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26、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意外伤害保险。
于某被车撞死司机赔偿8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案:不正确。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27、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带儿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妹妹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王某,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投保时王艳在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病情得到缓解。
此案如何处理?答案: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王某在未经其姐同意下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答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请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请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第16例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1996年2月30日,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18例王,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保险重点案例及答案1
1、一台新设备投资4万元,保险期内因遇暴雨而被淋坏,无法修复。
若此时设备的价格已降为3万元或升至5万元,保险公司该分别如何赔偿?若能够修复,修理费用花去8000元,那么当设备价格降至3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当价格升至5万元时,又赔多少?(写出计算公式和赔偿方法)因为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财产实际价值,则保卫险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如果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限。
所以本案例中当设备的价格降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付3万元,当价格升至5万元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应赔付4万元。
若设备能修复,则当设备价格降至3万元时,本案例中属于超投保,则当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在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计算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所以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应赔付修理的花去的费用8000元,当价格升至5万元时,本案例属于不足额投保所以保险人应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比例计算应该承担的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
即:赔款=实际支付的合理施救×保护整理费用/财产实际价值×保险金额=8000×4000/50000=6400元2.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则:(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社会保险案例一请解释下面哪种情况下小王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赔偿,理由是什么。
1、小王是今年毕业的应届大学生,毕业没有找到工作2、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对岗位不满意后提出辞职,赋闲在家。
3、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
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4、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
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但是当地社保部门给小王联系了一份新工作后小王嫌弃新工作薪水较少拒绝前往工作。
5、小王毕业后找到一家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金融危机被企业裁员,赋闲在家。
办理了失业登记。
并积极参与当地社保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
答案: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要能够领取失业保险必须满足一下要求:(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以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中,第1种情况小王未曾参加过工作,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第2种情况小王虽然参加工作且缴费已满1年,但是属于自愿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第3种情况小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第4种情况中,小王拒绝再就业的要求,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第5种情况符合失业保险条件。
因此,在5种情况中,小王可以获得失业保险赔偿的情况是第3和第5种。
社会保险案例二【问题的提出】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共有152 万人参加考试。
报考的公务员的人员中,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研究生甚至博士成为了报考的主力军,请问,在当前的公务员报考热中,说明了一些什么的社会问题?【具体内容】全国性的公务员考试始于1994年,当时这一工作报考人数仅为4400人,20年过去了,报考的人数涨了344 倍。
竞争比例也从原来的9;1,发展到现在的77:1。
其报考率和录取比例已经成功成为中国第一考试,胜过了中国传统竞争激烈的高考与考研,其热度年年居高不下。
公务员热并不是一个合理的社会现象,在国外,最优秀的人材往往倾向干从事创造性强的科研工作或者开办实业,这些都能够充分刺激国内生产力的增长。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行业也越来越发展。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保险案例来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称其交通事故属于违章驾驶。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违章驾驶、酒后驾驶等。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这些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因此,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违章驾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是合理的。
答案,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不幸家中发生了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
但保险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损失,小红认为理赔金额不合理。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会对不同的财产进行分项保险,比如房屋、家具、贵重物品等,每一项的保险金额都有限制。
如果小红的理赔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只支付部分损失是合理的。
答案,小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不久后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但保险公司称其患病前未进行体检,拒绝支付理赔。
分析,在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已有的疾病或未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答案,小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案例分析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法院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 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依据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规 定,由于被保险人自杀所致的残废和死亡属除外责任。本案朱某的死 亡理应不予给付,但考虑到,朱某的自杀固然不应受到鼓舞,但是对 她的家庭来说,究竟因此患病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且特别 沉重。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又避开产生“变相鼓舞道德风险” 的副作用,在《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补充规定了:“自保险单生效 之日起两年后的自杀,可以通融给付。”朱某是在参与保险三年后自 杀的,他不行能在投保时就打算三年后自杀,她的自杀完全是因情而 死,因恋而致,她是爱情的牺牲品,决非有意图谋保险金。所以保险 公司应当担当死亡保险金的给负责任。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人生保险案例
案例一 合同双方均存在明显的过失, 都应当担当肯定的责任
一、案例
2023年6月12日,投保人宋某(时年35岁)为自己投保终身保险, 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8 400元,缴费期间20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 万,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安康告知局部均作否认答复,告知既往 身体安康。被保险人出具了某卫生院的体检报告,意见为“身体安康 ”。保险公司遂以标准体承保,合同生效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同对杜先生的解释依据一样,原揭露生交通事 故时车辆没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号牌,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案例分析:丰台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但不应 赔偿违约金的处理。
处理依据:法院认为,杜先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 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保险公司供 给的保险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保险公司在杜先 生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支付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 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保险公司的辩称,法院认为,虽然保险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号牌,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瑕疵,但该瑕疵 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的 理由不能成立。杜先生交纳了保险费,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 恳求,理由正值,予以支持。但是,杜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利息金, 赔偿损失的恳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经典保险案例分析100例答案
