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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争议】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

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

”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

《财产保险》试题库

《财产保险》试题库

《财产保险》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促使火灾保险诞生的伦敦大火发生在(C)A.1667年B.1680年C.1666年D.1888年2、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 C )A.实践性保险合同B.强制性保险合同C.补偿性保险合同D.给付性保险合同3、下列企业财产中,无需加贴保险特约条款或增加保险费的特约承保财产是( D )。

A.金银珠宝B.铁路C.土地D.房屋C.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D.积极型财产保险业务和消极型财产保险业务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对象( D )A.有形的物质财产B.派生的经济利益C.损害赔偿责任D.人的寿命与身体5、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为与客户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他人的信用提供保险,在客户由于他人的信用而产生利益损失时对于客户进行补偿的险种是(A)A.信用保险B.保证保险C.财产保险D.责任保险6、下列属于财产保险可保财产的是(A)A.工具设备B.土地C.森林D.矿产资源7、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的规定不同。

(D)A.保险期限B.保险标的C.保险金额D.保险责任8、以下属于财产保险承保责任的火灾风险是( C )。

A.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现象B.点火烧荒、焚毁被玷污的衣物C.烘箱烘烤时,变压线圈着火燃烧并延及其他物品D.电机超负荷使用只造成自身损毁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A),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A 明确说明B 询问告知C 无限告知D 明确列明10、投保人因过失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C.)。

A 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B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费C 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D 以上均不正确11.下面是对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中重复保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A.重复保险就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B.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C.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D.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12.以下保险基本原则中,人身保险不适用的是(D)。

财产保险学经典案例与分析

财产保险学经典案例与分析

案例一:王某于2006年3月在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家中实有财产价值为30000元。

同年7月25日下午3时,由于刮风下雨,邻居家未关窗户,使室内压力增大,将双层石膏预制板墙推向王某家中,致使靠墙排放的组合家具倒塌,砸坏29英寸长虹彩电一台,录像机一台,此次家财损失价值共计9000元。

王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并由气象部门证明:7月25日雷雨天,有风,14时40分—15时30分阵风达到6—7级。

数日之后,保险公司按《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雷雨、龙卷风、洪水、雹灾、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的规定,以当天最高风力未达到8级,隔墙是石膏预制板为由,认为不构成保险责任,拒赔。

被保险人王某及时与保险公司交涉,提出保险公司适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的规定是错误的,应适用于该条款:空中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属保险责任。

双方发生纠纷。

你如何看待此案?案例分析:保险公司的赔偿人员一致认为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是:一、当天的锋利未达到规定的“8级”以上的风力;二、墙是石膏预制板,不是水泥墙。

因此本案保险人分析犯有下列错误:保险人适用《家庭财产两全险条款》第33条第2款不当,这是把间接原因当做直接原因。

因为引起电视机和录像机损毁的直接原因是家具倒塌,应视为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家具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墙的倒塌,书建筑物倒塌,墙的倒塌是飓风的原因,但被保险人并未让赔偿墙倒塌的损失,因此,风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除外。

最后认为,本案属于保险责任,应全额赔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9000元。

案例二:2005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4日0时起至2006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华侨大厦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

保险法案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案

案件简介:祸起大风惹纠纷某年5月,濮阳某玻璃制品厂向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总保险金额为1635万元。

次年2月9日晚风雪交加,被保险人厂外35000V高压专供线刮断,致使厂房和玻璃溶液等受损。

次日,濮阳市气象局出具证明事发当晚最大风速为9米/秒(属5级风),保险公司以事故构不成暴风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条款义务,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

理由有三:1.保险条款中出现的“暴风、台风、龙卷风”等专业术语的意思内涵和外延没有注释。

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专业术语不懂,因此也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内容。

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

如果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告知暴风就是11级风,风速为31米/秒,被保险人不会投保。

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里,也没有约定哪些风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

3.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反面、字体小、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很难读懂,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又提供了一份濮阳市气象局重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发当晚瞬时最大风速18米/秒,并证明据中国气象局设定的气象记录表格,有“大风”栏目,无“暴风”栏目。

保险公司一审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权修改,达不到暴风按条款约定理应拒赔,不能一发生争议就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并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要遵照执行,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修改。

因此,被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定性为霸王合同无事实依据。

2.就本案而言,事发当晚濮阳县最大风速为9米/秒,不属于暴风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2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2

例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
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
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
保险利益。
例18: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 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得 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 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 司?
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 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 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 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 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 公司。
案例2: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该被保险 人家中失火,当: A、 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 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案例1:
史某拥有4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 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史某家中失火, 当: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
(1)当家庭财产损失15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 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15万元。
赔偿”。
确定本案保户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 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受损出险。是由被 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 任。
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
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 庭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 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 还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 司称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 保险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 核对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 可以。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

