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东城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群众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东财发〔2017〕388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发〔2017〕388号区属各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部门预算已安排的会议费,各单位按照以下原则执行:在不超过2017年会议费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全部或部分未执行的项目可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如超出会议费年初部门预算总额,仍按照修订前的标准执行,区财政不再安排或追加预算。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2017年9月14日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市实施意见和区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东城区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东城区区级党政机关,是指东城区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东政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20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区发展改革委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的管理,提高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1〕35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区代建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城建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东城区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代建办”),具体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代建机构库的组建、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区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机构依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申请列入代建机构库的机构必须符合区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东政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16〕2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3月28日东城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5月11日东城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储〔2014〕289号)、《关于明确我市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规划调整和房屋销售等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京建文〔2015〕34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通过编制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参与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采取原址回迁方式建设回迁安置房;(二)回迁安置房性质定性为商品房;(三)项目自身达到资金平衡。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责任主体,负责审定招标方案和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成本。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东政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4〕5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房管局制定的《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7月7日第54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实施前东城区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滞留项目顺利进行,确保拆迁区域内未搬迁腾空或已腾空尚未拆除的房屋安全使用,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依据《征补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东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拆迁滞留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滞留项目,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当年未完成全部拆迁工作的在施拆迁项目。
第三条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环境保护、空置房屋管理等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拆迁人应加快拆迁工作进展,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现场办公地点,做好现场公示,做好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和已腾空暂未拆除的房屋安全检查。
涉及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公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通过协议形式明确拆迁区域内公房管理、修缮责任和公房补偿方案。
未通过协议形式明确拆迁区域内公房管理、修缮责任和公房补偿方案的,不得擅自与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
第四条为进一步加强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的管理,并协助拆迁人推动拆迁工作进展,区属相关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拆迁滞留项目的管理和相关事宜的协调、落实工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东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23〕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第4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6月6日东城区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坚决落实北京市部署要求,充分体现首善之区的责任与担当,全力推动东城区相关工作落实落地,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东城力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立足首都功能核心区定位,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系统落实《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加快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让绿色低碳成为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鲜明底色,为北京市实现碳达峰作出东城贡献。
(二)工作原则统筹谋划,率先转型。
坚持全区统筹,突出系统性、协同性,强化总体部署,实行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坚持崇文争先、靠前发力,有效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支持鼓励各领域主动作为,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节约优先,重点推进。
坚持将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
围绕产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推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京财经二[2017]229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18
【实施日期】2017.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7〕2294号)
各区财政局、金融局、重大项目办、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
知》(财预〔2017〕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做好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东城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6日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责,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过程中的行为总称。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编制预算;保证活动合法、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有效;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承担集体责任。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
(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包括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的指导、检查、监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东政办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3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8年11月27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7日东城区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举措的落地,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市规划国土发〔2018〕352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和《东城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牢牢把握我区城市功能定位,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通过强统筹、重落实、建规则、抓实效,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东城区就业应急准备金及大学生社区实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城区就业应急准备金及大学生社区实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东城区人民政府2009年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措施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应急准备金,是指根据东城区人民政府2009年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措施要求,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可能带来的群体性失业风险设立的专项资金,在失业人员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用于开发就业岗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社区实习专项补助资金,是指根据东城区人民政府2009年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措施婆求,对困难家庭中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有社会实践愿望的,安排其到社区进行社会实践所设立的大学生社区实习专项补助资金;第四条就业应急准备金和大学生社区实习专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设立,并纳入2009年财政预算,设立期为一年;第五条就业应急准备金和大学生社区实习专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社工委社会办、区水事局、区民政局、医残联及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靼职责,本着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原则备负其责;第二章就业应急准备佥的启动标准第六条我区就业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启动就韭应急准备金;一东城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突破l.6%含以上;二连续三个月东城区新增登记失业人员增长数量超过预测平均数1 