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再审的法院和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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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再审的法院和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一)指令再审的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三)再审的效力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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