。

2010年3月,双方正式离婚,王微向前妻支付10万元人民币。

由于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土豆网成立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用以获取在中国运营视频业务所必需的牌照。

王微在该公司中占股95%。

这部分股份中,有76%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问题,王微前妻遂提起诉讼,对这部分股份的一半予以权利主张,法庭随后冻结了该公司38%的股份进行保全,禁止转让。

周四土豆网在提交给监管机构的文件中透露,6月10日两人达成和解,使王微能完全控制在全土豆网络科技公司的多数股份。

但如果王微未遵守和解协议条款(周四的文件未披露),法院可能要求他向前妻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

土豆网4月29日向SEC提交上市申请,重启登陆纳斯达克交易所之路,交易代码为“TUDO”,主承销商为瑞士信贷和德银证券。

2010年11月,土豆网的上市计划曾因CEO王微离婚诉讼等原因被延迟。

土豆网最早在2010年11月提交上市申请,但由于王微深陷婚姻纠纷等事件遭遇搁浅。

此次重提上市申请,土豆网主要对运营数据进行了一些修订。

文件显示,土豆网2010年全年净亏损3.474亿元,创始人王微持股比例降至12.7%。

土豆网于美国当地时间4月28日重新提交了上市申请,土豆网将选择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TUDO,由瑞士信贷和德意志银行担任主承销商。

在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招股风险的描述中,土豆网针对创始人王微的婚姻纠纷特别增加了一项说明。

文件称,王微前妻要求在婚姻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割王微持有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中的76%(王微持有95%),目前法院已将王微持有股份中的38%进行财产保全。

法院未宣布股份保全期限,根据中国法律,保全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资料显示,全土豆目前持有土豆网的视听许可证和增值电信许可证,王微主要通过一系列控制协议来保证土豆控股(开曼)对全土豆的控制权。

黄某、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68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国强【审理法官】彭国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欧某【当事人】黄某欧某【当事人-个人】黄某欧某【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妹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区倩彦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冼洪永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妹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区倩彦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冼洪永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小妹区倩彦冼洪永【代理律所】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黄某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与二审争议的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并无关联,故与本案争议焦点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黄某要求欧某支付补偿款的诉请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黄某要求欧某支付补偿款的诉请应否支持。

黄某一直居住在案涉水立坊1801房,清楚知道该房由欧某婚前购买、婚后需要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房屋分割,可以理解为双方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并无争议,欧某对离婚协议内容的解释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离婚协议系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合法有效。

黄某陈述其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但黄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案涉***区439号房登记在欧某母亲名下,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且黄某也对更名到欧某母亲名下的行为予以认可。

财产纠纷案件的典型判例有哪些

财产纠纷案件的典型判例有哪些

财产纠纷案件的典型判例有哪些在社会生活中,财产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涉及到个人、家庭和企业等各个方面。

通过研究一些典型的判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财产纠纷中的适用和裁决原则。

先来看一个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多处房产和车辆,但在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巨大分歧。

男方主张所有财产应平均分配,而女方则认为自己在家庭中付出较多,应当获得更多份额。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审查了双方的收入情况、对家庭的贡献以及财产的来源和性质。

最终,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对房产和车辆进行了合理的分割。

其中,对于女方在家庭中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等方面的付出给予了一定的补偿,适当多分了部分财产。

还有一个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例。

被继承人_____去世后,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股票等。

但被继承人在生前并未立下遗嘱。

此时,其子女们就遗产的分配产生了纠纷。

其中一个子女认为自己一直照顾父母,应当多分遗产;而其他子女则认为应当平均分配。

法院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

同时,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在分配遗产时适当予以多分,以体现公平和对孝道的鼓励。

再来说说一个关于房产产权纠纷的判例。

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只登记了甲方的名字。

后来双方关系破裂,乙方主张自己对该房产享有部分产权。

在这个案件中,乙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购房时的出资情况以及双方的约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乙方对该房产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并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产权的分割。

另外,在商业领域也有不少财产纠纷的典型判例。

比如在一个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甲乙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乙方则认为甲方提供的公司财务状况不实,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条款、双方的履约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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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中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例
【案情】
王先生与程小姐系再婚,于1988年3月登记结婚。

双方在打离婚官司时,其所生的一子一女均已成年。

与程小姐再婚前,王先生与前妻生育一子王小林。

婚初两人关系非常融洽,但最终没能白头偕老。

2006年与2008年王先生先后两次向徐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离婚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

双方婚后除购置了大量的房产外,王先生还于2002年注册成立了A公司,经营服装贸易。

对于房子、存款这些很好计算价值的共同财产,双方还好处理;但对于公司股权及收益,双方分歧较大,难以协商处理。

A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程小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许其离婚。

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由于A公司涉及其他案外人的利益,不予处理。

该判决经二审审理生效后,程小姐便向B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期间,王先生私自与其前妻之子王小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A公司65%的股权作价700万元转让给王小林,并经工商部门核准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王先生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儿子王小林的行为,不仅给法院正在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制造了障碍,还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程小姐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程小姐又以王先生和王小林为被告向B法院提起了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王先生于1988年3月结婚,2008年离婚,被告王先生于2002年注册成立,该公司股权为原告程小姐与被告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先生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王小林,存在明显的恶意,并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无效的。

被告王先生辩称,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工商部门的规定,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为唯一股东,王先生作为A公司的股东,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也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被告王小林所持观点与被告王先生一致。

【律师评析】
本案被告王先生持有股权的A公司是王先生于婚后注册成立的,因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被告名下的A公司的股权未作分割。

无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还是相关司法解释,被告王先生名下的A公司股权是与原告程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原告程小姐与被告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应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股权转让人即本案被告王先生是否有权处分涉案股权;其次,股权转让是否等价有偿;再次,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是否存在恶意。

本案中,王先生将属于与程小姐夫妻共同财产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王小林,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被告王先生在与原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将股权转让给王小林,存在明显的恶意,股权受让人王小林是王先生与前妻之子,其有理由知道王先生与原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其依然受让涉案股权,缺乏必要的善意;王小林以700万元的价格受让涉案股权,缺乏必要的支付能力,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对价。

所以涉案股权的转让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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