0%以上;三在六个月内东城区新增登记失业人员月平均增长数量超避预测月平均数l 0%以上;第三章就业应急准备金和大学生杜区实习专项补助资金的用途及标准第七条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在现有或新建经营场所内购薯公益性创业摊位半年使用权,免费组织本区有创业意向的失业人员进行自主经营;第八条给予用人单位安置补贴;东城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发和置换本部门内部岗位安置本区“4050”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的;区园林、环卫、综治、公安保安公司、城管等部门开发、置换的城市协管类岗位安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全区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就业岗位安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上各用人单位安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并办理招工提档手续,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应急准备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工资性岗位补贴,并在安置期间按照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第九条提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由区职业技能开发中心统一组织本区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学校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每人1300 元标准给予培训学校补贴;第十条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服务;本区低保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到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名参加社区公益服务,每月在社区公益性服务4 0小时以上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公益服务补贴;第十一条组织困难家庭中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应届大学生到社区实习工作;本区低保家庭、残疾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中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有社会实践愿望的,到其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报名,由街道社区办按比例安排到本街道所属社区进行社会实践,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期限半年;实习期间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社区实习补贴;第十二条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195号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和市相关部门已制发的配套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促进就业政策,2009年继续执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培训本办法中规定的困难人员,符合享受北京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的,享受市级就业扶持政策;遇国家、北京市就业再就业政策调;按国家、北京市新政策执行;第四章就业应急准备金和大学生社区实习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及拨付方式第十三条对开发的公益性创业摊位,由失业人员所在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摊位租金,待安置期结束后,将所发生费用一次性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请区致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据实拨付;第十四条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置换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受,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在用人单位招用头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后,向区劳动和芦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请区政府批瞻后,由区财政局将经费拨付用人单位;第十五条区职业技能开发中心负责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情况进行初审和汇总后,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助经费拨付培训学校;第十六条大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实习、进行公益服务,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填报考勤,上报街道社保所,街道社保所审核无误后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街道社保所在每批大学生实习结粜后,将实习人员补贴审批表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釉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撮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经费;第五章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第十七条就业应急准备金和大学生社区实习专项补助资捡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第十八条区财政局负责对就业应急准备金和大学生社区实习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考评,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区审计局负责对就业应急准备金和大学生社区实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二十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要遗一步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切实管好角”好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第二十一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就业应急准每金和大学生社区实习专项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区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章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09年一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东政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4〕2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的办法》已经东城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9日东城区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税源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东城区完成税务、统计登记的企业,包括新办或新迁入企业、已驻区企业、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中介机构、社会机构、其他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本办法将扶持政策与企业区级财力贡献相关联。
区级财力贡献是指:按照国家分税制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东城区留成部分扣除转移支付上缴北京市财政和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项事业费法定增长后的余额。
财力贡献时间为公历年度。
第二章新办或新迁入企业资金扶持第四条对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档比例递增的扶持政策,执行期5年。
企业每年可分别按照区财力贡献大小享受相应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区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区财力贡献的30%对企业进行扶持。
(二)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区财力贡献的40%对企业进行扶持。
如执行期内某一年未达到标准,则当年不享受政策扶持,且政策执行期不向后顺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东政办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18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东城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参照《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和《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东政发〔2011〕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小型工程是指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实施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无需履行立项、规划等基本建设程序,财政性资金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上(含50%)且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工程”)。
小型工程项目具体包括政权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文物古建项目除外)、卫生、体育、民政、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与整治等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建立东城区小型工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本区小型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东政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1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5月31日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4日东城区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50号)精神,深入推进东城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范围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参加医耗联动综合改革的机构范围与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一致,东城辖区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适用本方案。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本次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并执行各项改革政策。
参加改革机构共242家,其中公立机构223家、社会办机构19家。
医保定点机构117家,非医保定点机构125家,归东城区管理机构数234家。
二、改革目标医耗联动综合改革按照坚持改革与改善、改革与监管、改革与保障同步总体要求,主要内容是“一降低、一提升、一取消、一采购、一改善”。
其中,“一降低”是指降低医用设备检验项目价格;“一提升”是指提升中医、病理、康复、精神、手术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取消”是指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一采购”是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一改善”是指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增强群众获得感。