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

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

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6030⨯+⨯+=(万元)1510219.258050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

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

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

财产保险练习题

财产保险练习题

财产保险练习题一、选择题1. 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以下哪种财产所提供的保险保障?A. 个人健康B. 企业财产C. 土地房产D. 动物宠物2. 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什么利益?A. 健康B. 财产损失C. 家庭成员D. 车辆保养3. 财产保险中,声明价值是指被保险财产的哪个价值?A. 购买价格B. 市场价值C. 网络估值D. 投保金额4. 对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以下哪个因素来决定保险金额?A. 个人喜好B. 保险公司规定C. 财产大小D. 保费多少5. 财产保险中,保险期限是指以下哪个时间段?A. 投保日期至保险起期B. 保险起期至投保日期C. 投保日期至保险终期D. 保险起期至投保终期二、判断题1. 财产保险可以保障个人财产的安全与保值。

(正确/错误)2. 被保险人在投保财产保险时,可以随时改变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正确/错误)3. 财产保险只适用于企业,个人无法购买此类保险。

(正确/错误)4. 在发生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

(正确/错误)5. 财产保险的保费通常与被保险财产的价值成正比。

(正确/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要解释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

2. 在购买财产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注意哪些因素?3. 对于财产保险,有哪些常见的保险类型?四、案例分析题某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限内,该企业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100万元。

请根据以下信息,回答以下问题:1. 请计算该企业在此次火灾中需要支付的免赔额。

2. 假设该企业所购买的财产保险的免赔额为20万元,保险公司将向该企业赔付多少金额?3. 请写出该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的基本流程。

以上为财产保险练习题,希望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在财产保险领域,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赔偿问题是常见的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起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并深入研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判决结果。

案例详情:被保险人小明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汽车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内,小明的汽车在停车场发生了车辆被盗案件,造成汽车损失。

小明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警察证明和汽车登记证明等证据。

然而,经过长时间的等待,保险公司拒绝了小明的索赔请求,理由是小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汽车被盗。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分析。

首先,小明是否满足了提供证据的要求;其次,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拒绝赔付的正当理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出险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损失程度、原因和责任等有关的情况和证明文件。

同时,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依法应当查明的事实,及时作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的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警察证明和汽车登记证明等证据,证明了车辆被盗的事实。

作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他们有义务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及时决定是否履行赔偿义务。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小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汽车被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赔款责任,保险人主张不负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不负责任的事实。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小明未提供充分证据而拒绝赔付。

判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小明损失。

法院认为小明提供的警察证明和汽车登记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车辆被盗的事实,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负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在财产保险赔付纠纷中,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概论案例分析试题编号:00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答案: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试题编号:002、题目: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

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答案: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试题编号:003题目: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和计算题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和计算题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和计算题计算题1. 某企业将其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70万元、50万元。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为90万元。

按照比例责任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各应分摊的赔款是多少?分析:A {80/(80+70+50)} ×90 =36B {70/(80+70+50)} ×90 =31.5C {50/(80+70+50)} ×90 =22.52.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利润损失保险,固定资产保额200万元,存货保额100万元。

利润损失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赔偿期2个月,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经查有关保险和损失有关情况如下:(1) 上年度全年毛利润 30万元,营业额为100万元。

(2) 标准营业额为50万元,实际营业额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花租金4万元挽回的营业额。

(3) 固定费用节余2000元(4) 基本险费率为2‰,利润损失保险费率赔偿期为2个月时按主险费率的50%计算。

要求:1.计算此笔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是多少2.计算利润损失保险赔款分析:(1)保费收入=300×2‰+20×1‰=0.62万(2)赔偿金额=[(50-30)×30%+10×30%-0.5] ×20/30≈5.67万3.张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间张某家中失火,当:(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分析:(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常见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常见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车途中与一辆卡车相撞,出租车严重受损,王某也受伤住 院,后因伤势过重被迫截肢。据公安交通部门鉴定,这次 事故完全由卡车司机李某不当驾驶造成,李某负全部责任。 事后,李某主动到医院看望王某,并当场赔偿了全部的出 租车损失费用和王某的医疗费用。与此同时,王某家人向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这次事故虽然是在保 险责任范围内,但王某已从李某处获得了补偿,根据代位 追偿原则,被保险人不得额外获利,因此拒绝赔付。
李某将所住房屋和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房屋市场价值5万元,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价值
10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 家庭财产也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试问:
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如果火灾发生前,李某因生意尚缺少流动资金,将房屋的一半 典当得现金2万元,李某同时将此变更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 司已作批单。发生火灾后房屋是假已经涨到8万元,此时保险 公司赔多少? 如果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于该日凌晨被盗,随车被盗的还有放置在副驾驶座前工具箱
内的车辆保险单正本等。同日,李先生就车辆失窃事宜向保 险公司报案。
王某于2007年6月9日购买新车一辆,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 和第三者责任险。6月15日,王某驾车回家停车后约5分钟, 该车自燃烧毁,紧挨着的捷达也被殃及烧毁。事发后,王 某即向保险公司打了报案电话,提出理赔要求,该车生产 厂商也赶到现场。经勘验后厂方同意赔偿同型号的新车一 辆。终于修理捷达轿车一事,经保险公司核定费用为10000 元,由王某先垫付。可在同年9月1日,保险公司书面拒赔, 认为王某的要求,不属于保险财产保险责任范围。但王某 难以接受,状告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10000元。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保险合同案例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