经典保险案例分析100例答案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行业中一种必不可少的研究工具,本文收集了100例典型的保险案例以及基于这些案例的分析结果。
本文重点关注保险案例分析如何预测风险、识别险别规则、分析案例现状及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给予更多的专业建议。
经典保险案例分析:100例1.私人财产保险:私人财产保险的案例中,有一个普通的案例,即为存款柜,该私人财产保险可以保护内部房客因普通意外发生的损失,这些损失包括火灾,地震,立体熔断,洪水,偷窃等。
2.建筑物保险:建筑物保险可以保护主体不受因火灾,洪水,地震等原因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并且也可以保护在有关财产的损耗中提供赔偿。
3.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可以保护企业实体在其服务过程中由于过错而造成消费者损失时面临的责任。
4.车辆保险:车辆保险可以保护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伤害行李等时受到的损失,以及因单次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5.旅行保险:旅行保险可以保护出行者在国内外出行期间受到的损失,包括航班延误,取消,行李遗失,人身伤害,医疗报销等。
6.航空保险:航空保险可以保护航空公司在其因航空相关损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对他人或第三方索赔。
7.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可以帮助发包方和收取方在施工和设备安装中发生的相关损害和财产损失。
8.错峰用电保险:错峰用电保险可以帮助电销双方在错峰用电期间发生的损失,包括电气损失,设备损坏,物业损坏等。
9.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可以赔偿投保主体在责任范围内因采取特定行动或有意引起的经济损害。
10.人身伤害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可以保护主体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因疾病及伤害身形,财产,名誉及其他经济损失而被赔偿的情况。
11.综合保险:综合保险可以为投保者提供由多种单项保险公司组成的一揽子、合理的保障计划,以优化保险费用。
12.物损保险:物损保险可以保护实物财产(如机器设备、建筑物等)在损坏、遗失等事件发生时,可复原状态或重新投入使用的情况。
保险法 案例分析题答案
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第3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第4例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
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
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5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保险法概述1.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
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
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
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
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
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拒付。
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有2种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
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禁止发言:某海绵公司于2002年12月8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
2003年4月18日。
海绵公司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
起火原因为海绵自燃。
海绵公司称,该公司自1985年以来,一直在A公司投保。
2001年B保险公司多次登门拜访、劝说承诺以更为优惠的条件为海绵公司承保,即将自燃造成的事故视为保险事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
当年,海绵公司转而向B保险公司投保。
2002年A保险公司又通过各种关系将海绵公司的保险业务拉回来。
在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A保险公司业务员曾经口头承诺按照与B保险公司同样的条件来承保。
但是,投保单和A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对此没有记载。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
然而,2018年5月,甲公司所在地的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称甲公司排放的废气、废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当地环保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确认甲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随后,甲公司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
甲公司为规避此类风险,于2017年投保了一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然而,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甲公司发现保险公司对其索赔申请不予认可,理由是甲公司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风险防控,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甲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甲公司是否尽到了风险防控义务,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尽到了风险防控义务1. 事实分析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环境保护,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环保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然而,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中,甲公司未能尽到风险防控义务,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甲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隐患。
根据调查,甲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部分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排除。
(2)甲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充分的环境保护培训。
部分员工对环保知识了解不足,操作不规范,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3)甲公司未能严格执行环保法规。
在事故发生前,甲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员工。
2020年5月,张某驾驶自家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然而,在索赔过程中,张某遭遇了诸多困难,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合理的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人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 案件分析(1)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张某在保险期限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的车辆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3)索赔失败的原因本案中,张某索赔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介入处理。
②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保留充分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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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及答案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 10 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 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 24 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 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 24 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 ,而保证是保险合同 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 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 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 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 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 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 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 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 险价值 24 万元,保险金额也为 24 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 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 20 万元。
问: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 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1 分) 其赔偿金额为 24 万元。
(1 分)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 1 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 损失程度=24X80%=万元(2分)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 10 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1) 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 1) 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1分)6.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 1999年1 月1 日至 12月31 日。