通过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实行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为规范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腾出空间,从而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更好地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 采购人” 。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审范围,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 凡符合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 均应具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相关内容, 最终汇总形成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部门预算的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四条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 须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具体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待部门预算提交区人大审议后, 政府采购预算随之确定。
采购人在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 经批准追加、追减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财政部门应同时追加、追减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东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按照东城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限额标准由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东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予以明示。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主要内容:(一采购项目。
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 分项目、类别填报,含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二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实行目录管理。
采购人依据东城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填写具体品目。
(三采购形式。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 填报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报分散采购。
(四采购方式。
分为公开 (邀请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五资金支付方式。
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非财政直接支付。
城市更新的主要资金来源
作者:一气贯长空
城市更新的主要资金来源
城市更新是我国“十四五”期间城市建设的重要任务,更新改造的工作量大、项目周期长、涉及范围较广、利益主体多。
为确保任务完成,各地方城市更新政策规定多渠道筹集投资资金。
根据资金获取主体不同,城市更新项目主要的资金来源可以分为四大类: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资金、产权人自筹资金及市场化融资资金。
(一)政府财政资金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展,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财政投入,加大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排水防涝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成为城市更新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针对城市更新项目,各地对应出台了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城市更新所需经费涉及政府投资的主要由区级财政承担,各区政府应统筹市级相关补助资金支持本区更新项目”;湖北省《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专项债券等,并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
”
(二)社会资本投入资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21〕2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21〕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26日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工作流程,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区重大事项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本细则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
对区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细则。
东城改造工程方案
东城改造工程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和改造也成为了每个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
作为城市的核心地区,东城区是北京市的政治、文化和商业中心,承载着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现代城市发展需求。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扩张,东城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老化和不完善已经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提高东城区的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东城区进行一次综合改造,提升其城市功能和形象。
二、项目目标1. 提高东城区的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的文化氛围和活力。
2. 完善东城区的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便利性。
3. 优化东城区的交通系统,提高城市的交通效率和便捷性。
4. 保护和利用好东城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使其成为城市的重要文化景点。
5. 推进东城区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综合改造方案1. 基础设施改造在基础设施改造方面,首先需要对东城区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进行全面升级。
尤其是在老旧城区,一些老旧管网和设施需要进行更新和改造,以提高城市的基础设施供给能力。
同时,在改造过程中,还要重点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2. 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的重要支撑,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因此,在综合改造中,需要对东城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提升。
一方面要加大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质量。
另一方面,还要打造更多的城市休闲场所,如公园、广场等,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3. 交通系统优化东城区是北京市的核心地区,交通拥堵问题一直是困扰城市发展的难题。
因此,在综合改造中,需要对东城区的交通系统进行全面优化。
一方面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推广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系统,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营效率和便捷性。
另一方面,还要改善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提高城市的交通容量和安全性。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东政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1〕3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国家及北京市补助资金、国债资金等作为资金来源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区属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其它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审批和过程监管等;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工程质量及安全实施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行政监察。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需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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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东城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群众
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
群众工作经费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同时为推进我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发挥街道动员开展群众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群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参照《北京市xxxx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会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群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凡东城区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项目拆迁、腾退、征收期间开展群众工作的经费支出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东城区当年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目标,且需要由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群众工作以确保完成拆迁、腾退、征收等工作的项目。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应本着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统筹管理、据实列支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作经费,控制经费开支规模。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城市更新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群众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在参与群众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和餐费,以及走访项目涉及居民的交通费。
第六条加班费是指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者在参与群众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用,不包括各街道办事处的其他各类人员。
开支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餐费开支范围是群众工作期间的早餐、午餐和晚餐费用。
具体标准为早餐费用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午餐和晚餐费用每人每餐不超过35元。
第八条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内走访项目涉及居民的交通支出,由工作人员持公共交通支出的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人均月支出额不超过300元;工作人员走访目前未居住在本市的项目涉及居民的交通费,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费结算与管理
第九条经费开支由各街道办事处使用自有资金负担,区财政局不再另行安排。
自身财力不足、资金确有困难的街道办事处可按上述标准向区政府申请工作经费,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安排追加资金,以保障群众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经费支出管理,明确经费支出时限,确保各项费用据实列支,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个人。
第十一条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群众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程序,制定本单位群众工作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各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完善加班审批制度,严格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