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

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人保财险考试试题及答案

人保财险考试试题及答案

人保财险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是保险合同的要素?A. 勾选需要的保险条款B. 缴纳保费C. 合同的成立D. 合同的解除2. 人寿保险有以下哪种保险类型?A. 商业险B. 意外险C. 健康险D. 财产险3. 保险公司根据以下哪些因素来确定保费?A. 保险期限B. 被保险人的年龄C. 被保险人的职业D. 所在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4. 承保知识责任保险时,以下哪个是被保险人?A. 保险公司B. 保险代理人C. 投保人D. 受益人5. 下列哪种不是财产保险的类型?A. 家庭财产保险B. 车辆保险C. 人身保险D. 农业保险二、判断题1. 人寿保险只能在被保险人死亡时赔付。

( )2.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

( )3. 保险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无利可图。

( )4. 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自于投保人的保费。

( )5. 保险条款一经签署即不可更改。

( )三、简答题1. 请简要说明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合同成立的条件。

2. 举例说明两种不同类别的保险。

3. 请解释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的概念。

四、案例分析题小明因家里发生火灾,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请解答以下问题:1. 小明应该向哪个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2. 除了火灾的事实,小明还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3. 请说明保险公司处理赔案的流程。

答案:一、选择题1. C2. C3. A、B、C、D4. C5. C二、判断题1. √2. √3. ×4. √5. ×三、简答题1.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被保险财产或人身、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要有合法的合同当事人、存在保险标的、有明确的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以及彼此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 两种不同类别的保险可举例如下:人寿保险和车辆保险。

人寿保险是一种人身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当被保险人出现意外身故或伤残时,保险公司将给予赔付。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保险法概述1.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

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

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

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

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

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拒付。

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有2种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

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禁止发言:某海绵公司于2002年12月8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

2003年4月18日。

海绵公司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

起火原因为海绵自燃。

海绵公司称,该公司自1985年以来,一直在A公司投保。

2001年B保险公司多次登门拜访、劝说承诺以更为优惠的条件为海绵公司承保,即将自燃造成的事故视为保险事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

当年,海绵公司转而向B保险公司投保。

2002年A保险公司又通过各种关系将海绵公司的保险业务拉回来。

在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A保险公司业务员曾经口头承诺按照与B保险公司同样的条件来承保。

但是,投保单和A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对此没有记载。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参考)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参考)

财产保险案件及分析案例1.2 电梯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从本案事故看,本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

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因此拒赔。

[本案启迪]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中级保险专业-案例分析_1(精选试题)

中级保险专业-案例分析_1(精选试题)

中级保险专业-案例分析1、(一)投保人甲为自己价值为9万元的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同时,又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7万元的同样的保险,并把上述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了乙和丙保险公司。

根据乙和丙两个保险公司分别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若发生保险事故,乙、丙各自承担50%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甲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乙、丙保险公司的约定属于()的约定。

A.有效B.无效C.可以变更或者撤销D.不成立2、(一)投保人甲为自己价值为9万元的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同时,又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7万元的同样的保险,并把上述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了乙和丙保险公司。

根据乙和丙两个保险公司分别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若发生保险事故,乙、丙各自承担50%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甲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假定乙和丙保险公司没有特殊约定,则乙和丙保险人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分别为()万元。

A.9和9B.8和7C.4.8和4.2D.4.5和4.53、(二)某进口商进口大米2000袋,有1200袋为一级品,每袋价值120元;有800袋为二级品,每袋价值80元。

该进口商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投保金额为166400元。

到货后发现400袋一级品被海水浸泡,完全丧失使用价值;20袋二级品由于运输过程中被雨水淋湿而发霉,完全丧失使用价值;到目的码头卸货时又有10袋二级品掉入海中,完全丧失使用价值。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后可加保()。

A.淡水雨淋险B.短量险C.战争险D.拒收险4、(二)某进口商进口大米2000袋,有1200袋为一级品,每袋价值120元;有800袋为二级品,每袋价值80元。

该进口商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投保金额为166400元。

到货后发现400袋一级品被海水浸泡,完全丧失使用价值;20袋二级品由于运输过程中被雨水淋湿而发霉,完全丧失使用价值;到目的码头卸货时又有10袋二级品掉入海中,完全丧失使用价值。

