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再审的法院和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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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程序等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程序等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程序等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57.09.13
•【文号】法研字第19527号
•【施行日期】1957.09.1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程序等问题的函
(法研字第19527号1957年9月1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淮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李俊昌同志来信询问有关审判程序上的3个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连同原信一并转送你院,希研究后酌复来信人。

一、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在指令再审时是否先将原判撤销问题,本院今年8月22日法研字第17424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已抄送你院)第二点已有所答复,希查阅参考。

二、关于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再审时是否需由院长作出裁定发给当事人问题,我们认为无此必要。

但如系第一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虽系终审判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再审时有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的必要的,都应用人民法院名义通知当事人,说明本案是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议而再审的。

三、关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害人能否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问题,我们正在进行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问题的规定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级⼈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条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最⾼⼈民法院、⾼级⼈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四)原审⼈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法律适⽤或裁量权⾏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法[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如下: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3、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再审流程怎么走(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一、再审的特点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

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三章 再审程序

第二十三章    再审程序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应当是判决、裁定、 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 特殊情况:
– 对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需要当事人提出 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 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 对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根据《意见》208条规定,当 事人只可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 – 根据《民事诉讼法》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 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三、再审程序的意义
再审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中 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从而保证法院判决和裁定 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上讲,再审程序的设立, 使得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后,有可能再一次地进 行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 可能因案件的再一次审理而发生变化。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1.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发生的原因在 于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 被认为确有错误。 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 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 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 3.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 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而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启动者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当事人。 4、5、6(接后页)
第二节 再审的提起
在我国,再审的提出,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当事人依法提起。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 1. 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2.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 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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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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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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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方式和条件有哪些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方式和条件有哪些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式和条件有哪些店铺⼩编为⼤家整理以下⽂章,主要是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情形与主体,那么到底哪些是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情况?决定提审和指令再审的主体⼜有哪些条件?希望这篇⽂章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式和条件有哪些提审及指令再审的⽅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民法院和上级⼈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式是提审或指令再审。

提审是指最⾼⼈民法院对地⽅各级⼈民法院、上级⼈民法院对下给⼈民法院⽣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组成合议庭进⾏重新审判。

指令再审,是指最⾼⼈民法院对地⽅⼈民法院、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的⽣效判决和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指⽰命令下级⼈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案件进⾏重新审理。

提审和指令再审适⽤的条件发现下级法院⽣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上级法院是决定提审还是决定指令再审呢?现⾏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执⾏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规定:“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具体。

按照⼈民法院审理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规定,从再审案件判决、裁定的不同错误形式,来确定提审的形式或指令再审的形式。

如果原审裁判是⼆审裁判,上级⼈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如果原审裁判是⼀审裁判,应指令再审⽽不宜提审。

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原来是⼀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理,所做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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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具体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其中相关的知识你都了解多少?⼩编在此将会为⼤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解答,在此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先进⾏申诉,其次作出是否受理,审理,最后重新审判。

相关知识:第⼆百五⼗⼆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判决、裁定的执⾏。

第⼆百五⼗三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第⼆百五⼗四条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的,可以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百五⼗五条上级⼈民法院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民法院以外的下级⼈民法院审理;由原审⼈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审理。

第⼆百五⼗六条⼈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进⾏。

【司考】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星考点)

【司考】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理法院(一)法院启动再审1.如果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则由本院进行再审。

2.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的,则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不得再次交给其再审。

【注意】5种情形:(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6)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情形:(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再审审理程序1.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以不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2.重组合议庭: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注意】不开庭审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

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

• 2、申请再审与申诉 • (1)申请再审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民诉法对行使该项权利的条件、程序、效果均有明确规定; 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民主权利。 • (2)申请再审有时间和管辖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即当 事人须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 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既无时间限制,也没有 管辖的限制,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上 级法院申诉,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及其他机关申诉。 • (3)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就 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是 法院和其他机关发现裁判错误的一种渠道。
• 《审监解释》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 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判 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 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 一、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 • 法院决定再审,是指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 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 有错误,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 行为。
• (5)再审申请的撤回 • 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可以申请撤回 再审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申请 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6)审查终结 • 《审监解释》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 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 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也没有应当 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 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 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 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 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最高法关于审理检察院再审抗诉案件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检察院再审抗诉案件规定》

戴鹏解读新增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考点提示:考生牢记应当退回检察院的四种情形,且注意文书为决定,考试中有可能出现裁定作为干扰选项。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四)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考点提示:对新证据的判断可能成为考点(尤其是第三项,已经收集,但为质证认证的,可以作为新证据)总结出来就是:没发现,发现了没收集,收集了没质证、认证,质证认证了但是被推翻四种情形。

第四条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指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是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

4.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和审理程序,因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对象:申诉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诉是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2.提起的理由:申诉是因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没有限制,对抗诉理由作了限制即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主体不同:最高院、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和审委会以及最高检、上级检察院都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只能由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第二审程序只能按照二审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可能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法院,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检察院抗诉的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我国刑诉法均未确立1.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2020法考备考考点:再审案件的审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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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审理1.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2.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3.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行诉法适用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人民检察院撤冋抗诉的;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特别注意:
我国民事诉讼中仅限于对生效民事裁判 的抗诉,对未生效的民事裁判人民检察院没有 抗诉权。也就是说,只有再审程序的抗诉,没 有二审程序的抗诉。(这一点和行政诉讼相同,
第十六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一、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因当事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 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 ,申请或
启动再审,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
程序。 再审程序是带有监督性和补救性的诉讼程序,不 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再审程序的启动包括两种情形:
1、当事人申请再审 2、审判监督程序(即法院或检察院启动的
( 三)依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四)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应全面进行审理,不受原裁判处理范围 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范围的限制。(和上诉程序不同)
( 五)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 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 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过程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 第49题(单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 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 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B.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C.应当直接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和刑事诉讼法是有区别)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二是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但过半数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对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这些负面评论,以及少量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的改革任务,并没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案件,对发回重审也没有区分二审、再审不同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式,刑事诉讼分为公诉案件和⾃诉案件两种,当事⼈对⼈民法院的⽣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由法院进⾏再审,那么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如何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怎样的⼈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系⼈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三条对⼈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案之⽇起⼀个⽉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民检察院。

第四百七⼗⼀条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申诉的,由申诉⼈或者其辩护⼈、诉讼代理⼈陈述申诉理由。

⼆、刑事再审的适⽤情形有哪些(1)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9)⽆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 二十三章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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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再审程序概述 • 再审的提起与受理 • 再审的审理和判决 • 再审的特殊情况处理 • 再审案例分析
CHAPTER 01
再审程序概述
再审的概念和特点
01
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发现确 有错误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 审理的程序。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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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 定,申请材料应当真实、 充分。
受理程序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再 审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 理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 。
再审的管辖
管辖原则
再审案件应当由原审法院 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管辖例外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 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原审 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的判决
判决效力
再审判决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判决内容
再审判决应当针对原审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判决 ,不得超出原审范围。
判决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再审判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再审的执行
执行主体
再审执行应当由原审法院或者再审法院负责执行。
执行内容
执行内容应当与再审判决内容相符。
执行监督
02
再审程序具有纠错、救济和监督 的功能,同时具有依申请启动、 非终局性和法定性等特点。
再审的范围和条件
再审的范围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但仅限于法院 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
再审的条件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 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 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2〕2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31【实施日期】2002.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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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再审的法院和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一)指令再审的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三)再审的效力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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