若: (1)该企业于 2月 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 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100 万元,则保险 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 5月 18 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 60 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100万元,则保险公司 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 12月 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 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 7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 保险保障程度= 40X80/100 =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 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 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 2 分)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 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80 万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 算公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X 保险金额5.张某 2000 年 12 月 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 年的家庭财产保险, 2001 年 2月 28 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其保险金额为 40 万元, 50 万元。
若按第一危 1) 财产损失 10 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 家庭财产损失 45 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损失(或第一危险)为 1) 分)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10 万元,( 1 分) 10 万元。
( 1 分)40 万元。
(1 分)或第一危险)为 40 万元。
( 1 分)2分)7.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 救费用 5 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 分)/ 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20+ 5)X 64/80=20 万元? (4 分)&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 B 保险公司投保了 赔偿限额为 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
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 16万元和人身 伤害 4万元,甲车辆损失 14万元和人身伤害 1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 70%; 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 7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 15%,负次要责任免赔 5%),则:= 14X70%X( 1 — 15%)=万元? ( 3 分)(2) B 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X 甲车的责任比例X( =(16+4)X70%X( 1—15%)=万元 ?(3分) 9.某A 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
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 B 车辆财产损失22万元和货物损失8万元,A 车辆损失24万元和货物损失6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 A 车主负次要责任,为 40%;B 车主负主要责任,为 6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5%),贝U:甲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A 车车辆损失X 甲车的责任比例X ( 1-免赔率) = 24X 40%X( 1 — 5%)=万元 ?( 3 分)(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 B 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XA 车的责任比例X ( 1—免赔率) =(22+8)X40%X( 1—5%)=万元 ?(3分) 10.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的车 辆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 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 导致甲车辆财产损 失 18万元和货物损失 2万元;乙车辆损失 15万元和货物损失 5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 要责任,为 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 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 5%,则: (1) A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1) A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 B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1) A 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X 甲车的责任比例X (1-免赔率)1—免赔率)1) 甲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 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1)=损失金额X 乙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 /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2) B 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1) A 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X 甲车的责任比例X( =18X60%X ( 1 — 15%)=万元? ( 3 分) (2) B 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X 乙车的责任比例X( =(18+2)X40%X ( 1—5%)=万元 ?(3分) 11.某人将一批财产向 A 、B 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 6 万元和 4 万元。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 损失5万元,因保单上未约定分摊方法, 按我国《保险法》规定,A B 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 (要 求写出你采用的分摊方式、计算公式)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按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即比例责任制。
因 此:A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损失金额XA 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 5X6-( 6 + 4)= 3 万元?(3 分)B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损失金额XB 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 5X 4-( 6 + 4)= 2 万元 ?( 3 分)12.某人将同一批财产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万元和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损 失 4 万元。
因为保单上约定采用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分摊,甲、乙两家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写出计算公 式和计算过程、答案。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4X —( + )=万元?(3 分)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1 -免赔率)1—免赔率)=损失金额X 甲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 /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1) 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2) 对王某的 10 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 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 1 ) 险金。
?(3分)2 万元的保 2)对王某的 10 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3 分)14.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 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 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
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 当给谁?为什么?此企业处理错误。
( 1 分)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分)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
1 分)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 1 分)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
( 1 分)15.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 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保险金额为 10万元,保险期间为 5 年,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10 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 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 2 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 么?( 2 )王某的父母提出, 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 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1 )此该说法错误。
( 1 分)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