财产险的案例分析题

财产险的案例分析题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案例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假设:(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6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3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实际损失)赔偿。

案例2: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15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85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45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分析: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85+5)×150/450=30万元三、家庭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案例:杨某2003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3年4月27日杨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杨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则:(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分析:(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财产与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与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汇报结束
谢谢大家! 请各位批评指正
பைடு நூலகம்
2000年8月间,因进入汛期,杜国生所在村干部认为有危险,多次动员,其姐夫家人于8月24日搬 出该房。2000年8月25日,一场暴雨袭击了五常市冲河镇,杜国生的房屋在风雨中倒塌,随后杜国 生向银行信贷员报案并要求其通知保险公司。2000年8月29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来到现场,双方 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的多少难以达成一致,不欢而散。后来杜国生多次要求保险公司 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杜国生不能证明暴风曾达到每小时17.2米,其投保的房屋年久失修,倒塌原因 是由于雨水浸泡而拒赔。
参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目前实务上各家产险公司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也有此约定,如《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第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 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14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 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 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那么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 赔偿。”
《保险法》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进入汛期后,在杜国生明知风险增加时,应采取措施预防和防止室内动产的损失,对其未 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个人观点: 双方都有过错,应该各自承担责任分担损失。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时的核保工作,投保人也应该 尽自己合同内的义务。
你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观点一 保险标的地处低洼地,且年久失修,属本保险合同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免责。保险房屋坐落位 置及现状在保险公司承保时保险公司是明知的,其本应拒保,但其承保行为已说明其对房屋自然 状况已认可, 承保到出险仅有4个月的时间,期间内内保险公司也未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 患的书面建议,杜国生不存在失修的过错。 总之,该房当初不保是合理的,出险后拒赔是无理的。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2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2

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赔,理由是这起事 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它没有发生保险财 产损失。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电视机与VCD,非保险 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理由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从法律上 站得住脚,但实际中却很难让人接受, “合法而不合情理”,建议保险公司应 通融给付,弥补王某精神上的损失。

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


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 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 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还 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司称 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保险 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核对 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可以。 黄某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交纳了保费1463元,投保 了下述保险项目包括:房屋装修保额3万,家用电器保 额2万,服装家具保额50万,床上用品保额1万。附加 险: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额1万,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 2000元,水暖管爆裂险保额2万,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 2万,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2万,盗抢险,53万 元,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至2006年12 月16日中午12时止。保险公司为收款单位,并在保险 单上盖章。
2006年2月3日16时,黄某外出回到上 述财产所在地址,发现家中被盗,投保 的保险财产丢失,包括裘皮大衣5件,项 链2条,床罩1套,纪念币20张,手表一 块,等等。黄某报案后,公安局出现场 并予刑事立案。 案件发生后,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 赔,保险公司以丢失的财物没有发票及 证明为由不予理赔,无奈,黄某将保险 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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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1999 年1 月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 1 月2 日至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 月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争议】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 款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

因此本案中, A 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

”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

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

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暴雨袭来,企业财产搬迁转移,搬迁费用属于财产保险的赔付范围吗?1995年11月,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

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

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

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

第二天,保险公司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

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

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理赔结论】法院认为,在洪水来临的时候,柳州市政府下达了《应急转移方案》,这完全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错施,而在转移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切都是以不让财产受损为目的,这也是一个双方共赢的策略,所以双方都应对此次财产转移负有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偿此次转移费用78000元,制衣厂承担兜ooo 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点评】1、制衣厂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举故而举前采取的预防措施。

保险公司在洪峰到来之前,向制衣厂发出《隐恩整改通知书》,要求制衣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制衣厂发出的新要约。

制衣厂履行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的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问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只是惰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书面约定。

这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贝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这一封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制衣厂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保险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或促使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人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因此,保险公司在发挥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也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相应的,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中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一部分。

相关解释:企业财产综合险—是指保险标的为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保险。

责任是指,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事帮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小孩无聊屋内玩烟花致朋友家发生火灾,该不该赔?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

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

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

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

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 元。

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答: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

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 岁,按法律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故意行为。

而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其显然只是好奇心驱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确预知会发生火灾;2、另外要看2000 年当地有无规定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如果有此规定的,可以认为投保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造成火灾,却违反当地规定去购买、储存危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致其才8 岁的儿子造成火灾,应该可以认为其放任危险发生,有故意行为;3、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和李某妥善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因为按上述第 2 条分析,李某虽然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但按常理,李某主观上绝不会同时放任其8 岁的儿子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失,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赔还是不赔?1999 年12 月10 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

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

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

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

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答: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

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

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

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

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

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游客下车后被自己乘坐过的旅游大巴撞伤,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吗?2007 年5 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

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到达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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